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
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资〔202_〕42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202_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2_〕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以及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
64号文明确要求,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 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 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为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改革过渡期顺利实施,根据11号文和64号文的要求,现就组织管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重点专项的形成机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重点专项的形成机制如下:
1.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强化顶层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征集部门、地方、行业等的重大研发任务需求。
2.科技部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对需求征集情 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研究提出重点任务布局,充分听取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3.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重点专项建议,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各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 战略部署,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和核心共性关键技术,在体现全链条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合理部署不同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要创新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协同,结合目 标任务测算经费需求,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
4.咨评委召开专题会议,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评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依据专项部署的紧迫性和实施方案的成熟度,按领域提出排序建议。
5.联席会议召开专题会议,对咨评委的咨询评议意见和排序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意见。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的研究结果应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如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存在重大异议,可再次委托咨评委进行咨询论证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6.联席会议提出的重点专项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
7.按照专业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遴选确定承担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科技部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订重点专项项目管理委托协议。专 业机构应针对受托管理的重点专项特点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管理工作方案,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一并作为委托协议附件。
8.鼓励地方、行业、大型骨干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探索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积极支持专项成果在出资的地方和企业推广应用,促进重大成果转化落地。
二、重点专项的项目立项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任务(课题)。具体立项流程如下:
1.专业机构按照《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2_]15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概算。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共同组织重点专项概算评估,并按程序批复概算。
2.科技部会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共同组织专家编制项目年度指南,统一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指南应充分体现从基础研究、共性 关键技术研发到典型应用示范的全链条部署,并保证基础研究占适当比例;应当依据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细化、明确的主要技术指标,但不得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和研 究方案;应当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方式(公开择优或定向择优),对于定向择优的项目要明确承担单位资质和能力要求。发布年度指南同时,公布编写专家组名 单。保密项目要采取定向择优、非公开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指南按项目征集。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概算,但不先行设定项目预算控制额度。
3.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通过国家科 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申报答疑、项目查重、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等。自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低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 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
4.专业机构按照项目评估评审相关要求组织项目评估评审,项目评估评审专家从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专家库中选取。推行视频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项目 申报材料应提前请评审专家审阅,确保评审的效果、质量和效率。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项目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市场导向类项目评审注重发挥企业专家作用。采用 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评审前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项目申请人和申请单位不得通过打招呼、托关系等方式干扰评审专家的评 审活动,一经发现将终止其申请资格,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计入“黑名单”。
5.专业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提出项目安排方案、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安排方案,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公示。项目安排方案按相关要求报科技部,预算安排方案按照预算申报渠道报送财政部。
6.科技部对重点专项立项程序的规范性、立项情况与任务目标和指南的相符性等提出意见,反馈专业机构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预算审核程序和要求,结合科技部意见,下达重点专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7.专业机构根据通过合规性审核的项目和预算安排发布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任务书(预算书)中要明确项目的总体目标 和年度目标、经费补助方式、预算金额和支出内容,各项考核指标要与经评审确认的指标相一致,必须“落地”、细化、具体、可考核,能够真正检验项目实施效 果。
三、重点专项的项目管理
1.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管理的主体,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专业机构负责拨付项目年度经费、组织中期检查(评估)等过程管理工作。对重点专项内的不同类型项目(如基础科学、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示范等)实施分类精细化管理,加强相关项目实施的协调互动和整体推进。
2.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执行期不足一年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专业机构每年12月底前,向科技部提交重点专项实施年度报告。
3.根据项目执行情况,任务书签署双方均可提出调整建议,经协商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对于可能影响重点专项总体目标实现的重大调整事项,要及时报科技部。4.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终止:经实践证明,研究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执行过程中出 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导致无法完成任务的;任务书规定的其他需撤销或终止项目的情况。任务签署双方均可提 出撤销或终止建议,经协商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并及时报科技部。
5.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含业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可采取会议验收、视频验收、现场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 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其中,按期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因主观因素未完成项目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 严重问题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项目验收工作严格以签订的任务书和批复的调整方案为依据。对于上下游有机衔接的项目群在验收时要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验收应于项目到 期后6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逾期;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研信用体系。
