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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及补助金额办法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51813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1 15:36: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鉴定标准及补助金额办法

第二章 补助病种、判定标准和依据

第四条 可享受医药费补助的慢性病现定为以下12个病种:

(一)高血压病 判定标准:

1、需提供确诊患高血压病的三级医院门诊病历或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有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Ⅱ-Ⅳ级、主动脉夹层;

3、血肌酐(男≥115 umol/L、女≥107 umol/L);

4、尿微量白蛋白大于50mg/L;

5、眼底出血或渗出的。判定依据:

具备1款及2、3、4、5款中的至少一项。

(二)冠心病 判定标准:

1、需提供确诊患冠心病或伴有心绞痛和心肌梗塞的三级医院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严重心律失常病史(指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窦性停波、室颤);

3、心电图、动态心电图、心动超声同时符合冠心病

诊断标准;

4、冠脉造影和心脏CT等检查有明显异常改变(血管狭窄50%以上)、冠心病所致心梗恢复期、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经皮穿刺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安臵术治疗。

判定依据:

具备1、2、3款中任何一项和4款中至少一项。

(三)脑血管疾病(脑梗塞和脑出血)判定标准:

1、具备局灶性神经功能缺损症状或体征6个月以上;

2、头CT或MRI显示脑梗塞或脑出血病灶及(或)颈

动脉彩超、DSA显现血管狭窄50%以上。

判定依据:

同时具备1、2款。

(四)糖尿病 判定标准:

1、需提供确诊患糖尿病的三级医院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需降糖治疗的;

3、发现视网膜病变期(出现棉絮状软性渗出)、糖尿病神经病变(周围神经病变、植物神经病变)、大血管彩超血管狭窄50%以上、肌酐清除率小于60ml/mmh或血肌酐大于137 mmol/L、尿微量白蛋白大于50mg/ L、糖尿病足部溃疡等。

判定依据:

同时具备1、2款及3款中的至少一项。

(五)慢性活动性肝炎 判定标准:

1、肝炎病一年以上,需提供确诊肝炎病的三级医院及专科医院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超声见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以上且有乏力、食欲不振、消瘦、肝掌、蜘蛛痣、肝外关节炎等临床症状的;

3、谷丙转氨酶超过80个单位、乙肝病毒DNA、丙肝RNA、血浆白蛋白减低、白/球蛋白比例异常,丙种球蛋白增高,血清胆红素增高等明显异常。

判定依据:

同时具备1、2款及3款中的至少一项。

(六)肝硬化 判定标准:

需提供确诊患肝硬化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临床有门静脉高压,结合医学影像肝质地改变门脉径增宽或有脾肿大,肝功能失代偿。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判定标准:

需提供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三级医院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诊断书。必须有抗双链DNA抗体、抗SM抗体、抗心磷脂抗体和抗ENA抗体阳性。

(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判定标准:

临床有贫血、出血及感染症状,依据周围血像和骨髓像证实。

(九)慢性肾小球肾炎 判定标准:

1、慢性肾小球肾炎病史三个月以上,需提供确诊患慢性肾小球肾炎的三级医院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3、活检符合慢性肾小球肾炎;

4、肾功异常(尿素氮、尿酸、血肌酐、血清胱抑素c)。判定依据:

同时具备1、2款和3、4款中一项。

(十)各种恶性肿瘤 判定标准:

需提供确诊患恶性肿瘤三级或肿瘤专科医院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病理报告单原件,有医嘱确定长期服用内分泌药物或口服抗肿瘤药物治疗。

(十一)类风湿关节炎 判定标准:

1、关节内及其周围的晨僵至少持续1小时;

2、至少同时有3个以上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

3、腕、掌指或近端指间关节至少1处关节肿胀;

4、对称性关节炎;

5血清RF阳性、抗CCP抗体阳性、C反应蛋白升高;

6、X线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变窄)或关节MRI改变(关节水肿)。

判定依据:

同时具备1、2、3、4款病程持续6周以上及5、6款中的至少一项。

(十二)重症肌无力(含运动神经元病)判定标准:

1、临床特征是受累骨骼异常,表现为易疲劳,肌无力朝轻夕重,重者可出现肌无力现象;

2、肌疲劳试验阳性;

3、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4、重复电刺激查阳性;

5、血清免疫球蛋白IgG增高、抗AchR抗体阳性。判定依据:

同时具备1、2款和3、4、5款中的任何一项。

第三章 资格认定及补助方法、标准

第五条 城镇职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表)聘请具备副高职以上的医疗专家组成慢性病检查鉴定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参保者进行检查鉴定。

