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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调研报告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97178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2 19:27: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调研报告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调研报告范文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调研报告范文

摘要:我县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现状、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有关问题、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内部监督现状;内部监督问题;内部监督思考

一、我县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现状

内部监督是完善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财政干部双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县的具体做法:一是由监督检查科牵头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局机关科室和财政所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内控制度执行等进行综合检查。资金流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是检查的重点,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点,提出整改建议,促进本系统人员和资金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开展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工作。为加强对财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中层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促进财政干部勤政廉政,我县出台了《**县财政局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中层干部离任必审,审计内容主要对离任所长任期内特别是近三年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人、财、物管理工作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通过近年来我们对局机关部分科室以及乡(镇)财政所的财务收支、内部管理情况的检查情况来看,虽然没有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问题,但在有些方面仍需引起足够重视,例如: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得还不够严格、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支出审核要进一步完善、部分开支手续不完备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显示了内部管理的松懈,另一方面也提示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有关问题

(一)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尚未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自我预防和自我纠正的机制,其存在目的是堵塞日常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但在实际工作中,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对其重要性并未得到财政部门的一致认可。不少人认为财政内部监督可有可无,或者认为多此一举,属于没事找事,或者认为财政部门一家亲,财政部门内的监督检查就是一种不信任,是找茬、挑毛病、故意整人等,从而对内部监督检查不以为然、不积极配合、甚至不屑一顾。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开展有效的内部监督时,必须了解被查方的情况,需要相关科室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料,否则内部监督很难得到有效落实,无法实现真正的的事前、事中监督。另外,监督部门与各业务科室的同级关系,也使得监督工作开展得很被动,往往需要一把手重视、各分管领导的协调,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至今,尚未形成一种严格的、能够自觉执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二)内部监督的有效性未能充分显现

当前,财政内部监督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一是如何提升监督层次,即由纠错型向控制型、由检查型向复核型、由静态向动态、由感性向理性转变。二是如何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紧扣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主旨与核心,删繁就简、突出主攻方向,配置优质检查资源,聚焦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在关注风险、舞弊的控制方面,内部监督仍有大量工作要做。

(三)内部监督手段落后于现代财政管理

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的普及对传统财政监督方式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如“金财工程”的逐步实施,财政管理的网络化,为资金的快速交易提供了便利。适应现代财政管理技术发展,加强对资金跟踪、管理、监督,成就了以“过程”为核心的现代监督理念。但是,当前的内部监督手段还比较落后,没有充分利用内部网络技术及时获取有效的监督信息。监督检查工作仍然是以事后为主,依赖“等、靠、要”,很少做到事前、事中监督检查。主要是通过对业务科室的会计核算资料、预算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内部监督,获取内部相关管理信息,这种事后监督、查错防弊做法,无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应有的作用,难以适应现代财政管理的发展需要。

三、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思考与建议

(一)提高对内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财政部门是政府的理财单位,掌握着大量的财政资金,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内部监督可有可无的话,容易出现灯下黑。内部监督一旦失控,不仅会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损失,还会严重影响财政部门的工作形象,损害财政改革事业。因为财政部门作为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自身守法不严,执法不正,不自觉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又如何监督和管理其他单位。

认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后,在实施内部监督时,还需要把握“三性”原则。即,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应符合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首先,强化关键岗位制衡的重要性,内部监督对此应给予高度关注。其次,在合理分权和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对分权和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防止分权、授权执行的偏离,导致风险、舞弊发生的几率增加。再次,建立及时、客观、准确的风险、舞弊评估报告制度,为领导正确决策,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服务。202_年我局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科室职能作了调整,目前急待调整并出台与科室职能相适应的财政部门内控制度是做好内部监督的关键及依据,监督检查部门也应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把业务科室制定政策的科学性、执行政策的规范性、内部管理的完善性作为内部监督的重点,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财政运行机制。

