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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70696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1 16:16: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四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

为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按照全省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会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

明确权属是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工程范围包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以下统称为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含国管工程),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 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

(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

(四)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上述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应推行专业化管理,其权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另行确定。

二、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

(一)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一般以乡镇、行政村为改革单元组织推进,也可以同类型工程为改革单元组织实施。各地应按改革单元,收集或形成以下相关资料,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

1、水利普查成果资料。

2、建设管理资料。历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设计、竣工验收、权属移交、运行管护资料。

3、权属证明材料。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调解书、判决、裁定等;能印证原有 工程权属的协议、议事纪要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互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等。

4、现状调查情况表。充分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影像数据、工作底图等成果资料,复核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特性指标,包括所处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布局、四址界畔、管护范围、工程用途、受益面积、受益人口等情况。

5、确权申请书。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认中,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主张人提交的确权申请书。权利相关人出具的异议申请书、权属委托书等书证资料。

6、现状情况、确权情况的公示及公示反馈情况等。

(二)依法确定所有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确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工程,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工程,归该组织所有。

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有权交由具体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合理确定使用权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按照“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工程,该组织内部分成员受益的,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具体受益的下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

国有但未实行国管,以及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占用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加快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应做好权属登记工作,逐处载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并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管理(登记办法及编码方式另文印发)。县级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本县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工作。

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后,应及时颁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书、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所有权 证书、使用权证书既可按工程逐处颁发,也可按产权主体逐个颁证。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格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另文印发)。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调处后明确权属的,由权利人申请登记、颁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颁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及时登记。

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实行全省统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的通知》(川水函[2010]1221号)的要求,原来已颁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仍然有效,法律效力等同使用权证,其明确的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本意见要求,抓紧制订确权登记颁证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尽快推动实施。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加强与农工委、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调,推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与农村其他产权“多权同确”,并于2016年底前,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步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靠群众,民主决策。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强化农民群众参与,广泛征询农民群众意见,凡确权中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须经农民群众民主讨论或决定。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情况出发,一地一策,对情况特殊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一处一策,不追求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

(三)尊重历史,保持稳定。保持相对稳定的权属关系,权属明确且工程运行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纠纷,确保农村稳定。

(四)有利管理、持续利用。应有利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保证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和可持续利用。

(五)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要按照“制订方案、情况摸底、初步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证书颁发”等步骤,完善制度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六)严格纪律,完善机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确权登记发证之机,侵犯农民群众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政策宣讲、政策咨询、争议调处等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快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权利人应履行相应的管护职责。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加快推进以“三有五落实”为目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权属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二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逐处做到权属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要加大改革力度,扭转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加快建立适应省情、水情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篇:小型水利工程

附件:小型水利工程(含饮水安全工程)

质量监督建档材料清单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单位应报送的材料

(一)质量监督申报材料(开工前)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

2、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括资金文件)。

3、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局属工程可由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关队站股室自行保管备查)。

4、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及所有因工程建设产生的合同协议(副本)。

5、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基本 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情况等材料。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机构人员组成文件或工程领导小组文件。(2)计设单位项目设计人员组成文件。(3)监理单位项目部机构及人员组成文件。(4)施工单位项目部机构及人员组成文件。

(5)对于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饮水安全工程中达不 到招投标的,但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报送《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报审表》及《毕节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情况核查表》。(6)主要设备制造单位相关材料。

6、工程招投标评标备案资料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主

要设备制造单位等的优选备案材料。

(二)工程项目划分材料

1、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表

2、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初审意见材料及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划分申报材料。

3、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划分的批复文件。

二、工程完工形成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的存档材料(竣工验收前)

(一)建设单位应提交报送的质量监督材料

1、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自查报告。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主要金属设备构及启闭机制造、机电产品出厂合格质量资料;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法人验收鉴定书(饮水安全工程除外)。

3、对于局属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工程现场质量监督的人员,还应拟定并上报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县局质监站自身应提交归档的材料

1、《黔西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现场检查表》。

2、由县质监站发出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发出的项目划分批复文件、项目站成立文件、质量监督书、现场抽样送检成果资料、《质量监督大纲(或计划)》、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内容等。

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提纲

1、工程概况;

2、质量监督工作;

3、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3、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4、工程质量检测;

5、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6、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

7、工程质量结论意见;

8、附件。

以上要求具体可按《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试行)》和《毕节地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黔西县水利局质监站 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

以上《小型水利工程(含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建档材料清单》系县水利局质监站黔县水质监[2013]1号通知所列附件,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及原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毕节地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毕节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毕节地区饮水安全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划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县级水利工程的实际特点撰写。

