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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优惠简明手册(增值税)(精选5篇)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94434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2 00:21: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最新税收优惠简明手册(增值税)

增 值 税

一、增值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一)农业产品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1999]198号)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202_]131号)

(二)农业生产资料

1、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本通知自202_年8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2_]121号)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2_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2_]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2_]1127号)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函[202_]10号)

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自财税[202_]113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_年6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2_]89号)

自202_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摘自财税[202_]83号)

自202_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摘自财税[202_]197号)

自202_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87号)

自202_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171号)

自202_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摘自财税[202_]56号)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2_]430号)

注:自202_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摘自财税[202_]7号)

(三)资源综合利用

1、再生水

自202_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2_)的有关规定。

(摘自财税[202_]]156号)

2、胶粉

自202_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2_规定的性能指标。

(摘自财税[202_]]156号)

3、翻新轮胎 自202_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2_、GB14646—202_或者HG/T3979—202_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摘自财税[202_]]156号)

4、特定建材产品。

自202_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摘自财税[202_]]156号)

5、对污水处理劳务。

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2_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摘自财税[202_]]156号)

6、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自202_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2_的有关规定。

(摘自财税[202_]]156号)

7、电力或热力。

自202_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2_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2_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自202_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自202_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摘自财税[202_]]156号)

8、页岩油。

自202_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摘自财税[202_]]156号)

9、再生沥青混凝土。

自202_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摘自财税[202_]]156号)

10、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自202_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摘自财税[202_]]156号)

11、涂料硝化棉粉。

自202_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摘自财税[202_]]156号)

12、副产品。

自202_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摘自财税[202_]]156号)

13、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自202_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摘自财税[202_]]156号)

14、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自202_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摘自财税[202_]]156号)

15、生物柴油。

自202_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摘自财税[202_]]156号)

16、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摘自财税[202_]102号)

(四)再生资源 在202_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_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2_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2_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2_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_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2_]]157号)

(五)建筑材料和生物制品

1、建筑材料。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摘自财税[202_]9号)

(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1、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_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170号)

3、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9号)

4、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财税[202_]9号)

(七)残疾人就业和用品

1、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2_]92号)

2、残疾人用品: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92号)

(八)软件产品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自202_年6月24日起至202_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

(摘自财税[202_]25号)

2、关于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2_]92号)

3、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202_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2_]51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2_]65号)

(九)数控机床、铸件、锻件、模具

1、数控机床

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2_]149号)

2、铸件 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铸造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2_]150号)

3、锻件

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2_]151号)

4、模具

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2_]152号)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_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2_]81号)(十一)宣传文化

1、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出版物

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期刊。

(6)部分列名指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摘自财税[202_]153号)

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以及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摘自财税[202_]153号)

3、新华书店 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153号)

4、电影拷贝

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153号)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2_] 31号)

5、党报、党刊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2_] 34号)

(十二)校办企业

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100号)

(十三)医疗卫生

1、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医疗卫生机构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摘自财税[202_]42号)

3、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9]264号)

4、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49号)

(十四)电力

1、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9号)

2、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摘自财税字[1998]047号)

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2_]421号)

3、燃油电厂

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2_]第1235号)

(十五)供暖

自202_年至202_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摘自财税[202_]11号)

(十六)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摘自财税[202_]9号)

202_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97号)

(十七)军队军工系统

1、军队系统:

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2、军工系统:

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的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

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4、物资调拨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摘自财税字[1994]011号)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原则上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拨计价单,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第121号)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7]135号)

(十八)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劳改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29号)

(十九)金融资产

1、资产公司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摘自财税[202_]10号)

2、金融机构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141号)

(二十)民族贸易

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202_]103号)

(二十一)黄金、钻石、铂金

1、黄金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142号)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摘自财税[202_]142号)

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摘自国税发[202_]46号)

2、钻石

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2_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2_] 65号)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176号)

3、铂金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本通知自202_年5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2_]86号)

(二十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1、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在华采购物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税[202_]002号)

