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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支持部制度标准、管理控制与监督办法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58084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6 10:19: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支持部制度标准、管理控制与监督办法

行政支持部

总部标准 管理控制 监督办法

原则

1、各学校、分支机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制度。

2、各学校、分支机构、公司行政规章制度不健全的,请参照总部行政制度编撰,执行。

3、各学校、分支机构、公司必须执行管理控制内容。

4、总部行政监督,定期检查。

目 录

一、物业管理 1.总部标准 1.1物业费 1.2公司通讯 2.管理控制 3.监督办法

二、办公室管理 1.总部标准 1.1前台

1.2办公用品采购 1.3办公用品发放 1.4名片制作 1.5快递管理 1.6库房管理及调配 1.7工位安排

1.8各区域环境维护。1.9搬家、搬运

1.10 发布行政通知及文书规范

1.11行政成本控制、供应商定期评估及修正 1.12 公司着装佩戴要求 2.管理控制 2.监督办法

三、制度及人员管理 1.总部标准

1.1行政制度修订,岗位流程修订 1.2行政人员定期培训 1.3保洁管理 1.4考勤管理 2.管理控制 3.监督办法

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1.总部标准 1.1突发事件和投诉 1.2电器、电路

1.3消防通道和消防演习1.4钥匙管理 1.5门禁卡/胸卡管理 1.6下班及假日前安全检查 2.管理控制 3.监督办法

三、组织活动及会议 1.总部标准 1.1活动 1.2会议 2.管理控制 3.监督办法

六、车辆管理 1.总部标准 1.1司机工作职责 1.2.车辆会议 1.3 绩效考核 1.4奖惩制度 1.5调派车辆原则 2.管理控制 3.监督办法

七、福利采购和发放 1.总部标准 2.管理控制 3.监督办法

一、物业管理 1.总部标准 1.1物业费

1.1.1行政人员与大厦物业定期结算房租、水电费用,核对单据并复印留存。

1.1.2 配合物业按时查询记录水、电等使用量,核对无误后结算。1.1.3 如未能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应向物业提交延期缴费函,以免承担滞纳金等额外损失。1.2公司通讯

1.2.1 申请公司宽带、固定电话号码,须使用公司执照申请,切忌使用员工身份申请。

1.2.2 公司宽带、固定电话、领导手机卡不再使用时,须尽快注销,且勿忘记或拖延,造成财务损失。2.管理控制

2.1 与物业保持良好关系,按时交费,尽量避免滞纳金。

2.2 使用公司执照申请宽带、固话,手机等,须用公司执照申请,注意不使用时注销。3.监督办法

3.1 按月或季度走访、电话、邮件、提供照片等方式抽查。3.2重点检查管理控制中提到的各方面重点。3.3 未按管理控制重点执行或执行不全面的,总部行政提出修正意见,跟踪督促工作改进情况,直至完成。

二、办公室管理 1.总部标准 1.1前台 1.1.1 电话接转

(1)铃响接起,主动说出;“你好,公司品牌名”。

(2)时刻使用礼貌用语:你好、请稍等、不客气、再见、谢谢等。(3)吐字清晰,普通话,语气轻柔,富有热情。

(4)接电话时,对拿不准的事情,可先记下对方联系方式,通过询问自己上级,再主动联系来电者,及时答复,不可没有音信,不了了之。(5)熟悉员工分机电话号,不公开领导和员工的座机和手机号。(6)电话投诉等事宜,自己无法处理的问题,请转至相关负责人。(7)接电话时,通常为推荐产品合作类电话,不给予转接,以委婉的方式,告知网站公开联系方式进行联系,比如公共邮箱。1.1.2来访客人(面试人及其他访客)接待

(1)访客进门时,主动说:你好。若前台此刻有电话或正在忙,须主动与访客示意稍9等,不得不理睬或怠慢访客。

(2)任何访客如需前台长时间等待,须主动示意前台稍坐,倒水。(3)如投诉类访客,请参照4.1处理。1.1.3处理员工办公需求(1)员工提出办公需要,前台做到“当日事,当日毕”,切忌拖延,如个别原因,须告知员工原因,并回复员工何时能解决。(2)不确定问题须报主管解决。

(3)服务周到,态度亲和,切忌摆出个人情绪及生硬态度。

1.1.4维护公共设备及耗材(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硒鼓墨盒、纸张等)

(1)每天巡视公共区域每台机器、纸张、其他物品,确保整齐、有序。(2)严格控制纸张成本。建立废纸收集筐,以便两面使用。

(3)发现打印复印时,字迹模糊或纸张污染,立即关闭电源,在机器处贴好维修通知,再报IT或供应商维修,维修时先清除预留机器内电子文件,控制纸张成本。1.1.5 与物业往来

(1)与物业保持良好关系,注意沟通。(2)遵守大厦物业管理条例。

1.1.6订购日常生活消耗品(饮用水、订餐等)(1)严格按照公司费用标准订购。(2)饮用水选择正规品牌产品。1.1.7财务管理

(1)每笔费用须记录台账,方便借款核销、年度总计和年度预算。(2)与供应商、各部门往来的票据,包括支票、现金、汇款单、发票等,须在付款凭条、收款凭条签字,避免出现问题。(3)及时支付和收取票据。

