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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五篇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0-10104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6 12:29: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雷州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雷州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1.问:在同一地方, 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从事小商经营,为什么有的要纳税,有的不纳税?

答:你好!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说法,依据不够具体明确。因为,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是否要缴纳税款,还要根据其实际的经营情况(销售额)来确定。从表面看,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纳税人,实际上是存在着差异的。以个体“双定户”为例,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令第1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定额征收之前,首先要对个体户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采集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资产投资总额、经营面积、仓储面积、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月房屋租金、水电费、社保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情况,通过《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计算定额(即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商业5000元、工业3000元,含本数)的,就必须纳税;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缴税款。

如果不是个体工商户,即不受起征点限制,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必须以每月的营业额,按照征收率(3%)计算缴纳税款。

2.问:为什么到商店买东西,要发票价格就高,不要发票价格就低,有的加收4%,有的加收3%?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的规定,经营者出具发票是法定义务,是依法纳税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可以防止经营者逃避纳税。

虽然有的经营者强词“现在是市场经济,价格是双方口头协议,你不要发票价格可以低点,要发票就要加税价格就高”,觉得还有些道理,但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计算销售额的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可以看出:经营者销售货物,无论价格高低都是含税价格(即货物价格+税额)。所以,购买商品要发票就加税(无论加多少点),没有法律依据。

3.问:销售货物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按税法规定纳税,为什么还要购销双方单位证明?

答:你好!税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合法的税款才能征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须是真实、客观存在的,才能为其代开发票,提供双方单位证明就是为了证实其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某些人出于不正当目的虚开发票。

4.问:实行电子申报后,为什么不能直接在申报时通过银行划缴税款?而是要办税人到税务机关取得缴款书后,再到银行划 税,多麻烦?(202_年7月)

答:你好!目前我局还未与银行、国库联网,所以税款的划解还不能实行自动化,需手工操作,即先通过电话联系确定纳税人帐户有足够余额,再开出税收缴款书到银行划解。划缴税款是税务人员的工作,并不需要纳税人参与。纳税人只需在税款划出后,到银行取回《回单》即可。近期,我省在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准备全面推广“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简称“横向联网系统”)。“横向联网系统”上线后,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报后,点击“缴税”可自动完成税款划缴业务。

5、问:我公司发生销售退货,应怎样开具普通发票进行帐务处理?(雷州市××汽配有限公司)

答:你好!根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处理:1.跨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已经入账,但购货方没有入账,只要购货方将发票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进行帐务处理;2.跨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均已经入账,购货方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进行帐务处理;3.当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都没有入账,销售方可把全联次发票“作废”。

6、问:我是个体户,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什么还要 办理税务登记?(雷州市××服装店)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等规定,你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7、问:办理税务登记要什么资料?(雷州市××汽配有限公司)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广东省国税局规定应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所以,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证件、证明。

8、问: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往年一直按减免5%征收,09年后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为什么?(雷州市××日用品有限公司)答:你好!你公司往年享受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9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类型属于核定征收,所以不能继续享受此优惠待遇。

9、问:我想领购佰额普通发票,请问须要什么资料?(雷州市客路镇××图书文具店)

答:你好!纳税人领购发票所需资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领购发票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及办税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问:我是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请问我可以领购发票吗?(雷州市沈塘市场××日杂店)

答: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2_‟123号)第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相应的定额调整。

11、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想增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须要什么资料?(广东省××糖业发展有限公司编织袋厂)

答:你好!根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纳税人申请增量领购发票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2、发票领购簿首页复印件,3、领购发票申请表。

12、问:我厂由于业务需要已变更开户银行及帐号,请问在税务机关该如何办理?(雷州市××旋切板厂)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在开户银行及帐号发生改变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携带变更银行帐户及帐号后的银行开户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3、问:企业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答:你好!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工 资薪金总额14%范围内按实扣除。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2.5%范围内按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2%范围内按实扣除。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扣除。

14、问:你好,我叫黄×明,系沈塘镇人,3月份销售河沙给五华××建筑工程公司,碎石等材料款三万多元。由于我是临时取得收入,请问能否帮我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何种资料?