四、建立协调保障和监督评估机制
1.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参与部门应建立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以及政策协调、资金配置、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相关部门、地方加强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的衔接。
2.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专业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各有关部门和 地方要加强对相关承担单位执行科技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加强对相关共性技术应用示范的协调督导。专业机构负责相关项目任务执行和经费使用过程管 理和监督。
3.科技部、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建议,提出重点专项的动态调整建议,经咨评委专题会议咨询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
五、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1.强化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及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组织任务实施,完成预定目标。
2.严格专家回避制度。咨评委委员及参与重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请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的专家,不能申 请和评审相关重点专项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请和评审相关重点专项该年度的项目,但可参与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项目评审专家的 遴选要严格执行相关回避条件和要求。
3.加强信息公开和反馈。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形式审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等计划管理的主要环节及时将进展和结果反馈项目申请者,使立项过程可 申诉、可查询、可追溯。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立项信息、资金安排情况和验收结果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4.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专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信用信息,包括项目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承担单位和项 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 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5.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和资源共享。项目参与单位应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鼓励知识产权应用和 有序扩散,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建立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推动重点专项实施过程中购买的科研仪器、产生的科技成果等信息公开、资源共享。6.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对外开放。鼓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与境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类重点专项,探索按照对等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的合作机制。
7.继续做好在研项目管理。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整合范围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在研项目,继续按照任务书和项目批复执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原有计划管 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按时拨付项目经费,做好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实施。
各专业机构依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过渡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科技部、财政部将结合过渡期内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再正式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 财政部
第二篇: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通知
附件: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国科发基〔202_〕5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新建和调整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十一五”规划和工作安排,决定近期在农业、医学、能源、资源环境等国家重大需求领域和若干重要基础学科领域、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开展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一)农业领域。
1.杂交水稻。
2.棉花生物学。
3.林木遗传育种。
4.家蚕基因组学。
5.旱区农业逆境生物学。
6.亚热带农业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
(二)医学领域。
7.心血管疾病。
8.肾脏疾病。
9.生殖医学。
10.天然药物活性物质与功能。
(三)资源与环境领域。
11.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
12.大陆构造与动力学。
13.流域水循环模拟与调控。
14.生物地质与环境地质。
15.荒漠与绿洲生态系统。
16.草地农业生态系统。
17.热带海洋环境。
18.森林与土壤生态。
19.同位素年代学和地球化学。
20.大地测量与地球动力学。
(四)制造领域。
21.高性能复杂制造。
22.流程工业自动化。
23.钢铁冶金新技术。
24.机械结构强度与振动。
(五)能源领域。
25.新能源电力系统。
26.强电磁工程与新技术。
27.煤矿灾害动力学与控制。
(六)信息领域。
28.计算机体系结构。
29.光子学与光通信。
30.复杂系统控制与智能管理。
(七)材料与工程领域。
31.聚合物分子工程。
32.有机无机复合材料。
33.硅酸盐建筑材料。
34.水利工程仿真与安全。
(八)基础与前沿学科领域。
35.理论物理。
36.低维量子物理。
37.发光学及应用。
38.核探测技术与核电子学。
39.高温气体动力学。
40.生命分析化学。
41.化学生物学。
42.细胞生物学。
43.发育生物学。
44.真菌学。
45.微生物代谢。
二、申报条件
1.本次申报针对内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2.已运行和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3.实验室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
4.实验室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至少依托1个二级学科建设,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托高等院校实验室的主体依托学科应为国家重点学科。
5.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基本满足科研需要,总值2500万元以上,并对外开放使用。有稳定的管理和实验技术队伍,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6.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各方面的条件保障,并承诺建设期间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202_万元以上。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指南方向,具体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比指南方向更集中,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申报时可对现有部门(地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原则上不支持跨单位联合申报。
2.申报实验室必须由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报。本通知下发后,各主管部门即可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要求(附件1),择优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审核后报我部。
3.科技部将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原则上每个方向择优遴选不超过1个实验室立项,请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衡量,严格把关,不要盲目申报。每个部门在1个方向最多只能推荐1个实验室,多报无效。
4.申请报告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并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申报截止日期:202_年11月19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将不予受理。
5.申报工作结束后,科技部将组织专家评审,重点审查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内容、研究工作的基础和水平、人才队伍状况、科研实验条件、运行管理机制、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支持等。评审以实验室汇报演示和答辩、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请相关实验室做好准备工作。
6.本通知同时在科技部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teniu.cc。
四、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电话: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联系人:卞松保、周文能
电
话:010-58881590,58881507
2.申报材料受理单位: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联系人:王忠、杨晓秋
电
话:010-58881050,58881053
附件:1.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要求
