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浅析
【摘要】湖北省低保政策在政策完善、管理规范、资金到位等多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保障对象的管理、标准的指定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本文针对不足提出了解决的途径,以完善低保制度,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誉为社会稳定的“最后一张安全网”,在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深化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各地党和政府以民为本,高度重视低保工作,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制定适宜的具体低保政策,湖北省自1997年就开始研究部署低保工作,其中武汉市低保工作的先进经验还以“武汉模式”在全国得以推广交流,到2008年10月,全省共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42.8万人,累计支出低保资金171181.6万元,月人均发放救助资金119元。
一、湖北省城市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1、切实保证低保资金预算稳定增长和有效落实
低保资金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款、资助,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到户。为切实保证低保对象能按时,足额领取低保补助金,湖北省一方面积极争取中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1999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仅为3557万元,随后四年翻番,2004年中央补助资金达到7.98亿元,绝对数占全国第2位。另一方面加大督办地方财政的投入力度,督促市、县两级政府按本级上年一般性财政预算收入的0.8%~1.5%比例安排低保预算。2002年,全省市县两级地方财政安排落实低保预算1.98亿元,2005年安排3.49亿元。平均每年增加5000万元,年均增长25%。省级财政从2001年安排1000万元,增加到2005年6163万元。为确保低保资金预算的落实,湖北省采取了诸多措施,如开展低保资金年度检查;以民、财两部门名义通报资金预算;资金补助安排与地方预算力度、到位程度和足额发放进度挂钩;按比例预留补助资金,经检查若预算不到位则扣拨或减拨预留资金。
2、保障规模稳中有降、保障标准稳定增长
近年来,湖北省各地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积极推行限期保障办法,健全低保对象“进出”机制,保障规模继续保持稳中有降的态势。到2007年全省累计清退不符合条件保障对象20万人次,保障人数比2006年底减少5万人。
随着政府低保预算资金的稳定增长和社会 经济 的 发展,2007年全省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160元,比去年底高22元。2006年全省低保资金累计支出133678万元,全年人月平均补助水平达77元。从表1可以看出湖北省低保动态管理成效显著,基本保证了城市低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日渐提高
规范化管理是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必然要求。自2003年来,湖北省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从城市低保待遇申请、审核、审批、发放各个环节入手,围绕保障对象申报审核程序化、审批过程公开化、资金发放社会化、对象管理动态化、档案管理标准化这一目标要求,全力推进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成效显著。
在申报审核程序化方面,各地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纠正单位集体申报做法,严格按照2004年印发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执行。在整个审批过程中为保证公开、公正的原则,湖北省实施“二次民主评议”、“三榜公式”,使整个过程完全公开化,尽力避免人情保、关系保,并接受社会群众监督,近年来,全省城市低保工作的信访量逐年下降,2006年全省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共计20847人次,比2005年下降了30.19%。经过各地市政府的不懈努力,湖北省城镇居民的低保制度已 总结 出了较多的成功经验。
二、当前低保工作存在的不足
1、难以做到“应保尽保”
由于低保资金有限,区、县级财政负担比例较高,而他们往往又是低保审批的部门,因此在审批中难免更加严格地控制领取人数,以减轻自身的财政负担,结果使得部分本应获得救助的贫困者领不到低保。再加上在城镇化和旧城市改造过程中农转非人口快速增加,使得“应保尽保”的目标难以实现。另外,在实施低保过程中,那些月收入在低保线和低保线1.5倍之间的低保边缘居民,按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医疗、教育、住房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生活状况反而低于低保对象,致使这部分低保边缘人群被边缘化了。这部分人应不应该保,也成了城市低保工作的难题。
2、低保对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家庭人均月收入是目前实施低保的主要衡量标准,低保在核算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基础上对救助对象实行差额补助。但随着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和家庭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就业和隐性收入问题成为低保审批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难题。另外,一旦享受低保,就能在子女上学、生病就医、廉租房等方面得到优惠。因此,要想让低保对象主动退出低保,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有的是隐瞒就业收入,有的干脆不愿就业,坐享低保。低保制度中的差额补助办法,即低保家庭多挣1元钱,就会少得到1元钱的救助。使一些收入处于保障标准边缘的人员不愿意去工作。
3、低保工作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低保工作人员待遇偏低,工作任务繁重。每个社区低保专干每月要负责新申请者的调查和初审以及低保户的上门工作,还要做大量的台帐、资料、报表,填写每户档案表格,任务极其繁重,但待遇较差,低保专干工作积极性始终不高,以至有些低保专干即使业务知识成熟,在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和入户调查时为了图省事也会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有的工作人员只要听说某低保户有房屋出租或隐性就业就不查收入取消其低保,引起低保户的极大不满。因此要求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中付诸人文关怀。
4、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在资金的实际发放过程中,缺乏 科学 的制度设计,一般是“一刀切”,没有区分有就业能力、能就业和再就业与无就业能力和不容易就业,这就不能很好地督促有劳动能力的人尽快找工作,致使个别低保对象产生了“低保不吃白不吃”的心理,出现了低保养懒汉现象;没有区分一口之家与两口、三口之家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不利于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分配的社会效用,不利于节省开支,不能对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起互补作用。由于低保预算资金与市县两级的支出水平有关,所以,各地区之间也存在低保资金标准不一,贫困市县低保标准越低的现象也使得低保制度有失公平。
三、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
1、加大财政支持,整合行政资源,实现低保工作系统化
对于贫困地区来说,地方财政状况差,低保资金严重欠缺势必导致低保户无法按时足额领到低保金。要避免由地方经济的差异造成低保工作无法落到实处的可行办法就是资金拨付源逐级上移直至省级财政,并保证此类资金的专款专用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地方经济的差异而给低保户造成的影响。同时,还要加大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除国家规定的行政职责外,各部门还要在技术上互相协调、互相支持。如建立城市低保人员的数据库,与工商、劳动、房管、市政、金融 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达到信息最广泛的传播、最有效的利用。还可以考虑合并民政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职能“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的效率”。
第二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路径探索
摘要:“城乡低保一体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消除制度性贫困,实现底线公平的必然要求;是突破改革瓶颈,促进低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新的形势下,城乡低保一体化具备了党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政策的支持、经济发展的扶助和制度运行的实践基础,应该在立法统一制度、搭建社区管理平台、筹建社会化保障基金的基础上,标准有别,分步实施。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底线公平;统筹城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是指在同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对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做出统筹规定,国家对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承担同样的国家义务,向不能满足自身或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城乡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1]。而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普遍存在的城乡二元差别,不仅将处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贫困人口排除在外,造成新的不平等,而且增加了行政和管理成本。因此,探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的路径,既有利于贫困群体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的必要性。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经济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具有现实必要性。
