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0-52272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4 02:51: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经2005年8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 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对其相应做出纪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知情不报或隐藏、转移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对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条例,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屡次受过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以武力等胁迫手段或其它借口敲诈勒索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 理:

(一)初犯且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收看、传播、藏匿、复制或传抄、印刷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参与打人、打架者,除赔偿被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无故殴打或有意报复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首先动手打人者或团伙打架斗殴者从严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策划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促使事态扩大,按参与打架者所受处分等级加重处分。

打架斗殴后果严重者,除按上述相应条款处理外,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臵。第十二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让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一律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处分;对违章用电屡教不改者或违章用电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故意损坏门窗、墙壁、灯、开关、消防器材、指示标志等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者,视价值大小、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除对所损坏的公物予以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上课、出操或其它集体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应获得批准(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的,事后必须补办),未办书面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者按旷课处理。无故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不到20分钟者,累计三次视为一节旷课。旷课视数量多少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1-20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1-30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31-40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41学时以上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为旷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爬窗入户、翻越围墙以及以其它非正常手段出入校园,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学院教职员工言行极不礼貌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学校、宿舍留宿外校人员,经教育后仍犯,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食堂、课堂、宿舍、校园、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有哄闹、砸瓶、抛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考试违纪、作弊性质的界定,见《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对在学习或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3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他人签字、开具假证明、为他人提供伪证、知情不报或其它欺骗学校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泄露机密,伪造证件、印章者,包庇坏人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作伪证制造假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给予劝阻、口头警告;对其中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上课或自修课时大声喧哗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扰乱正常教学和学习秩序;

(二)抄袭作业;

(三)无故旷考;

(四)未经许可,擅自在教室里搞活动或收看电视,影响他人学习、自修;

(五)在教学楼、宿舍楼内拍球、踢球、故意蹦跳、滑冰;

(六)在校园内抽烟、酗酒、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例加重处分;

(七)践踏草坪、损坏花木;

(八)乱吐乱扔,破坏校园卫生;

(九)在课桌椅或墙上乱写、乱画、乱张贴,把鞋印、球印等污损物弄到墙上;

(十)园内飙车;

(十一)男女生在校园内,举止不雅有损大学生形象以及其他有损校风、校纪行为的;

(十二)着装打扮与学生身份不相符者(如染除黑色以外其他颜色头发,男生留长发、带耳环等);

(十三)穿拖鞋(含时装拖鞋)、背心、吊带衫、裤衩进入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十四)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

(十五)拒绝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教育或不按规定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十六)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并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开除学籍。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或已有处分的情况下,再次受处分将加重处理;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经鉴定可按期解除察看期;察看期如有显著悔改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学生受处分后,每三个月一次考查其改正情况,并填写考查表。受记过、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较好、进步较大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核准,受处分半年后可注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违纪不作留校察看处分,若其错误须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继续考察,处分满一年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违纪处分也是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手段之一,学校要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在处分之前,要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核后,由学生处上报院长批准。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格,同时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各系、各有关部门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广大学生应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举报。

第三十一条 以前规定若有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四)获得各项荣誉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之首;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程序及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处分,由各系部实施、学生处统筹。

(二)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系查证,查证时,应充分听取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所在系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学生。

违纪处分登记表。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处分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后报学生处审定。对考试作弊的违纪行为,需经教务部认定。

所在系必须提供处理学生的证据证明(盖单位章有效),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提供);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证词;学生所在系及有关系的综合材料;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三)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审查备案;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记过及以上处分相关材料由学生处审定,对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处分管理规定的,予以退回,要求按照上述程序重新上报。

(五)跨系的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学生受处分后各系应及时通知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决定放入学校档案。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学生违纪并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校保卫部门会同学生处联合调查,查证属实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或校保卫部门及时进行调查。

违纪行为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校保卫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据送交违纪学生所在系处理,该系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违纪行为不属于校保卫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该系应在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承担。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所在夕或班级范围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巧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述的,学校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学校秩序;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六)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二)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如不按期交纳,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八)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名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携带管制刀具、各种枪支,除由学校托管刀具、枪支外,还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偷窃、抢劫、贪污、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作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l000元(不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将校卡、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偷盗馆藏图书者,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违反学院有关管理条例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校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者,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证实后,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旷课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处分者,根据两次(含两次)以上累计旷课学时加重处理。

