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编 制 说 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2_]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特制定《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工作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提请关闭;
(八)移送司法机关;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为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没有授权或者委托执法机构。经归纳梳理,目前常用的具有处罚条款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28 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局对目前常用的28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分解,编制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原则
一、为规范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高效、统一的行政执法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制定《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标准。
二、本《指导标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指使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无证非法组织生产的;
(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没有及时整改,仍进行生产经营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事故的;
(五)故意隐瞒违法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额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多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六、行政处罚权限
(一)对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由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的,由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为10-30天。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 出口加工区 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大连市开放先导区总工会
大开安监发„202_‟30号
关于举办“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进一步加强职工、群众安全意识教育,树立安全发展科学理念,践行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教育广大职工自觉抵制“三违”,防范事故,根据《关于开展202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大开安委发„202_‟6号)文件精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总工会决定从202_年5月下旬至6月下旬举办“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传播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提
1高民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通过组织开展演讲活动和演讲比赛的方式,启发和教育人们珍爱生命、遵章守纪,远离事故,享受安全,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社会风尚。
二、组织机构
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三、时间安排
(一)5月下旬—6月上旬:由各街镇、直属公司、总工会、学校及有关重点行业企业组织发动所辖(所属)基层单位广大职工群众以工作和生活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真实事例、真情实感为素材,进行演讲题材创作与训练,并组织开展演讲比赛活动。
(二)6月中旬:安监局、总工会将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对各单位推荐的选手进行指导,并组织预赛,选拔出参加决赛的选手。
(三)6月下旬:安监局、总工会将举行“安全伴我行”全区演讲比赛决赛和颁奖仪式,届时将组织企业员工、社区居民、学校学生代表观摩。
四、奖励方式
1.本次比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鼓励奖若干名,优秀组织奖3个。
2.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对获奖者另行奖励。
五、有关要求
1.演讲内容可以涉及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如安全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人新事,安全生产管理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工作生活中点点滴滴安全平常事,安全生产先进人物和安全事故应急抢险中涌现出的英雄模范的事迹等。
2.演讲稿要通俗易懂,事例真实感人,见人见物,以小见大,富有思想性、教育性,字数不超过202_字。演讲者要举止大方得体,语言流畅,声情并茂,感染力强。演讲时间不能超过8分钟。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定专人负责,动员职工群众广泛参与,认真负责地做好选手选拔推荐工作。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教育卫生、道路交通、消防、旅游、燃气等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和总工会要择优选拔选手1-2名,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择优选拔选手1-2名,各重点企业要择优选拔选手1名。
各单位要将《“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推荐表》于6月1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处。
联系人:王蔚
联系电话:87613917传真:87629267
电子邮箱:wangwei@dda.gov.cn
附:“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推荐表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演讲比赛通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_年5月26日印发(共印200份)
“安全伴我行”演讲比赛推荐表
请于6月1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处。
第三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制度
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管理,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关管理由局长负责,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习制
度
第三条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参加各种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
第四条每月组织一次以上政治或业务学习。组织并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反腐影片观摩、形势报告会等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活动。
第五条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抽时间自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科技、管理等有关知识。
第六条在职教育学历的学习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批准,并在办公室备案,毕业后凭有效毕业证书、发票,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报销标准。不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学习费用个人自理。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要内容有:
1.研究安排全局关于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
2.研究决定较大经费使用问题。
3.研究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研究通过全局的重要文件,会议和有关制度。
5.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办公室主任记录。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局长临时决定。
第八条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局务会议内容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确定局内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及目标。
3.汇报交流各科室的工作进度和情况,部署局内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4.研究安排局内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
5.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九条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主要内容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2.安排部署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及目标。
3.通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和情况。
4.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5.其他需要全体干部职工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十条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因故不能参会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或学习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四章考勤、休假制度
第十一条全体干部职工、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区政府机关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正常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科室人员因外出需较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应向本科室负责人告知去向;科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局领导告知去向。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休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干休假,病假、事假等按照区有关人事政策执行。请假人员要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认真填写请假类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科员请假半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一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半以上由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副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单一式两份,本科室和办公室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提倡和鼓励干部休假,干部休假年初要制定计划,原则上按计划执行。休假可一次性休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时段休假,在本公历12月31日前休完,特殊情况经审批可顺延至农历12月31日。
第十五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事后补办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逾期不归。期满要依时返回上班并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
第十六条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的请假报告交办公室存档备查,节假日离开广州要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公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文发文办理
1.起草。业务方面的公文由各业务科起草,其他公文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起草公文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格式规范。
2.校核。公文送交局领导签发前,各科室负责人对公文内容、体例格式等方面认真审核、把关,标明拟稿和审
第四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举办全市安全社区创建知识讲座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2_〕93号)精神,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_年全市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2_〕42号)要求,为指导、支持全市各类社区规范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创新社会管理,解决目前我市安全社区创建中存在的问题,稳步推进我市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经研究,市安监局决定举办“全市安全社区创建知识讲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人员1名;
(二)202_年拟申请市级安全社区认证的各乡镇(街道)安全社区创建骨干人员1名。
二、讲座内容
(一)安全社区验收标准及指标解读;
(二)社区创建工作报告撰写、档案资料整理;
(三)安全社区促进项目的策划与实例;
(四)安全社区认证要求。
三、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10月21日上午9:00,会期1天。(10月20日15:00-18:00报到)。
(二)地点:犀牛宾馆
地址:渝北区两路金港美食街旁
联系电话:67825888
四、其它事项
(一)参加讲座人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将参加讲座人员名单,于10月18日前传真至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请严格控制参会人员人数)
联系人:廖华丽
电话:***3(传真)
附件:重庆市安全社区创建知识讲座报名回执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
第五篇:南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
镇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02项)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共98项)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