(二)健全财政监督机构,提高监督队伍素质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以保障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已经成为财政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加强对财政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良的财政监督队伍,是有效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保证。财政监督人员在负责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履行内部监督的重要职能。一是充分发挥科、所负责人对本科所内部监督检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二是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科室和财政所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检查工作。三是监督检查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处理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应注意将发现、查找问题与善于总结肯定成绩有机结合,不可偏废。内部监督绝不是一味挑毛病、找问题,在客观、准确查找问题、漏洞、薄弱环节的同时,不要忽略发现和总结那些认真履责、爱岗敬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热情服务、严谨高效的人和事。注意总结推广财政内部管理中的好做法,彰显和发挥内部监督的正面示范和引导作用。

(三)创新检查手段,重视成果利用,提高内部监督效率

1、重视信息技术运用,提高检查效率

有效的内部监督必须是实时监督,是对财政业务运行过程的动态监督。因此,需要着力调整内部监督的布局,创新监督手段,重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增强财政内部监督的即时性。当前在内部监督工作的开展中仍主要使用传统的查账方法,对问题的揭示、纠正、预警等难以体现内部监督的及时原则。因此要充分利用现有财政信息平台,与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共享,实现监管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查询、比对分析、报表管理和风险预警自动化,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为日常监督提供技术支撑,真正做到由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转变,关口前移。

2、重视检查成果利用,提升检查权威

一是财政监督机构应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二是建议将内部检查结果就作为科所加强预算管理、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奖惩的参考依据,切实提高内部监督检查的权威,充分发挥检查实效。)

第二篇:县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调研报告

摘要:我县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现状、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有关问题、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思考与建议。

一、我县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现状

内部监督是完善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财政干部双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县的具体做法:一是由监督检查科牵头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局机关科室和财政所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内控制度执行等进行综合检查。资金流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是检查的重点,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点,提出整改建议,促进本系统人员和资金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开展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工作。为加强对财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中层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促进财政干部勤政廉政,我县出台了《**县财政局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中层干部离任必审,审计内容主要对离任所长任期内特别是近三年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人、财、物管理工作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通过近年来我们对局机关部分科室以及乡(镇)财政所的财务收支、内部管理情况的检查情况来看,虽然没有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问题,但在有些方面仍需引起足够重视,例如: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得还不够严格、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支出审核要进一步完善、部分开支手续不完备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显示了内部管理的松懈,另一方面也提示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的必要性。

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有关问题

(一)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尚未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自我预防和自我纠正的机制,其存在目的是堵塞日常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但在实际工作中,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对其重要性并未得到财政部门的一致认可。不少人认为财政内部监督可有可无,或者认为多此一举,属于没事找事,或者认为财政部门一家亲,财政部门内的监督检查就是一种不信任,是找茬、挑毛病、故意整人等,从而对内部监督检查不以为然、不积极配合、甚至不屑一顾。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开展有效的内部监督时,必须了解被查方的情况,需要相关科室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料,否则内部监督很难得到有效落实,无法实现真正的的事前、事中监督。另外,监督部门与各业务科室的同级关系,也使得监督工作开展得很被动,往往需要一把手重视、各分管领导的协调,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至今,尚未形成一种严格的、能够自觉执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二)内部监督的有效性未能充分显现

当前,财政内部监督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一是如何提升监督层次,即由纠错型向控制型、由检查型向复核型、由静态向动态、由感性向理性转变。二是如何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紧扣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主旨与核心,删繁就简、突出主攻方向,配置优质检查资源,聚焦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在关注风险、舞弊的控制方面,内部监督仍有大量工作要做。

(三)内部监督手段落后于现代财政管理

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的普及对传统财政监督方式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如“金财工程”的逐步实施,财政管理的网络化,为资金的快速交易提供了便利。适应现代财政管理技术发展,加强对资金跟踪、管理、监督,成就了以“过程”为核心的现代监督理念。但是,当前的内部监督手段还比较落后,没有充分利用内部网络技术及时获取有效的监督信息。监督检查工作仍然是以事后为主,依赖“等、靠、要”,很少做到事前、事中监督检查。主要是通过对业务科室的会计核算资料、预算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内部监督,获取内部相关管理信息,这种事后监督、查错防弊做法,无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应有的作用,难以适应现代财政管理的发展需要。

