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内部材料 请勿外传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讨论稿)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1.做好摸底和初步认定。以支部为单位对党员队伍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摸底建帐和分析研究,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认定的依据:
⑴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⑵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⑶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党组织经多方努力也长期联系不上的。
2.调查核实。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后,要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支部对每一名党员不合格表现的调查核实都必须指定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参与调查人员均要签字),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登记表》。
3.上报审核。党支部要及时将调查核实材料和《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登记表》逐级上报至相应的区属各党(工)委审核,同时由各党(工)委统一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的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基本步骤如下: 1.开展谈心帮教。支部书记要对不合格党员逐个谈心谈话,指出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思想工作和教育引导,了解党员个人意见及改正错误的态度。
2.分别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各党<工>委要派人参加),区分情况,分别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⑴对愿意继续留在党内、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按限期改正处置。支部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要逐个制定帮助教育措施,确定一名支委或党员“一对一”帮教,限期改正的党员每季度向支部汇报一次整改情况;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并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逐级上报至相应的区属各党(工)委审批。
⑵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本人同意的按劝退处置。
⑶劝而不退的按除名处置。
⑷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党组织经多方努力也长期联系不上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逐级预审。党支部要将初步处置意见(分别填写《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劝退党员登记表》、《除名党员登记表》)和调查核实材料逐级上报,对拟作限期改正处置的,报对应的区属各党(工)委预审;拟作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总支(党委)和党(工)委分别提出预审意见,尔后由党(工)委统一报区委组织部预审。
4.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报对应的区属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6.及时告知和宣布。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确实无法联系的党员,要在登记表 “本人意见”栏注明,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函告、通知单,电话记录,家庭、单位、派出所等多方查找的证明等,所有证明材料必须有党支部书记、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字,注明时间、地点)。
7.材料归档。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逐个建立完整的档案材料,一式四份,分别保存在区委组织部、党(工)委、党支部和个人档案里;对个人档案材料不在本区的,由各党(工)委或区委组织部函告其档案所在地党组织。
第二篇: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党员纪律处分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党员纪律处分
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工作程序
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工作程序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
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
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会后,违纪党员应在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
党支部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请示报告,并附材料上报党委或纪委审批。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上报材料还包括: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违纪党员的检查及对处分的意见。
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讨论处分违纪党员支部大会有哪些程序 答:主要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讲话: 报
告参加党支部大会党员人数含缺席人员、列席人员情况,实到会党员必须超过应到党员的半数 方可宣布开会,说明大会主题和提出相关要求。由案件调查组或支委介绍违纪党员的违纪错误事实。违纪党员作检查并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学习相关党纪条规。上级党组织领导或本支部书记引导性、针对性发言。党员讨论、发言:党员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或为其申辩。违纪党员对大会批评、教育、帮助作表态性发言。会议主持人小结性发言。进行表决 :到会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同意者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 通过。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决定。党支部处分党员程序
支部处分党员决定
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由党委或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支部研究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调查核实,拟定处分决定。
第一,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拟定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有: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工资级别等;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要把受处分人的错误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主要情节、造成的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写清楚;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定性和处理意见。第三,处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与本人见面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检举揭发材料、证明材料,见面工作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
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2、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受处分党员,要参加会议,并允许其在会议上申辩。支部大会的程序是:违纪党员检讨错误;
支委会向全体党员报告违纪者的错误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党员发言,对违纪者进行思想帮助,发表处理意见;违纪党员作说明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为他作证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以参加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半数者同意方可通过。受处分者也可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3、按审批权限上报处理意见。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报告,并将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意见。本人拒绝签字的,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经过劝说无效,党支部仍可
上报审批,但要在报告中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所附材料应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
4、宣布执行,通知本人。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自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生效。受处分的时间从这时算起。党支部接到批复后,应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如果本人对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支部应及时向有关党组织转递。也可越级申诉,但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或无理取闹的,要给以严肃批评教育。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内部材料
请勿外传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1.做好摸底和初步认定。以支部为单位对党员队伍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摸底建帐和分析研究,对不合格党员作出
初步认定。
认定的依据:
⑴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
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⑵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⑶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党组织经多方努力也长期联系不上的。
2.调查核实。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后,要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支部对每一名党员不合格表现的调查核实都必须指定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登记表》。
3.上报审核。党支部要及时将调查核实材料和《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登记表》逐级上报至相应的区属各党委审核,同时由各党委统一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的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基本步骤如下:
1.开展谈心帮教。支部书记要对不合格党员逐个谈心谈话,指出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思想工作和教育引导,了解党员个人意见及改正错误的态度。
2.分别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区分情况,分别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⑴对愿意继续留在党内、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按限期改正处置。支部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要逐个制定帮助教育措施,确定一名支委或党员“一对一”帮教,限期改正的党员每季度向支部汇报一次整改情况;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并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根据改正情况作
出相应决议,逐级上报至相应的区属各党委审批。
⑵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本人同意的按劝退处置。
⑶劝而不退的按除名处置。
⑷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党组织经多方努力也长期联系不上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逐级预审。党支部要将初步处置意见和调查核实材料逐级上报,对拟作限期改正处置的,报对应的区属各党委预审;拟作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总支(党委)和党(工)委分别提出预审意见,尔后由党委统一报区委组织部预审。
4.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报对应的区属党委集体研究审批;
对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6.及时告知和宣布。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确实无法联系的党员,要在登记表“本人意见”栏注明,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7.材料归档。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逐个建立完整的档案材料,一式四份,分别保存在区委组织部、党委、党支部和个人档案里;对个人档案材料不在本区的,由各党委或区委组织部函告其档案所在地党组织。