(二十三)拍卖行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9]40号)

(二十四)寄售物品、典当业、免税商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摘自财税[202_]9号)

(二十五)罚没物品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摘自财税字[1995]69号)

(二十六)修理修配

1、铁路货车修理

从202_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2_]54号)

2、飞机修理

自202_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摘自财税[202_]102号)

(二十七)进口仪器、设备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十八)煤层气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2_]]16号)

(二十九)起征点

自202_年6月1日起,将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至最高点,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鲁国税发[202_]82号)

第二篇: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须知

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须知

在上一期我们对主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介绍,但纳税人要获得并实现税收优惠,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须知

(一)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自审批或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政策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出具证明的减免税项目提供);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对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退税,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享受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须知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纳税人开具发票须知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纳税人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应在发票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

(三)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应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或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单独一栏反映,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纳税申报须知

(一)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 行减免税申报。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五、罚则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有问有答

问:我公司是202_年5月成立的,主要业务是为客户开发软件产品,已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应办理哪些手续后才可以享受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答:首先,需经过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然后向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申请软件产品登记;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备齐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销售软件产品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后,如果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销售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3、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我公司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简单分类后销售给有需要的单位,原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今年政策调整了,变为先征后返还70%,请问是否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_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2_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最近招聘了一些残疾人安排在相应的岗位上工作,看到报纸宣传增值税优惠政策,安臵一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3.5万元,请问是否有条件限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

(一)纳税人享受安臵残疾人就业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应满足的条件:

安臵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臵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臵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臵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臵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上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臵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状况、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二)纳税人享受安臵残疾人就业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安臵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 请减免税前,按以下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1)安臵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3)除上述(1)、(2)点以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申请税收优惠

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已在市企管中心、市残联服务中心取得证明和审核意见的纳税人报送以下(1)-(4)项资料,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报送以下(3)-(7)项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残联出具的《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广东省集中安臵残疾人机构证书》(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4)经认定部门确认、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报);

(5)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申请退税

符合条件并已办理上述手续的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退还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3)《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内页中的《20 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列《20 企业人员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一般软件产品,最近拟开发生产嵌入式软件,请问是否也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第三篇: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

附件5: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

一、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审批工作流程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另有规定除外),具体审批流程:(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

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税源管理科减免税管理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政策法规科减免税管理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5)政策法规科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6)主管局长岗

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7)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及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三)审批类优惠项目 1.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设备 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号)

1.3按月审批 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2)购货方的免税文件复印件;(3)《援助项目免税申请表》;

(4)《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备案表》复印件;

(5)销售发票记帐联复印件(提供记帐联原件核对)。

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2.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67号)2.3按月审批 2.4应提供资料

(1)《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2)《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3)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证书、保单等(若上述险种已由残疾人员自行购买或由其他途径购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6)税收通用缴款书;(7)《退(抵)税申请表》。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类)3、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56号)3.3按月审批 3.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4、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56号)4.3按月审批 4、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4)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资质证明材料(由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提供)

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5.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5.1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56号)5.3按月审批 5.4应提供资料

(1)《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2)《退(抵)税申请表》;

(3)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性质、退税的依据、经营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6.其他增值税、消费税减免或增值税退税

6.1内容:其他增值税、消费税征前减免或增值税退税 6.2基本资料:(1)减免税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即征即退类:《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和《退(抵)税申请表》。

二、增值税、消费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表》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

(2)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 a.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岗位意见 b.发送科长岗审核(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相关资料以及综合岗意见 b.签署岗位意见(4)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1.自产农产品

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古旧图书

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避孕药具和用具

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2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4.2依据:《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2_]113号)

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饲料生产

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5.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2_‟114号)

5.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省级(或深圳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6.饲料批零

6.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6.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

6.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7.有机肥产品

7.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7.2依据:《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_]56号)7.3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7.4应提供资料:

(1)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A.《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C.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D.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2)批发、零售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8.军队、军工系统