(4)各类票据留存或复印,按年度归档。(5)跟进财务付款、报销销账。1.1.8维护前台区域环境

(1)前台环境整理有序,包括饮水机、家具、书刊纸张、纸杯、电话传真、各类电线、窗帘等。

(2)需要监督保洁员擦拭前台门、内窗、灯具、各类电器、地面、座椅、绿植叶片等,确保前台环境清洁、无尘。(3)禁止前台区域大声喧哗。

(4)下班前关闭公共区域和前台各类电源。1.2办公用品采购

1.2.1选择大型连锁供应商或者固定批发点 1.2.2品牌产品

1.2.3分类里中等价位办公用品 1.2.4每次采购数量较少,防止库存积压 1.2.5特殊办公用品须领导审批 1.2.6批量商品须签订合同 1.3办公用品发放 1.3.1发放须登记(BPM)1.3.2 发放数量控制 1.3.3 公共物品的借用须登记 1.4名片制作

1.4.1员工申请名片须填写《名片印制信息表》 1.4.2信息表须员工的上级审批

1.4.3反复校对名片文字,印刷格式统一,规范 1.5快递管理

1.5.1快递人员的管理符合大厦物业规定 1.5.2对公快件寄出和收取,前台须登记

1.5.3 对公快递须及时交给相关负责人,不得耽误

1.5.4因私快递尽量员工个人签收,员工不在时,前台可代员工寄出、接收和暂存因私快递或物品,但不对其负责。1.5.5对于因私快件办法,须提前发布通知说明。1.5.6挂号信定期收取和发放。1.6库房管理及调配

1.6.1库房存放物品为家具、器材、办公、低值易耗品等 1.6.2 定期清点库房物品,清楚库存。

1.6.3对于数量较多的物品或不使用物品,可以调配给其他公司使用。1.7工位安排

1.7.1针对入职新员工提前准备工位、工位牌、领取办公用品、钥匙。1.7.2针对离职员工办理转单手续、回收工位牌/卡、回收办公用品、钥匙。1.8各区域环境维护。1.8.1 每天巡视各区域环境。

1.8.2设计和改善环境,方便领导和员工办公。1.8.3 破损设施及时维修、更换。1.9搬家、搬运

1.9.1 搬家公司采用执照齐全公司

1.9.2搬运物品时,注意物品外部保护和公共设施保护,注意零配件、钥匙保存。

1.9.3 注意清点物品搬运前后数量,合理安排路线,按物业时间要求进行搬运。

1.9.4控制价格成本

1.10 发布行政通知及文书规范

1.10.1 邮件通知和纸质文书在字体,字号,格式上,编号须严格按照发文标准执行。

1.10.2 通知和文书应采用公司LOGO、相关图片及信函抬头纸。1.10.3 紧急通知须上级领导审批。1.10.4节假日常规通知须提前三天发布。1.11行政成本控制、供应商定期评估及修正 1.11.1定期进行评估各类行政消耗品。

1.11.2针对过时的、不符合实际、可整合的采购或者租赁,及时修正。1.11.3每年进行一次供应商年度评估,在服务、送货、产品、价格、执照等方面综合评估结果较差的供应商,须及时更换。1.12 公司着装佩戴要求

1.12.1 上班应穿着较正式或商务休闲服装。

1.12.2忌短裤、拖鞋、短透露紧女士服装、彩色美瞳、鲜艳染发、夸张首饰。

1.12.3 会议场合男士穿着西服,女士穿着较正式服装。1.12.4 佩戴胸牌。2.管理控制

2.1 前台服务态度、保密工作。

2.2 加强各类办公用品成本控制,闲置用品回收再利用。2.3 行政行文规范。

2.4 时刻检查公共区域环境、各工位环境、单独办公室、会议室环境,保持干净、整齐,忌灰尘,布置人性化,体现良好的企业文化,人文关怀。3.监督办法

3.1 按月或季度走访、电话、邮件、提供照片等方式抽查。3.2重点检查管理控制中提到的各方面重点。

3.3 未按管理控制重点执行或执行不全面的,总部行政提出修正意见,跟踪督促工作改进情况,直至完成。

三、制度及人员管理 1.总部标准

1.1行政制度修订,岗位流程修订

1.1.1 行政制度须及时更新,根据办公场地的变化、办公的合理性、实际问题等进行修订制度。

1.1.2 根据行政人员变化、个人能力方向等方面适时修订各行政岗位流程内容。

1.2行政人员定期培训

1.2.1 小型会议每月一次,提出问题,讨论解决,应用在实际工作中。1.2.2 在工作中,行政经理随时督查、指导各个岗位人员。1.3保洁管理

1.3.1 保洁员文明服务、听从上级领导指挥,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1.3.2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时间不干私活。

1.3.3保洁员发现办公区异常现象,如跑水、电线裸露和设备损坏、拾到财物等,及时报告行政经理。

1.3.4 妥善保管清洁工具和用品,不得丢失,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带回家中。

1.3.4细分保洁员各个时间段工作内容。

1.3.5 规范保洁员在清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操作。(高度、用电、设备、腐蚀等安全)1.3.6 行政人员随时检查办公区卫生。1.4考勤管理