第三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形成综合性写实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本人态度。
(2)支部委员会根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有关政策,讲座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4)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需要审批的,党委应认真审查的作出决定,予以批复。
(5)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批复后,应将批复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6)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7)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四篇:不合格党员处置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
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不含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基层党组织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篇:处置不合格党员
香格里拉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09 14:38:21 来源:县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按照州委组织部、州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文件的通知》(迪组发〔2014〕8号)文件精神,参照州委教育实践活动办《转发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开展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文件的通知》(迪群办〔2014〕4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文件为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扎实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细化标准、完善程序、健全制度、慎重处置等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提高的原则。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章》为重点,组织广大党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解决工作生活中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增强党员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能力。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实践特色,着力在推动本地本单位实际工作中制定评价党员的标准,既注重平时,更要看关键时刻的表现,进一步增强民主评议党员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效性、针对性。
3.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开地对党员进行评价。既要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贯穿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全过程。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适当、程序规范。
4.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研究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员评议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程序。对年老体弱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流动党员,可灵活开展分析评议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全县各级基层党组织。
四、方法步骤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从2014年9月开始至2015年10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9月29日—10月5日)。
1.研究制定方案。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党组织和县“两新”组织工委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各自党员队伍现状,制定符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时间阶段、目标任务、方法步骤、评价内容标准等。
2.进行宣传动员。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和群众代表会,并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本方案精神,广泛动员全体党员参加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促使党员思想有所触动,内心有所震动,人人有所行动。
3.开展学习教育。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精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自我政治素养,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明确评议标准,自觉参加活动。
(二)调查认定(2014年10月6日—10月12日)。4.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对组织生活会上民主评议被评为
“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除以上不合格党员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⑴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⑵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⑶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⑷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有效期限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⑸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⑹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非法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⑺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⑻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⑼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⑽参加非法组织, 或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⑾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⑿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⒀缺失家庭责任,不孝顺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甚至虐待家庭成员。⒁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⒂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没有每两个月向其所在的党支部主动汇报情况,甚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⒃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不合格党员认定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⑴把腐败份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⑵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⑶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⑷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⑸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⑹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⑺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⑻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三)处置实施(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5日)。
5.处置程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⑴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⑵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各党(工)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⑶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各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报县委组织部预审。
⑷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⑸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6.处置方式
⑴组织谈话。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处理意见被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党(工)委或支部应迅速找到被处置的党员谈话,教育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组织谈话至少两人参加,并作好记录。不合格党员应在谈话记录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⑵教育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研究不合格党员教育引导形式。对确定需要教育引导的党员,党支部要落实2名正式党员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教育。教育内容除重点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外,还要结合行业特点和评议不合格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并跟踪监督,做好教育引导记录。
⑶组织审批。对认定为教育引导的不合格党员,教育期结束后,经党员和群众代表评议合格的,由党支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⑷立卷归档。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理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材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均交各党(工)委归档。
⑸跟踪帮教。党组织对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强帮助教育,做到无情认定、有情操作。对限期改正期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其限期改正期间的表现作出相应决议。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党组织也要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四)总结提高(2015年10月16日—10月30日)。组织处置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总结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乡镇、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敷衍了事的状况,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统一思想,立足实际,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2.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政治敏感性强的工作,稍处理不慎,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稳定大局。各级党组织要多动脑筋,想点子,出实招,统筹兼顾,科学谋划,既要突出特色,打造亮点,注重实效,又要兼顾党员队伍和谐稳定;既要讲求力度,把工作落实到位,又要讲究方法艺术;既要凸显教育实践活动主题,又要与保持共产党员纯洁性、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有机结合。
3.加强督导,增强实效。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切忌走形式、搞运动,雷声大,雨点小,要坚持教育引导为主导,治病救人为主线,必须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党员,取信于党组织。各地各单位既要深入思考,严肃对待,又要深入党员队伍群体调查了解,及时掌握实情,加强督导与检查,消除工作障碍;既要严格把关,不降低标准要求,又要不冤枉好人,委屈他人;既要有针对性、有目标、有重点的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严肃组织纪律,又要引领党员队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