但由于在其后的实际操作中,特别是饮水安全工程,由于其工程规模小、点多面广,施工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其中一部分工程,如水窖工程又无监理参与监管等诸多因素,在参照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规章及规范中仍存在不易操作的现象。对此,2014年8月27日上午,分管饮水安全工程的县水利局副局长王开迅、县水保办

副主任刘黔灵,在县水利局质监站办公室,与县水利局质监站站长王进校等,共同商讨如何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规章及规范,按照质量监督程序,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手续,正常开展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最后经大家一致决定,针对县级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等的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1、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承包队伍或建安合同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饮水安全工程,按单个工程提交所有按规定应提交的质量监督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划分等。

2、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饮水安全工程,其质量监督书可分、依片区、按施工人员所负责工程打捆提交,对于质量监督书中应填写的内容,应以表格形式,将打捆的工程逐一填写,以附表形式一并上报。但质量评定仍需逐个工程进行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质量评定表格。

3、对于不属于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承包队伍或建安合同总额在80万元以下的饮水安全工程,其工程项目划分按水窖工程、自流引水工程、机电提水工程分类,依据毕节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毕节地区饮水安全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划分〉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操作中,各施工人员按照自已所承担的单个工程类别,分别对应进行相关的质量评定工作,质量评定表格参照国家规范结合自身工程实际进行完成。

4、对于不属于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承包队伍或建安合同总额在80万元以下的饮水安全工程,只填写提交《毕节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情况核查表》。

5、对于原附件中二—

(一)中 的1、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自查报告条款,适用于所有不同规模的饮水安全工程并均应提交,可在施工单位自查报告的基础上分别由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代表签署各自的质量自查评定意见,各单位负责人员及现场人员必须签名。

2、„„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法人验收鉴定书(饮水安全工程除外)条款,按现行对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定要求,删除“饮水安全工程除外”这部分文字,同样需要提交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法人验收鉴定书。

6、鉴于有关质量检测机构即将开展饮水安全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若提交质量监督资料时该工作业已完成,并已形成相应报告的饮水安全工程,务必同时担提交检测报告或资料。

7、对于最终形成的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和饮水安全中心片区负责人员及中心领导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和名字后报质监站核定。

8、所有提交的质量监督资料务必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完成后上报。

9、本次调整及补充没有涉及的内容及条款,仍按原附件相应条款要求执行。

第三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宣传标语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宣传标语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扎实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搞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3、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扎实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4、小农水改惠民生,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5、小农水改增效益,明晰产权抓好管护是前提

6、产权有归属,管理有主体,维护有经费,效益长发挥,农民得实惠

7、水利建设与改革要坚持以奖代补,先改后补,不改不补

8、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机制,鼓励多元投入,促进水水利改革

9、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多种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模式

10、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改革方式

11、小农水改革事关民生、要群策群力、共同参与

12、小农水改要广泛尊重民愿,赋权释能,盘活存量,激发活力

13、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经费保障、管理有效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新机制

14、明晰所有权、界定使用权

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15、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群众受益

16、坚持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勇于创新、积极稳妥

17、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兴起水利改革新高潮

18、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大力发展民生水利

19、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

20、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

2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2、大力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建设水清、岸绿、景美新农村。

23、保障饮水安全 维护生命健康

24、发展民生水利 促进社会发展 助推经济跨越

25、管好水利工程 守护生命之源 实现人水和谐

26、加快水利改革步伐 助推社会经济发展

27、坚持治水先行 实现生态文明

28、建设小康水 实现家乡美 治水能兴邦 同步奔小康

29、发展民生水利 建设幸福家园 30、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

探索现代水利有效管理模式 构筑人水和谐美丽幸福家园

31、同步小康先治水 产权明晰幸福水

32、要使家乡富 水利是基础 要使家乡美 建设小康水

33、水利工程修到家 维修管护靠大家

34、珍惜水资源 保护水环境 防止水污染

35、水是生命之源 生态之基 生产之要

第四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问题问答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问答

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范围是什么? 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式有哪些? 8.承包与租赁有什么区别? 9.什么是股份制合作? 10.什么是拍卖?

11.什么是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12.什么是委托管理?

13.什么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 14.什么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 15.什么是经营权?

16.针对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如何确保理顺管理体制改革关系? 17.如何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摸底调查、登记工作? 18.渠道坐标如何确定? 19.小坝塘坐标如何确定?

