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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0-69561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5 15:37: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30号 【发布日期】2004-05-11 【生效日期】2004-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依法促进和规范林权管理,巩固和扩大造林绿化成果,切实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 退耕还林条例》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是实现依法治林,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对新造林进行确权发证和对发生变化的林权依法变更登记,也是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和完善,对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林业和生态建设,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绿色山西”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积极参与,搞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

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此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广大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精心部署,搞好工作。

为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以范堆相副省长为组长、王茂设副秘书长为副组长的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有省财政、发改委、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交通、铁路、煤炭、城建、民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厅杜创业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林业厅马双柱副厅长担任。各市、县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加快林权登记发证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履行职责。要明确工作机构,组成得力工作队伍,配备林权勘验、林权证发放和档案管理所必需的设施。务必在2004年底前完成现有森林、林木、林地的勘验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稳定林地、林木权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依法确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以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为基础。凡在“林业三定”(1982稳权发证)中权属清楚并发放了林权证的,这次主要是换发新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档案记载不够规范的要进一步完善,其林地权属继续有效。对“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尚未登记发证的,包括退耕还林等新增的林地,应认真确认,登记发证。对划定给农村居民的自留山或荒沙荒滩,已由村民植树造林的,要依法进行林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对承包到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继续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林权争议的调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发林权证的时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或者擅自进行林权调整,决不允许引发新的林权矛盾和纠纷。

林权争议多数是历史遗留问题,牵涉面广,追溯时间相对较远,是确权发证的一个难点,处理不好,不仅旧的问题解决不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使问题更加复杂。省林业厅在林权证登记发放中阳县试点过程中,采取了逐级解决的办法。县经营范围内的林地、林木争议,由争议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裁决。集体与省直林场的林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与省直森林经营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或履行法律程序解决。

在林权证登记发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和总结了解决林权争议的十二条办法。

(一)解决林权争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不翻旧帐,不激化矛盾,便利管理,有利稳定的原则,妥善解决和调处林地林权纠纷。

(二)1982年以来,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确认并核发的林权证是这次换发新证的主要依据和唯一合法的凭证,对证件依附的小班登记面积,四至及图册必须承认。

(三)1982年稳权发证,基本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应维护其林权证的合法性。这次发证对出示的稳权发证前的有关证件,原则上一律不予接受。

(四)1982年稳权发证是我省稳定山林权属的重要历史界限和政策界限。此后,核发的林权证如属同一林地,而且与原填写的林权权利人不一致时,应以首发证件为准。

(五)为了加快宜林荒山绿化,造林时林地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所有,林地所有权仍归原林地所有者所有,林地使用权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至少应保证造林者享有一个轮伐期的使用期限;造林时如提出异议的,其权属归林地权利人所有;有协议的,其权属按协议处理。

(六)原核发的林权证四至较大,其范围内又有多个不同权利人的林地,如各自的林权林地面积清楚的,以林地的实际总面积控制,重新落实不同林权权利人的林地四至,如林权权利人原林权证填报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出入较大,在确认四至后重新核实面积,并分别颁发林权证。

国有林场的林权证如出现上述情况时,以实际总面积控制,在林权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按照小班或林相图逐地逐块具体落实。

同一林地、同一林地权利人,如林权证的四至面积与实际林地面积不一致,以林地的实际面积核发林权证。

(七)拍卖四荒时,未经林权权利人同意,把国有和集体林地拍卖给单位和个人的,原则上应予纠正。但考虑到历史的原因和既成的事实,如拍卖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应退还原林权单位。如拍卖的是宜林荒山,当时未经林地权利人同意,已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所有,林地所有权归原林地权利人,林地使用权由双方协商,但至少应保证造林者享有一个轮伐期的使用期限。未造林的退回原林地林权单位。

(八)退耕还林配套的荒山造林工程,如占用国有宜林地的,造林时,林权单位未加制止,既成事实的,林木所有权归造林单位或个人所有。造林时林权单位提出异议的,协商解决。

(九)为扩大耕地面积,建设稳产高产农田,由政府统一组织,在原坡耕地和宜林地上搞的机修梯田,已退耕的,按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核发林权证,权属归退耕个人。未退耕的,其土地仍归原农户使用。

