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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五项机制 化解涉路矛盾(修改稿)[精选合集]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107786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5 02:01: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立五项机制 化解涉路矛盾(修改稿)

建立五项机制 化解涉路纠纷

-----大武口区化解涉路矛盾纠纷工作经验

202_年8月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作为资源型老工业城市区,铁路在的工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铁路运量占到全区铁路运输总量的60%以上,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但是,随着经济的跨越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企业改制下岗、征地拆迁补偿、失地农民安置等引发的社会问题日日益凸显,涉路矛盾纠纷呈上升态势,给铁路运输安全带来威胁,已成为基层护路联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大武口区坚持把涉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创新建立涉路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了矛盾纠纷的发生,有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强势推进了“平安铁路示范区”创建进程。

一、建立信息报告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早发现。情报信息工作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首要环节,情报信息快、准、灵,才能见微知著、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一

是建立多层次覆盖面广的情报信息网络,把情报信息触角分散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扩大信息来源。以警务进农村活动为契机,从日常警务工作中捕捉信息,建立警务信息网;以义务护路队员巡线之机,发现隐患、观察沿线影响铁路安全的信息,筑牢专业信息网;依靠村(居)委会干部、治保、调解委员会的力量,利用进村入户排摸信息,夯实基层信息网;利用每月矛盾纠纷汇总通报会,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提升协调指挥功能,形成网络完善、信息畅通、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涉路矛盾信息网络;二是注重在信访工作中发现矛盾信息。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通过对信访群众心态、语气和诉求目标的了解,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走向,掌握内幕性、实质性信息,避免对矛盾纠纷警惕性不高、麻木不仁、缺乏研判而引发涉路群体性事件。三是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发挥信息决策功能。认真执行信息报送规定,做到信息员日报、村(居)周报、镇街旬报;重大矛盾纠纷随发随报;敏感时期“零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涉路矛盾信息早发现、早报告。如:在国庆60周年和奥运会期间,原宁煤集团农场工3000余户因养老、医疗、社保等问题,串联乘火车到北京上访。在串联集资过程中,信息员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

向护路领导小组报告信息,领导小组及时向区委、政府汇报,区委、政府果断采取措施,连夜派人做群众思想工作,同时,与宁煤集团、自治区人力资源保障厅等部门协商、沟通,出台了相关政策,解决了农场户(工)的养老、医疗、社保等历史遗留问题,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确保矛盾源头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路矛盾纠纷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根本举措。为此,根据《大武口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护路领导小组下发了《对涉及铁路安全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通知》。明确了涉路重大矛盾纠纷社会风险评估范围:铁路沿线农村1000米、城市500米范围内的重点项目建设、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以及规划调整等;风险评估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公开、群众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兼顾;风险评估程序:由决策机关邀请护路办、综治、宣传、信访、维稳办、法制办等单位人员,组成临时评估机构,同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相关专家、法律工作者、群众代表和社会工作者参加。采取发布公告、民意调查、分析论证、听证会议、政策宣传等方式、方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出评估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撰写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无风险四个等级,相应此作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可以实施等建议,制定维稳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如:我市青年汽车城项目建设,需征用星海镇隆惠村东北渠枸杞园1200余亩,因枸杞园正属盛果期,征用难度非常大,群众对前期补偿方案不满意,与征地干部发生了激烈冲突,矛盾一触即发。为了做好沿路群众维稳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区护路领导小组及时向区委、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区委、政府启动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多次召开群众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对征地方案和各项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之后,不到一周时间完成了征地任务,有效化解了这起涉路矛盾纠纷。今年实施大武口洗煤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涉及1378户,30%以上群众对第一次安置方案、补偿标准、楼型设计、户型面积等不满意,部分拆迁户到市政府上访。由于改造区临近铁路,为了不引发涉路矛盾纠纷和进京上访,及时启动了风险评估程序,与3月29日、4月30日、5月13日连续三次召开听证会,听取群众的意见