8.1包括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军队系统内部销售货物、地方单位生产军工用品等

8.2征前减免增值税

8.3依据:《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货物和劳务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1号)、《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8.4备案有效期限:依有关免税条件附有的固定期限(免税条件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8.5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9.国有粮油企业

9.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9.2依据《关于国油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承担国有粮食收储业务的企业名单(3)深圳市政府下发的粮油储备任务文件

10.国产支线飞机

10.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0.2依据:《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_‟51号)

1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 1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1.2依据:《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42号)

1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2.黄金期货交易

1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2.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46号)1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2.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3)《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13.黄金交易

1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3.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2_‟47号)1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3)《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14.高校后勤实体销售 14.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4.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39号)1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5.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1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5.2依据:《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1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6.医疗卫生机构

16.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6.2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42号)

1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7.铁路货车修理

17.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7.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_]54号)

1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7.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8.污水处理费

18.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8.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7号)1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9.污水处理劳务

19.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19.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56号)1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证明材料。20.国家定点企业边销茶 20.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0.2依据:《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60)号

2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1.残疾人劳务

2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2_]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2号)2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残疾人证明。22.残疾人用品

2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2.2《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2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3.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2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3.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2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4.销售旧货(旧货经营单位)24.1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前减免备案(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应同时选择简易征收和征前减免两个备案项目。

2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90号)

2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5.罚没物品拍卖

2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69号 2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6.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

26.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12号)

26.3备案有效期限:按次备案

2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货物劳务类)27.1 征前减免增值税

2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56号)

2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7.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批件;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8.合同能源管理 28.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8.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25号

28.3备案有效期:按次备案 28.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能源管理合同

29.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免税品 29.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29.2依据:《关于出境口岸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81号)

2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海关总署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文件及深圳市海关批准文件复印件。30.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30.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0.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31号)30.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1.来料加工

31.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1.2依据:关于商务单位承接(或代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430号)3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来料加工装配合同书;(3)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4)加工合同核销表(合同到期后);(5)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6)收汇凭证。32.小规模出口

32.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3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3.外贸企业出口

33.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_‟51号)3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4.软件出口

34.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2_‟238)3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5.出口卷烟

35.1内容:征前减免增值税

35.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5号)3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固定资产(非其他个人销售)36.1内容:简易征收、征前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6.1.1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选择按4%征收率简易征收并征前减半的,应申请简易征收和征前减免两个备案项目;

(2)一般纳税人选择按4%征收率简易征收的,只申请简易征收备案项目。

36.1.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征前减免,应纳税额减按2%征收。申请征前减免备案项目。

3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90号)

3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7.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

37.1内容:征前减免消费税

37.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45号)3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7.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8.航空煤油

38.1内容:征前减免消费税

38.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_]168号)3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9.子午线轮胎

39.1内容:征前减免消费税

39.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_]49号)3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9.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0.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40.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0.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40.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砂、土、石料 41.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1.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41.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2.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42.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3.生物制品

43.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43.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4.自来水

44.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4.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44.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5.商品混凝土

45.1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45.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5.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6.寄售商店代售寄售物品

46.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46.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7.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7.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

47.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7.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8.拍卖行拍卖货物

48.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8.2依据: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48.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8.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9.免税商店零售免税品

49.1内容:按4%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9.2依据: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号)49.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49.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0.中外合作企业开采原油、天然气 50.1内容:按5%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0.2依据: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9号)

50.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50.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1.其他增值税或消费税减免项目

51.1 征前减免增值税或消费税

51.2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第四篇:增值税优惠备案

增值税优惠备案

A.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事项名称】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业务描述】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购进的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2.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自202_ 年3 月1 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 类油品),且使用2 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 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企业在202_ 年2 月28 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 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_〕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2_〕10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7号)。

【申请条件】

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开具收入退还书 【办理期限】

(一)受理、开具收入退还书 当场办结。

(二)审批

接受任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1)退税申请表;

(2)采购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申请办理退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设备购货合同。