(十)林地权属清楚,封山育林形成的林分,归原林地权属单位所有。

(十一)1982年遗留和未确定林权的宜林地,国家造的,林权归国家所有,集体或个人造的,林权归集体和个人所有,合作造的,按双方协议核发林权证。

(十二)1982年已核发的国有林场的林权证四至范围内,如包括乡(镇)村庄以及道路、农田、河流等非林业用地面积,应从国有林场原林权证四至范围总面积中核减;如属于林地的,而集体和村民也持有同一时段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也应从国有林场原林权证四至范围总面积中核减;反之,集体林中出现同类情况也应在原林权证四至范围总面积中核减。

各市、县在解决林权争议时,要参照这些原则和办法,妥善解决各类林权争议。

在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林权是核心”的要求,把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在稳定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根据退耕还林者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依法确认退耕后的林地使用权和所种植林木的所有权。对退耕还林的林地,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四、积极安排林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专项经费,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和省物价局晋价费字〔2002〕204号文件的规定,林权证每本只能收取工本费5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免收林权勘测费。严禁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向农民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五、明确工作职责,按期完成发证工作

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把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集中人力,集中时间,按期完成发证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依法办事,及时妥善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林业、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民政、档案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县、乡(镇)、村行政界线确定工作,财政部门落实好运作经费,国土部门要做好退耕地地类变更登记注销工作,档案部门要提供有关林权登记发证历史资料,搞好查询服务,为林权登记申请人提供便利。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5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65号 【发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2005-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巩固国家政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支柱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和确保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全方位地支持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为建设山西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功立业,做出更大贡献。

二、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起草、制定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组织有关执法检查时,要请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社会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时,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各级政府召开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会议,要请同级工会主席列席。成立相应的社会性监督管理机构时,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在企业和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和厂务(事务)公开活动,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要督促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规定,支持工会与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都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贯彻实施《工会法》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与相关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省总工会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与省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各级、各部门都要注重建立健全有工会参与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

(一)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所有县(市、区)都要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乡镇(街道)延伸。各级三方协调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分析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要指导企业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集体合同制度。全省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工资共决新机制,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双赢目的。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要按照三方原则,同心协力搞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要依托乡镇、社区的司法民调组织、劳动保障组织、工会联合会组织,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努力构建社会化维权新模式。要加大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仲裁的力度。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与指导,要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贫困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职工素质工程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困难职工帮扶以及各种职工文化体育事业。

四、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和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一)各级政府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认真承担起执法责任,对违反《工会法》和《办法》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各级人大在《工会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依法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商、劳动保障、人事、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安监、卫生、教育等部门,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大力支持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组建工会。要监督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群众工作部”等其他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工会法》和《办法》的规定,监督企业依法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开展活动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由财政拨款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月足额直接拨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为同级地方工会提供办公和开展活动的设施和场所。在城市建设中确需迁建或者改建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活动场所的,当地政府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并在迁建或者改建所需土地和资金方面予以保障。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晋政办发[2012]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

通 知

晋政办发[2012]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煤炭煤炭集团公司:

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加快推进整合重组煤矿的改造建设,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整合重组煤矿存在的问题以及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整合重组煤矿改造建设良性发展,促进我省煤炭生产秩序向稳定好转方向推进,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长:任润厚

副省长

副组长:白秀平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吴永平

省煤炭工业厅厅长

杜建荣

山西煤监局局长 成员:

杨茂林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牛建明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武建森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胡万升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省煤炭工业厅纪检组长

李成先

省煤炭工业厅总工程师

戴子平

省煤矿工会主席

徐占成山西煤监局副局长

薛勇军

山西煤监局副局长

赵文才

山西煤监局总工程师

王怀科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谢万星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王学彦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二、检查范围、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参与整合重组的煤矿,包括单独保留单更换主体的煤矿。

(二)检查方式:省政府统一组织,11个省级督查组集中行动,采取一听、而看、三议、四查以及抽查考试的方式,逐矿排查。整合重组煤矿分四类进行检查:生产矿井、改造建设矿井、持证改造建设矿井、未开工建设矿井。

(三)、时间安排:2月13日-2月15日:对参加督查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为期三天的集中学习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一是有关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法律法规;二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三是本次检查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2月16日-5月15日:各省级督查组分赴各市开展督查工作,各组最迟于2月20日分赴各市开展工作。

三、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对完成整合重组转入生产的矿井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六大员”是否到位、合格、称职,专业是否对应;“五人小组”安全监管包保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政府、部门及企业挂牌责任人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煤矿通风管理工作是否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监控正常”。