和建议,对改造方案进行了几次修改和完善,得到了大部分群众的满意和支持,现项目顺利实施。近年来,全区共对23项重大决策和项目建设进行了风险评估,先后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800余条,解决群众反映的民生诉求350件,有效预防了涉路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建立超前排查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早掌控。坚持一般问题定期排查,突出问题专项排查,集中区域联合排查,重要时期超前排查,是解决涉路矛盾纠纷、制定防范预案关键所在。一是坚持经常性的涉路矛盾纠纷分级排查制度。建立健全涉路矛盾信息员一日一排查,村(居)一周一排查,街道十天一排查,区领导小组一月一排查的工作制度,对涉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二是建立跟踪排查工作制度。针对一些矛盾纠纷的周期性、牵延性,建立全程排查工作制度,关注矛盾纠纷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实行台帐管理,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手,纠纷不化解不罢休,落实“一个问题、一个责任单位、一套台帐、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三是建立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敏感时期超前排查工作制度。每年春节、“五一”、“国庆”以及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前夕,广泛开展事前排查工作,做到以动制动、未

动先动。四是建立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制度。主动关注社会热点问题,重点排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职工下岗分流、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对矛盾多发单位和集中区域联合开展社会调查,了解社会动态、掌握群众情绪,预测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时向区委、政府提供涉路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建议,做到排查在先、防范在先。

如每年的全国“两会”、“两节”以及重大活动前,广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确保重要时期的社会稳定。建党90周年活动前夕,星海镇八分沟村部分村民因新火车站站前路征地引发200多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封堵了大沙公路长达8个小时,如果事情得不到妥善解决,扬言要上包兰线静坐。区委、政府及时启动处突预案,主要领导靠前指挥,面对面的做群众工作,经过几十小时的协商沟通,于凌晨2点中群众自动撤离,成功的处置了这起因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了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建立事先处置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早化解。认真落实预防责任制,对排查出来的涉路矛盾纠纷,针对不同的特点,认真剖析,妥善解决。一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

生人民内部涉路矛盾纠纷,尤其是已经上升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做到所属地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铁路公安、基层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局面、相互配合,做好接待、劝返和答复,责成责任单位全权负责调处。二是建立合力预防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预防,充分发挥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居委会的作用,通过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形式在村民之间、居民之间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法,化解涉路矛盾纠纷,争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对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实行集体决策、专家决策、科学决策,制定均衡利益方案,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大沙公路、工业园区道路,包兰线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实施前都进行了调研,召开了决策论证会,加大宣传,制定稳控预案等措施。202_年的铁路环境整治工作,涉及搬迁沿线坟墓达3300余座,为了不引发矛盾纠纷,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广泛宣传动员,采取现场办公、规划新葬区域、墓穴降价让利、群众义务帮工、民政救助、当场发放补偿款

等方式,未引发矛盾纠纷,确保了工程顺利进行。

五、建立合力化解机制,确保矛盾纠纷处置的好。坚持以人为本,把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一般性矛盾,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基层治保组织、“三级代言人”制度等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同时,发挥富有正义感的群众代表、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戚、朋友等在涉路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成功率,切实做到“小事不出家门、矛盾不出村(居)”。对可能引发涉路群体性矛盾,充分发挥公安、土地、城管、信访、劳动就业等成员单位的作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如大沙公路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10000多亩,整体搬迁3个村庄、拆迁安置群众近1万余人。征地前,区委、政府成立6个工作组,抽调政法各部门干警和机关单位干部300余名逐户深入调查走访,征求群众意见86条。随后,区委、政府围绕群众意见相对集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论证,最终出台了群众认可度高的征地方案和安置政策,在期限之内顺利完成了征地任务,实现“零上访”征地。

认真落实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区领导信访接待日和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区四套班子领导实行AB岗轮流接访、带头接访、带案下访和预约接访,如:“2.21”隆湖四站村村民张某某因劳资纠纷引发自焚案件,区委书记亲自接访、亲自督办,促使企业与当事人在短期内达成赔偿协议,有效预防了媒体炒作事件。全区信访量由202_年448件1668人,下降到202_年387件1177人,分别下降13.6%和29.4%,群众幸福指数越居自治区五市之首。

近三年来,我区共累计排查调处涉路矛盾纠纷60余起,调处成功率达96%以上。未发生重大涉路群体性事件、未发生涉路矛盾纠纷越级上访事件。获得了自治区“平安铁路示范区”称号。

第二篇:矛盾化解机制

红星街道社会矛盾化解长效机制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纳入“三级”管理体系。对群众满意、条件成熟且稳定风险低的决策项目,列入“绿色”等级管理,加快推进;

对政策有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的决策项目,列入“黄色”等级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启动;

对政策分歧较大,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的项目,列入“红色”等级管理,暂缓推出,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二、社会矛盾调处联合接访机制。

全街道打破部门分工的局限性,有效整合各部门工作力量,对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办理、限期化解,形成“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工作体制。