1.4.1 查看打卡记录,做好员工休假、调休和请假记录,递交HR。2.管理控制

2.1 行政制度的合理性,实效性。2.2 监管保洁员 3.监督办法

3.1 按月或季度走访、电话、邮件、提供照片等方式抽查。3.2重点检查管理控制中提到的各方面重点。

3.3 未按管理控制重点执行或执行不全面的,总部行政提出修正意见,跟踪督促工作改进情况,直至完成。

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1.总部标准 1.1突发事件和投诉

1.1.1前台人员识别面孔,禁止陌生人随意走动工作区;突发重大事件,沉着应对,可疑陌生人须及时报主管。

1.1.2前台区域如有上门投诉或者大声吵闹者,前台人员须安排到会议室,不可旁观,并及时报主管。1.2电器、电路 1.2.1所有工作场所的电器设备设施,由行政和IT部门指定工程技术人员操作。未经指定的员工,请不要随意操作上述设备设施。1.2.2选用国家认可的安全设备。

1.2.3任何员工不得随意在工作场所內拉接电线和使用电器。公共区域电器按正规操作方法使用。

1.2.4对工作区內的电器设备、线路有安全怀疑或设备发生故障,请立即报告行政。

1.2.5 针对饮水机及其他设备,不得无料空转。或关闭电源,或补充水源。

1.3消防通道和消防演习

1.3.1 必须遵守大厦物业消防通道安排,务必保持消防通道通畅,保持消防栓区域没有堆积物。

1.3.2禁止将消防门上锁,均采用门禁卡。

1.3.3每季度或每半年组织消防逃生要点并消防演习一次,不得拖延或取消消防演习。

1.3.4定期消防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宣传消防栓和灭火器的使用,防火知识,电器危险须知。

1.3.5负责对消防器材的配置、保养维护、定期更新过期消防栓。1.3.6设置明显的行进方向标志,夜间照明良好。消防门能顺利开启。1.3.7如遇火灾,按平时消防演练逃生,并在安全地带拨打119。1.4钥匙管理 1.4.1 对总部所有钥匙备份1-2份,按部门或者特殊性质进行编号、粘贴标签,并建立总部钥匙存放柜,由行政中心专人进行日常管理。1.4.2 各部门文件柜钥匙、领导办公室钥匙、专人负责钥匙由行政中心确定各自负责人进行管理,在行政中心登记备案。未经行政中心同意,负责人不得私自交由他人保管和使用。

1.4.3领用、遗失、复制钥匙须进行邮件审批,待需求部门主管确认后,行政中心方可为其办理。

1.4.4公司员工因工作关系变动岗位或离职时,须将所有钥匙交行政中心行政助理点验收回。

1.4.5 各部门如有钥匙遗失或破损,须立即向行政中心报告。

1.4.8其他任何部门、员工均不得私自复制总部钥匙,违规操作者须承担后 1.5门禁卡/胸卡管理

1.5.1员工领取门禁卡后,请在卡上填写个人信息和粘贴照片。

1.5.2员工在公司工作场所内,必须佩戴门禁卡。卡应该用挂绳挂在胸前的位置,以易于辨识。同时,佩戴门禁卡在火灾发生时,方便刷开大门逃生。

1.5.3任何员工在丢失门禁卡后,必须立即向IT及行政部报告,同时申请补做。

1.5.4任何员工不得将门禁卡借给别人使用。

1.5.5任何员工发现未戴门禁卡的人员,应该主动询问,或报告行政,并防止无卡的人员尾随进入工作场所。1.5.6所有申领过门禁卡的员工在离职时,必须将以上物品归还。未归还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1.5.7由于离职人员非法持有在职员工门禁卡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该在职人员承担,公司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1.6下班及假日前安全检查

1.6.1 每天下班前和节假日前,行政人员须环走办公区一圈,关闭空调、照明、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饮水机、茶水间、卫生间的电源和水源。如有加班人员,须提示加班人员自行关闭相应电源和大门。

1.6.2假日前,须在公司大门内外,贴出放假安全通知并写明假期紧急联系人。2.管理控制

2.1突发或投诉事件,须移到会议室处理,且勿在前台开放区域处理。2.2 电器和线路隐患,须经常查看,一定要引起重视。2.3每季度或每半年组织消防逃生要点并消防演习一次。3.监督办法

3.1 按月或季度走访、电话、邮件、提供照片等方式抽查。3.2重点检查管理控制中提到的各方面重点。

3.3 未按管理控制重点执行或执行不全面的,总部行政提出修正意见,跟踪督促工作改进情况,直至完成。

五、组织活动及会议 1.总部标准 1.1活动

1.1.1根据活动预算组织活动,不得超出预算范围,不得铺张浪费。1.1.2根据活动主题选择恰当的活动场所。

1.1.3 在活动中,组织人、物、交通时,需要严谨、安全、准确,交通路线长的活动,需要给员工购买交通保险。

1.1.4活动后可循环使用物品须回收。

1.1.5 活动采用的供应商须为正规公司,有效的经营执照。1.6活动结束后,尽快做好财务核销工作。1.2会议

1.2.1根据活动预算组织活动,不得超出预算范围,不得铺张浪费。1.2.2 优先选择协议酒店或场地租赁商。1.2.3 会议期间,禁止员工随意消费。

1.2.4会议配备须完善,大型会议时,行政须提前入住会场。1.2.5活动结束后,尽快做好财务核销工作。2.管理控制

2.1活动和会议须严格按预算执行。2.2 活动和会议提前准备周全。3.监督办法

3.1 按月或季度走访、电话、邮件、提供照片等方式抽查。3.2重点检查管理控制中提到的各方面重点。

3.3 未按管理控制重点执行或执行不全面的,总部行政提出修正意见,跟踪督促工作改进情况,直至完成。

六、车辆管理 1.总部标准 1.1司机工作职责

1.1.1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道路限行规定,安全驾车,听从派车调遣,遵守集团车辆服务规章制度,违法交通规定,司机责任自负。1.1.2爱岗敬业,树立为集团服务的思想,热情周到服务,严格遵守保密守则。

