第一篇:上海少数民族的一些政策
一、部分少数民族各类补贴
(一)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副食品补贴 1、1985年7月,“沪粮城供[1985]368号”文件规定:对本市回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由粮管所发放。2、1987年6月,“沪企[1987]46号”文件规定,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职工由单位发给、大中专院校由学校发给,无工作单位居民由粮管所发给。3、1988年6月,“沪财企二[1988]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主要副食品零售价变动后给职工适当补贴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4、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0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汉族(含其他少数民族)配偶,以及蒙古族、藏族、达斡尔族、锡伯族、鄂伦春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增发二元补贴,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发给一元,另一元由粮管所发给,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由粮管所发给。5、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1号”文件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配偶职工和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中的职工(均含离退休人员),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6、1992年6月,“沪财企二[1992]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肉食品产销改革后,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一元补贴,由单位发给。7、1996年4月,“沪财企二[1996]24号”文件规定:本市在牛肉食品实施深化产销改革的同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五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根据上述规定,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比其他职工多发给十元,其中,九元由单位发给,一元由粮管所发放;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只多发给二元,均有粮管所发放。
(二)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贴
根据“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第13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如所在工作单位有职工食堂但没有清真专灶,必须在外就餐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补助五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十五元。
二、民族节日假期
根据1980年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委、劳动局、粮食局《关于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的规定》,“开斋节”假日一天。如适逢例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予以补假。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职工,不影响考勤和工资、奖金等。对合同期内的临时工,在“开斋节”假日,工资照发。
三、更改民族成份的规定
根据[政]字[1990]21号文《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自己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8、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办理:
(1)加入中国籍的中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9、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更改民族成份所需证明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父母结婚证、本人申请更改民族成分申请书(需户籍所在街道、镇宣传统战科盖章证明)。
四、少数民族外地配偶申报本市户口的规定
根据[1996]沪公[治]8号文《关于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申报户口规定的通知》
(一)迁沪落户条件
1、女方系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长期居住在本市(市区7年,郊县5年),可准予女方随带未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其配偶处落户。
