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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70450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0 09:16: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事业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艺术表演团(队)、民办艺术学院(校)、老年文化大学、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民办图书馆(室)、民办博物馆(院)、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收藏馆(室)、民办艺术研究院(所)、民办文化网络中心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活动的非企业性社会组织。

二、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拟定需先经审查和登记机关预审同意,然后申办单位负责人应向文化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估算情况材料;

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

5、章程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7、与开展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它设施清单等。

三、文化局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对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文件及有关材料,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到民政局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向文化局提供《条例》规定的其它文件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营业性艺术演展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一、设置营业性文艺演展场所,设立营业性演展团体申办程序:

1、由场所或团体负责人向文化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⑴、设立申请书;

⑵、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⑶、负责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或镇乡政府同意申办的批文; ⑷、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⑸、按规定具备的开办资金验资证明;

⑹、场所(演展场所或演展团体的办公室、排练场)产权或使用证明; ⑺、开办活动所需器材设备清单;

⑻、申办演展场所需提供场所建筑图纸及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 ⑼、申办演展团体需提供演(职)员名单及有关艺(技)术水平的证明,经审查准予演出的节目单等。

2、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逐一审查完毕。

3、审查合格的演展场所,发给《营业性演展(场所)许可证》;审查合格的演展团体,发给《营业性演出(展览)许可证》。

4、申请人持《许可证》副本,到县工商行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民间交流演展活动

1、县外艺术表演(展览)团体(或个人)在本县境内举行演展活动,须于演展活动举行前三天,向文化局提供演展团体(或个人)所在地文化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性演(展)许可证》;演展节目材料;演展广告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或内江市文化行政机关(按不同要求)开具的演展介绍信等。经审查合格,由文化局向指定演出场所开出演展介绍信。

2、本县演展团体(或个人)在县内县外举办演展活动,凭本局颁发有效期内的《营业性演(展)许可证》,演展节目材料,演展广告稿,节目材料等,在本局办理到县内指定场所或出县演出介绍。

营业性新闻出版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一、营业性新闻出版活动指:

1、印刷经营活动(含各种报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封面等出版物印刷;各类商标标识、彩色包装合(袋)、纸(铁)质包装用品、产品广告宣传等包装装潢印刷;各式文件、资料、票证、图表等杂件印刷在内的排版、印刷、装订生产经营活动)。

2、复印、打印(影印)业经营活动。

3、图书、报刊杂志、年历等印刷出版物的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4、电脑软件,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图文及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复制、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文化行政机关在国家有关新闻出版事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控制要求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设立申请书(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内容等);

2、单位开办需提供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批准申请文件;个人开办提供所在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的证明材料;

3、组织章程(指设立印刷厂和电子出版物单位);

4、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专业技术证明;

5、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6、按规定设立印刷单位必须的设施设备(清单)证明,设立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资金使用证明,验资证明;

7、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求的其它证明。

四、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证明材料后,发给申请者《四川省新闻出版经营项目申报表》、《隆昌县新闻出版经营人员资格审查表》。印刷业及电子出版物经营项目报内江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审批合格的,颁发《印刷许可证》、《电子出版物许可证》;图书报刊和电脑打复印经营项目由县文化局审核。合格的,颁发《图书期刊零售、出租许可证》、《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持文化部门颁发的新闻出版经营项目许可证副本,依次到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

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指:

1、歌厅、舞厅、夜总会、迪吧、音乐酒(水)吧(咖啡屋)、卡拉OK厅(附设卡拉OK的茶座、餐厅)等;

2、电子游戏、台球、保龄球及其它游艺经营活动;

3、棋牌室(茶座),音乐旱冰场;

4、美术(含工艺品、艺术摄像摄影等)品经营;

5、各类文化艺术培训;

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

7、图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

8、对外文化交流中的经营活动;文化中介经营活动等;

二、文化行政机关在国家规定的娱乐业各门类总量控制、结构和布局规划要求范围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经营负责人姓名、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内容、场所地址面积、设施设备情况等);

2、单位开办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的证明;个人开办提供所在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的证明;

3、负责人身份证明、照片、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联系方式;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有规定要求项目的资金验资证明;

5、歌舞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须由申请者提供场地平面图、装饰装修图、电器线路图等资料,取得文化、公安、安办、工商等部门联合办公选点,现场验收后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证明材料之日后,发给《四川省文化经营项目申报表》、《隆昌县文化市场经营人员资格审查表》。30日内,逐一审核(电子游戏、录像放映按程序报市文化局审批;文物经营报省文物局审批)。审核合格的分别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许可证》、《文物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持文化局颁发的许可证,依次到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六、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经营场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营业性电影队申办程序