(七)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八)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欺骗学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学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劳动、军训、升旗等活动、政治学习等方面缺席。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照《惠州城市职业学院考场规则》、《惠州城市职业学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认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属于考试违纪或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者,有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属于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交换试卷或答卷、窃取或扩散试卷、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发生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违反社会风纪,损害社会公德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如乱伦或与多名异性发生关系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与本校中职生谈恋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作息规定,晚上超过规定时间才回到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二次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带头起哄,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或砸酒瓶、向窗外扔杂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及家长允许,私自在校外租屋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更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三十四条 擅自转让、租借宿舍者,除没收有关收入外,给予记过处分。留宿校外人,经批评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卫生规定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课堂规则,上课穿背心、拖鞋、赤脚或吸烟,经批评教育三次以上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及接收单位。

第三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一般参与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严禁滥服药物,对滥服药物的学生,学校、家长共同批评教育,并给予学生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严禁组织或参与吸毒、贩毒(包括“K粉”、“摇头丸”等软性毒品),违者一律开除学籍,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书院管理有关规定。

(二)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四)不尊重教职工,有侮辱教师职工人格言行、甚至殴打教职工。第四十二条 使用互联网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发表、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校园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运营的互联网,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坚持诚信,学校客观记录学生在校的一切表现及其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因失信给学校、他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精神,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在校外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社区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应当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1)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3)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5)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6)涉外活动违纪;

(7)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违纪行为,一般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直至开除。

第八条受处分者,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及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评比;处分期满并解除处分后,方具备奖学金及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评定资格。

第九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处分决定之日起,每季向所在二级学院(系)交一份思想汇报,并需参加学校青年学生业余法律学校学习。处分期满,如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的受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班委、班主任和二级学院(系)审批,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考虑给予解除纪律处分。

第十条对警告、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可由二级学院(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须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种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破坏公共安全、妨碍公共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以任何借口扰乱公共秩序,导致工作、教学、科研、生产、实习、营业、生活、文体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如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造谣惑众、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擅自将枪支、雷管、化学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学校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收缴所携带的物品。

(4)临时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门卫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接待者同意会见后方可入校;学生会客时,会客者须在校门处办理会客登记手续,不准强行入校或者混入学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无效证件,同时交二级学院(系)处理。

(5)在校园公共场所有不文明举止,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殴打他(她)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包括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知情不报、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侮辱、诽谤他人和非法限制他(她)人的人身自由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7)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它方法威胁、干扰他(她)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安全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8)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毁坏、偷窃公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私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2)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情节轻微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以“借”为名进行敲诈勒索、侵占公私财物德,情节轻微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住宿学生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给予下列处分,并可取消其住宿资格:

(1)学生宿舍内吸烟;擅自动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2)宿舍内私拉私接电源的,存放、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器设备(譬如: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吹风机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学生住宿考勤时间一般为周日至周四,采取每日常规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旷宿一晚按一次计。学生出现旷宿现象,二级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在一学期内旷宿累计超过5次, 应根据累计旷宿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旷宿累计达5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旷宿累计达10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宿累计达15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学年住宿资格。

(4)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违反《校园网络管理实施细则》,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按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随意设置、改动放置在各楼宇的网络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自行接线上网或私自设立代理服务器和路由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盗用他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易燃、易爆等地方违反消防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或其它可能造成火灾的行为;擅自在校区内、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工厂等处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擅自在校园内玩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火警、火灾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擅自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故意损坏消防栓、水带、水枪、水管、灭火器、应急灯、火警报警装置、消

防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器材,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消防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偷开他人机动车辆;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飙车等,尚未造成物资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物资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搓麻将或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非法兜售物品;买卖赃物;从事传销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不改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以及早晚自习、政治学习、班会、社会公益劳动等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而且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视为有效,否则一律作旷课处理。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校或院系应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未到20学时,有关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给予预警。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20学时及以上,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1)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12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次早自习为1学时,每次晚自习为2学时。

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早自习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晚自习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30分钟以上及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2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对无故不参加考试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考试违纪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同时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抢夺、窃取他

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八条将学校证件(校园一卡通、学生证)借给他人;借用他人的证件,冒名顶替或者使用假、废证件混入学校的,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条款,凡与新颁发的有关专项规定相不一致者,一般以新的专项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第四篇: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规范学生言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规范学生行为与保护学生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学生应做到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违规、违纪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犯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他人违法违纪情况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五)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情形。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不配合、妨碍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或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协调处理行为者;

(二)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者;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或群体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在校期间同种违纪行为再犯者。

