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院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医院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一、报废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发挥设备的最大效能,凡达到国家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械,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 按照设备功能或性质,划分设备使用年限,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设备原则上不能报废。由于目前无国家统一使用年限规定,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X光机使用年限6年
二、报废审批程序:
1、报废申请: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处理。
2、报废设备鉴定:由设备处、医修组、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监审处组成鉴定小组,本着严谨、科学态度,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给出实事求是的技术鉴定意见。
3、报废申请审批:《医疗设备报废审批表》经设备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方可按程序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4、经各级审批后的报废申请由设备处汇总,提交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讨论,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报废清单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备案。
6、报废物资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物资处理需与财务处、监审处进行现场监督,并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签名确认。如可提供维修利用的,由医修组在《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上注明,如无利用价值的,则按程序进行残值处理并上缴财务处。
7、固定资产账目变更:设备处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进行归档,并凭此单与财务处进行医疗器械固定资产账目变更。
8、对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已经不符合现有使用管理要求的医疗设备,如国家明文规定的影响医疗安全、存在设计缺陷或达不到医疗效果的医疗设备,除能与厂家索赔或厂家召回外,一律实行强制报废。
第二篇:公司设备报废(转让)管理规定
公司设备报废(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设备的资产管理,提高设备报废(转让)决策的科学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规范公司设备的更新、报废工作,保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输成本,进一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港口生产设备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公司设备使用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权属于本企业的设备报废(转让)。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设备是指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的运输车辆及其它相关资产。
第五条
设备使用部门(车队、机务)负责提出设备报废(转让)申请、论证,审核设备报废(转让)计划;设备管理部门(安质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报废(转让)过程;设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全程参与设备报废(转让)过程;股东方派专人监督整个报废(转让)活动。
第六条
设备主管部门(安质部)负责组织制定与审核设备报废(转让)计划,组织与协调设备报废(转让)活动。组织与审定设备报废(转让)所需资料并上报领导、办公室、财务部负责人,完成设备报废(转让)商务流程,组织设备报废(转让)项目入账、收款、开据发票等。
第七条
设备报废(转让)条件
1、技术性能差、维修费用高、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已不能满足公司生产运输的设备。
2、由于业务调整或其他原因,已处于闲置状态且预测没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3、严重损毁,使用设备失去了原有的技术性能并且无法恢复到可正常使用的状态的设备。
4、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维修改造成本过高的设备。
5、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及财务折旧年限的设备。
6、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技术性能已达到国家规定和技术要求。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八条
严禁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对顶使用年限及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转让他人继续使用,按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或需交由有响应接收资质的物资回收部门清理。
第二章
设备报废(转让)程序
第九条
由设备使用部门(车队、机务)提出设备报废(转让)申请,并填写《设备报废(转让)申请表》,经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印章后转交公司办公室。
第十条
设备报废(转让)的申请应由公司办公室组织评估专家和设备使用部门(车队)、技术部门(机务)、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设备进行鉴定,评估设备残值,并出具设备报废(转让)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办公室将《设备报废申(转让)请表》和报废鉴定意见一并报各副总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将《设备报废申(转让)请表》和报废鉴定意见报中心技术部备案,然后可实施设备报废(转让)清理程序。
第十二条
审批通过后,办公室通知使用部门停止使用设备。第十三条
审批完的《设备报废(转让)申请表》和鉴定意见分别交设备使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留存。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在设备管理台账做设备报废(转让)标示,以示注销;财务部门进行资产设备报废(转让)账务处理。
第三章
设备报废(转让)方式
第十五条
设备报废(转让)分为有使用价值和无使用价值两种。第十六条
根据报废设备的技术性能,有使用价值的通过公开拍卖、网上销售、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方式进行报废(转让)变卖。
1、公开拍卖是指在媒体发布公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设备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安质部)组织实施,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全程参与,股东方负责监督。
2、网上销售是指在互联网发布转让消息,通过网络平台寻求合适的设备转让客户的买卖方式。由设备管理部门(安质部)组织实施,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全场参与,股东方负责监督。