2.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退税申请表;

(2)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3)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4)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5)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外购的2 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 收入退还书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特服号 B.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事项名称】 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包括: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产品,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6)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7)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8)利用污泥生产的干化污泥,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0)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1)利用回收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2)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3)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14)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15)利用退役军用发射药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6)利用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生产的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于15%)、硫酸铵(其含氮量不低于18%)、硫磺,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7)利用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热力,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8)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19)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0)利用蔗渣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1)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2)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3)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4)利用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5)利用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6)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7)利用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6.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7.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8.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1.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_〕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00号); 《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2_〕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6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2_〕106号附件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86号)。【申请条件】

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办理流程】 受理—出件—核查 【办理期限】

(一)综合受理:当场办结。

(二)调查:根据工作具体要求确定。【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②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⑤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②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④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原件及复印件;

(4)利用回收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利用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需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6.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总和的情况材料。7.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8.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的合同及复印件。10.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1)《税务资格备案表》;

(2)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件和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1.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国内自产自销铂金企业提供);(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进口铂金时提供)。

(二)出具文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特服号 C.增值税核准类优惠 【事项名称】 增值税核准类优惠 【业务描述】

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2_〕18号)。

【申请条件】

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办理流程】 受理即办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办理材料】 见C1—C3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特服号 C1.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拍卖行拍卖货物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范围的,需由拍卖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备案。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拍卖货物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C2.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优惠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_〕11号)的规定,本事项自202_年3月13日起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业务描述】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驻江苏部队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C2.2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 【业务描述】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驻江苏部队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C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优惠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_〕11号)的规定,本事项自202_年3月13日起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C3.1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提供应税服务 【业务描述】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提供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占职工总数60%(含)以上的证明

3、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C3.2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 【业务描述】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D.增值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业务描述】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在纳税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_〕第5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_〕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_〕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4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65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2_〕106号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1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_〕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_〕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2_〕56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2_〕1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1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2_〕51号)。

【申请条件】

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办理流程】 受理即办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办理材料】 见D.1—D.49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特服号 D.1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备案确认的业务。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证明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D.2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D.3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D.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税〔202_〕81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6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业务描述】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对符合财税财税〔202_〕113号免税条件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7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对粮食企业销售的供应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粮食部门提供的供应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数量、价格等有关资料。

3、政府部门提供的储备、销售储备食用植物油数量、价格等有关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

D.8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增值税优惠。【业务描述】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等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军工、军警产品(应税劳务)。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密文件及资料的流转、保管等必须按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二)出具文书(无)

D.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免税优惠 D.9.1 再生水 【业务描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9.2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业务描述】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的自产货物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5、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2_规定的性能指标)。

(二)出具文书(无)D.9.3 翻新轮胎 【业务描述】

(一)简要描述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翻新轮胎的自产货物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5、有权机构出具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原料中所占比例)。

(二)出具文书(无)

D.9.4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业务描述】

(一)简要描述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的自产货物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5、有权机构出具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原料中所占比例)。

(二)出具文书(无)

D.9.5 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业务描述】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税[202_]115号规定的优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5、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6、环保部门对该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7、自202_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津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10黄金、钻石交易增值税免税优惠 D.10.1 黄金销售 【业务描述】

按财税[202_]142号、财税{202_}5号等政策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金的纳税人需提供: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提供相应注册或备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金的纳税人需提供: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4、销售伴生金的纳税人需提供: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二)出具文书(无)

D.10.2 从上海钻交所购进成品钻石单位钻石交易信息 【业务描述】

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所有会员单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和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增值税减免,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享受免税销售明细进行备案的业务。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

2、根据《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会员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

3、海关开具的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D.11血站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公益组织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D.12医疗卫生机构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二)出具文书(无)D.13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2_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14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D.15边销茶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自202_年1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D.16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纳税人经营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和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D.17残疾人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18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D.19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税〔202_〕128号文件,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20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_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D.21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13号文件,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2_〕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暂定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发改部门批准的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批文;

