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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的法律规定及风险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60040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6 21:18: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裁员的法律规定及风险

裁员的法律规定及风险

一、裁员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裁员的法定条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违反以上条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二)裁员的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条款规定了裁员的人数要求及程序要求:

(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

(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

(违反以上程序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员,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三)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如果用人单位裁员不注意法律要求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将较长期限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裁掉而保留较短期合同员工,也会涉嫌违法裁员。)

(四)禁止裁剪的人员

裁员禁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定的对象不得裁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下列员工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裁员时往往最先考虑的需裁减的人员就是劳动能力降低、竞争力减弱的上述几类人员,但是这几类人员恰恰又是法律侧重保护的对象,如果用人单位裁员时违法裁减上述人员,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金融宝宝的出现就是利用用人单位不能裁剪在孕期的女职工的规定,来达到避免被裁的风险)

(五)试用期员工的裁减

(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裁剪试用期员工于法无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仅限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排除了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适用。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减无法律依据,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可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届满后再裁减。

二、用人单位规避裁员条款(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做法

(一)降薪

1.单方降薪(单方降薪于法无据)

用人单位单方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不可以单方面降薪。如果效益不好需降薪,必须与职工协商同意。如果单位单方面降薪,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偿。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劳动者同意才行,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降低劳动报酬,可视为克扣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足额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可能会导致相应的违法后果,当然,如果劳动合同约定部分奖金福利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用人单位在效益下滑时不支付该部分奖金福利,这不是单方降薪,而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2.协商降薪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共渡难关,这种方式基于劳资双方合意,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但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保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劳动报酬变更协议书等。

(二)不安排加班或严格控制加班

只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安排加班或严格控制加班是绝对不违反法律的。(富士康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81125/10215549274.shtml)

(三)放假 1.无薪放假(违法)

2.有薪放假(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三、裁员涉及的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裁员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经济补偿并无12个月工资的限制。但《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实践中需注意,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存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在适用经济补偿时应当分段适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计算无封顶限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新规定。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计算

用人单位裁员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则裁员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到底包不包括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段时间以来基本上都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之后的工作年限才按照经济补偿2倍的标准,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对既往无溯及力。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明确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篇: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号)

(四)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应当依法补发、清缴。

企业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五)关于特殊人员处理问题。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

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由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4、《广东省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

(二)依法规范裁员行为。

企业实施裁员,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企业自我确认是否具备裁员条件→梳理职工情况和拟订裁员预案→启动裁员程序→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并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并全面修改完善裁员方案→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正式实施裁员方案

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结清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费用+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整理保管用工材料

1.实施裁员前,要自我确认是否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否则不得裁员:

(1)本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本企业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情形,已经与职工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但仍然需要裁减人员;

(4)本企业与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如果无法自我确认是否符合裁员条件,各企业不要贸然裁员,要及时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再启动裁员程序。

2.确定可以实施裁员后,先梳理职工情况,初步确定裁员对象,拟订裁员预案。组织工作人员对本企业职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掌握职工总数、用工性质、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家庭经济情况、伤病情况、月平均工资情况等;初步确定裁员对象和人数、优先留用对象和人数;对裁员可能产生的经济成本进行全面测算,确保资金到位;对裁员可能产生对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进行充分的分析评估,依法科学确定启动裁员程序的时机。

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裁减的人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或者是疑似职业病、还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

②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示:注意查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③患病或者非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提示:注意查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④处在孕期、产期限、哺乳期的女职工;

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裁员时须优先留用的人员:

①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职工;

②与本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③与本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④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职工。

3.启动裁员程序后,首先向本企业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对裁员预案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时,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工会意见,能当场解决,应当当场解释答复或修改完善,由与会人员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当认真研究,并书面答复工会。

本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的,可直接进入下列第4步。

4.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正式确定裁员方案。

召开会议前应当通知全体职工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日期应当安排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30日前,对无法直接联系的职工应当采取有效方式(例如挂号信函、邮政专递等)通知其本人。

企业要在与会职工进入会场时组织书面签到备查。

企业应当在会上向职工说明裁员背景(一般包括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等)和裁员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步骤,可采取会上当场听取职工意见或会后收取职工书面意见等方式全面掌握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备查。

会后应当对职工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分析,并可采取面谈等方式与提出意见、建议的职工进行答复解释,特别是要注意疏导存有异议的职工群体的情绪。如工会或者职工反映其中的被裁减人员符合法定不得裁减人员范围的,企业应重新核实,情况属实的不得裁减,情况不实的应答复工会或者职工。如工会或者职工反映其中的被裁减人员符合法定优先留用范围的,企业应重新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优先留用职工,情况不实的应答复工会或者职工。