1.1.3精心爱护车辆,注意车内外清洁卫生,保持良好车容。1.1.4严禁公车私用,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1.1.5不擅离工作岗位,及时上报出车时间和使用车辆情况。1.1.6及时上报和补充行车所需的材料、物品,并负责保养和维修。1.1.7保管好车内各种配置、各种证件、随车工具。

1.1.8定期学习安全知识和参加礼仪培训,按时上报行车记录等信息。1.1.9负责车辆的年检、税费交纳,车管手续,档案保管、统计车辆各项数据等工作。

1.1.10用车做到三检:

⑴出车前检查:①机油油位 ②油箱油位 ③仪表台故障灯④轮胎⑤玻璃水⑥携带两证

⑵行车中检查:在行驶中常发现车辆问题,及时排查并汇报上级。⑶收车后检查:每次任务收车时记录公里数,填好出车记录表,打扫车内卫生(内室、外观、后备箱)并按指定地点指定车位停放车辆。1.1.11每次完成出车任务时,将车辆内外打扫干净,然后把车钥匙放回存放处。

1.1.12司机完成任务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集团车位上,无特殊情况时严禁将车开回家。若早六点至早八点发车、晚九点至晚十点半点收车及节假日有出车任务,司机可以打的取车或回家。以下特殊情况可以将车开回家:①早晚都有出车任务;②早六点以前出车,晚十半点以后收车;另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家附近正规停车场内; 1.2.车辆会议

1.2.1根据司机出车情况,争取每周/月召开一次会议,检查落实派车完成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查找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1.2.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针对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违章等方面进行总结,充分听取司机的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2.3每年与司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1.3 绩效考核

(1)事故类 :一次事故且为主要责任的,季度绩效考核减1分;次要责任的,季度考核减0.5分;违章扣1分。

(2)服务类:收到一个员工合理投诉,经调查属实,季度考核中减1分。(3)检查类:检查车辆卫生、保养、零件及配备品时,发现一项不合格,季度考核减1分。1.4奖惩制度

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违章的;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年终时给予司机一次性现金奖励500元。1.5调派车辆原则

1.5.1用车人员填写派车单,经主管批准后,司机出车。专职司机可根据领导情况,自行出车。

1.5.2保证高层领导用车,紧急突发事务用车。1.5.3员工用车按预约顺序调派车辆。

1.5.4突发增派用车或无派车单情况,经主管批准后,司机出车,任务完成时做好记录。1.6车辆财务管理

1.6.1司机购买车辆、维修车辆、保养、保险、各类充值卡须上级审批。1.6.2购买、维修、保养、保险车辆时,须到正规4S店和品牌保险公司,禁止去其他修理车或供应商,否则不给予报销。1.6.3设置油卡、ETC卡、停车卡、洗车卡须能随时查到具体记录,车辆负责经理须定期检查记录,问题车辆或司机给予严肃处理。1.6.4司机加班表及其他补助表,填写真实、准确。2.管理控制

2.1司机须遵守交通法和公司车辆制度,安全第一。

2.2定期调研司机的服务满意度,问题频发司机给予指导或辞退。2.3严格控制司机财务报销。3.监督办法

3.1 按月或季度走访、电话、邮件、提供照片等方式抽查。3.2重点检查管理控制中提到的各方面重点。

3.3 未按管理控制重点执行或执行不全面的,总部行政提出修正意见,跟踪督促工作改进情况,直至完成。

七、福利采购和发放 1.总部标准

1.1福利采购按预算执行。

1.2 选择批发采购商或固定采购商,一件商品要几家评估价格,选择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1.3 采购数量与HR统计的员工名单人数相符。个别情况,可采取少量机动。1.4 根据财务进度,应提前半个月组织安排,提前发放。2.管理控制 2.1 严格控制预算。

2.2 几家供应商评估价格,选择最低价格供应商。3.监督办法

3.1 按月或季度走访、电话、邮件、提供照片等方式抽查。3.2重点检查管理控制中提到的各方面重点。

3.3 未按管理控制重点执行或执行不全面的,总部行政提出修正意见,跟踪督促工作改进情况,直至完成。

第二篇:行政部工作管理标准

5.行政部工作管理标准

5.1校长办公室工作管理标准

协助校长、副校长处理有关事务;根据校长、副校长要求,督办有关事项; 负责起草学校工作规划、计划、决议、领导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 开展有关调查研究,为学校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负责办理全校行政公文;

负责协调学校重大活动的举办和重要会议安排;

负责校友会、校董会、教育基金会、校法制办日常工作; 负责学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上报;

负责学校印章、校行政领导公用签名章及学校其它重要印证的使用管理; 负责群众信访接待工作;处理校领导交办的其它行政事务

5.2监察处、审计处工作管理标准

依照党章及党内其他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对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学校管辖的对象进行保护、监督、惩处、教育的职能,完成党章规定的党内纪律检查的三大任务和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执法监察的基本任务;

依法受理本级纪委管辖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案件及对本级纪委和监察部门所作的处分决定或处理结论不服的申诉案件,保障党员和教职员工的民主权利,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法令在本校的贯彻执行。

