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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0-99253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1 18:55: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转发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_-12-2

3来源: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陕人社发〔202_〕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_〕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2_〕86号、陕人社发〔202_〕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2_〕77号、陕人社发〔202_〕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

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

(二)款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与按上述补缴办法计算的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其中,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由原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若本人不愿按上述办法办理或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计算为15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定计算。

(四)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对个人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待遇计发

(一)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陕政发〔202_〕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

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按以上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按照陕政发〔202_〕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从本通知执行后缴清一次性费用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其中,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发放标准的,按原发放标准执行。

(三)对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中未选择重新核算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四)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等待遇;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资金保障

发放待遇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负担,其中,各市财政负担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级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其余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省财政对

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各市财政负担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落实年度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时一次性扣回,直接划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各市负担资金的统计汇总工作。

各市发放养老补贴结余资金(含利息)全部上解至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区)按86号、126号文件设立的账户撤销,新收缴的资金直接进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其他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2_年12月31日;本通知执行后,陕政办发〔202_〕86号、陕人社发〔202_〕126号文件不再执行。

认真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

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社会稳定。相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准确宣传政策,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初期认定和报送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按规定做好审核认定工作,落实发放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缴费和确保发放等工作。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材料及程序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材料及办理时限

一、申报材料:

(一)、《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本人申请一份。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现居住地址等);

2、本人主要工作经历;

3、申请事项等。

(三)、证明材料

1、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2、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

(1)、3名以上(含3名)原单位同期人员提供的书面证明。

(2)、证明人要求:原单位负责人、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证明人也应是同期的。

(3)、证明人现居住地、原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4)、公示(应公示7天):经公示的材料,公示结果证明。

(四)、非农业户证明材料: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二、办理时限:

1、按照市上要求,我局于每季度末报市人社局认定;各单位按要求准备全材料后随时报我局。

2、第四季度申报材料最迟应于202_年11月底前报我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第三篇:留坝县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留坝县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留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我县积极准备,认真办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市上关于召开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会议召开之后,我县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门进行了研究,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一是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县人社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养老保险工作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县养老经办中心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留坝县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二是确定具体经办人员,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要求各有关部门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召开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会议,认真解读汉政办发〔202_〕97号文件,通过当场解

答特殊疑难问题,让他们理解政策后深入宣传,并要求他们走访曾在本单位工作过的老同志、老领导,了解曾在本单位工作过的符合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将政策宣传到人,力争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三是由县政府办及时向各有关部门转发了市政府办《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_〕97号文件),让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吃透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政策,有效推进此项工作。

2、突出工作重点,开展调查摸底。

为了摸清情况,吃透底子,开展好此项工作,及时向全县各单位、各镇下发了“留坝县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摸底调查表”,对全县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进行调查摸底,深入了解和掌握全县范围内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情况,采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信息数据,建立了全县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

3、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办理程序。

紧紧围绕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解决历史遗漏问题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坚持把政策宣传作为推进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手段来抓。

今年二月,连续一个月时间,在县电视台重点时段每日三次播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政策解答。同时,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各镇(社区)开展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政策宣讲,就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相关政策耐心接受群众现场咨询。共发放《留坝县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业务办理流程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政策解答》等宣传单500余份,现场接受政策咨询200余人次,张贴宣传资料16张。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有效地扩大了群众对此项政策的知晓率,也为全县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营造了浓厚的工作氛围。

截止到202_年3月22日,我县提出申请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共65人,目前申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原始档案材料难找。一方面在单位临时用工发生年代较早的,由于各单位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档案遗失问题,找不到原始档案资料;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一些单位用工不规范,无劳动合同等,在单位工作后能找到发放工资的工资表,但已经装订成册,造成外借困难。

二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同期工作过的人员许多已经过世或已调往外地失去联系,造成证明人难找的问题。

三是有部分申请办理的人员,原工作单位人员少,内部没有分部门,甚至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按文件要求的证明人无法找全。

四是近年来,全省各地实行户籍改制,所新发放的户口薄,户别栏统称为“家庭户”,按照文件要求在办理工程中难以区分农业或非农业户籍。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市上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办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力争把全县符合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_]64号

颁布时间:202_-11-10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2_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2_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_]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2_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2_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2_]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附件: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待遇标准参考表

第五篇: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_-08-02 稿件来源:荆人社[202_]24号

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2_]29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相继得到解决,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曾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尚未参保,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各地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2_年底前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推进,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未参保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缴费和待遇计发标准,抓紧制定工作方案,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一是界定参保人员范围。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2_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保。

中央和省属在荆企业、曾经与机关或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曾经在外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现户籍在荆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保。

二是统一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

202_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我市202_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划分为33840元、39240元、45000元、50760元和5616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根据缴费能力选择相应档次补缴。

202_年6月30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按每年2256元、2616元、3000元、3384、3744元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再按继续缴费,使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目前已参保的此类人员,也可比照此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于202_年6月30日前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应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按时缴费。

三是统一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202_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

[202_]42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2_]169号)规定,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见附件),从参保缴费的下月起发放。其他参保补缴人员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再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除正在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可继续按月享受外,其他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执行。

三、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应参保人员情况,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等各项基础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努力做到一个不漏。要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原单位集中申报和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核实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好未参保人员参保后的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四、强化征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维护社会稳定。

对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或招工权限下放时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原国有企业的五七工和家属工,仍按原参保补缴办法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但基本养老金待遇从参保缴费的下月起发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_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202_年12月31日前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未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支付速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通知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_年6月21日印发

转发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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