2、男方系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长期居住在本市(市区10年,郊县5年),可准予男方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
3、外省市(区)农业户口性质的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郊县农业户口性质的人员结婚,其申报户口的条件和手续,按现行的农婚户口政策办理。
4、本市少数民族的居民,与外省市(区)人员成婚的,其配偶的户口申报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证明材料要求
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的户口申报证明材料,除按现行规定须提供证明材料外,同时还需提供:
1、少数民族人口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公民的证明。
2、本市拟入户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申报人婚姻状况和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所需材料如下: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外地县以上民族部门证明材料,本市所居住街道、镇宣传统战科证明材料)
(三)申报、审核与审批
申报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初审,经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五、少数民族等中考、高考加分的规定
根据市教委(沪教委基[2002]35号)文、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1、根据录取工作第6条中的200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中继续贯彻以下加分和降分的录取政策第4点: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台湾省籍学生降低8份录取。由各区县民族宗教般出具证明。
2、所需证明材料:
中考:户口簿、学生证、照顾加分审批表
高考(包括成人高考):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
第二篇:关于印度少数民族政策总结
按照西方的“民族一国家”理论,每个民族都有权实行自决或自治。也就是说,每个民族 都有权建立自己的国家或政权。印度实际上有很多民族,若按照“民族一国家”理论,印度岂 不该分裂为许多个民族一国家?这是印度政府最忌讳的问题。因此,印度将“民族一国家”理 论的基本逻辑“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颠倒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印度政府不是以民族的 存在决定国家的存在,而是以国家的存在决定民族的存在或民族的多少,认为既然印度是一个 统一的国家,那么所有的国民都应该属于一个民族,即“印度民族”。英语中的“民族”与“国 家”可以用一个单词“nation”来表示,其“民族”概念的含义也是从“国民”演变而成的。印度 政府故意将“民族”与“国家”概念完全混同。
印度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但其政府又不愿承认,这就造成了一系列民族矛盾。印度独立后 的几十年里,之所以国内民族矛盾不断激化、政局动荡不安,与印度政府推行错误的民族政策 不无关系。无论用何种概念和理论来淡化印度的民族问题,问题的实质都是很难掩盖的。
。印度的民族政策是偏向印度教教徒和印地语 “语族”的,或者说这种民族政策是以印度教和印地语“语族”为中心制定的。
印地语“语族”没有被印度官方当做印度的主体民族或 民族主体,印地语也没能成为印度民族主义最重要的象征。而印度教却是在印度人中间最具 共性的宗教(其信徒占印度总人口的80%以上),印度的政治家因此就利用它作为民族主义的 基础
印度教教徒就是主体民族或多数民族,其 余的就是少数民族。许多印度人反对印度政府的民族政策和民族主义,不赞成将印度教教徒 视为一个民族,@但他们没法扭转局势。
。印度的民族政策从本质上首先表现为歧视和压制非印度教教徒,其次表现为歧视和压 制少数民族(包括信奉印度教的非印地语“语族”)。印度的政权实际上掌握在北方操印地语 的印度教教徒手中。
印度的民族政策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持其国家的存在、防止分裂,但其真实目的却是推行民 族同化和宗教征服。它导致民族矛盾激化和宗教冲突升级。这不仅使得印度国内政治日趋复 杂化、社会不稳定,而且对整个南亚的局势也形成了冲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印度与巴基斯 坦、孟加拉国等国的矛盾也是这一政策造成的恶果之一。印度如果不对其民族政策做出调整,其国内矛盾与国际矛盾将很难缓和,并势必影响到它的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
印度政府按种姓和部 落将一些群体划分为特殊群体,其划分的依据是语 言、聚居地区、文化以及人口数量等方面。与此同 时,政府也将这些群体视为不同于一般社会群体的 特殊群体———表列部落,并且通过法律、政策以及其
他方式对这些群体实行特殊保护,并在一定场合给予特殊照顾。这些做法与我国及其他多民族国家的 民族识别、民族划分工作有着共同点和相似性
印度是一个纷纭复杂的社会,人种、民族、宗 教、语言和部落多种多样,还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种姓制度。人种不同、种姓不同、语言不同和部落 不同,宗教可能相同;而宗教不同,其他方面可能 相同,这些因素完全交织在一起,导致印度民族的 多样性。按宗教划分,印度实际上有9个宗教民 族,但印度国家少数民族委员会出于政治目的划 分的宗教民族只有5个;按语言文化区域划分的 民族有13个;此外,还有本文要研究的属于赤道 人种和蒙古人种的真正少数民族——“表列部 落”。