5.3人事处工作管理标准

落实学校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定; 研究制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 学校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 国家高层次人才专项的申报;

组织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的申报与评审; 博士后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 新教师补充及各类人才调入与引进; 高层次人才服务; 特殊人才延聘;

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

人事数据信息的统计和研究分析。

5.4学生工作处工作管理标准

负责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留学生、成人教育脱产班本专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负责编制本科生工作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研究制定学生教育管理条例和学生工作干部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科生的日常管理和奖惩工作;

负责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奖助学金的评定及勤工助学等工作;

负责本科生对外交流的部分工作;

负责本科生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优;

负责组织实施本科生(含华侨、台港澳地区学生)的招生工作;

协同纪委、监察部门,开展本科生新生复查工作;

配合组织部,做好学生党建工作;

配合校团委,开展本科生社会实践组织工作;

配合人武部,开展本科生军训工作;

配合人事部门,指导各院系开展学生工作干部的选拔、配备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优秀本科生保送研究生的政策制定、选拔与认定工作;

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全校性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

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5校友办公室工作管理标准

全面负责学院校友工作;

加强母校与校友的联系,密切母校与校友的情感,建立起学院校友工作的长效机制; 制定《江西财经大学校友理事会章程》,建立江西财经大学校友理事会,推进班级校友联络员制度;

广泛收集校友的资料和信息,建立和完善“江西财经大学校友信息库”;

大力宣传校友活动动态和先进事迹,为校友发展搭建平台;

募集和接受校友的捐赠与资助,创造条件建立校友基金;

建立、维护、更新江西财经大学校友办网页;

组织和开展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各种联谊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友回访母校的接待和服务工作;

充分开发和利用好校友的社会资源优势,配合与支持学校其他部门的工作,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为校友提供力所能及的优质服务。

5.6教务处工作管理标准

5.6.1教务行政管理

负责专业、课程建设工作。拟订全院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结构调整方案。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申报、专业建设和专业结构调整工作。拟订全院课程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办法,重点、精品课程的申报、评估检查与验收;

负责人才培养计划管理。组织制(修)订人才培养计划和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督导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

负责教学质量管理。研究教学现状,制(修)订教学质量管理监控考评体系;组织实施各类教学检查评估、教学竞赛、评优、试卷抽查、题库建设。

负责教学运行管理。依照人才培养计划下达教学任务,实施排课,教学调度; 负责各类教学规章制度建设。拟订各类教学管理文件,严格执行和督导检查。

5.6.2实践教学管理

负责实践教学管理。组织制(修)订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计划、大纲等各类基本文件,组织协调实践教学运行,负责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负责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制(修)订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及有关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与执行;

负责全院实践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审核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配置计划,协助国资处等部门,组织落实;

负责校语委办工作。组织实施师范技能水平测试; 负责实践教学经费预算、审核与管理工作。

5.6.3考试与学籍管理

负责校内外各级各类考试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全日制在校生的学籍、学位管理以及学生证、毕业证和学位证书、辅修专业证书管理;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实施对学生的处分及学籍异动处理; 负责考试改革研究、学籍制度建设。

5.6.4教材建设与管理

负责教材征订、发放工作; 负责学生教材费的结算;

负责自编教材含教辅材料的立项申报、审批出版等工作及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教材研究与教材管理制度建设。

5.6.5其它工作

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教务文书、档案工作;

配合人事处实施师资队伍建设;

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根据上 级教学行政部门的指示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教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助学校分管领导做好教学业务经费预算工作。制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案;

组织召开教学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教学工作,讨论教学工作有关问题。召开各类教学座谈会,了解收集对教学建设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及时汇报教学工作有关问题; 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5.7研究生院工作管理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目标、方针政策、科技发展和社会需要,研究制订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组织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参与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发展问题的决策,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

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日常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组织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

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做好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组织各相关开课单位做好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的开课和考核工作,组织各学院做好各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建设和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工作;

参与制订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学位点和各类专业学位的申报、建设、管理,组织招生专业的确定及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办理有关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审核和授予事宜; 负责学校研究生政治思想工作和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派遣工作;

对校内各学院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参与确定学校涉及研究生教育的经费预算、建设项目、研究生教学和管理人员编制,负责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及使用的宏观协调,合理分配和使用有关教育资源;

拓展国际和国内研究生教育协作空间,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招收境外研究生工作;

承担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5.8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工作管理标准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及港澳台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及时、正确地处理好涉外事务。负责草拟学校有关外事及港澳台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报请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学校因公出访、教工赴境外学习交流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计划,并做好对外联络和准备工作的落实;

负责学校申请因公短期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培训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材料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统筹管理外事接待工作,做好重要来访外宾的组织接待工作,统筹安排校领导外事活动; 根据学校审定的国际学术会议计划,协助办理报批手续及落实与会议有关的涉外工作,包括负责办理参会的国(境)外专家、学者入境手续等;

负责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的拟订;负责对全校聘请外国专家计划的制定、拟聘专家材料的审核、报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专家的签证、居留、延聘等手续,制定与外国专家所签合同并监督履行和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联络并办理学校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报批手续;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5.9财务处工作管理标准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强化预算管理;

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贷款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5.10后勤保障处

掌握学校后勤设施基本情况,合理配置校园资源与后勤资产,结合学校发展决策,提出

学校后勤服务需求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服务要求及学校财政预算,制定后勤主要服务项目计划,代表学校与服务单位(乙方)签订服务合同并监控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