3、委托第三方销售是指通过专业的二手设备销售商,进行设备转让的买卖方式。由设备管理部门(安质部)组织实施,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全场参与,股东方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没有使用价值的报废设备由采购部门根据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联系废旧物资收购商进行报废清理,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门全程参与,股东方负责监督。第四章 设备报废(转让)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报废(转让)项目由总经理指定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办公室建立3人以上的转让项目小组,集体决定和负责设备转让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报废清理项目由总经理指定采购部、财务部、办公室3人以上,共同负责报废清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方指定专人对设备转让、报废清理程序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物流中心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物流中心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律规定及上级部门另有相关要求时本规定及时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发即日起实施。
第三篇:存储设备报废销毁管理规定
存储设备报废销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宁夏农牧厅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保证农牧厅信息安全,适应建设农牧厅关于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需要,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涉及秘密信息和政府工作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按密级标识使用。高密级信息不得存储到低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内,低密级信息可以存储到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中。
四、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私人的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五、需要复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涉密信息的,应严格按照相同密级涉密纸介质的要求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一般只能在办公场所使用,确因
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七、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八、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要符合保密要求。绝密级的要指定专人统一保管;机密级以下的,由使用人员保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使用时,应存放在保密柜里。
九、使用部门要定期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查、核对;保密工作部门要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情况的检查。使用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使用、保管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
十一、对发生故障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做报废处理。确需进行数据恢复的,必须到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
十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销毁,应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点销毁,严禁自行销毁或作为废品处理。
第四篇:设备报废管理
设备报废管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报废条件、审批权限和处置等管理求。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的报废管理。设备报废条件
2.1 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产品质量的设备。
2.2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
2.3 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设备。
2.4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2.5 国家法规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其它应当淘汰的设备。
2.6 备件无来源,又无法修复的设备。设备报废的审批权限
3.1 设备报废由生产装备部填报设备报废单,经生产装备部部长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东风实业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复审后报公司财务部。
3.2 凡因安全、环保等原因申请报废的设备,由有关单位参与复审,按以条权限审批。设备报废的审批程序
4.1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设备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全面检查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条件后,生产装备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东风实业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4.2 财务部门根据设备报废的审批权限规定,凭“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办理报废手续,并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反馈给生产装备部,生产装备部据此注销固定资产台账,列入“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4.3 报废设备按东风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残值应在财务部报表上反映出来,并同时办理核销“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台帐。报废处置规定
5.1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未经批准前,使用单位不得对待报废设备任意拆除、转移或处置。
5.2 凡设备提前报废,尚未提足折旧费用的,在批复的当月应一次补足余额,已提折足旧费的不再提取折旧费。设备报废后规定
6.1 设备报废批准后,或报废后需要更新的设备到达后,生产装备部必须组织将报废设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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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退役,生产装备部组织对设备进行解体,对于可回收利用的备件,由备件计划员备案后送财务部仓库另立账目保管;对于不可利用的部分,由采购部进行资产评估后处理,处理后的金额返公司财务部。
6.2 报废的天车、锅炉、压力容器等危险设备及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不得任意转售给其它单位使用,一般只能作为金属废料处理。责任与考核
凡因工艺设计、设计制造、质量验收、维修保养及管理原因造成的设备报废,损失严重者,由生产装备部报请总经理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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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设备购置、修理、更新、报废管理规定
设备购置、修理、更新、报废管理规定
第一章 设备购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设备计划购置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计划的申报程序
1、报内部计划
各车间部室报设备计划应先审批购置设备申请、内部计划审批表(附设备明细表)及技术要求。相关领导批示后,报设备动力部设备组,经设备动力部设备组人员与经营部计划组核对设备台数和金额后,设备组人员做网上设备购置计划。
2、报外部计划