答:你好!根据粤国税发[202_]242号文件、湛国税发[202_]82号文件规定,你可在我分局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及证明: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个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对所购货物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15、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的税率适用于那些货物范围? 答:你好!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6、问:我厂准备变更纳税人识别码及名称,应如何办理?(雷州市××废木加工厂)

答:你好!纳税人要准备以下资料,并缴销发票后到雷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办理。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

4、税务登记证原件的正、副本。

17、问: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5月份(202_年)的纳税申报期延长吗?(雷州市××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答:你好!5月份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延长到5月19号,请你们在此期限之内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18、问:我是厂木材加工企业,准备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雷州市××木材加工厂)

答:你好!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附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帐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它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 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19、问:我是一名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月核定销售额为3500元,我能领用佰额普通发票吗?

答:你好!根据湛江市国税局《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规程》(湛国税发„202_‟35号)的规定,对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零售月核定销售额5000元以下、加工修理修配业月核定销售额3000元以下),只供应最低面额版(拾额版)的普通发票使用。所以,你暂时不能领购佰额的普通发票使用。

20、问:我公司是销售二手车的企业,公司财会人员申报的计算应纳税额与税务机关要求不同,征收率是多少?(雷州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答:你好!你的财会人员所问你企业的销售额与征收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9号)规定,是“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来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是按4%征收。

21、问: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还是3个月吗?超过使用期限未开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你好!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为2个月,对超过使用期限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在期满后10日内缴回供票税务机关销毁。

22、问:我单位是使用“税眼”开具普通发票销售货物的企业,现国税简并票种,主管部门要求重新做发票票种鉴定,在重新做票种鉴定时,是与初次领购所提供的资料一样吗?旧版销售发票使用的载止时间?(雷州市××加油站)

答:你好!根据国税发[202_]142号和粤国税发„202_‟94号规定:新设置票种有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打发票。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从202_年7月开始分批供应新版销售发票,领购的旧版销售发票使用期到202_年12月31日止。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你企业所需领购的销售发票名称已改变,需要重新做票种鉴定。所以,需要重新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和提供原《发票领购簿》的复印件。

23、问:稽查局要求我单位补缴202_年度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如何确定?(湛江××××药店有限公司××分店)

答:你好!按照税款所属期的适用征收率确定。你单位202_年度的增值税适用的征收率为3%。

24、问:我忘记了网上办税大厅的登录密码,也忘了设置的密码提示问题,该怎么办?(雷州市××矿业有限公司)

答:你好!您可以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税务登记窗口去重新设置登录密码。

第二篇:国税网站纳税咨询问题汇总

国税函(202_)875号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何处理才算做现金折扣而不是坏账?如何提供资料以备税务检查?

答: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两者之间有本质的不同。你好!我们是一家动漫公司,经营范围是:动漫研发制作发布,影视广告、专题片制作、MTV制作,企业形象设计策划,平面广告设计制作。已经申报地税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请问我们是否还需要申报国税,要是需要的话都是需要申报哪些税种?

答:你们单位需要申报国税,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65号)文件,现将动漫企业涉及国税税收政策及其税收优惠说明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在202_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2_〕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2_〕51号)的规定执行。您好 麻烦问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 拆迁补偿涉税问题,我们采用置换产权方式进行补偿 税法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我想问的是 应按视同销售收入数额列入 开发成本 还是按实际建造成本 列入 开发成本呢 谢谢

答:应按视同销售收入数额列入开发成本.我单位购置一台轻型载货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填写了组织机构代码,不能认证,认证大厅答复要填税号,但是交通部门不填组织机构代码不给挂牌,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2_〕117号)文件明确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479号)规定填写。所以你们取得的机动车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应填写企业税号,如果未按照规定填写请向机动车销售单位退票重开。如果填写了税号,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我单位办公房产为租赁,按照税法规定,租赁房产的维修费应在租赁期限内摊销,对此有无金额限制.我单位对房产日常的零星维修较多(如门窗地板等修理),金额较小,是否也需要全部按租赁期限摊销? 答:对房产日常的零星维修需要按租赁期限摊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后多长时间内认证有效?