负责校园经营服务准入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组织开展餐饮、服务和零售行业的准入评审与年审工作;

负责校园环境、文化景观、生活服务设施等管理工作,负责爱卫会、绿委会工作;负责校内水电的抢修管理工作、防汛防台和迎峰度夏工作; 负责全校水电煤的管理及全校水电费的抄收工作,学校能源使用政策和节能措施的制定,推进节能管理;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 代表学校对外协调后勤与上级行政部门、地方政府的关系;对内协调学校管理中涉及的后勤服务工作。

5.11保卫处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和良好的治安秩序;

积极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预防和制止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协助国家安全部门搞好国家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情报信息队伍,做好各类情报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强阵地控制,做好“法轮功”痴迷者的控制和教育转化工作,及时调解、处置不安定因素和闹事苗头,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侦破政治案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人士的安全保卫工作和科研保密工作,防止失、泄、窃密事件发生。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监控,发现有害信息及时上报、处置;

加强对外籍人员、及重要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和安全保密教育工作;

认真执行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抓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明确二级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加强“以防为主”的治安管理工作方针。加强治安安全防范,尤其是加大技术防范力度,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落实值班、警卫、巡逻、守候等工作,力抓现行,坚持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降低发案率。同时对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负责校园内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61号令(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建立建全各级消防组织。坚持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技能培训工作,保证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完好。严查火险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负责校园内常住集体户口的协管工作。办理新生入学、毕业生派遣的户口迁移及农转非、非转非户口的申报工作;

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重点人口要建档立制,落实帮教力量; 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改善校园交通秩序。

5.12校园建设处

5.12.1处办公室

负责本处公文处理、信息、网络、车辆及对内外联系等工作;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立项、消防验收等报建手续,负责做好基建档案、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5.12.2基建管理科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委托设计、设计变更手续及组织图纸会审工作;负责工程现场管理、隐蔽工程签证、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等工作。

5.12.3造价管理科

负责基建工程委托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作;负责维修工程标底编制工作;负责做好工程项目决算审核工作,参加工程签证工作。

5.12.4招标管理科

负责组织基建、维修工程、物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办理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有关手续;负责政府采购申报工作;负责基建配套材料认价工作。

5.13资产管理处

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负责学校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办理学校资产的托管、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收集、整理、核算房产相关数据。负责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的日常管理;

负责监控学校土地、房产的增值和保值,监管学校各类房产的使用情况;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和验收,协调产权纠纷;

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库的建设和维护;参与学校资产购建、招标,代表学校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按时制送报表;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

5.14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职工的各项方针政策;

认真做好离退休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离退休职工队伍的稳定;

协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全面落实离退休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 负责离退休职工活动场所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组织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以及离休职工的健康休养和参观、考察等活动;

深入基层听取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

继续发挥老同志的余热,组织离退休人员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认真做好困难、生病离退休职工的家访、慰问、助困等工作; 协助学校关工委做好关心下一代的工作;

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离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处理离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

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15招生就业处

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负责普通本专科的就业工作; 组织、协调全校的招生就业工作;

指导各独立学院和校外二级学院开展招生就业工作。

5.16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

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各类管理条例的制定。

负责组织实施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及评估考核。负责博士后招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进行博士后招收宣传工作 负责办理博士后进、(退)出站手续,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档案接受转递。协助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检查督促博士后完成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进站博士后住房、经费、后勤保障等相关待遇。

组织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基金和特别资助)的组织申报工作,博士后科学基金评审专家推荐工作。

加强与企业工作站的联系与合作,开展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的进、出站及协议的签订工作。

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上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在校博士后参加各类地方企业科技服务活动。

建设和维护博士后网站,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篇: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2008-04-02 10:33 阅读次数:

(2007年7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狮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效能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法自主决定,或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以及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不能实行有效管理时,方可考虑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涉密事项除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平等对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得有歧视行为。

第五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审批,谁负责”。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废止

第七条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的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地方事务管理的需要,设定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第八条

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评估。

设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应当事前进行广泛调查,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九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废止:

(一)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文件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不适合再保留的;

(三)原实行数量限制,但目前已经不再使用数量管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的;

(四)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设定机关应定期进行评估,在5年内未作评估的;

(五)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需要制订后续管理办法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制订后续管理办法,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制订申报计划,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第三章

行政审批的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应建立牵头办理制度,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和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依法需要由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由本级政府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审机关统一受理,并由受理机关将有关信息资料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对面向企业、面向公众且行政审批业务较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有关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的,审批机关应作出说明并提供咨询服务。

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的格式文本。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要求,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服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服务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审批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按规定职责和权限受理申请:

(一)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审批机关能够当场对申请作出是否准许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资料及其他事项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告知凭证;

(三)对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二节

审查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和决策机制。

审批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应当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按照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审批机关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办理行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需要对行政审批申请作实地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准许决定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

第二十二条

需要实地核查才能作出是否准许的行政审批,审批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核查,暂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明确整改内容,并约定复查时间。实地核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留档存查。

第二十三条

对有数量限制而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的行政审批,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则上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的数额,以接受查询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审批机关必须采取集体审查的形式办理:

(一)重大或情况复杂的;

(二)自由裁量权较大的;

(三)批准人认为需要提请集体审查的;

(四)行政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审查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查的。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集体审查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需要实施联合审查的行政审批,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主审机关负责联合审查全过程的组织、协调以及事项的办理工作。具体的审查方式和程序由联合审查的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听证、咨询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利害相关人;审批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三节