第八条 对受处分者,学校取消其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同时,对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停发半年基本奖学金,对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全年基本奖学金。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强制措施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非法从事活动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未经批准组织学生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游行、示威活动或组织、参与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标语者,散布反动言论、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宗教、迷信活动,宣传邪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敲诈勒索、诈骗、偷盗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盗窃公私财物,盗用、冒用他人证件、身份,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诈骗或为敲诈勒索、诈骗、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盗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挑衅他人造成打架斗殴者,提供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者,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四)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者,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策划、教唆、雇佣他人打架者,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打架者,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聚众赌博为首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破坏正常秩序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衣着不得体进入教室、会场、图书馆、实验楼等公共场所者,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文明,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交往行为失范,有损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恶语中伤、诽谤、谩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捏造事实,散布有害信息,对他人、集体、国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制作、传播、复制、隐匿淫秽物品或其他有伤社会风化行为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观看淫秽录像、书刊、网站,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其他有伤社会风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迟到、早退及旷课学时计算办法:

旷课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教学活动的违纪行为。(课堂教学旷课时数按教务处课程表实际排课学时数计算;教育实习、野外实习、校内观摩和见习、军训等,每天按4学时计算;班会、团组织活动、早晚自习、升旗仪式、早操每次按1学时计算)。课堂教学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其它教学活动迟到或早退4次计旷课1学时。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时数者,按如下处理: 1.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凡因旷课已受过处分,在新学期又旷课达到处分条件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四)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被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界定为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者; 2.请他人代替考试者; 3.替他人考试者; 4.组织作弊者;

5.其他作弊或协同作弊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条 对违反《XXX学院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者,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其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项目信息者,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者,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者,本科生毕业后,未经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者,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学术论文者,组织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代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私自下江河、堰塘、游泳池等游泳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者,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喂养宠物者,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学生寝室、床位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二)住校学生无正当理由晚归(1小时内)累计达4次者,无正当理由晚归超过1小时累计达3次者,夜不归寝累计达2次者,住校学生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规使用电器、明火,私拉乱接电源,焚烧物品、投掷明火等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翻越围栏、防护栏出入宿舍者,拒绝验证登记,强行出入宿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将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带入学生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 8

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XXX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者,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煽动他人进行未经组织批准的群体活动者,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制造、蓄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移动代码者,盗用帐号损害他人利益者,滥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非法途径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够不上纪律处分或免于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对累计受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已受两次行政处分(记过以下),再违纪达到处分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校长办公会议、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按如下权限及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

(三)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研究决定;

(四)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应联合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材料,调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号、记录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和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和补充处签名按手印;调查笔录需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二)当事人陈述材料内容包括:违纪事实经过,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二级学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当事人确认签名及日期;

(三)证人书面证言:旁证人基本情况,事实经过,证人确认签名及日期;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二级学院应在一周内上报违纪情况调查报告,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在对违纪学生 10

做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由、依据、种类及申诉程序。对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相关部门应认真复核。如学生对拟处分的意见有重大分歧,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由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一名负责人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法制办工作人员、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听证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笔录》,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听证程序如下:

(一)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情况、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人陈述申辩理由、出示证据;

(三)审查核实证据,拟处分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补充调查;

(四)拟给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定性不准,使用依据不当的,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载明受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处分种类及依据、学生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等。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备案

(一)直接送达。相关二级学院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 11

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二)留臵送达。相关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父母或成年家人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父母以及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或快速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日期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相关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暂时保留其学籍,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具体办法详见第六章;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仍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适用严重警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限5个工作日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 12

家庭户籍所在地,已缴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材料由学校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见《XXX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 除受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解除,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原处分:

(一)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未受到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二)认识深刻,改正态度良好,定期向所在学院党总支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每学期不少于2次);

(三)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热心集体事务和社会公益事宜。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量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以下情形所受处分不予解除: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或应当受到)公安机关或司 13

法部门处罚者;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填写《XXX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登记表》;

(二)辅导员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出席率80%以上)评议,赞成解除的达90%以上者,班级附民主评议意见,辅导员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处分解除应逐级上报审查批准,解除处分权限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解除学生处分,应当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决定机关、决定时间。解除处分的有关材料应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并按照第三十条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分管校领导”是指分管学生工作或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其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报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XXX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14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执行。

第五篇: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选题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选题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理应胸怀天下,心系祖国,情牵人民,理应意识到肩负的历史责任之重,理应走出校园、走进社会、走进身边的弱势群体,紧扣时代脉搏,扫描社会万象,体验人生的苦辣酸甜。为了使我院的学生更多地了解国情、市情和民情,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增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的教学实效性,也为了大力推进我校和谐校园的构建,特在我院部分学生中推行社会实践活动。经学生和教师推荐,初步遴选出下列选题供大家选择。

社会实践活动选题

(一)1、上海市文化历史古迹生存状况调查。

2、上海市民改革开放前后家庭生活状况的变迁(要求以个案调查为基础)。

3、选取上海郊区的一个村镇,调查一下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4、在沪80后、90后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最好选取某个区域)