三、经费保障机制。

将社会矛盾化解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信访专项储备金,落实社会矛盾化解专项基金和涉法涉诉救助基金,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突出信访问题提供资金保障。

四、信访接待领导责任制

为加强对街道信访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信访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根据《中国信访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度本责任制。

第一条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组织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其他领导配合组织处理各自分管人员的信访问题。

第二条街道必须建立信访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的分析、排查、研究本单位的信访苗头性和倾向性信访问题,集体审结疑难信访。

第三条街道单位主要领导要批阅重要信访,批阅重要信访率应达到100%,并亲自协调处理一些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第四条对上级领导有批示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街道主要领导要负责结案把关,并在限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结果。

第五条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举报的信访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要重视初信初访,准确把握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凡能当即处理,绝不拖延;涉及多方面多部门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尽早做出处理;疑难棘手的信访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上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止;对待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掌握动态,加强分析研究,制定可行对策。

第七条街道主要领导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切实关心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配好配强信访干部,积极解决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要在本单位、本部门健全信访工作网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第九条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把好信访办理、审查结案关,对违反信访工作程序规定,造成举报材料失泄密,妨碍案件查处或造成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信访办理敷衍塞责以及处理不当,致使信

访事态扩大以及对有案不查、有错不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领导接待日制度

一、为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在全街道党政领导每天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参加接待的领导街道班子成员接待来访群众。参加接待的领导如因公离开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的,由该领导同志负责协调联系其他领导代其接访,保证不缺位、不空岗。

二、参加接待领导要与来访群众面对面,真诚交流谈心。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凡能够当场答复或解决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解决;若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接待领导要当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处理;对问题复杂,且法律政策规定有时间要求的问题,要耐心向群众讲清情况,取得群众的谅解,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承诺,限期解决。

三、对领导批转的信访事项,接待领导要根据市区领导的批示意见和要求在一月内予以落实。问题处理后,要把处理情况及时与群众见面,报信访局结案。真正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

四、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领导接待日中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接待效果。一是在接待日前将接待领导公开告知群众,并通知参加接待的领导做好接待准备。二是做好来访群众的接待和登记。三是认真做好接待日情况记录。

六、信访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1、对上级机关、本级领导交办的工作,承办人必须按照交办的时间求限时完成,并及时反馈、报告办理结果。

2、对来访群众反映合理、合法的信访问题,按照有关政策有权能够作出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场给予明确答复。

3、处理群众来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的行政机关转送或交办,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复信工作。

4、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关领导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篇:创新矛盾化解机制 促进矛盾化解

创新矛盾化解机制 促进矛盾化解

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是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为此,中央政法委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列入“三项重点” 工作之一, 本文就当前社会矛盾的现状和规律,如何探索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进行探究。

一、社会矛盾现状与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在这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期,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涌现出较多的社会矛盾。其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有:

二、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

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从基本特点看,表现为“五个交织”:即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经济利益诉求与政治权益诉求相互交织;合理要求与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织;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相互交织;群众的自发行为与敌对势力恶意渗透操纵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经济利益产生的矛盾,因此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核心内容。当前的利益矛盾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是因建设需要征占集体或个人财产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征用土地补偿费偏低,补偿政策欠平衡,征用费分配和使用不公等造成的矛盾。二是因历史原因发生的身份、处境、待遇改变,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经济困难或心态不平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下放人员、军转人员、农婚知青、民办教师等提出待遇要求造成的矛盾。三是因不同人群的经济待遇变化程度不同,互相对比而造成的利益矛盾。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调资的对比,在职和退休经济待遇之间的对比,社会特殊人群补助标准变化的对比以及社会各阶层收入对比而造成的矛盾。四是因个人或群体的权益遭遇外来因素侵害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规划实施方案与居民的相邻权发生冲突,企业排污和道路噪音影响居住,产品侵权或劣质产品侵害,经营权期限随意变更或垄断经营等引发的矛盾。五是因生产经营或管理不善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纠纷,债权债务、房屋宅基地、边界坟山纠纷,以及村级财务混乱、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平等造成的矛盾。六是因交通事故、建筑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等一些突发事件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利益矛盾。主要是涉及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的标准尺度问题,由于法律规定和现实之间赔偿标的实际差距,以及事故认定的复杂性和处臵的可协商性等原因引发的利益矛盾。七是农村土地征用、移民搬迁、各种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过程中因补偿标准不合理、不一致、不到位;城镇拆迁过程中侵害居民利益等原因引发的利益矛盾。八是企业改制或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的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险一时难以落实;复元转业军人就业安臵及有关待遇问题,;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民营企业职工相关福利待遇问题产生的利益矛盾。九是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新型案件引发的利益矛盾。这些案件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极易在少数人的串联或煽动下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十是一些涉法涉诉、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等。少数人的诉求未得到完全解决,便缠诉缠访。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格外复杂,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这些矛盾不断升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处理内部矛盾时方法不当,造成矛盾上升激化。近年来,由于干群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在一些地方发生了群体性事件。笔者列举三起因小纠纷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例:

三、社会矛盾增多的原因

社会矛盾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际敌对势力的干扰和渗透,使社会矛盾加剧。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际敌对势力出于意识形态偏见和自身利益的需要,加紧对我国实行西化、分化。他们长期操纵支持“藏独” “东突”等民族分裂势力,极力培植反党反社会的骨干力量,频繁插手利用我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不满。尤其是近年来突尼斯、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等国家政局动荡,境内外敌对分子和重点人员借机煽动仿效,企图制造事端。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有所改变。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领域由于国家的直接调控,意识形态领域集中于搞阶级斗争,人们的收入差距不大,利益冲突不明显,物质矛盾被淡化或处于隐性状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局面,而且随着市场经济意识的深入人心,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更加注重追求自己的实际利益。三是网络舆情的炒作,有些群众不明真相,跟着起哄闹事。随着现代通讯、信 息、网络的发达,给社会带来进步,也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舆情进行恶意炒作,颠倒是非,混淆视听,使事态扩大,矛盾升级。四是地方有些干部不作为或乱作为,引起群众不满,造成矛盾激化。乱作为表现为,搞官僚主义,任意侵犯群众利益,造成群众不满,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声誉。不作为表现为,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发现问题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以致事态扩大,矛盾激化,一发不可收拾。前述几例,都是因小纠纷,酿成大事件。

四、社会矛盾表现的特点

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笔者发现,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利益主体的群体性。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致使社会内部形成多元利益群体。他们深知团体力量的强大,往往采取结成群体的方式诉求利益,他们小则十几人,多则几百人,希望以人多势众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从上访和闹事的情况看,群体的人数增多、规模扩大,互相串联企望形成声势的迹象时有出现。二是相关矛盾的连锁性。各种利益矛盾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一对矛盾的发生可以引发另一对矛盾。有时一对矛盾的解决,甚至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的矛盾。由于政策的不平衡,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差异,带来连锁反应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复元转业军人就业安臵、企业破产改制等有关待遇问题。三是利益矛盾的复杂性。各种利益矛盾中,既有应该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也有因情况变化而出现的诸多新问题。既有客观、直接的利益矛盾,也有因工作滞后造成群众利益损失的矛盾。既有群众的要求合理,但按现行政策难以解决,也有群众不了解政策或期望过高造成的矛盾,甚至也有为要挟政府而移花接木、混水摸鱼的诈访等。四是表现形式的激烈性。以往上访的群众情绪比较温和,多为找有关部门讨个说法不同,现在上访群众的情绪往往表现为容易失控。不少上访人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采取群体围攻、拉横幅、喊口号、拦车、堵门等方式以期解决问题满足自己的诉求。动辄赴省或进京上访,有时甚至出现打骂国家工作人员、扬言跳楼、服毒自杀、爆炸等极端做法,呈现出对抗性加剧的态势。五是事件出现的偶然性。有些突发性事件偶然发生,真是令人防不胜防。如交通事故、建筑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斗殴伤亡事故等一些突发事件,稍有不慎,处臵不及时,被一些人幕后指使,就会酿成大的矛盾纠纷,甚至成为群体性事件。六是媒体炒作的影响性。每一事件出现后,迅速被有关媒体炒作,成为爆炸性新闻,加上网友 跟贴,转入互联网后大肆炒作,西方一些国家也大做文章,大肆指责我国人权制度、社会制度等等。严重影响我国的尊严和国际地位。

五、探索工作新思路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发展中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也就是说,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能得到妥善化解的社会。从性质上来说,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绝大多数是涉及利益关系的人民内部矛盾,既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就要用民主的方式,针对矛盾的不同特点和规律,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加以化解。就目前而言,政法部门仍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是职能部门,但政法部门处理社会矛盾都是事后处理,有其局限性,而且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多,单靠政法部门几家之力已难以应对。因此,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的态势,应建立以下几种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

