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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20-52327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4 09:43: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27号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2007-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水能资源保护,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闽政〔2005〕15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水能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审批管理

(一)水能开发项目(含水电站的新建、技改和扩建)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流域综合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审批、核准或未批先建的项目,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停工。

(二)投资水能开发项目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水能开发使用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由政府投资的水能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由企业投资的水能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具体审批或核准权限如下:

1.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能开发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2.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或跨设区市的水能开发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3.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

(四)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业主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业主情况、主要建设内容、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占用情况以及项目节能设计等。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于水能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五)水能开发项目申请审批或核准时,必须附以下相关前置审批(审查)文件:

1.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流域规划同意书、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登记证明、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省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处于环境非敏感区、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余水电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含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能开发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均不予核准或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林地的预审意见;

5.水能开发项目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由省经贸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1万千瓦及以上,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项目由省水利厅出具行业审查意见;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设区市水利局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6.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7.移民管理部门对库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意见。没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项目,由被征地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报请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其中,装机1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管理权限对位于风景名胜区内或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备案)文件。

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同一文件中一并提出意见。

(六)水能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方案、招标事项和项目投资来源进行审批或核准,必要时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审批或核准的依据之一。

(七)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后,如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则原审批或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如仍需建设,要按有关规定重新报请审批或核准。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业主变更的,需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出现建设方案变化、送出方向调整、投资超概算10%以上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报原审批(核准)或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部门的确认或批准意见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九)全省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未完成前,省直有关部门不得对新的水能开发项目出具相关前置审批(审查)文件,各地不得审批或核准新的水能开发项目。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水能开发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强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水能开发项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三)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

(四)水能开发项目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组织工程导(截)流、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启动和工程竣工等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确保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水电工程验收实行与审批或核准权限相同的分级管理。

1.工程导(截)流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工程导(截)流验收委员会验收。

2.工程蓄水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蓄水验收前,项目业主应报请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清库验收。

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及输变电设备验收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网公司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

4.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委员会验收。

5.库区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库区移民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6.工程竣工验收要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7.认真做好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安全鉴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组织鉴定,鉴定结果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强化工程防洪安全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内水能开发项目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防汛工作。

(二)水能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度汛方案,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正式动工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每年汛前必须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应报有调度指挥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度汛方案和防洪预案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三)不符合规划,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拆除。

四、加强并网运行管理

(一)水电站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必须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并获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正式并网运行。发电企业在未取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网运行的批文前,电网公司不得与发电企业正式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

(二)未经审批或核准、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网运行,物价部门不予核定电价,电网企业不予签订购电合同,工商管理部门不予企业注册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

(三)优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及景观需水要求,统筹确定合理的生态流量,落实相关工程和管理措施,实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调度和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水电站运行管理的监管,建立安全年度检验制度。大坝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的机构和制度,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和设备安全检测,运行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电站安全年检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或吊销发电业务许可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湖北省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有序地开发水能资源,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能资源,促进可持续利用;要坚持以人为本,在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利用的同时,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及移民安置、淹没补偿工作,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

(二)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与江河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防洪、饮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前提下,充分挖掘水能资源利用潜力,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分明、程序简捷、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水能资源管理体制。

(四)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要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列为优先发展领域,建立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实现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

二、明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职责

(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能资源开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审查、建设监管、水库防汛调度等的管理,并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管。

(二)各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工程区域内生态环境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电力、物价、国土资源、移民、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主持和参与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验收的单位要对其批准的工程方案和验收的工程项目终生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管理

(一)具有水能资源开发潜力的河流,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水能资源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界河流和跨省河流水能开发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审批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对已编制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凡是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与现有的水资源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严重矛盾的,要组织重新编审。

(五)严禁无规划而盲目开发水能资源。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

四、加强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管理

(一)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开发使用。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开发使用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从获得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根据水能资源情况确定。

(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境内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县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市(州)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开发使用权出让前,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项目涉及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制订开发使用权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评定或议定开发权受让人时,由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的专家和代表共同组成评选小组进行评选,形成具体推荐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投资者在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交纳水能资源出让费后获得开发使用权。

依法获得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可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使用年限仍从使用权出让时间算起。

投资者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后,应在2个月以内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是水能资源开发市场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后,投资者必须在2年内开工建设,在设计工期内建成。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开工建设或开工后停工时间超过一年的,由批准的地方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

(四)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金,由负责开发使用权出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严格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建设管理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

1.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要求,做好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批(核准)工作。

2.政府投资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水能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请报告由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简化程序,对于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装机

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工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

3.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申请审批(核准)前必须办理如下审查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批复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及取水预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承诺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地征用预审批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书;电网管理部门的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等。

4.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实行分级管理。单站装机0.3万千瓦及以上、流域梯级开发总装机0.6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核准);装机0.3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核准);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的变更,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