第六条 各参保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提出慢性病医药费补助申请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统一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手续;无单位参保人员提出慢性病医药费补助申请的人员,由参保患者本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条 申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的人员参加医学检查免交挂号费,检查费按医疗机构相应检查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自理。承担检查的医疗机构应适当降低申请慢性病医药费补助人员的检查费用,以减轻慢性病患者的负担。

第八条 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医学检查鉴定每年进行一次。申报和检查认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11月。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或未参加鉴定的人员将视为放弃鉴定资格,可在下一年重新申报鉴定。被确定为享受城镇职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的人员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条 鉴定通过的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患者,待遇期两年,待遇期满不再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如病情符合规定情形标准的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条 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的人员,可持医疗保险卡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一条 城镇职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统筹基金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每年600元至3200元,对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病病种人员,每增加一种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增加600元,增加额度每年不超过1800元(慢性病各病种医药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见附表)。慢性病医药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600元以上至2600元以内(含2600元)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2600元以上至5000元以内统筹金支付比例为80%。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当年结算,不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2013年9月—12月对新申报者进行鉴定,被确定享受相应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者,其待遇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三级及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证明属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和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已患病的,按原规定,确定两年和一年的定额医药费补助金额记入本人今后慢性病医药费补助账户,可用于今后支付慢性病医药费自付比例部分和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药费,直至用完为止。正在按原规定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期均截止于2013年12月31日。如病情符合规定情形可于2013年9月至12月按本《办法》重新参加申报审批。经鉴定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的,其待遇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其原享受的慢性病医药费定额补助余额记入本人今后慢性病医药费补助账户,可用于今后支付慢性病医药费自付比例部分和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药费,直至用完为止。不重新申报或经鉴定不能继续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的,不再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其慢性病医药费定额补助余额于2014年6月30日前清零。

第十三条 经鉴定被确定可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的异地就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可在居住地选择定点零售药店做为本人定点慢性病购药单位,发生的医药费按《本办法》规定下年度1月1日—31日持定点零售药店出具的机打发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报销,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结算报销的视为放弃不予报销。第十四条 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的人员,由于个人或单位等原因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不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补缴医疗保险费后继续享受相应待遇但不享受欠费期间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慢性病医疗费补助待遇实行信息化管理,慢性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准确将诊疗和结算信息录入医保管理系统,否则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结算。

第十六条 城镇职工慢性病定点诊疗的基层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定点医院具有医保处方权医生开具的慢性病门诊药品处方提供购药服务,一次处方量以30日以内量为限。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要为享受补助慢性病人员建立门诊病历。首诊记录应详细记录病史、查体及辅助检查,诊断明确,诊断记录须动态地反映病情变化及治疗效果,医生可依据病情调整慢性病购药处方。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有关规定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的《服务协议》,严格执行国家处方调剂规定,保证慢性病患者的用药安全。售药时,应s认真审验,并按照规定将所售药品销售单装订成册备查。在服务过程中,如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查实,依据《服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第十七条 申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的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用冒名顶替参加检查等手段骗取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违反者除追回补助费用外,三年内不得申报慢性病医疗费补助待遇。

第十八条 享受慢性病医药费补贴待遇的人员,不得用慢性病医药费补助账户购买《药品目录》外或与经认定的慢性病治疗无关的药品,违反规定者,取消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慢性病医药费补助待遇。

第十九条 对参与慢性病检查和复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员,经查证核实,情况属实的,对弄虚作假专家组成员除承担相关检查费用外,取消其医保处方权;对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鸡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药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鸡人保[2010]78号)自行废止。

第二篇:广州市贯标补助金额

广州市知识产权贯标补助金额

广州市:(6万、10万)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2017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条件:2017年3月底前通过贯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且未获得过我市贯标项目补助。

贯标申报时限:项目

广州市番禺区:(10万)

政策文件:《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番知【2015】1号)

申报条件: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贯标资助同时满足拥有10件以上(含10件)授权专利。

贯标申报时限:2020年1月29号

广州市海珠区:(10万)

政策文件:《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

申报条件:上一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认证的企业,且拥有5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给予一次性扶持10 万元。贯标资助同时满足拥有5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授权专利。

贯标申报时限:2016年10月11日正式发布,有效期3年

广州市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10万)

政策文件:《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知识产权项资金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贯标申报时限:2016年3月17日正式发布,有效期5年

广州市白云区:(2万)

政策文件:《广州市白云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操作规程

申报条件:在白云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并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

贯标申报时限:2020-12-31

广州市花都区:(10万)

政策文件:《广州市花都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报条件: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且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或专利申请总量30件以上(含30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贯标资助同时满足,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或专利总量30件以上(含30件)。

贯标申报时限:有效期三年

广州市越秀区:(10万)

政策文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创新驱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申报条件:补贴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对于当年参与知识产权“贯标”评审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每家不低于10万元的补贴