答:自202_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_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_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我单位租赁房产的维修费用一次性进入了成本,未在租赁期限内进行摊销,今年我单位在进行所得税计算时,对这部分费用进行了调增,请问在以后我单位可否再进行调减?

2、对市政府每年收取的绿化费可否税前扣除?(该费用系对每年植树节不直接植树的单位收取的费用)

答:以后不能进行调减,绿化费如有正规的计税依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这几天在网上报税,申报202_版财务报表时怎么都申报不上,每填完一个表格就点击网上申报,但是过后一查询还是显示没有申报成功,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请与相关服务单位亚恒公司或是鲁科海金穗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

亚恒公司:6138366 鲁科海金穗公司:2132302 我是泰安市岱岳区一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的申报是通过电话申报的,请问是不是可以通过泰安市国税局网站报税?

答:目前,我市小规模企业的申报,主要有电话申报、上门申报和办税服务厅自主申报三种模式,暂时不支持网站申报。

您好。请问202_年注册设立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在开始营业后申请采用所得税核定征收?所得税核定征收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需要经什么程序?

答: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核定,具体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前几年下岗后 做了一 小买卖 有的客户 需要 发票 大约 每月 1-3000左右 我得办理国税上的什么手续 啊 需要哪些证件呢 ? 答:您好:您说的情况,应该先办理税务登记证,然后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即可。

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工商局);2.身份证;3.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若偶然发生业务,可以带身份证和销货证明资料到当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支付境外的销售费用全部为佣金及手续费,只要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就可以据实扣除。但是与〘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9号)规定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问:如何理解上述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是特别针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而财税[202_]29号是泛指其他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问:符合税收规定此处是指哪些规定? 答:符合税收规定特指符合会计准则。

我企业是从国税代开的发票,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报税? 答:小规模企业从国税局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在次月申报期内如实申报,你们单位在小规模申报表中应如实填列该部分收入,如果你们单位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如果你们单位采用电话申报等电子申报方式,那么你们可以继续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纳税.09年4月份起单位已按核定征收额交纳所得税,202_年是否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09鉴证报告

答:如果是定额征收则不需要出具鉴定报告。我企业是一免税企业,往超市送蔬菜,应免什么税

答:政策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你们供应的蔬菜是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免税。

有一单位生产包装物和其他产品,资产自用的包装物如何计算进项与销项。请指点!

答: 自用的产品在记会计分录时其进项为生产该产品时取得的合法进项,销项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适用税率。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国税发[202_]11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提示: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向主管局报送以上资料,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汇算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我单位建钢结构厂房,取得的钢结构件发票(不含工程款)能否抵扣进项税。谢谢

答:钢结构厂房属于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单位购买机动车一辆,能否抵扣

答: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运输车辆和机械车辆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轿车和用于接送职工的班车不允许抵扣.听朋友说,现在税务部门允许折让不在一张发票上,是真的吗?文件号是多少?

答:销售折让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是会计准则的要求。我单位是商品流通企业,为了接送员工上下班我单位最近新购一辆中巴车,请问这辆班车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答: 接送员工的车辆属于购买的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我请教的问题是:公司(工业企业)在2月1日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前1月中旬,公司签订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0%设备定金,2月1日后收到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开票日在2月1日后),同时支付了剩余货款。此种情况,该设备是否能认定为属于在一般纳税人批准后实际购入?其增值税发票中的进项税恶能否抵扣?此外,收到需安装的设备,是否需要办理入库手续?

答:购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你们单位支付货款和取得的发票时间在2月1日之后就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需要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篇: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

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4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2_〕1467号)

二、常见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85号)规定:“

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纳税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 3.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信用评价?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85号)

四、关于评价范围,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的。

评价为公历,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2_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二)本评价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4.为什么有些纳税人会没有纳税信用等级?

答:一是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二是符合不参与本期评价情形。5.纳税信用评价的级别分别是什么?各个级别的评价指标得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6.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7.纳税人评价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请问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是什么?非经常性指标缺失又是指什么?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85号)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8.纳税信用评价采取指标评分,指标和评价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8号),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

9.什么样的纳税人本纳税信用评价直接评为D级?

答: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85号)规定:“

六、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信用记录。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信用记录。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信用记录。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信用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4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10.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D级的保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85号)规定:“

七、关于D级评价的保留

(一)上一评价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二)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三)因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 11.税务机关每年什么时候确定上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公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12.有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不能评为A级?