(二)严格工程建设监管。

1.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2.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项目招标方案、评标委员会的组建、项目评标报告及中标人的确定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4.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水能资源开发市场的业主及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严禁设计单位无证勘测设计、越级勘测设计、变相出卖资质、联合和挂靠勘测设计,严禁咨询单位超越法定业务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和以任何形式出卖或转让咨询资质,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5.勘测设计单位对其勘测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擅自减少勘测设计工作量或降低工作深度,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咨询机构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各种咨询意见,应以正式文件报项目审查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其咨询成果负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工程方案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方案、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监理职务;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常驻工地。

(三)严格工程验收管理。

1.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验收、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基础处理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3.政府投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电力部门参与各类项目的发电设备投产验收。

4.严格做好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大坝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工程防洪安全管理

(一)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防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防汛工作。在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防洪工作由项目法人具体负责。

(二)水能资源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要将第一个汛期的度汛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正式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每年汛前必须编制防汛预案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汛前组织审查并下达批复意见。防汛预案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三)汉江、清江干流的在建项目和防洪直接影响跨市(州)的项目,防汛预案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审批;防洪直接影响跨县(市)的项目,防汛预案由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防汛直接影响在县(市)内的项目,防汛预案由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报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已建成投产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应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水库的防汛调度权限按水库防汛影响范围确定,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

(五)已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运行管理必须遵循发电服从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的调度原则。

七、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核查清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清理检查。对违规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划,严重影响防洪保安、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拆除。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待补充完善有权部门审查、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

(三)对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已经建成投入运行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逐个进行补充评审,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吊销取水许可证,撤销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和核定的上网电价,停止电量上网等,并责令腾空库容及停止运行。

(四)因违规建设被责令停缓建、限期拆除、停止或限制运行等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

第三篇:福建省〈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    【法规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8-2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2005年第26期(总第346期)http://www.teniu.cc/gazette/display.jsp?id=11237  【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政[2005]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要修改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五)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禁止无规划的盲目开发。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或未经规划的流域,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二、创新机制,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有偿出让、转让制度

(一)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

(二)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有偿出让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出让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流域规划同意书。

(三)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其中,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设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从获得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电站性质确定。

(五)水电站改造、扩建、技改项目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如扩大流域利用范围的,应重新确定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

(六)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制定,应有利于鼓励符合规划且有调节库容电站的建设,严格控制径流电站盲目开发。要根据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结合装机容量、调节能力等指标,制定并公布分类别水电上网电价标准,以引导合理投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七)经批准依法获得的水能开发使用权可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使用年限仍从使用权出让时间算起。

(八)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金归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专项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保护和管理以及补助资源所在地乡(镇)、村的水利设施建设。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建设行为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基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把好水电建设项目审批关。获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在项目可研审批或核准前,必须依法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及取水预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林业部门的林业征用预审;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以及库区移民局的移民安置审查意见等手续。其中,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涉及一个部门的前置审批事项,应一次性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项目或跨设区市流域的水电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查;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所在的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涉及农田灌溉的河段,一律不得兴建小水电项目。对违反程序、越权审批或核准的,要追究审批或核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批或核准的水电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电站大坝、总体布局、建设规模、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报原审批(核准)或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水电站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许可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并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督。要依法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电站水库应进行蓄水前安全鉴定和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四)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范围,设计过程必须遵循现行规范、规程和规定。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各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电站建设对生态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小下泄流量由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六)大坝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做好电站运行安全年检工作,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水电站自身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直至查封取水口,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实施解列。

四、加强督促检查,清理违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水电项目的清理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类处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检查;其它流域由设区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报省水利厅。

1.立项已逾两年尚未动工或已动工但其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水电项目,符合规划的,应限期开工,限期内无法开工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出让开发使用权;不符合规划的,应停止建设。

2.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建水电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属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要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经有权部门审批或核准后,方可继续建设;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由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未编制规划的河流上兴建的项目,应待规划审批并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3.对不符合规划或未办理审批手续等已经建成投入运行的违规水电站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逐个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建设用地或撤销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物价主管部门不予核定或撤销已核定的上网电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电量上网;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其腾空库容,停止运行,直至限期拆除。

4.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已经投入运行的水电站项目,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令限期拆除。

5.对隐瞒不报继续违规建设或运行的水电站项目,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运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项目停缓建或停止运行期间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开发使用权。

1.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开工后停建超过一年的;

2.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防洪措施的;

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的;