期限与告知

第二十九条

对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期限,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对审核、核准类的事项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批类的事项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需通过调查、听证、咨询和招标、拍卖、鉴定及专家评审等方式来决定的事项,组织调查、听证会、咨询会和招标、拍卖、鉴定及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需实行联合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将书面回复送达申请人,同时列明不予准许的理由、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必须对审批过程中需要存查的事项进行记录,并归档存查。

第四章

行政审批收费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审批机关实施和监督行政许可,不得收取包括格式文本、宣传资料、咨询等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超出许可收费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实施和监督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不得收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对涉及面广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准许,审批机关不得擅自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收取行政审批费用。

第五章

行政审批公开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都必须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审批机关应当与其他机关共享有关行政审批信息,提高办事效能。

第三十八条

行政审批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应当遵守的行政审批规定;

(二)依法被授权履行行政审批的组织获得授权的法定文书;

(三)行政审批的名称、依据、内容、对象和条件;

(四)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的数额;

(五)申请人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申请办法;

(七)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操作规程;

(八)行政审批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九)行政审批的办结期限;

(十)行政审批结果;

(十一)行政审批的举报、投诉方式;

(十二)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

(十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公开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编印小册子或申请须知等,供申请人取阅;

(二)设立和公开查询电话,供申请人查询;

(三)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等办公场所公布相关信息;

(四)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

(五)设立网站,供申请人上网查询;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六章

行政审批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同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监督工作。各级政府部门的内设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监督工作。各级监察机关或机构要健全监督形式,逐步建立和健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在行政审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追究责任。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设立的审查,并对实施行政审批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及违规审批应负的责任,制订对违反规定行为调查处理的意见、办法等。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审批机关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回复、信访、社会咨询和行政审批信息发布等制度。审批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不当行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和减少损害程度。

第七章

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行政审批责任是指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危害或者损害国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就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及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为,依据各自的行政审批职责,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人员,是指本办法第二十条所称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中,对其具体承办或审核的行政审批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对行政审批行为及造成的损害起直接作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审核人采纳承办人的错误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与承办人均为直接责任人员。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为直接责任人员。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为直接责任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本办法第二十条所称的批准人中,对直接分管的行政审批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对行政审批行为及造成的损害起决定性作用,应当承担直接主管责任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员。

行政审批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主持人为直接领导责任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申请人需补充、更正的材料和相关事项不一次性告知的;

(五)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行政审批的;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有关信息的;

(七)对经法定程序认定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撤销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实施监督检查,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其他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四十九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审批的;

(二)继续执行国家、本省及当地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审批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七)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决定,但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决定的;

(九)要求申请人购买、使用指定产品、设备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擅自收取或不按规定收取费用或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收取的费用的;

(十一)其他渎职、失职,损害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条

被调查的审批机关和行政审批责任人必须向调查机关及调查人员就行政审批行为如实作出陈述,并有权提出申辩。

行政审批责任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对申请人通过伪造材料、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行政审批准许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原有的行政审批决定。

第五十二条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四项制度监督办法

天山一中“四项制度”监督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使 “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和产权交易”四项制度,事前申报事后监督特推行此办法:

第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前实行招标投标告知制度,办理告知事宜。招标人应向监察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不需履行计划审批的工程项目,应提供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3)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核准)手续;(4)资金落实的证明(一年内竣工的不少于50%,其它的不少于30%)。

2、公路工程:(1)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3)项目法人(招标人)依法有效,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证明。

3、水利工程:(1)招标人依法有效;(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投资计划已经安排;(4)监理单位已确定;(5)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6)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确定。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1、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受理招标投标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2、招标投标组织人员是否严格依法行政。

3、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依法应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4、各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当地有形市场,依法操作。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业主是否按要求实行了告知、按规定程序组织了招标。

四、主要监督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及合同签订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1、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的监督

重点监督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文件的要求,是否明确预审后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有无防止和控制串标、围标行为的规定内容。资格预审是否对投标单位的基本要求和强制性、符合性规定进行审核,是否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入围。

2、标底编制的监督

重点监督编标纪律是否严格,是否随机抽取具有达到资质条件编制标底单位做标底。公路工程标底编制汇总由专家单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

3、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 重点监督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运作是否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是否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单位保证金是否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的组建是否合法,评标过程是否严肃,评标过程是否封闭、保密、公正等。公路工程应注意是否合法组成清标小组,对需澄清、询问的问题是否通知投标单位,省级专家评委是否对清标小组清标内容进行复核。

4、中标合同订立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确定中标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五、开展事后监督和执法监察

施工合同签订后,是否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施工变更、增加工程量是否合法、符合规定,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工程资金走向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施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防止投标单位的违规转包行为、项目经理多头挂名行为等。公开招标工程经审计后的决算,要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对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上饶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财政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交材料

1、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出让的产权必须清晰。国有产权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界定。

2、出资人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文件。

出让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应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出让集体产权,应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

3、资产评估书。出让的产权,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4、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审核表。

5、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2、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即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现场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应在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报刊上刊登,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其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开挂牌公布期限不少于15天。产权交割应在一年内完成。

3、产权出让是否明确出让底价。国有产权出让价格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评估值90%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集体产权出让底价低于评估价值或者所有者授权范围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4、国有产权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的,是否存在经营管理者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财务审计、离职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是否自卖自买产权;是否有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5、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私下交易、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资产以及其它致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为。