1.1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趋势。
统筹城乡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的“五个统筹”之一。新的形势下,统筹城乡发展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也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手段[2]。统筹城乡发展包括经济、社会、规划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筹城乡发展空间,实现城乡规划布局一体化;二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现产业分工一体化;三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实现城乡服务功能一体化;四是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实现城乡就业、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五是统筹城乡两个文明建设,实现城乡社会进步一体化[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是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实现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基础,也是保障城乡贫困群体基本生存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1.2消除制度性贫困,实现底线公平的必然要求。
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现底线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的禀赋和竞争机会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此,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不能保证竞争机会的公平,依靠市场机制也就很难达到结果的公平。近年来,中国的贫困差距持续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0.4,接近0.5。贫困差距加大的同时,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受到威胁,急需制度的保障。而社会救助制度是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制度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保障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维护其生存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农村居民不论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中还是在社会救助制度安排中都处于不利的地位,与城市居民在生存环境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形成制度性贫困。城乡低保一体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市场分配所不能兼顾的公平性问题,保证全体国民在制度的保障下实现基本的平等、公平。
1.3突破低保改革瓶颈,促进低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3年上海首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到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建立,再到各地城乡低保制度“扩面提标”工作的进行,低保制度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作为一项普遍有效的社会政策,城乡低保制度在保障贫困群体最低生活,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贫困问题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经过多年发展的低保制度仍然将城市和农村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实施,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分属两个不同的制度,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区别对待。这种城乡分割的低保制度在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程序、保障资金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不仅加剧了城乡差别,而且将处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城乡接合部农民排斥在外,造成城乡居民生存权益保障的不公平。在城乡统筹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低保制度自身的改革发展受到挑战,城乡低保一体化是弥补城乡低保差距,促进低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的可行性。
城乡低保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消除制度性贫困的重要机制,实现城乡低保制度的衔接已经具备政治、经济和制度基础。
2.1社会政策的支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专门针对贫困群体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也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项目[4]。实践已经证明低保制度在解决贫困群体的生存危机、遏制贫困规模的持续扩大、维护社会团结和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深得民心的社会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党中央提出坚持科学发展,就应该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5]。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发展既适应了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也具备了社会政策的依据,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2经济发展的扶助。
中国经济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积累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牢固基础。特别是2009年在世界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下,中国经济从容应对冲击,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7%;财政收入6.85万亿元,增长11.7%,为中国经济社
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6]。在经济发展的支持下,社会保障的投入不断增加,在2009年2906亿元的基础上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3185亿元,用于社会保障建设,各级政府也在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投入。而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的条件下,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改善,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城乡低保一体化不仅意味着保障范围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还意味保障资金的大幅增加。在课题组的调查研究中,基层管理人员反映的首要问题是资金问题,经济的快速发展则为实现低保制度的城乡一体化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条件。
2.3低保制度运行机制的基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多年的实践经验为城乡低保一体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城市居民低保制度经过发展已经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10年10月保障户数为1136.5万户,保障人数为2303万人;农村低保制度稳步迈进应保尽保,2010年10月保障户数为2459.5万户,保障人数为5106.1万人[7],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专门的管理机构已经设置,管理人员基本到位,在市县级民政部门,城乡低保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也已经实现统一。低保管理人员在保障标准的确定、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低保人员信息数据的管理以及保障资金的发放等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随着制度的顺利运行,城乡低保制度逐渐向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制度运行的实践经验,为城乡低保一体化提供了基础,但仍需要在城乡一体化的框架下实现城乡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甚至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下的统一。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的路径。
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在统一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权益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制度管理一体化、资金使用一体化、申领程序一体化、待遇发放一体化。
3.1立法统一制度设计。
城乡低保一体化应该在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立法统一制度的设计。目前城市低保的实施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而农村低保依据的是2007年《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已经滞后于制度的发展,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因此,应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机遇修改现有法律规范,或者出台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统一城乡低保制度的设计,建立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立法的基础上对低保制度的实施原则、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确定、申领程序、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进行统一的规定,打破城乡界限,将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所有社会成员纳入低保制度。