4.不按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

5.不按工程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解决移民搬迁、淹没补偿等有关问题的。

(三)水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对违规建设的水电项目,要立即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篇:水利部明确要求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水利部明确要求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水利部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学习借鉴福建做法,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水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水能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的水利工作肩负着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两副重担。近年来,水能开发利用中出现了一些圈占资源、无序开发、破坏环境、威胁公共安全等突出问题,引起了中央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针对这些问题,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清除“四无”水电站事故隐患、加强水能管理的要求,推进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改革,清理整顿水能开发利用市场,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福建省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加大水能开发利用管理力度,最近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对水能规划、开发权出让和转让、水电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违规项目清查处理和执法检查等水能管理的各个环节

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对于规范水能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生态与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水利部转发该文件供各地学习借鉴。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依法行政,依法做好水能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要修改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五)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禁止无规划的盲目开发。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或未经规划的流域,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二、创新机制,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有偿出让、转让制度

(一)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

(二)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有偿出让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出让前,水行政主管部门

要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流域规划同意书。

(三)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其中,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设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从获得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电站性质确定。

(五)水电站改造、扩建、技改项目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如扩大流域利用范围的,应重新确定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

(六)新建水电站上网电价的制定,应有利于鼓励符合规划且有调节库容电站的建设,严格控制径流电站盲目开发。要根据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结合装机容量、调节能力等指标,制定并公布分类别水电上网电价标准,以引导合理投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七)经批准依法获得的水能开发使用权可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使用年限仍从使用权出让时间算起。

(八)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金归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专项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保护和管理以及补助资源所在地乡(镇)、村的水利设施建设。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建设行为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基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把好水电建设项目审批关。获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在项目可研审批或核准前,必须依法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及取水预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林业部门的林业征用预审;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以及库区移民局的移民安置审查意见等手续。其中,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涉及一个部门的前置审批事项,应一次性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项目或跨设区市流域的水电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查;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所在的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或核准,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涉及农田灌溉的河段,一律不得兴建小水电项目。对违反程序、越权审批或核准的,要追究审批或核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批或核准的水电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电站大坝、总体布局、建设规模、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报原审批(核准)或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水电站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许可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并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督。要依法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电站水库应进行蓄水前安全鉴定和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四)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范围,设计过程必须遵循现行规范、规程和规定。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各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电站建设对生态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小下泄流量由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六)大坝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做好电站运行安全年检工作,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水电站自身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直至查封取水口,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实施解列。

四、加强督促检查,清理违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水电项目的清理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类处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检查;其它流域由设区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报省水利厅。

1.立项已逾两年尚未动工或已动工但其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水电项目,符合规划的,应限期开工,限期内无法开工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出让开发使用权;不符合规划的,应停止建设。

2.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建水电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属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要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经有权部门审批或核准后,方可继续建设;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由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未编制规划的河流上兴建的项目,应待规划审批并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3.对不符合规划或未办理审批手续等已经建成投入运行的违规水电站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逐个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建设用地或撤销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物价主管部门不予核定或撤销已核定的上网电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电量上网;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其腾空库容,停止运行,直至限期拆除。

4.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已经投入运行的水电站项目,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令限期拆除。

5.对隐瞒不报继续违规建设或运行的水电站项目,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运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项目停缓建或停止运行期间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开发使用权。

1.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开工后停建超过一年的;

2.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采取防洪措施的;

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的;

4.不按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

5.不按工程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解决移民搬迁、淹没补偿等有关问题的。

(三)水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对违规建设的水电项目,要立即责令限期拆除。

第五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7〕9号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黔府发〔2007〕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开发水电,促进全省能源工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

(一)把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摆在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水能作为优先发展的能源切实加强管理,使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依法有效管理的新阶段,促进水能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二)对水能资源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水能资源的规划管理。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大水能资源使用权管理力度。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具体按《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规定执行。

(五)切实抓好水能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流水能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水能开发与河流健康生命规律,加快建立全省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严格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入运行后的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电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二)严格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要求,做好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对政府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

水电开发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的审查;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小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电〔2004〕27号)有关规定对其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承诺函、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严禁无规划盲目开发水电。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水电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

(三)严格工程建设管理。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水电开发市场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严禁变相出卖勘测设计资质和无证、越级、联合、挂靠勘测设计,严禁咨询单位超越法定业务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和以任何形式出卖或转让咨询资质,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勘测设计单位对其勘测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擅自减少勘测设计工作量或降低工作深度,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咨询机构对水电开发项目的各种咨询意见,应以正式文件报项目审查和审批(核准)机关备案,并对其咨询成果负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工程方案和质量标准、建筑施工安全规定组织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方案、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监理职务;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切实履行职责。

(四)严格工程验收管理。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处理、单位工程及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木采伐、安全生产、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加强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大坝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水电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水电开发利用项目的清理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开发行为。严禁未经审批(核准)的水电开发利用项目开工建设。

对各类违法违规项目,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规划、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拆除。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待补充完善审查、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对未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但已建成投入运行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补充评审,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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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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