(一)尊重民意,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和完善畅通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决策前听取民意。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出台有关政策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减少和防止政策决策的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二是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利的诉求表达途径。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出台一些让更多民众受益的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三是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政策出台、重大改革实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先期调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预案,特别对影响民生、危害生态的项目更应慎重考虑,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掌握动态,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快报机制。各级政法委、综治办对辖区内敏感的热点纠纷及时收集信息,第一时间上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在敏感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掌握情报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按照警示在前、关口前移、防范在先的原则,不断完善矛盾纠纷预防信息体系,发挥好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和村企业综治工作站(室)作用,充分发挥镇(街道)驻村干部、派出所民警,村居、社区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及信息员扎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健全和落实矛盾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对典型性、突发性、影响大的重大民间矛盾纠纷随时报告,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控制得 住,处理得了。

(三)及时调研,落实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各级政法委、综治办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定期分析预测辖区稳定形势,重大不稳定情况随时上报,提高防范和处臵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预见性和超前性,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快速反应,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应急机制。为了应对重大矛盾纠纷引起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成立以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由政法各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类调解组织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调解、教育、协商等方法,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对于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准确决策,及时掌握信息,审时度势,准确定性事件,确定处理的基本原则和调控手段,及时控制局势。同时善于充当协调者,善于做出有理有节的妥协,对现场群众和有关媒体进行公开,适时反馈,特别是牵涉到群众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以不拖延、不推诿、不搪塞的态度给予落到实处的答复,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和诉求。

(五)防患未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超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要主动出击,深入基层,与群众面对面的交心谈心,了解群众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准确掌握影响基层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尤其是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更要做到早发现、早掌握。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针对其不同性质和特点,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妥善加以解决,把重大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县级每月排查一次,村居每周、乡镇每半月一次大排查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进行重点排查,逐一建立台帐,逐一解决。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处臵,变被动调处为主动调处。

(六)形成合力,落实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许多矛盾成因比较复杂,涉及面广,一旦发生,仅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往往难以解决。特别是已上升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要充分发挥“三调联动”作用,必须由事发地的县一级党委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处臵,党委政府主 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并参与处臵。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应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统一指挥调度,既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七)注重实效,完善矛盾调处工作考核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矛盾调处工作的考核力度,提高其在综合考核和综治维稳考核中的比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每年也应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排查调处不力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八)强基固本,落实调解组织及经费保障机制。大多数矛盾纠纷源于基层,疏导化解的成效也体现在基层。要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理念,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保障往基层倾”的工作导向,做到力量、责任、措施、经费“重心下移”和优先落实。要按照“五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精干的调解队伍、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规范的工作台账)的要求,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切实壮大基层调解队伍,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确保矛盾纠纷在基层有机构管、有专人办。要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专业性调解仲裁组织,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调解组织经费保障,每年在制订财政预算方案时就应将此项经费列入预算,以确保此项工作得以正常运转,这样,从根本上确保此项工作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的落实。总之,只要我们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第四篇:建立五项机制,推动工作进展

建立“五项机制” 推动工作进展

根据安徽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县需完成632个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开通有线电视信号任务,目前已完成326个村建设任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台始终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以“为农民服务、让农民满意”为宗旨,以农民入户受益为目标,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把“村村通”工程建设同“双联系”、“ 美好新村建设”、“整村推进”等工作结合起来,着力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为推动工作进展,我台建立了“五项工作机制”,确保按时按量优质完成“村村通”建设任务。

1、建立项目层层负责制。整个项目实行层层责任负责,县“村村通”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主管项目实施;县广电台牵头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督查、协调、指导和验收;安广繁昌分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各镇、村与镇、村干部负责协调施工工作中的具体事宜,负责配合、深入到农户家中宣传“村村通”工作的重要性和党的惠民政策的优越性,让农户知晓惠农政策。

2、建立项目预、决算和设备材料招标制。制定《繁昌县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繁昌县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确

保运作规范、透明、公正、公开。

3、建立部门协作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抓好协调,同各镇、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采取强有力措施,真正解决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4、建立项目工程督查、月信息报告制。为保证项目工程的如期进行,实行月报告督查制度。广电台每月不少于三次深入到各镇、村、农户等施工现场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建立宣传、档案管理及考核机制。为了让更多的农户知晓党和政府关于“村村通”工作的惠农政策,印发了《致全县广大农户的一封信》,并利用电视媒体播发、滚动字幕等多形式宣传,年中、年末进行督查、指导、考核验收,建立规范的工作档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第五篇:关于建立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建议