第三篇:关于少数民族政策的一点思考
关于少数民族政策的一点思考
为了照顾少数民族考生在民族文化、语言习惯与汉族的差异,非汉族的考生在高考中可以获得10分的额外加分,这在总分七百余分的考试中比重虽然不大,但在分分必争的高考中,10分往往可以决定一个孩子的命运。重庆2009年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是汉族人,为获得额外加分,其父母利用行政权力在他的民族身份作假为土家族民族身份。这件事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堂堂一省的高考状元竟然是作弊取得的,这对高考的公信力无疑是赤裸裸的质疑,声讨之声此起彼伏。
著名学者何清涟指出,在各少数民族眼中,中国当局是“汉人的政府”,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的汉人并不这样认为。对这种“逆向歧视”的少数民族政策颇有怨言,许多人只要血缘中有一点少数民族血统,想方设法都要让自己成为少数族人,好享受那招工、招生、参军(包括复员转业后的安排)、提干的优惠。这是发生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常见之事,任何人都无法否定。
何清涟分析认为,中国政府是三角形的顶端,维汉两族则算是三角形下端的两只角。客观地说,在少数民族地区(包括维、汉、回、苗、彝等所有少数民族聚居地在内),政府当局一直在努力扮演着“超民族的政府”、“各族共和的政府”这一角色,并采取了一系列被汉族人称之为“逆向歧视”的少数民族政策。这一政策的基本精神可概括为政治上怀柔、经济上优惠。比如计划生育政策只用于汉族,并不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在涉及到汉人与少数民族冲突时,汉人受到的惩罚严重得多,少数民族人士惩罚极轻甚至不受惩罚。上世纪70年代本人在湘西修铁路时,同去的知青与当地苗族人发生冲突最后暴力相向,虽然事件起因责任并不在汉人知青,但最后却有几人被判死刑,而苗人基本是教育了事,最严重是拘留——多年以前,那些地方当局处理民族矛盾基本按如此方略办理。对于那些被政府与汉人视为优惠政策的,比如少数民族不需实行计划生育,维族人的想法很质朴:你们汉人要管就管住自己好了。我们的孩子是真主赐给我们的,生多少都是真主的旨意,又何需你们当作优惠赐给我们?关于工作语言使用汉语的规定,维族人认为,你们汉人会说汉语是生下来就会的事情,而我们花很大气力学习之后,还是不如你们,这使维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完全沦入仰汉人鼻息生存的可怜境地。在维族人与政府当局的关系中,维族人处于政治弱势,不满日甚。但这种不满的实际倾泄对象,却不是那强势的“汉人政府”,而是处于弱势的新疆汉族移民——在汉人与维族人的关系中,维族人在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保护下处于相对强势。人们会留心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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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事实:在国内各大中城市都有维族人在当地做生意,但城管部门对他们的态度却与对汉人完全不同。城管对汉人的违章摆卖经常是无情横扫,棍棒相向;但对维族人的违章摆卖要客气得多。当年我在深圳华强路曾目睹过一次事件的发生:一位女青年向维族小贩购买核桃仁,摊上标明的价格是25元一公斤。等过好秤付钱时,一公斤却要收125元,维族小贩坚持说25元前那小小的一撇是“1”。双方发生争执,女青年想放弃购买,小贩却拉着不让走,最后对女青年大打出手。附近的保安过来干预,引发附近所有的维族小贩前来助战。此事的后果是第二天上百维族人到深圳市委门口静坐请愿,认为这是民族歧视。深圳市政府与市委的做法是尽力安抚并赔偿了“参战”小贩们的损失,然后通知各报社,不许报导这起纠纷,并让各单位口头通知市民,尽量不要去购买维族人的商品,以免因语言不通发生误会引致冲突——这种欺诈性的买卖如果发生在同民族人之间,最多只会当作商人缺乏商德的事例,但一牵扯到两个不同民族,就可能成为火药桶的引线。” 值得同情的是新疆的汉人移民,正常情况下,他们承受着来自政府那种逆向歧视的少数民族政策;冲突中,他们因为手无寸铁与处于弱势,往往又成为民族矛盾的牺牲品。
在一家中国网站上,有人抱怨深圳市警察不敢惩罚来自新疆的维吾尔族小偷,原因是警察担心“政治麻烦”。这些人的外貌和语言都更像土耳其人,而不是中国人。
号称世界煤炭业老大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要在内蒙古投资两千亿开采煤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也要把世界上四大优良天然草原之一锡林郭勒大草原打造成第二个鄂尔多斯。鄂尔多斯原来也是一个大草原,现在由于开发过度,土壤沙化严重,“风吹草低见牛羊”的景象已经不多见了。
如何将民族和谐建立在国家对国民权利的普遍尊重与真正的民族自决与民族自治之上,而不是仅仅依靠执政者厚此薄彼的恩赐,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
主张取消民族自治的人希望用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来凝聚人心。这种主张的依据是相当贫乏、相当单薄的。毕竟,美国也不是靠讲什么美利坚民族而凝聚人心的。执政者应认真考量少数民族的文化与传统以及其精神诉求。不注重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我价值和对本民族的认同感,就必然会刺激其疏离感和分离意识。那么,该拿什么东西去凝聚人心呢,去团结少数民族呢?