2.《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第三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协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XXXXX”专项 “XXXXXX”项目组织实施协议
202_年6月
一、关于项目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的约定
根据项目申报书约定,各方同意继续由XXXXXXX作为该项目的牵头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作为项目参加单位,共同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XXXXXX”专项“XXXXXXXX”项目开展合作(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关于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约定见第二条。
二、项目研究各参与单位任务分工
各方合作共同申请的XXXXXXX重点专项,XXXXXX项目已收到专业机构批复资助通知。根据项目申报书约定,项目划分为XXX个任务(课题),项目各参与单位(包括牵头单位)的任务分工如下:
课题1.XXXXXXXX 课题牵头单位为XXXXXXXXX,参与单位为XXXXXXXX、XXXXXX,主要研究XXXXXXX(课题研究内容和主要考核指标)。
牵头单位XXXXX主要负责XXXXXXXX(各单位研究内容和主要考核指标)。
参与单位XXXXXX主要负责XXXXXXXX(各单位研究内容和主要考核指标)。
参与单位XXXXXX主要负责XXXXXXXX(各单位研究内容和主要考核指标)。课题2.XXXXXXXX
以表格形式表现):
根据任务书约定本项目中央财政经费的数额为XXX万元,各单位按如下方案分配:项目牵头单位XXXXXX为XX万元,XXXXXX为XX万元,XXXXXX为XX万元,XXXXXX为XX万元,XXXXXX为XX万元。
按照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约定,经各方商定,由项目牵头单位XXXXXX提供XXXX万元,参与单位XXXXXX提供XX万元,XXXXXX提供XX万元,XXXXXX提供XX万元,作为本项目的配套自筹经费,并负责落实到位。
四、关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和奖励、科技报告提交的相关约定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公开与分享、科研成果处理、知识产权申请与转让、奖励申报和收益分享等事宜按照以下约定执行,本协议未尽之处,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
1、项目执行期间,各方承诺尽最大可能互为提供资料数据,共享研究成果,但相关资料和数据仅限于各方的研究目的,任何方都不得将其他方未公开的材料和资料向其他方转移和泄露。
2、牵头单位与各参与单位在项目执行日之前各自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均归各自所有,不因共同合作本项
五、项目资产管理和归属约定
本项目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设备购置与样机试制、资料材料以及数据等资产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自筹经费提供方与使用方应另行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自筹经费投入产生的资产归属问题。
1、中央财政经费投入研制或购置的设备、开发的样机、资料材料及数据等按国家科技计划有关法规决定所有权和归属,并至少在项目参与单位间提供共享。
2、配套自筹经费研制或购置的设备、开发的样机、资料材料及数据等,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自筹经费提供方与使用方之间的协议处理。
六、项目执行违约责任
1、根据任务书约定,项目参与方负有按时完成各自负责任务并达到相关考核指标的义务。各参与单位研发进展滞后,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有权督促相关责任方加快进度;出现进展严重滞后并影响课题甚至整个项目考核指标完成的情况,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报批专业机构后,有权缓拨、停拨、甚至追缴部分或全部课题经费。
2、各参与单位为完成任务书规定研究任务的支出,超出各自预算的部分由各方自行承担。经费承诺的自筹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到位,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有权督促,必要
各参与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项目预算,保证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按时完成,并达到相应考核指标。
因一方或几方原因导致整个项目或课题验收不通过,相关参与单位负责承担责任。
八、补充协议签署和争议解决办法
1、若项目执行过程中,任何重大调整(如任务考核指标调整、经费调整、参加单位变化等)都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牵头单位,报专业机构批准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对调整后的各方责任义务进行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出面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请求专业机构或相关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申请由XXXXXXX仲裁。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项目牵头单位加盖骑缝章),有效期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协议一式X份,项目牵头单位保留X份,参与单位保留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部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意义和必要性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巨大,以PM2.5和O3为特征的 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提出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202_年国务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特别强调了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的要求。
然而我国大气污染来源多样、成因复杂,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从重霾天气的应对向大气PM2.5和臭氧的协同防控转变,控制技术重点需要从以往末端治理为主向全过程控制转变,管理技术要求从城市向区域尺度的空气质量监管转变,这些都对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提出了新的迫切的需求。
二、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自上世纪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和英国伦敦煤烟污染事件之后,发达国家经历了漫长的治污历程,通过建立严格的监测-减排-核查-评估等管理机制和支撑技术体系,不断升级空气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实施全过程的污染综合治理,实现 了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从国内情况看,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取得了长足进步,开展了污染成因解析、污染源头治理、污染监测预警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建立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示范区,相关技术成果在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北京APEC会议等活动中得到应用,积累了短期保障城市空气质量的宝贵经验。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在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为严厉”的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面对严峻的污染形势和艰巨的治理任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能力亟待加强,全面提升我国大气污染科学认知能力、源头治理能力和决策支撑能力。
三、现有工作基础
“十二五”期间,各部门、地方相继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科研的支持,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蓝天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实施了“蓝天科技工程”、“清洁空气研究计划”等专项工作,中科院启动了“大气灰霾追因与控制”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在广大科学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形成了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人才队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工作。202_年4月,按照国务院研究部署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 2 会议的要求,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大气污染治理的科研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协调机制,统筹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工作,协同组织实施,为重点专项实施奠定了较好科研基础和机制保障。
四、目标及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支撑治理雾霾及光化学烟雾等大气问题为目标,按照“统筹监测预警、厘清污染源头、关注健康影响、研发治理技术、促进成果应用”的思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顶层设计,完善协同攻关和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开展大气污染形成机理、大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污染高效治理技术、大气质量改善技术策略等研究,提升大气环境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为不同阶段和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基础理论和技术支撑。
(二)主要任务
1.统筹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研究,完善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及质控标准,建立统一科技信息发布平台,促进数据共享。
2.加强对重点地区雾霾二次细颗粒物形成机理及扩散规律、影响雾霾和光化学烟雾形成因素、污染源解析方法等研究,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对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研究,加强大气污染与心血管、呼吸道等疾病关系及临床诊断和防护干预产品等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环境管理与疾病预防措施建议。
4.加强污染治理高效技术研发,研究落实鼓励技术转化应用政策措施,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有效支撑大气污染源头治理。