6、经纪会员否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进行交易。

7、产权交易的成交价及成交合同要报监察部门备案。交易资金没有付清的,不得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8、对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监 督 办 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拍挂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拍挂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来源证明;

2、政府用地批文;

3、建设规划用地书;

4、国土局局长办公会议用地纪要;

5、土地评估报告;

6、出让方案。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公告发布是否在告知后进行,公告发布是否在市本级以上报刊媒体发布,其内容是否准确、全面,公告是否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个工作日发布。

2、挂牌时间是否达到10个工作日。

3、以拍卖形式出让的,竞买人是否在三人以上,竞价不得低于底价。

4、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是否经过资格审查,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5、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6、投标竞买人是否存在互相串通、压低报价、排挤其他申请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8、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否符合规定,受让人是否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9、是否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经营性土地出让及违法违纪问题。

10、成交后土地出让金的到位情况,每月底报监察部门备案;对违约者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11、对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 政府采购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上饶市本级政府货物采购实施细则》、《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违纪违规处罚暂行办法》、《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采购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1、采购人加盖公章的采购申请;

2、财政业务科室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

3、政府采购办的批转意见;

4、采购方式确认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事项,采购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机构执行法律、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1)采购方式:根据采购种类、品目、数量和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中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特殊采购可采用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2)采购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均应按照各自规定程序进行,其中:公开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期为20天。

4、部门采购的,采购人是否按照规定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并及时将采购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5、每月5日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向监察部门报送上月集中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政府采购价、节约率等资料。

6、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篇:四项制度监督办法

“四项制度”监督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前实行招标投标告知制度,办理告知事宜。招标人应向监察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不需履行计划审批的工程项目,应提供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3)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核准)手续;(4)资金落实的证明(一年内竣工的不少于50%,其它的不少于30%)。

2、公路工程:(1)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3)项目法人(招标人)依法有效,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证明。

3、水利工程:(1)招标人依法有效;(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投资计划已经安排;(4)监理单位已确定;(5)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6)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确定。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1、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受理招标投标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2、招标投标组织人员是否严格依法行政。

3、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依法应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4、各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当地有形市场,依法操作。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业主是否按要求实行了告知、按规定程序组织了招标。

四、主要监督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及合同签订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1、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的监督 重点监督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文件的要求,是否明确预审后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有无防止和控制串标、围标行为的规定内容。资格预审是否对投标单位的基本要求和强制性、符合性规定进行审核,是否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入围。

2、标底编制的监督

重点监督编标纪律是否严格,是否随机抽取具有达到资质条件编制标底单位做标底。公路工程标底编制汇总由专家单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

3、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 重点监督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运作是否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是否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单位保证金是否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的组建是否合法,评标过程是否严肃,评标过程是否封闭、保密、公正等。公路工程应注意是否合法组成清标小组,对需澄清、询问的问题是否通知投标单位,省级专家评委是否对清标小组清标内容进行复核。

4、中标合同订立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确定中标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五、开展事后监督和执法监察

施工合同签订后,是否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施工变更、增加工程量是否合法、符合规定,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工程资金走向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施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防止投标单位的违规转包行为、项目经理多头挂名行为等。公开招标工程经审计后的决算,要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对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上饶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财政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交材料

1、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出让的产权必须清晰。国有产权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界定。

2、出资人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文件。出让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应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出让集体产权,应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

3、资产评估书。出让的产权,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4、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审核表。

5、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2、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即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现场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应在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报刊上刊登,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其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开挂牌公布期限不少于15天。产权交割应在一年内完成。

3、产权出让是否明确出让底价。国有产权出让价格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评估值90%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集体产权出让底价低于评估价值或者所有者授权范围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4、国有产权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的,是否存在经营管理者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财务审计、离职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是否自卖自买产权;是否有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5、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私下交易、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资产以及其它致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为。

6、经纪会员否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进行交易。

7、产权交易的成交价及成交合同要报监察部门备案。交易资金没有付清的,不得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8、对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监 督 办 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拍挂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拍挂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来源证明;

2、政府用地批文;

3、建设规划用地书;

4、国土局局长办公会议用地纪要;

5、土地评估报告;

6、出让方案。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公告发布是否在告知后进行,公告发布是否在市本级以上报刊媒体发布,其内容是否准确、全面,公告是否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个工作日发布。

2、挂牌时间是否达到10个工作日。

3、以拍卖形式出让的,竞买人是否在三人以上,竞价不得低于底价。

4、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是否经过资格审查,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5、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6、投标竞买人是否存在互相串通、压低报价、排挤其他申请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8、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否符合规定,受让人是否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9、是否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经营性土地出让及违法违纪问题。

10、成交后土地出让金的到位情况,每月底报监察部门备案;对违约者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11、对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上饶市本级政府货物采购实施细则》、《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违纪违规处罚暂行办法》、《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采购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1、采购人加盖公章的采购申请;

2、财政业务科室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

3、政府采购办的批转意见;

4、采购方式确认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事项,采购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机构执行法律、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1)采购方式:根据采购种类、品目、数量和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中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特殊采购可采用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采购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均应按照各自规定程序进行,其中:公开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期为20天。

4、部门采购的,采购人是否按照规定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并及时将采购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5、每月5日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向监察部门报送上月集中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政府采购价、节约率等资料。

6、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行政支持部制度标准、管理控制与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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