3、水务部门批准其从事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D.23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2_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财税[202_]97号)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3、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2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条款,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享增值税免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的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2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D.26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7撤销金融机构清算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41号)文件规定,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时,相关资产处理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8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34号)规定,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批复。

(二)出具文书(无)D.29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

D.29.1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2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3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7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8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9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服务。【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10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航天运输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1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适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D.29.14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30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自202_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资质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3、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需报送: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D.31有机肥产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税【202_】第056号文件,自202_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3、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D.32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 D.32.1 饲料产品生产 【业务描述】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除单一大宗饲料)

(二)出具文书(无)D.32.2 饲料产品批发零售 【业务描述】

符合财税[202_]121号免税条件的饲料批发零售,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二)出具文书(无)

D.33个人转让著作权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项目个人转让著作权可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注明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34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3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冷言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二)出具文书(无)

D.3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3、提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节能效果的说明材料(应税服务不需提供)。

(二)出具文书(无)

D.37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D.38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增值税优惠。【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航运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二)出具文书(无)

D.39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40美国ABS船级社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D.41电影产业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2_〕56号),相关涉及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其他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

D.4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5号)规定,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相关发票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4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2_﹞56号《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44生产销售的国产支线飞机增值税 【业务描述】

财税字(202_)51号规定,生产销售的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D.45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D.46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按财税〔202_〕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符合规定水质标准的证明材料;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县及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47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税[202_]115号规定的优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4、环保部门对该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自202_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津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48残疾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残疾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三份);

2、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49邮政企业为邮政速递公司代办速递物流类的代理业务,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的代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代办相关业务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第五篇:简明焊工手册

简明焊工手册

目录

第一章 焊接的一般知识 一、二、三、四、五、六、七、金属学基础 焊接热源 焊缝及热影响区 焊接应力与变形 焊件的热处理 焊接结构 焊接卡具

第二章 焊缝坡口的形式和焊件清理

一、焊缝符号

二、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三、焊件的清理

第三章 焊接方法

一、气焊

二、焊条电弧焊

三、埋弧焊

四、电渣焊五、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六、氩弧焊

七、等离子弧焊接

八、电阻电焊

九、缝焊

十、凸焊

十一、对焊

十二、钎焊

十三、高频焊

十四、摩擦焊

十五、其它焊接方法

第四章 焊接材料

一、焊条

二、焊丝

三、钎料

四、焊剂及熔剂

五、焊接用气体

六、其它焊接材料

七、焊接材料消耗定额的估算

第五章 焊接设备

一、焊接设备的选用

二、弧焊电源

三、电弧焊机

四、电阻焊机

五、其它电焊机

六、常用电焊机的技术数据和用途

七、气焊设备

八、切割设备

九、常用辅助设备和工具

十、焊接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故障排除

第六章 金属材料的焊接

一、低碳钢的焊接

二、中碳钢的焊接

三、合金结构钢的焊接

四、不锈钢的焊接

五、低合金耐蚀钢的焊接

六、耐热钢的焊接

七、低温用钢的焊接

八、高电阻电热合金的焊接

九、铸铁的焊接

十、铝及铝合金的焊接

十一、铜及铜合金的焊接

十二、钛及钛合金的焊接

十三、镁合金的焊接

十四、镍及镍合金的焊接

十五、铅及铅合金的焊接

十六、锆及锆合金的焊接

十七、钨、钼、铌、钽及其合金的焊接

十八、异种金属材料的焊接

十九、复合材料的焊接

第七章 堆焊及热喷涂

一、对焊

二、热喷涂

第八章 热切割

一、气割

二、等离子弧切割

三、碳弧气刨

第九章 焊接质量检验

一、焊接缺陷及其产生原因

二、常用的检验方法

三、焊接质量标准选编

第十章安全技术

一、焊接的有害因素

二、设备的安全技术

三、焊接、切割的劳动保护

四、常用焊接方法的操作安全事项

五、高空、容器内、野外焊接时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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