5.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政策及制度研究,强化大气环境标准及治理技术标准研究,支撑大气环境监管与制度体系建设。
6.开展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来源识别及区域联防联控技术集成研究,支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与空气质量改善。
7.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国际科技合作,推进先进技术“引进来”和“走出去”,服务于大气污染防治。
(三)实施年限 202_-202_年
五、组织实施方式与保障措施
依托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协调机制,发挥部门、行业和地方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建设,强化重点专项一体化组织实施。发挥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中优势,规范各项任务落实与实施。依托“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4 专题服务系统”,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统一发布平台,促进科研信息共享。
六、专业机构建议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21世纪中心”)长期从事资源环境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监督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果推广等环节构建了规范的管理流程,逐步建立了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管理队伍。
在以往大气污染防治科研项目管理方面,21世纪中心从“九五”末开始参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相关项目管理,“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开始负责国家高技术研发计划(863计划)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负责了“十二五”蓝天科技工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工作,通过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圆满完成了研发任务。
21世纪中心将进一步加强机构自我完善,更好地服务于重点专项实施。
七、效益与风险分析
重点专项实施是进一步增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的重要举措,提升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科研研究水平,培养一批大气污染防治人才队伍,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系统化 5 的技术解决方案和产业化技术。重点专项实施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和监管的加强,将很好保障重点专项的顺利实施。
第五篇: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米科技等重点专 …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米科技等 重点专项202_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 日期:202_年02月16日 来源:科技部
国科发资〔202_〕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2_〕64号,以下简称国发64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围绕解决当前国家发展面临的瓶颈和突出问题、以目标为导向的重大项目群。重点专项按程序报批后,交由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按照国发64号文件的要求,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的项目形成机制,面向202_年凝练形成了若干重点专项并研究编制了各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以下简称“特邀咨评委”)和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复同意。根据“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现将“纳米科技”等9个重点专项202_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可设任务(或课题)。申报项目应根据总体目标提出明确、可考核的约束性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一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任务(或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作为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之一。
2.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签署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诚信承诺书。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
——各推荐单位参考往年推荐规模,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单位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的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会议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确定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意见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从接到通知日到正式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20天。
——专业机构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会议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专业机构将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建议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将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请资格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注册时间为202_年3月31日前)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 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3.“纳米科技”、“量子调控与量子通信”、“蛋白质机器与生命过程调控”3个重点专项中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青年科学家项目不设课题,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
4.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到202_年12月底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5.特邀咨评委委员及参与重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对于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请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_年 月25日8:00至3月18日17: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进一步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_年3月21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88654074。
3.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2_年3月21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承担项目所属重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各重点专项的咨询电话及寄送地址如下:
(1)“纳米科技”重点专项:010—58881073;
(2)“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重点专项:010—58881078;
(3)“大科学装置前沿研究”重点专项:010—58881079;(4)“蛋白质机器与生命过程调控”重点专项:010—58881071;
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号9号楼,邮编:100044。
(5)“粮食丰产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010—59199380。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邮编:100122。
(6)“现代食品加工及粮食收储运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010—68510207;
(7)“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术研发”重点专项:010—68598087;
(8)“林业资源培育及高效利用技术创新”重点专项:010—68511009;
(9)“智能农机装备”重点专项:010—68511832。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编:100045。
附件:
1.“纳米科技”重点专项202_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2.“量子调控与量子信息”重点专项202_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3.“大科学装置前沿研究”重点专项202_项目申报指 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4.“蛋白质机器与生命过程调控”重点专项202_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5.“粮食丰产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202_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6.“现代食品加工及粮食收储运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202_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7.“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安全养殖综合技术研发”重点专项202_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8.“林业资源培育及高效利用技术创新”重点专项202_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9.“智能农机装备”重点专项202_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科 技 部 202_年2月5日签发 202_年2月16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