3.2搭建社区管理平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立法确立城乡统一制度的基础上,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建立统一机构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城乡低保制度的管理在市县级民政部门基本实现了统一制度、统一人员,差距主要体现在基层,因此低保制度需要搭建社区管理平台。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心在社区,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区,维护稳定的根基在社区[8],社区在低保对象的资格审查、数据信息管理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在社区一级设立社区服务中心作为统一办理城乡低保申请的机构,以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形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接受和办理贫困群体的低保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并协助做好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通过对社区低保对象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加强对低保对象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支出、人口状况、致贫原因的监察,做到严格入口畅通出口,实现动态管理……3.3筹建社会化保障基金。
资金是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如果资金不到位,社会救助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城乡低保一体化的有效实现需要设立财政支持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城乡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主要来自三方面,财政资金、福利彩票收入、社会慈善捐赠资金。实施低保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民政部门应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合理安排救助资金,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是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随着福利彩票筹措资金能力的增强,应该切出一部分用于补贴低保对象救助。此外,社会慈善捐款通过慈善劝募的方式吸纳来自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的捐赠,也是募集低保资金的一种途径。将政府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慈善捐款形成的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逐步达到省级统筹,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城乡贫困群体的生活。
3.4标准有别,分步实施。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低保制度一步到位的达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来说,财政能力难以承受,需要在制度统一的基础上,分步实施。城乡低保的一体化并不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完全同一化,体现在救助标准方面,不宜实行一刀切的完全统一标准,而应该在救助标准确定依据和方法统一的条件下,渐进式统一救助标准。否则,一刀切的标准会急剧增加财政负担,影响低保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9]。城乡低保标准的设定,应该首先统一救助标准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气)费用确定。救助标准确定方法统一基础上,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实行城乡有差别的救助标准,并分别逐步调整提高,最终达到城乡统一。
参考文献。
[1]林莉红,汪燕,最低生活保障权平等保护简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25.[2]郭振宗,山东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必然性及有效途径[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21.[3]向春玲。成都市城乡一体化实践的几点思考[J].城乡建设。2006(11):59.[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人民出版社,2008(10):248.[5]新华社。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EB/OL].(2010-10-19).[6]新华社。2010政府工作报告[EB/OL].(2010-3-15)http://.cn/policy/txt/2010-03/15/content_19612372.htm.[7]民政部。2010年10月民政事业统计月报[EB/OL].(2010-11-19)http://files2.mca.gov.cn/cws/201011/***79.htm.[8]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EB/OL].(2009-11-26)http:///gzdt/2009-11/26/content_1473425.htm.
第三篇:浅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人民生活质量整体得到很大提高,但仍有部分农村居民因各种原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实现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方面城乡困难群众同等待遇,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等有着重要的意
义。
首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真实体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是一项加强“三农”工作,逐步消除贫困、控制贫富分化、化解社会矛盾、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
其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是一个有力地推动,也是对人的基本生存、生活权利的尊重。
最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城市与农村,生产与生活,公平和效率有机的统一起来,反映了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日益得到贯彻落实,是我国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上开创的另一新局面。
总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第四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目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指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该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
编辑本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编辑本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实行严格规范,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包括:
(1)申请、审核和审批;
(2)民主公示;
(3)资金发放;
(4)动态管理。
第五篇:如何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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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窗口: 民政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上报件
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陕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凡持有本乡镇非农业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对象的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配偶为外地户口的,需提供婚姻证及其子女的出生证明。
3.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在职上岗职工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由发放养老金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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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需出具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重残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4.下岗职工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复印件,下岗时领取的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证明,提供所交养老保险收据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社区居委会如实填写《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享受低保资料齐全的人员及时进行认真调查,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保障金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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