20.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痕迹管理主要对哪些资料进行收集? 21.如何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

2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24.涉及到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的产权如何进行界定? 2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如何进行界定? 2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如何发放? 2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许可证如何发放?

28.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公开实施的程序是什么? 29.涉及到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如何确定改革主体?

30.什么样的水利工程在本次改革不允许采用拍卖的方式? 31.拍卖年限如何确定?

3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如何明确管理责任? 3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主体有什么权利?

3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水价定价政策是什么?

3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回收资金如何管理? 3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3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38.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核发产权证?

39.如果产权存在争议和由村组或个人在包产田内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如何发放?

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答:当前,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状况突出,“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较普遍,极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和转让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确保2010年1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范围是什么?

答: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农水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一)渠道。引水流量1m3/s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输水管道和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二)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坚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规范现行管理方式的原则。

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一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的原则推进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是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各地在水利、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

三是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改革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和转让等多种形式,由乡镇、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一件水利工程一策的办法,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四是公开实施。确定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乡镇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县水利局主持改革。

五是竞标投标。一般程序要求:一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每一项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然后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作价,并以此价格作为标的;二是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三是召开竞标大会。

六是签订合同。竞标完成后,要求工程产权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

七是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同时,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汇总整理。

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式有哪些?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式有: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拍卖、转让几种形式。

8.承包与租赁有什么区别?

答:承包是指: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租赁是指: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9.什么是股份制合作?

答:股份制合作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份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10.什么是拍卖?

答: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11.什么是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答: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是指: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效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权、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劳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12.什么是委托管理?

答:委托管理是指:根据产权隶属关系,由产权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管理。

13.什么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

答:所有权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14.什么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不改变工程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工程产权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例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15.什么是经营权?

答:所谓经营权是经营者掌握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经营权在通常的情况下,属于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这种转移是合法的,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16.针对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如何确保理顺管理体制改革关系?

答: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各地《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做到新建一件完善管理体制一件。

17.如何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摸底调查、登记工作?

答: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摸底调查中,所有以前登记在册和新增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全部进行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18.渠道坐标如何确定?

答:渠道坐标确定为渠首坐标,然后标明渠道长度。

19.小坝塘坐标如何确定?

答:小坝塘坐标确定为大坝轴心的中点坐标。

20.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痕迹管理主要对哪些资料进行收集?

答:各乡镇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痕迹管理工作中,主要收集会议记录、照片、影像资料、简报、宣传资料等。

21.如何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

答:首先由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指导组。指导组由县水利、财政、发改、国资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各乡镇水利工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指导。其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领导组。领导组由乡镇人民政府、水管站、农经、村委会等人员组成。负责各项改革工程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其三由各村民委员会或村组召开村民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合理确定资产,形成村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报告上报乡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领导组审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参加。其四由乡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领导组审核通过,并形成工程改革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报告,上报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2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的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本村、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代表”这一个范围。三是村民会议必须集中召开,并且当场表决通过,并将会议痕迹材料交各村组改革工作领导组存档保管备查。

2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改革中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得搞强迫命令,不下硬指标。在改革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2)、工作要深入细致,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程序,统一技术标准,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应付了事、走过场的倾向,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3)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改革中的社会稳定工作。(4)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出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各级领导要深入到第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4.涉及到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的产权如何进行界定?

答:涉及到跨乡镇的水利工程所有权属县级水利部门,但管理使用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涉及由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村委会管理使用。

2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如何进行界定?

答: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管”。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用组织所有。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四)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家产权可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拍卖或转让给个人经营。

(五)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2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如何发放?

答: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相关证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由省水利厅统一样式,各地自行印制。针对一户拥有多个水池水窖的情况,可将几个水池水窖的产权统一印制为一份产权证,做到一户一证。

2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许可证如何发放?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如果涉及到经营项目,才发放经营许可证,其它没有涉及经营项目的水利工程不发放经营许可证。

28.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公开实施的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明确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其二明确每一项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然后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作价,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标的。其三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其四召开竞标大会。其五工程产权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

为方便开展工作,由农民群众,自建自管自用的水池、水窖等工程可由各村组统一张榜公示。由集体所有的小坝塘、饮水工程、渠道须按范本要求进行公示。公示中可将能够合并在一起的多个工程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公示。

29.涉及到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如何确定改革主体?

答:国有工程和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水利局主持改革工作。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和跨村委会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改革工作。各行政村的水利工程,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各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工作。

30.什么样的水利工程在本次改革不允许采用拍卖的方式?

答:对重要的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31.拍卖年限如何确定?