三、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思考与建议

(一)提高对内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财政部门是政府的理财单位,掌握着大量的财政资金,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内部监督可有可无的话,容易出现灯下黑。内部监督一旦失控,不仅会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损失,还会严重影响财政部门的工作形象,损害财政改革事业。因为财政部门作为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自身守法不严,执法不正,不自觉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又如何监督和管理其他单位。

认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后,在实施内部监督时,还需要把握“三性”原则。即,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应符合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首先,强化关键岗位制衡的重要性,内部监督对此应给予高度关注。其次,在合理分权和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对分权和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防止分权、授权执行的偏离,导致风险、舞弊发生的几率增加。再次,建立及时、客观、准确的风险、舞弊评估报告制度,为领导正确决策,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服务。202_年我局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科室职能作了调整,目前急待调整并出台与科室职能相适应的财政部门内控制度是做好内部监督的关键及依据,监督检查部门也应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把业务科室制定政策的科学性、执行政策的规范性、内部管理的完善性作为内部监督的重点,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财政运行机制。

(二)健全财政监督机构,提高监督队伍素质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以保障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已经成为财政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加强对财政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良的财政监督队伍,是有效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保证。财政监督人员在负责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履行内部监督的重要职能。一是充分发挥科、所负责人对本科所内部监督检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二是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科室和财政所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检查工作。三是监督检查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处理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应注意将发现、查找问题与善于总结肯定成绩有机结合,不可偏废。内部监督绝不是一味挑毛病、找问题,在客观、准确查找问题、漏洞、薄弱环节的同时,不要忽略发现和总结那些认真履责、爱岗敬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热情服务、严谨高效的人和事。注意总结推广财政内部管理中的好做法,彰显和发挥内部监督的正面示范和引导作用。

(三)创新检查手段,重视成果利用,提高内部监督效率

1、重视信息技术运用,提高检查效率

有效的内部监督必须是实时监督,是对财政业务运行过程的动态监督。因此,需要着力调整内部监督的布局,创新监督手段,重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增强财政内部监督的即时性。当前在内部监督工作的开展中仍主要使用传统的查账方法,对问题的揭示、纠正、预警等难以体现内部监督的及时原则。因此要充分利用现有财政信息平台,与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共享,实现监管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查询、比对分析、报表管理和风险预警自动化,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为日常监督提供技术支撑,真正做到由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转变,关口前移。

2、重视检查成果利用,提升检查权威

一是财政监督机构应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二是建议将内部检查结果就作为科所加强预算管理、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奖惩的参考依据,切实提高内部监督检查的权威,充分发挥检查实效。

第三篇: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范文模版)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

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 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 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八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实施。202_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202_]3号)和202_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202_]12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58号 【发布日期】202_-02-25 【生效日期】202_-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 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 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八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实施。202_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202_]3号)和202_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202_]129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服务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秉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理念,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内部要按照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要求,共同履行好内部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乡镇财政的内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

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国库现金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财政财务等管理情况;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情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缴入库、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

(七)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八)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情况;

(十)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检查工作重点,协调检查中的重大事项等。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监督机构、驻财政

部门监察机构、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在接受内部监督检查时,要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按要求收集和传递有关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 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和所属单位人员,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财政监督机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应着重对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批复等,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管理等开展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检查;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监督检查时,应着重对其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性等进行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业务工作程序和财政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包括源头监管、动态监管、现场核查和绩效监督。通过参加年初预算联审会议、听证会等方式

进行源头监管;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调整等情况实施在线动态监管;根据实时监管情况,及时到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采取面上督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方案措施、项目选择、评价实施及评价结果的全过程进行绩效监督。

第十二条 重点检查每年的检查面不低于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原则上三年轮查一遍。财政监督机构年初要精心准备,统筹安排,拟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报厅(局)长办公会批准组织实施。

检查程序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被查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认真总结财政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出具动态监管、重点检查、绩效监督等专题报告,并报本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

度。将动态监管、重点检查、绩效监督等内部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上级财政监督机构应对下级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时效等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机制。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促进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自觉接受驻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_年8月1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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