企业要对职工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逐一进行充分解释或答复,确保职工无明显对抗情绪后,正式确定裁员方案。

5.正式实施裁员方案前,企业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员工作准备过程和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书面报告中应说明企业裁减人员的理由、被裁减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上裁减人员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裁员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企业应当认真研究,依法逐一解决并作出书面报告,直至劳动保障部门最终认可。劳动保障部门对裁员工作直接介入协调处理的,企业应积极配合。

6.在职工全体会议召开之日起满30日并完成上述第4、5步骤后,可正式实施裁员方案。

(1)企业应对被列为裁员的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中应当写明该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

(2)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足额支付全部劳动报酬。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向被裁减人员足额支付工资。

(3)在被裁减人员完成工作交接之日,一次性依法足额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还要支付伤残补助、抚恤等法定费用。计算标准和方法参见后文。

(4)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和转移手续。办理方式参见后文。

(5)收集、汇总被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包括能证明职工已领取相应工资的凭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等文件资料(特别是注意保留被裁减人员的联系方式),整理归档备查,至少保存二年。《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6号)的要求制作。

(三)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企业实施裁员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需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过企业保留的被裁减人员联系方式,采取有效方式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程序及注意事项

1、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具体程序参见上述法律规定中《广东省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2、注意事项

(1)严格按法定经济性裁员程序进行裁员,并注意保留好相关资料,如公司具备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相关资料、向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前说明情况的书面通知书及通知回执、会议记录文件、劳动部门出具的书面回执、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支付经济补偿金凭证等等。

(2)不能将以下人员划入经济性裁员的范围之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员工。

(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裁员方案(目前没找到较好的范本)

1、http://

2、http://wenku.baidu.com/view/3421347701f69e3143329428.html

第三篇:关于企业裁员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裁员的一些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2-01-01作者:孙心远律师

关于企业裁员程序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1月14日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应按以下程序(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并实施该方案。该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必须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听取意见,确保了裁员的公平、民主和公正性。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应当在作出决定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是以企业文件形式作出决定且决定并未送达劳动者本人,则应视为未通知,企业无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可以让下岗职工提前了解其面临的处境,并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保证其有一定的时间余地重新寻找工作。另外,《劳动法》第2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规定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在不同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这些规定,使一些特殊劳动者在特殊时期内得到了一定的照顾。根据劳动部关于不得强迫职工入股的通知,企业职工可以不参与企业入股,也不因不入股而下岗,此规定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对下岗职工经济补偿的具体措施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改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该规定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起着重要作用。关于再就业的规定。依《通知》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这为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劳动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改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在6个月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按此规定,下岗职工在6个月内有优先录用权。

第四篇:企业合法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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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法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

企业有招人的计划,自然是有裁员的可能,一旦企业进行裁员,影响最大的肯定是劳动者,比较劳动者可能会随时的失去工作,没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很多人都说企业裁员是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其实也有可能是合法,下面赢了网小编带你了解企业合法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

企业合法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

(1)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苏政发[2001]157号文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在三十日内,与占全部职工人数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裁减人员的有关手续。

(2)企业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实施裁员计划的原因,并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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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制定裁员实施方案,提出被裁减人员名单,确定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明确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员方案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表》,报告裁员方案,并提供企业财务审计表、劳动工资报表、法院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企业向全体职工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企业应给予被裁减人员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

(4)企业裁员顺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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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外来劳务工;

②农民合同制职工;

③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

在按照上述顺序裁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先裁减本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的职工,后裁减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的职工。

(5)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不得裁减的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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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③夫妻一方已下岗或失业的;

④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配偶、侨眷;

⑤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

(7)被裁减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具备条件的可申请失业救济金。

(8)企业从裁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被裁减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9)在六个月内被原企业录用的被裁减人员,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一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后,余额退还企业,但其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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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接受工会监督,听取工会的合理意见。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11)企业与劳动者因裁减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合法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要是劳动者觉得企业裁员是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是在企业裁员的时候没有得到该有的补偿,应该要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权。赢了网上面有许多帮助劳动者被企业裁员维权的律师,有需要的人们不妨来网站上咨询了解清楚。

来源:(企业合法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http://s.yingle.com/ld/221069.html)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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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关于经济性裁员等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26条第一款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的。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公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公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剪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调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定其他情形。

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商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46条: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依照本法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定其他情形。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不能履行,应按本法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交接工作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97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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