3、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是否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落实;瓦斯超限是否立即停产撤人,并落实责任追求制度;是否配备了专职瓦斯检查员;煤与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中得其他要求是否落实。

4、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治水机构、人员、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煤矿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是否可靠详实;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配齐;是否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是否自觉进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是否执行“探掘分离,签字验收确认移交”要求;是否按照晋煤办基发[2011]1489号文件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

5、矿井“六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三非”、“三违”、“三超”行为。

6、是否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煤矿企业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是否履行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区队长、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决策权和指挥权是否落实。

7、标准化建设达标升级情况。

(二)对改造建设矿井重点检查内容:

1、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现象。

2、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建设矿井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3、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并配足专职安全员;是否组织制定完善的瓦斯、水、火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充分落实;是否存在以改造建设名义擅自组织生产的现象;自保体系是否健全。

4、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装备;是否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员;是否严格落实施工人员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项目部主要成员是否配备齐全。

5、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劳动用工制度的情况。

6、是否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批;施工顺序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是否在批准的设计区域及煤层内进行建设;是否存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以掘代采、多头多面施工现象。

7、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是否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9、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按标准化标准建设情况。

11、是否存在施工措施井;施工措施井是否按规定批准保留;不利用的井筒是否已关闭。

12、是否存在擅自生产出煤或在建设区域内生产出煤的行为。

13、是否建立健全矿井应急体系;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14、煤矿安全避险系统建设情况。

(三)对持证改造建设矿井重点检查内容: 对照上述两类矿井的检查内容进行,并同时检查:

1、相关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的现象。

2、生产、建设是否相互影响。

3、是否存在相互独立的生产、建设系统分别配齐“六长”。

4、是否在改造建设区域组织生产。

(四)对未开工建设矿井重点检查内容:

改造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办理情况,已批复开工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原因。

(五)其他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主体企业已接管,原煤矿企业仍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现象;被整合煤矿是否阻挠主体企业实质接管。

2、地方主体企业是否存在公职人员任职的情况。

3、新组建企业机构人员、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存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矿井兼职的现象。

4、存在遗留问题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煤矿企业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讲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充分认识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客观看待、准确估计整合重组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和高度警觉,时刻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工作上扎实、措施上得力,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来。特别是各督查组,要深刻领会省政府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在认真督查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全省整合重组煤矿的情况,同时本着服务基层、服务煤矿的态度,进一步转变自身工作作风。

(二)周密部署,全面排查,务实求效。各督查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的时间、范围、方式和检查内容,结合所检查市煤矿实际情况,进一步详细制订各组督查检查方案,既有明确分工和侧重点,又要协同配合;既要注重深入井下各系统、各环节排查现场隐患,又要注重排查地面系统以及制度上得缺陷和管理上得漏洞,真正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空隙死角,不留后患,特别要注重对“六大员”、“五人小组”、“挂牌责任制”等落实情况进行规范治理。

(三)狠抓落实,突出隐患治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下级部门或煤矿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跟踪整改;需要省级部门解决的,及时研究意见加以解决;需要省政府解决的,及时上报省政府,确保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凡发现重大隐患或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落实责任,及时反馈信息。各督查组要明确一位同志专门负责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信息反馈工作,所检查矿井要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并按照检查表要求规范填报,该签字的人员要签字。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本次专项行动实行每周一报、每半月一总结制度,每周一报送上周工作简报,每半月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全面、详实、有情况、有问题、有措施,并由各组组长审阅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安全生产执法处、山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

(五)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参加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敬业精神、严格的工作纪律、良好的工作作风高标准完成此次专项行动任务,任何人不准私自减少检查内容和降低检查标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不准违反规定送人情、搞交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各种礼品、钱物,不准私自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和高档消费活动。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工作机构及分工

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省级督查组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省煤监局联合组织,共分11个督查组,每个组由一名副厅级领导带队,两名机关处室负责人任副组长,联络协调员一人,基建局一人,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一人(负责下发执法文书),并从五大集团抽调五名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肯干、业务技术突出的包括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监测监控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山西煤监局负责太原、大同、朔州、忻州、阳泉、包括所在地省属煤炭集团公司矿井的督查指导,省煤炭工业厅负责长治、晋城、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包括所在地省属煤炭集团公司矿井的督查指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确保督查工作高效务实,同时成立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巡视组,随时到各市进行巡视督查。巡视组组长:任润厚;副组长:白秀平,吴永平,杜建荣。