贯标申报时限:2015年12月1日发布,有效期3年

广州市增城区:(10万)

政策文件:《增城区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申报条件: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且拥有10件以上(含10件)有效专利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拥有10件专利。

贯标申报时限:2016年6月15日发布,有效期3年

广州市荔湾区:(10万-15万)

政策文件:《广州市荔湾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申报条件: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且拥有10件(含10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贯标资助同时满足拥有10件以上(含10件)授权专利。

贯标申报时限:2015年11月26日发布

广州市南沙区:(15万)

政策文件:《广州市南沙区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申报条件:对知识产权贯标的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

贯标申报时限:2017年1月13日发布,有效期5年

广州市天河区:(5万)

政策文件:《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申报条件:对上一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评审、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用于支持企业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贯标申报时限: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篇:2016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

2016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

2016工伤赔偿最新标准(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2016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是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第四篇:寄宿生补助办法

火红中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

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解决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把上级各部门的政策落到实处,火红中学除了坚持寄宿制学生补助专款专用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切实把补助落实到位

为了保证把补助有效的落实到贫困学生手中,经学校校务会

决定,特成立寄宿生生活生活补助领导小组,校长始终是第一责任人,其成员如下:

组长: 文成波(校长)

副组长:赵泽正(总务主任)陈帮福(总务副主任、会计)

成员: 孙先莉(出纳)袁道国(总务处工作人员)

罗会芬(总务处工作人员)

设办公室于总务处,负责寄宿生生活生活补助的落实和监

督,陈帮福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执行补助程序

1、严格按分配指标确定补助对象名单。

通过班主任,部分班委等相关人员的调查了解,严格按照寄

宿和贫困两个条件确定补助对象,特别对单亲家庭、孤儿以及残疾学生给予特殊照顾,确保本校相对较贫困的学生得到补助。

2、将确定的补助花名册进行一星期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按名册

发放。

3、补助资金由总务处人员利用课余时间集中到教室签名领取。

4、不定时向学生了解寄宿制生活补助发放使用情况,以保证学

生正确使用好补助,防止乱用补助,造成补助浪费。对不合理使用补助的,积极和家长联系,对其进行教育。

三、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将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给贫困寄

宿生。

火红中学享受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条件规定

为了确保本校的贫困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真正把生活补

助落到实处,经学校讨论通过,特作出如下规定:

1、主要条件是寄宿(在校住宿和就餐)和贫困,单亲、孤

儿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2、生活补助只有本乡贫困学生才能享用。

3、必须是应届学生,留级学生不享用生活补助。

4、部分违纪的学生不享用生活补助(如抽烟、故意损坏学

校财产等)。

5、所发放补助仅用于上学期间的生活费用。并且履行节约

用钱,决不允许乱花钱。

本规定解释权归寄宿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

第五篇:寄宿生补助办法

火红中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

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解决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把上级各部门的政策落到实处,火红中学除了坚持寄宿制学生补助专款专用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切实把补助落实到位

为了保证把补助有效的落实到贫困学生手中,经学校校务会决定,特成立寄宿生生活生活补助领导小组,校长始终是第一责任人,其成员如下: 组

长: 文成波(校长)

副组长: 赵泽正(总务主任)

陈帮福(总务副主任、会计)成员: 孙先莉(出纳)

袁道国(总务处工作人员)

罗会芬(总务处工作人员)设办公室于总务处,负责寄宿生生活生活补助的落实和监督,陈帮福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执行补助程序

1、严格按分配指标确定补助对象名单。

通过班主任,部分班委等相关人员的调查了解,严格按照寄宿和贫困两个条件确定补助对象,特别对单亲家庭、孤儿以及残疾学生给予特殊照顾,确保本校相对较贫困的学生得到补助。

2、将确定的补助花名册进行一星期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按名册发放。

3、补助资金由总务处人员利用课余时间集中到教室签名领取。

4、不定时向学生了解寄宿制生活补助发放使用情况,以保证学生正确使用好补助,防止乱用补助,造成补助浪费。对不合理使用补助的,积极和家长联系,对其进行教育。

三、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将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给贫困寄宿生。

火红中学享受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条件规定

为了确保本校的贫困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真正把生活补助落到实处,经学校讨论通过,特作出如下规定:

1、主要条件是寄宿(在校住宿和就餐)和贫困,单亲、孤儿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2、生活补助只有本乡贫困学生才能享用。

3、必须是应届学生,留级学生不享用生活补助。

4、部分违纪的学生不享用生活补助(如抽烟、故意损坏学校财产等)。

5、所发放补助仅用于上学期间的生活费用。并且履行节约用钱,决不允许乱花钱。

本规定解释权归寄宿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

鉴定标准及补助金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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