政策依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境内从事营业性放映的16毫米的电影队。

二、申请成立16毫米电影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县电影放映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放映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三)、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放映专业人员不少4人。其中,电影队队长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熟练的放映技术,有从事电影放映工作经验丙年以上。(四)、必须有一部以上的放映设备。(五)、有必需的放映流动资金。

三、凡申办16毫米电影队的法人代表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盖章后,向我县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即(隆昌县文化体育委员会文化办事业服)提出申办请求,事业股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四、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员许可证申办程序

政策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考核办理

一、《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员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属专业文艺团体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到文化局办理,属业余演员凭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证的书面材料向文化局申报。

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4张。

3、本人简历。

4、法规及专业考核。

(1)、法规考核必须合格(九十分以上)。

(2)、专业考核九十分以上为一等演员,八十分以上为二等演员,七十分以上为三等演员,六十分以上为四等演员,拟定为一等、二等的演员经省文化厅、市文化局组织复核发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考核并符合其它条件取得《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人员,在继续从事营业性演出期间,应一年一度接受文化局统一年审考核。

稽查执法程序

政策依据:国家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1、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2、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或非法活动,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记录要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或者现场封存证物或现场摄像、摄影、录音辅助取证)。

3、先行登记保存证物,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或《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物,扣押的非法财物等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不能私自占有占用或外传,按规定报批后统一处理。

4、稽查人员稽查发现问题时,应按“紧急程序”(当场封闭现场、查扣物证,紧急控制违法事态,通报公安等执法机关限制当事人等)和“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违章行为,稽查人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警告、罚款和处罚。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同时向受处罚者发出《现场处罚通知书》。处罚执行完毕三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5、须立案调查的案件,由文化市场稽查队填写《立案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重要案件应立即向局长汇报)。

6、案件调查中应收集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检查笔录;证人笔录;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录声、录像、摄影材料;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7、案件调查结束后,稽查队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或移送(认定当事人违反治安、工商、税收等管理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认定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领导审批后发出执法文书执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稽查队应将复议申请及有关案件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一并呈送分管局长,按复议程序进行。

8、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通知书》,《处罚决定通知书》首先以“直接方式”送达当事人,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和送达人应签字;如当事人拒收《处罚决定通知书》或拒不签字,按“留置送达”方式,请有关人到场,或由有关在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证明人签字盖章,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在,按“组织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处理。

9、罚款款项应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和扣押物品应开具罚没和扣押物品清单。

10、案件处理完毕后,文化稽查队要填写《结案报告》,报局长签字批准后结案。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文书、证据等立卷存档。

第二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和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和要求

1、由民政局核准名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2、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红头批复文件中必须载明:经审核,该组织为民办非营利性单位,具备成立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我部门同意做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A4纸打印,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

4、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及房本复印件);

5、最低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老年公寓不少于20万元),并提交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7、章程草案(民政局提供章程范本);

8、填写并提交统一印发的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内设机构备案表、章程核准表、印章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注意名称和组织类型(个体、法人、合伙)。

第三篇: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程序

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程序

第一步初审:

1、有业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许可证;

2、名称;

3、分类型;(法人、个体、合伙)

4、资产;(资金、物品等)

5、办公场所。

第二步举办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是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下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3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产权证明;如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

4体单位至少三万元,合伙单位需将资金情况公证)。且资金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

5、合伙单位中拟任负责人是指所有的合伙人。

(可参照示范文本,学校的到辽宁省教育网——民办教育——下载专区——民办教育示范本)

6(没有的可不填)

注:材料齐备后填写表格,以上均为一式三份。

第三步登记管理机关到实地考察是否与提交材料相符。

第四步符合条件的单位给开据办理代码证的证明,代码证办理后即可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出据刻印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需支出费用:公告费700元(晚报社四楼财务处)

联系电话:***6

沙河口区民政局

第四篇: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 文化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文化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十四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

(五)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第二十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

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3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检。

第二十一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文化行政部门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民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取投资回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三)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四)从事艺术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文化艺术作品展览馆(室);

(五)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六)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局是本市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文化局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统一协调,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共同指导、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北京市民政局及区、县民政局是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三)负责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符合文化艺术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四)最低开办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

(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办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万元)举办者应当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二)开办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下,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万元)举办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区县民政局办理登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能证明其非国有资产比例不低于总资产三分之二)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办者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者。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登记证书的,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按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登记。

第十一条 2001年前办理了事业单位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编制部门移交民政部门,并于2002年12月31日前,按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登记。

第十二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先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文化艺术服务活动应遵守《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文化行政部门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消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 月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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