5、在沪农民工子女教育状况调查(最好选取某个区域,并以个案调查为基础)

6、上海某条河流的环境污染现状与治理之道

7、上海市xx湿地(比如崇明县东滩湿地)保护状况调查

8、上海60岁以上老人生存状况调查。(要求结合具体城市的人口资料分析,选取某个街道、某个社区,加上实际案例观察和家庭访谈,了解60岁以上老年人的生活、交往形态)。

9、选取上海市某个街道,调查一下当地残疾人以及智障人士的生存状况

10、访谈革命老人、劳动模范、普通百姓,了解他们对革命、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国家统一、党的领导等等方面问题的认识;

11、科学发展观与我的家乡建设

12、××地区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经验教训。

13、某地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

14、上海普通居民对当地房价的态度及住房需求调查

15、某一村庄或某一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现状调查。(深入普通群众,了解当地的文化设施、文化活动的组织方式、居民参与状况等)

16、某乡镇(或社区)居民收入差距的调研分析。

17、我与父母比同年(调查父母的童年、青年时代的生存状况,然后与你的作对比)

18、乡镇居民赌博问题调查研究

19、低碳生活方式在城市居民中的认知与实践现状调查

20、选取上海某一个民营企业,调查其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1、选取上海某企业,调查一下该企业发展状况,尤其是科技进步对企业利润贡献率的大小。(可以就近选择康桥工业区中的某些企业)

22、国人(最好选择某一群体如:大学生)对毛泽东及毛泽东思想(或者对邓小平及邓小平理论)的评价调查。

23、电子商务和城市人群消费习惯调查

24、大众媒体中表达的价值观对观众的影响调查

25、上海街头公用电话生存现状调查

26、网络游戏对大学生生活方式影响的调查

27、从电视相亲交友类节目流行看社会婚恋价值观的变迁

28、大学生就业难的背后

29、上海动漫文化产业发展现状调查

30、当前手机短信文化在价值观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31、结合崇明岛建生态岛的战略决策,调查当地旅游景点的开发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32、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对自主创业的态度及状况调查

33、上海建桥学院大学生创新意识调查

34、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职业价值观调查

35、采访几位上海建桥学院优秀毕业生,请他们谈谈择业及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36、上海建桥学院××专业就业现状及前景调查

37、结合建党90周年,走进红色旅游景点进行调查,或者采访老红军、老党员请他们谈谈自己的红色记忆。

社会实践活动选题

(二)1、走进幼儿园、敬老院、特殊教育学校、民工子弟学校、科技馆等机构做志愿者,然后写体会。

2、体验不同生活方式的生活(到某一行业、部门打工或实习等),然后写体会;

说明:

1、此次社会实践活动非常重要,每位同学都必须参加,亲自调查,认真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质量关系到每位同学平时成绩的高低,优秀的调查报告将进行公开的展示并编撰成集。

2、以上选题仅供参考,可从其中选择一个选题,也可以自行选择主题进行调查,但须经任课教师批准。

3、可自行组队,每组人数2-5人,确定组员之后选择一名同学作为负责人。每组选好题目后,填写《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社会实践项目登记表》中的前三项,经任课教师批准后方可正式进行调查。

4、调查报告要求:能运用《概论》课程相关知识去分析和认识问题。文章必须主题突出、阐述科学、条理清晰、结构合理、语言流畅。

5、社会实践论文的字数要求:

①选择社会实践活动选题

(二)的同学,每人写一份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心得。②选择社会实践活动选题

(一)的同学,如是2-5人联合调查,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如果是1人单独调查,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每组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同时每个学生都要写一份调查心得,字数不限。

6、社会实践论文要求用A4纸打印,论文以学术论文要求和格式书写。在论文中引用数据、资料、文献等一定要认真核实并对文献出处在文末的参考文献部分认真列举,如引用报刊必须注明报刊的名称、刊登日期、版面,如网站资料必须注明网站地址、刊发时间。论文格式具体要求如下:

论文题目(黑体 四号 居中)

——副标题(宋体 小四号 居中,有则写,可以空缺)

专业班级学号姓名(宋体 五号 居中)

摘要:200-300字(楷体 五号)

关键词:3-5个(楷体 五号 各词之间空一格)

正文(宋体 小四号行距1.5倍,上下左右页边距2.5厘米)

参考文献:(宋体五号)

[1]作者姓名.文献名称,文献出处,出版单位,出版时间或期号。(宋体五号)

7、调查报告和实践活动推进表的纸质稿和电子文档请于5月20日前交给任课教师。此外,调查过程中请务必拍摄照片(照片中需要有调查成员)作为佐证材料。

8、社会实践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上海建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