答: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85号)规定:“

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13.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如何申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15.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16.A级纳税人有何激励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40号)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另根据发改财金〔202_〕1467号

(二)税收服务和管理 14项的规定: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17.B、C级纳税人有何管理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40号)的规定:“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18.D级纳税人有何管理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40号)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四篇:国税纳税证明

国税纳税证明

深圳税务局从五个方面优化了综合征管系统的纳税证明开具模块。(一)规范纳税证明的开具对象。实现了对零散税收纳税人、无证户、注销户、被委托代征纳税人及被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明确委托代征的受托单位及代扣代缴义务人不能就其代征、代扣税额开具纳税证明。(二)实现了汇总开具纳税证明的功能。对已审批确认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可关联-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汇总开具指定时期的汇总纳税证明。(三)对特定人群限制开具纳税证明。对“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户”以及存在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纳税人强制监控不允许开具纳税证明。(四)满足纳税证明开具的特殊需求。如允许开具零纳税额《纳税证明》,客观证明其纳税情况;实现《纳税证明》的重新开具功能,使纳税人清理欠税后在纳税证明中刷新其欠税信息。(五)规范纳税证明的用章问题。鉴于税务文书用章规范性的要求以及打印设备配备等原因,取消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证明打印模板套用的电子公章,统一使用“纳税证明专用章”。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①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通过系统开具《纳税证明》,发放纳税人。

3.资料归档

国税纳税证明管理

纳税人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某所属期内已缴纳税款情况证明(即纳税证明)的,持开具纳税证明的书面申请、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到全市任一区(分)局办税大厅申报管理科申请

(二)税务机关受理与发证

申报管理科查询纳税人在所属期限内的纳税情况,打印纳税证明,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后,交纳税人。

(三)流程图

第五篇:纳税咨询相关规定

征管科是我局纳税咨询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与市局纳税咨询管理部门联络工作,指导本单位纳税咨询

工作的开展、落实、协调,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12366”远程座席,督办市局“12366”转办的咨询问题的回复;

(三)负责对本单位纳税咨询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

报;

(四)负责本单位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纳税咨询方式包括:面谈、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络咨询等。

(一)面谈是指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咨询,由税务人

员当面予以解答。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税务稽查人

员是纳税咨询面谈的主要承担者。办税服务厅要设立政策咨询

窗口,现场受理、解答纳税咨询;设立纳税咨询自助服务区,配备信息化查询设施,供纳税人自行查询。

(二)各单位要设立专用咨询电话,保证线路畅通,及时解答纳税人

咨询各类涉税问题。

(三)各单位通过信函、电子邮箱及时解答纳税人的各类涉税咨询。

纳税咨询工作流程

各纳税咨询岗位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税收法律、政策、办税程序等业务问题时要落实“首问责任制”,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即时作出准确解答;

各纳税咨询岗位工作人员不能即时解答的,应转各业务专家或远程座席进行即时解答;暂时联系不上的,应准确记录问题,于当日传递到相关部门进行解答。

各相关部门收到咨询问题后,应即时作答或根据信息记录的内容于2日内完成解答或审核答复工作。纳税咨询受理人员接到相关部门答复后即时回复咨询人

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解决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说明具体原因与能够给予答复的期限,取得纳税人的理解。

对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答复有关问题且未作出说明的,纳税咨询受理人员应在超出期限后1日内进行催办;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回复咨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单位承担责任。

对解答的问题,如发现错误或不全面的,解答人员应即时通知受理咨询人员由其予以纠正或补充,并承担责任。

纳税咨询工作管理要求

各纳税咨询岗位工作人员受理咨询问题时,要落实《首问责任制》,遵守“一次性告知”原则,对咨询人给予耐心、详细的解答,不得应付或推诿。

各纳税咨询岗位工作人员要主动热情服务,答复问题用语文明

规范。

各纳税咨询岗位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做到回答受理的咨询问题及时、准确

各纳税咨询岗位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搜集热点、疑难问题,每月以基层局为单位报送3-5个热点、疑难问题。

雷州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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