答:工程在改革中采用拍卖方式进行改革,拍卖年限原则上为2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在续签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也可根据工程特点或经营期限及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3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如何明确管理责任?

答: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水利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各乡镇和县水利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3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主体有什么权利?

答: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拍卖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

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

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

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可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

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3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水价定价政策是什么?

答: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县水利、发改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各乡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合理确定基准水价,供需双方在根据确定的基准水价幅度内商定,并按照程序经县水利局审定后,报县发改局备案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所确定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供水必须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三公开”。

35.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回收资金如何管理?

答: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6.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答:工程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产权登记申请;产权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产权登记申请。

3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产权工程的权属证明文件。

38.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核发产权证?

答: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产权证:(1)申请登记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清楚;(2)产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权属归属无争议;(4)附图中界线与实地相符合。

39.如果产权存在争议和由村组或个人在包产田内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如何发放?

答:产权证的发放过程中,存在产权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发产权证的依据,如果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发证。由村组或个人在包产田内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暂缓发证。

第五篇: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留山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但由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重建轻管、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状况突出,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留山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保证工程安全良性运行为核心,以促进农民群众增收为目的,以提高工程效益为重点,通过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积极推行社会化、物业化、专业化等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起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基础保障。

(二)基本目标

通过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和管理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逐步建立适应工程需求的、科学合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制度与考核监督制度,实现全镇范围内小型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创新,提高水利工程的完好率、利用率和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保证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利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是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强化水利设施的有效管理和安全运行,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和发展,使水资源在整体上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基础,改革的目的:

1、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的使用价值。

2、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使用效益。

3、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综合开发利用,使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有利于减轻国家投资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建立长期有效的水利投入保障体系。

5、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和经营者融资兴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 积极性,解决目前管理、维护、经营中的诸多弊端。

(四)基本原则

1.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2.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可以托管、租赁、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4.坚持在资产评估、明晰产权、确认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构成情况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价,确定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原则。

5.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好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6.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和形式

(一)改革范围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为全镇境内。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对镇域范围内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产权确认和管理试点,包括:

1、小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3、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4、其它适合有偿出让的五小(小塘坝、小水池、小水窖、小水渠、小泵站)水利设施。

(二)改革形式

留山镇总面积 176 km,辖21个村委会,土地广阔,小农水工程点多面广,比较分散,根据我镇水利工程的分布情况,在小农水管理体制改革中工程连片的尽量以片区为单位进行改革,对于水源工程采用独立改革和与片区工程相结合的两种改革方式进行改革。

1、规范化承包。即对水库、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适宜承包的水利工程,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集体或个人负责承包管护、维修、利用和经营。

2、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拍卖。根据我镇小型水利工程的存在

2形式、服务形式和小型水利工程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任务,小型水利工程在防洪、供水等方面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其所有权不拍卖。只对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进行拍卖。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3、租赁。通过招标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5、委托管理。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确权、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 产权。

小型水库。按现有产权归属关系,仍归镇政府所有。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其产权原则上归镇政府所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或组建的专业管理单位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或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国家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力进行资产处置和监管。

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总体按以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农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农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小型水库。镇政府承担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责任。镇政府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逐座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责任。

河流及堤防。镇政府落实全镇范围内河道及堤防的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按照确定的产权所有者,由工程产权所有者确定管护人员,并以合同形式落实管护责任。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土地经营者以合同形式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镇政府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进行补助。

四、建全配套政策

(一)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拍卖、托管等形式经营管理者,享有工程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转包、转租、转让,如转包、转租、转让须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以委托管理、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者,享有工程使用权、经营权。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权,在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和转让。

(二)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力。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三)改制后,为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投资者或经营者应接受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的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偿出让资金由各级财政设专户管理,并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五)改制后,经营者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指导性水价售水收费,在合理范围内享有供水价格的权利,但不得擅自调高水价,牟取暴利。

(六)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宣传,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家公民购买、租赁和承包经营小型水利设施,对下岗职工优先照顾。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水利工程设施,其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坚决打击打劫哄抢、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维护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方法和步骤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5年4月1日---5月31日)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 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组织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2015年6月1日---7月31日)各村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改革按村委会分片进行,乡镇主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2015年8月1日—9月30日)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印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村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镇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农业、林业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改革办公室设在农业中心,农业中心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各村委会的改革工作,成员单位协助改革工作、负责完成改革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将农村小型水利 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纳入村级目标考核;凡未认真组织开展工作,改革不到位的,将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目标管理分值。

(三)加强协作,合力推进。为保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镇各个部门分工合作,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搞好服务,从资金、土地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

留山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四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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