关于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

机制的建议

江山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当前是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阵痛期、社会矛盾凸显期,近三年来,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诉讼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诸如调解、行政处理等手段方便、快捷高效、成本更低,随时、随地、事发现场均可进行,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既能主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更能有效地化解纠纷、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近年来,我市已初步形成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有效对策进行探讨。

一、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诉讼手段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近三年我市每年人民调解的案件数量都达到四五千件。截止今年9月底,全市各级调委会受理案件3461件,调解成功3443件,涉及金额1762万元,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了第一道屏障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人不愿意选择调解而直接进入诉讼,截止今年9月底,江山法院的各类案件受理量已达到七千多件,非诉讼手段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一是基层调解组织特别是村级调解组织存在着政治、经济待遇低、人员变动频繁、调解员素质不高,难以适应矛盾纠纷的新形势、新特点;二是我市行业调解机制建设不全,专业调解机构有待加强。1-9月受理的3461件纠纷,大部分以乡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化 1

解为主,占比79.31%;医调会、交调会、保调会等专业机构调解纠纷只占20.69%;三是法律确立的公平、快速、和谐解纷的体制机制如民商事仲裁很少被运用,全市行政裁决纠纷案件寥寥无几,行政复议案件很少,每年全市只有30件左右。

(二)“大调解”格局尚未真正形成。202_年我市下发了《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从一年多的运作情况来看,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未能真正形成合力,相关组织和部门各唱各调、各吹各号的现象比较突出,尚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化解纠纷链。

(三)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纠纷处理中存在困难。目前有不少矛盾纠纷往往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而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仅局限于对个案被动的临时性协调和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包括纠纷预防、分流、过程控制、监督、信息收集与反馈、结果通报、处理机构之间的协调等有机组合、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案件由于不能在纠纷解决流程的各环节合理分布,纷纷涌入法院,最终导致涉法上访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出嫁女”要求保护土地承包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法院如判决支持,涉及到案件执行,其土地已经分给其他村民承包耕种,难以执行。且法院要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也得确认其有村民资格,而资格的认定并非法院能够认定。

二、建立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我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 2

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就我市而言,建立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纠纷化解主体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增强诉讼制度化解纠纷的能力。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能动司法、公证司法和为民司法,忠实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等方式,诉前化解民商事纠纷。继续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对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探索进行调解或协调处理的新方式。开展“无讼村”创建活动。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无群体性事件、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非正常上访事件、无诉讼”的“无讼村(社区)创建活动。”创建活动由政府和法院共同主导,引导人民群众以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二)进一步发挥非诉讼制度化解纠纷的作用。首先,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为调解组织选配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社情、民俗风情等相关知识,具有一定权威和威望的调解员,并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进一步加强行业、专业调解机构和调解机制建设。对特定领域内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原则上应以行业性或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主、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专业性较强,人民法院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尊重有关机构在纠纷解决中适用的行业标准、交易惯例和行政规范,应尽量避免轻率作出撤销有关机构处理意见的决定。探索在律师协会设立调解机构,对一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调解,要求律师每年必须无偿承担规定数量的调解工作。其次,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 3

用。我市属于县级市,目前尚无仲裁委员会,建议建立土地、山林承包仲裁机构,妥善处理农村土地、山林承包纠纷,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三)建立协调机制实现诉讼内外的衔接与互补。一是规范衔接程序。各个调解系统在立足于独立解决问题的同时,遇有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时,还应注意吸纳其他系统的调解人员参加,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手段的协作配合作用。二是落实衔接制度。通过建立联系指导、情况通报、邀请协助和委托调解、效力衔接、救济途径衔接、群体性事件的防范预警、涉众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联调等制度,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三是加大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力度。今年6月我市被列为“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工作试点县(市),下一步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引导群众主动用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使司法确认的理念深入民心。

(四)提升“市调处中心”的职级和功能。充分发挥“市调处中心”的职能作用,将现有的专业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纳入统一领导,由其负责全市各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协调、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市疑难纠纷的调解和联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为“市调处中心”落实固定办公场所、专职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五)建立矛盾纠纷督查督办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督查督办机制,是对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最直接、最有效方法。在督查督办中发现问题和线索,将有利于研究解决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将基层单位矛盾解决情况列入平安江山考核,以促进各单位部门对矛盾源头解决的重视。

建立五项机制 化解涉路矛盾(修改稿)[精选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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