谈到民族融合,有的民族和有的民族是水和乳,很容易水乳交融;同样是把少数民族汉化,有的就不难做到。中国第一大少数民族是壮族,但壮族人就不难接受汉化,历史上壮汉长期通婚,几乎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民族冲突。满族人将近一千万,现在还会满语的不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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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可是没听满人控诉他们遭受文化灭绝。回族人虽然信伊斯兰教,但外貌上和汉人没什么区别,所以接受汉化也不大困难。内蒙古旁边就挨着外蒙古,照说是最受所谓境外势力影响的了,可是蒙古族人和汉族的关系也不算那么紧张,因为蒙古人曾经统治过中国,和满族人类似,蒙古人的汉化有很大的主动成分。近几年中国大陆的西藏和新疆两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一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一代天骄成吉思汗的故乡内蒙古自治区,却没有这个问题,使得内蒙局势相当稳定。当地人士认为,所以如此,与蒙古人和汉人通婚普遍及当局宣传民族团结有关。
细心的人会注意到,在许多年中,国家最高权利机构中都有壮族、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的人士担任副委员长,如藏族的**额尔德尼.确吉坚赞、阿沛. 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蒙古族的乌兰夫、布赫,维吾尔族的赛福鼎.艾则孜、铁木尔.达瓦买提,壮族的韦国清、甘苦。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实践中,国家既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中国大陆少数民族人口只占8%,其中人数最多的是壮族,多数为聚居状态,但只有回族是杂居各地,是大陆少数民族分布最广的一支,从最北的呼伦贝尔盟到最南的海南省,都可能看到回族踪影。北京少数民族专家就指出,由于回族散居中国各地,分离势力并不存在,但其特殊生活习惯和民族性,经常容易与异族发生冲突,是令北京当局最为头痛的民族问题。有鉴于近年来国际回教势力积极连结,甚至输出恐怖主义,北京当局极为担心大陆回民与国际回教势力串联。
去年2月青海尖扎县也发生藏回冲突,事情起因于一位藏人被两个回民刺杀,当地公安逮捕回民后引发**,最后对回民从轻处罚,才平息了骚乱。从上述事例发现,大陆回族与异族的冲突只要不涉及政治分离问题,政府都会尽量采取怀柔政策应对。
历史上,壮族和汉族的一部分曾经互为同化,一部分移居广西的汉族被壮族所同化,一部分壮族则为汉族所同化 ,形成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的亲密关系。壮汉相互杂居是互化的地缘因素,互相通婚是互化的血缘因素,文化认同则是互化的决定因素。壮族是我国为数不多的能将汉族同化的一个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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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应届生定向
昆明理工大学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录取应届本科毕业考生专用)
编号:
用人单位:(以下称甲方)
培养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以下称乙方)
学生本人:(以下称丙方)
一、乙方根据国家硕士研究生录取条件和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现拟录取同
志(丙方)攻读专业2012级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硕士生学习年限为2-4年。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还不能毕业的,学校将作退学处理。丙方
被录取后,须将人事档案、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全部转入乙方。
三、丙方在校学习期间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及相关生活待遇,住宿按乙方学生社区管理中
心的住宿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
四、乙方按照国家法律、上级部门管理规定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方案对丙方进
行培养和管理。丙方必须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管理,接受乙方按章管理所做出的各种决定;丙方若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乙方将根据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丙方达到乙方规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乙方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五、丙方在校期间必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
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毕业时丙方须按协议要求到甲方就业,并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丙方的档案材
料由乙方寄给甲方。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丙方办理离校手续止,超过学习最高年限自行终止。本
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书条款并同意签字后方能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丙方(签字):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篇: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最终版)
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新疆大学 乙方:
丙方(定向培养研究生姓名、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文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应该是“①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或者②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经新疆大学(甲方)研究决定,经考生(丙方)
同意,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年 专业,研究方向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 年。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
三、丙方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培养、管理、住宿等条件与甲方同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相同。甲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甲方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丙方本人在乙方地区范围内联系就业单位。
五、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甲方不负责安排工作。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甲方:新疆大学
乙方:(地区、单位或招生学院)丙方:(考生)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