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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0-10086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03:21: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一、许可内容

1、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2、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设施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3、新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由中国石油集团或中国石化集团上报国家商务部批准。

二、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巿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72号);

3、《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2_]20号);

4、《浙江省经贸委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_——202_年加油站发展规划的通知》(浙经贸市场[202_]430号);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浙江省“十五”期间仓储(油库)、零售(加油站)行业建设发展规划;

2、就地改(扩)建仓储(油库)、零售(加油站)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行业布点原则;

3、新(迁)建加油站(点)由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凡是申请审批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的企业需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报告;

(2)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定点审批表》;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折报告;

(4)合资合作企业联营合同或协议;

(5)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项目建设的请示;

(6)原地改扩建需附工商营业执照、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7)若迁建,申请企业附上原址处理意见,并经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经贸部门盖章确认;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9)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二)、凡是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验收报告;(2)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函;

(3)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地市级经贸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纪要和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

(4)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文复印件。

(5)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6)提供电气和建筑工程等质量验收合格依据,包括安全评价、环保评价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计量机具检定证书;

(7)成品油仓储设施全景照一张;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9)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三)、凡是申请新(迁)建加油站(点)和原地改(扩)建加油站(点)的企业,需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报告;

(2)填写《加油站(点)新(迁)建项目定点审批表》或《加油站(点)原地改(扩)建项目申报表》;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折报告;

(4)合资合作企业联营合同或协议;

(5)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项目建设的请示;

(6)原地改扩建需附工商营业执照、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7)若迁建,申请企业附上原址处理意见,并经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经贸部门盖章确认;

(8)新(迁)建项目的定点与左右邻舍的相关加油站间距图;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10)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四)、凡是加油站(点)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要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提供申请验收报告;

(2)县(市、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函;

(3)填写《加油站(点)竣工验收表》,附地市级经贸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纪要和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的名单;

(4)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文复印件。

(5)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6)提供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依据,包括安全评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计量机具检定证书等;

(7)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签订加盟或供油协议;(8)加油站(点)全景照一张;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10)上述材料均提供一式四份。

五、许可程序及期限

1、企业将申请材料报至所在地县(市)经贸局;

2、县(市)经贸局签署意见后报市经贸委(经委),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经贸委审批或申领相关证书;

3、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正式批复或发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责任部门

省经贸委商业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0571-87058216

第二篇: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河南)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办理机构: 商业改革发展处业务 联系人: 商业改革发展处业务

受理地址: 河南省商务厅

联系电话: 0371-63576850 0371-63576805 办理程序:

成品油仓储企业油库建设的程序

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取得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①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②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

③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④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再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手续。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省商务厅将材料审核后,上报商务部申请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

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属于省商务厅审批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不属于省商务厅审批的项目,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按照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省商务厅关于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扩建油库按扩建程序办理;

2、企业申请文件;

3、填写《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4、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各项管理制度材料;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费情况:

第三篇: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指南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指南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成品油零售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事项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厅长(主任)审批。

3.许可发证:对于厅长(主任)审核同意的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审批20个工作日。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二)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建设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提供与国内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七)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九)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十六)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七)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3.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

【联系方式】

成品油零售企业审批咨询电话:***

522675258@qq.com

【办理地点情况】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乘20路、37路、41路、59路、120路、203路公交车或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下车)

对外办公时间: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结果公开】全国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2.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办暂时以《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办理,期间如有新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出台,以新政策为准。

关于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事宜的说明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商务部审批代理

办理指南

马永顺律师审批咨询

159=01020107

商务部审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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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本站推荐)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与成品油零售许可。” 办理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申请材料: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江西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七)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其余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五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办理指南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办理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许可的审查

二、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办件分类

其他类、上报件

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法律、法规依据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_年第23号)第6条

(二)《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2_]第37号)第1条

四、申请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复印件;

(五)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

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六)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

(八)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材料

(一)一式四份,其余各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接收材料—审查—上报省商务厅审批

六、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窗口电话

8609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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