自2012年起集团公司将取消纸质四联单设备计划,网上申报设备计划流程为:设备部经办人编制设备计划附设备技术要求,煤化工专用设备推荐厂家、联系方式填写在技术要求里,具体操作为:投资计划类别、资金来源类别根据下发的设备计划或结合经营部填写,设备类别一般为机电设备,点击新建,出现表格单项工程名称为零星设备购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数、价格分别填写后点击附件添加该设备技术要求后点击发起→计划科审批→财务科审批→总工程师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计划科审批→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审批→财务管理部审批。审批程序结束后财务管理部汇总设备计划与技术要求上报供应处设备部。
二、考核办法
1、各车间部室报设备计划要根据集团公司批示的设备计划一一对 1
应,做到上报设备的台数与金额清楚准确,发现一项不准确的扣0.2分。
2、各车间部室报设备计划包括:设备购置申请报告1份、内部计划审批表(附设备明细表)1份、技术要求3份(盖公司章)。如上报有误,每项扣0.2分。
第二章 设备外委修理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设备的外委修理管理,强化维修主体责任,提高服务质量,搞好维修设备完好率,防止严重维修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维修管理目标
维修目标:保证设备功能与精度,确保生产设备连续稳定运行。
二、设备维修程序
1、设备发生故障后,由设备动力部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事故发生单位,对设备损坏情况进行现场鉴定。责任单位需在2日内将分析报告递交到设备动力部。
2、设备需要维修,责任单位没有维修能力修理的设备,由责任单位出具维修申请(公司领导签字)及分析报告交设备动力部,设备动力部出具《工作联系单》,委托机电更新队进行修理。
3、机电更新队不具维修能力的或规模较大的维修项目,设备需外委维修时,责任单位(或使用部门)除递交分析报告外,还应递交其主管副总签字的外委维修申请,设备动力部进行比价后填写《设备外委修理申请单》。主管副总经理及经营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门证手续。
4、设备因安装、改造等需要外委厂家进入我单位施工,由车间负责审批方案及措施,由设备动力部审批设备外委修理申请单(附表一)。审批工作完毕后车间办理《用电许可证》、《开工票》等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车间必须安排专人监督施工全过程,杜绝无措施施工
5、维修后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对其进行测绘安装,出现问题及时与设备动力部沟通,联系维修单位确认修复。保证设备备用。设备动力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及使用单位按照技术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使用正常验收合格后出具《设备维修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确认签字,设备管理员登记上帐;验收不合格返修费用由承修方负责。
6、设备维修返厂后,承修方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与修回设备一起交设备动力部。
7、设备因维修质量而造成的不能正常使用,设备动力部负责予以退回承修单位,发生费用由承修方负担。
三、维修单位应具备条件
从事设备维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以保证设备维修质量和进度,保障委托维修单位的利益。
1、必须具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等级证书。
2、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厂家资质、银行开户行账号和正规的发票。
3、工艺装备及其他设施要达到承修任务所必须的基本要求。
4、必须拥有与承修任务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标准,同时应拥有相应数量的、经验丰富的、掌握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技师指导或参与 3
设备维修工作。
四、服务质量要求及考核标准
1、设备修回后由设备动力部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车间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及相关车间必须积极配合,包括安排本单位人员对设备进行到货接收、安装、调试等工作。未按规定执行者列入当月机电管理绩效考核。
2、保证设备维修质量,因维修质量造成返修,费用由维修单位承担。
3、保证供货时间。设备的部件外委维修期限为7天,整机维修为10天,逾期每天扣除维修费1%。
4、使用单位负责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设备维修设备安装、调试。
5、设备维修应有相应质保期,对部件维修保质3个月,整机维修保质6个月,并出具相应的承诺书。
第三章 设备更新管理规定
一、设备更新的定义
设备更新是指对在技术上或经济上不宜继续使用的设备,用新设备更换或用先进的技术对原有设备进行局部改造。或以结构先进、技术完善、效率高、耗能少的新设备,代替物质上无法继续使用,或经济上不宜继续使用的陈旧设备。
二、设备更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设备更新管理,使设备更新具有科学性、合理 4
性、计划性、经济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设备更新是指用于恢复、维持已有生产能力或功能为目的的而对无修复价值、国家已明令淘汰和已不能满足目前使用要求的现有设备进行的更新,即采用新设备替代技术性能落后、安全状况和经济效益差的原有设备。
第三条 在设备更新改造过程中应增加技术含量,经过更新的设备应当比原设备有高的安全可靠度、便于操作、便于维修,有较高的技术经济性能,能耗低,效益高,有更好的适应生产需要的性能,维修费用低,污染少。
第四条 设备更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与公司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的原则。根据公司的财力、物力、技术能力和生产安排等状况合理安排设备更新,不能盲目追求高、大、精、新。凡能够通过局部改造达到提高安全可靠度和技术经济性能而在费用上又合理的应进行局部改造,不安排更新。即使设备整体更新,也应尽量利用原有厂房、吊车、基础、配套设施等,以节约费用。
第五条 设备更新由使用单位提交《设备更新申请表》,设备动力部组织技术管理部、使用设备的车间部室、经营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现场对设备进行鉴定,符合设备更新条件后各部门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设备更新原则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进行更新:
(一)使用年限已满,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
(二)因生产条件改变,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
(三)固定资产毁损,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四)经论证,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大修理后,虽能恢复精度和技术性能,但更新更经济合理的;
(六)因技术落后淘汰的;
(七)经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环保部门鉴定,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修复后也无法达到要求的;
(八)机动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的;
第四章 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1、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确定报废。
(1)使用年限满一年,设备主体磨损严重,经大修也无法恢复其性能或无修复价值者。
(2)主要结构件陈旧,破损严重,经大修也不能恢复其工作性能或无修复价值者。
(3)属于固定淘汰资产或规格型号特殊,其零部件国家已不再安排生产,确定难以修配者。
(4)残缺不全,修复不合经济原则者。
(5)生产效率低、能耗高,不合经济原则,而国内又有大量新产品可以替代者。
(6)因改建、扩建、生产工艺改进或技术改造必须拆除者。(7)环保达不到要求的,整改又不经济的。
(8)由于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使设备破坏严重,经鉴定确无修复价值者,对于报废设备中的附属设备及另部件,有使用价值者,不能一并报废应回收利用。
2、各单位根据设备报废条件向设备动力部提出设备报废。
3、设备动力部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经批准后的报废设备,设备动力部设备管理员负责登记后报经营部复查核实,报集团公司煤炭生产部、财务管理部审批。
5、待报废设备未经批准前,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除。
6、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各使用单位无权处理,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