附件: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省级督查组分组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第四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1]62号 【发布日期】2001-07-19 【生效日期】2001-07-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1〕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全省土地确权工作,全面规范土地开发与管理,省政府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一)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土地法制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保证。我省土地权属管理现状已滞后于改革发展的要求,一是土地权属不清限制了我省农村土地的流转,制约了规模性农业综合开发,严重阻碍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二是我省部分重点项目因土地权属不清、土地纠纷而受阻;三是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等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受到土地纠纷的严重干扰。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依法确定土地产权,是规范土地流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和依法推行各项改革措施的前提。

(三)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我省社会安全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省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严重,其主要根源是土地权属长期混乱不明。依法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是解决土地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决策。

二、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

(一)工作范围。全省范围内未确权的城乡土地总面积为330.94万公顷,其中,农村土地326.19万公顷,交通与特殊用地3.75万公顷,城镇土地1万公顷(涉及19个市县、308个乡镇、2597个村委会、20805个村民小组和205个国营农林牧渔盐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工作目标。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划界与登记发证,以及国有公共建设用地和国有后备土地资源的划界与登记造册,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时间。2001年底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工作整体框架;各市、县完成试点工作。2002年1月全面铺开,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完成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任务

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等工作。于迅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严之尧任副组长,其成员为:省发展计划厅冯鸣、省财政厅李阳、省农业厅邓泽永、省建设厅李建飞、省民政厅李远富、省交通厅李执勇、省公安厅彭晓敏、省林业局韩剑准、省农垦总局陈永希、省水利局王扬俊。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督查、检查验收等工作,由严之尧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分管的副市、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县土地确权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市、县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并办理纠纷调查处理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专业队伍要分为权属调查测量组、土地纠纷调处组、登记发证组等若干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三)乡、镇(区)政府要成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四)建立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目标责任书,市、县政府与乡、镇(区)政府签订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

(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农业、财政、民政、林业、农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各方面支持。国有林场、林业系统的大面积林地,由省林业部门核发林权证后,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有关程序审核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对上述大面积林地以外的分散林地,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权属,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由省林业部门核发林权证。

(六)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发展与生态省建设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优先安排并抓好农垦农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农业开发用地等几种特殊类型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七)充分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工作方式,利用现有成果,加快进度、节省时间、节约经费。

(八)省和市、县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及时监督检查。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54号)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主体地位,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权利主体不明、界线模糊、面积不准,以及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村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任务

第一,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抓紧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对无权属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要及时给予登记发证。

第二,2010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要抓紧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新申请宅基地的,要求当事人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三,2010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要按照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要注重调查审核和公示、公告这些关键环节,认真把工作做实、做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化解土地争议和矛盾纠纷,为推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三、确保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一要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今、明两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民政、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要注重宣传。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尤其是讲清楚土地登记的作用,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为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依法依规。在具体操作上,要尽可能地运用先进技术,确保登记的每一宗土地都能达到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标准。

四要落实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县区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五要优质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基层国土资源所面向基层、深入一线、贴近群众的优势,设立服务窗口,印发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严禁以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证,损害群众权益。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及依据

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符合标准,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

1.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取得永久性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2.对2008年以前土地登记工作中形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资料全部进得复查,补充完善;

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认真清理,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二)内容

1.依法对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资料进行重新复核,查漏补缺;对过去形式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与更正;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

2.对2008年以前漏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4.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严防错登、漏登现象发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

三、时间安排

在今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五月份之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四、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事务。同时,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国土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确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发布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公告。

(二)提交证件: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文件、材料,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复核。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原市、县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个人申请登记应持的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三)查验证书: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四)实地勘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按土地证书登记情况、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清理、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等,复查宗地的权属来源、四址界限、使用面积、批准用途等,根据复查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五)登记发证:经查验与实地勘查相符,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继续延用原有登记成果资料,换发新版土地证书。对集体土地确权面积发生变化的宗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各国土资源所重新进行登记上报土地登记资料,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证书。

六、工作要求

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对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国土资源所审查并负责。

(四)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目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五)此项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原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将一律予以作废。因此,各土地权利人在文件下发后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审核认定及申报登记,领取新版土地证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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