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社【2009】2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里每年根据各地就业工作实际下达就业专项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其他支出。
三、省财政补助。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资金,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市县和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对未落实或未足额落实省下达的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安排建议数、落实就业政策不到位,以及就业专项资金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省里将其视为扣减因素,相应减少补助。省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预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
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90元/人,其中属于吉政发[2008]35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为180元/人。
2、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安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对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考核确认后,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
(二)职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以及待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符合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以及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及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其他特殊群体(包括两劳释放人员和残疾人)等,参加符合资质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创业)状况,可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培训补贴申请办法
(1)符合条件的上述各类人员参加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2)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对部分省属职业培训机构直接开展免费职业(创业)培训的,原则上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确有必要的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可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省财政可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并根据培训实际对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届初高中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职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等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参加创业培训的,还需提供实现创业和自谋职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可的非正规劳动组织)的有效证明,如: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创办微小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微小企业的地址和营业情况等;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
2009—2010年,我省实施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期间,培训补贴可采取“先预拨不超过50%补贴资金,后根据培训、就业情况据实结算”,直接拨付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的办法,从2011年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培训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其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各地可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实际培训期限等,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适当予以上浮和下调,最高幅度不超过30%。
(2)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及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其他特殊群体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规定补贴标准的50%。
(4)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子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以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培训券兑现等办法,可继续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实际培训农民工人数超过省下达计划人数的,培训补贴资金可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培训机构管理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确定的人员。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08年底前核准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至退休。从200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规定从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起连续计算,对审批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建立就业与低保、失业联动的工作机制,避免灵活就业人员重复享受各项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的,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复印件及相关创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上述符合条件人员一次性缴纳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也可采取年末集中审核支付的办法。各地也可采取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办法,经审核,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及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差额缴费,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结算核拨。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对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含小时制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对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可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岗位补贴的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公益性岗位补贴银行折(卡)式直接支付等社会化发放办法。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A类补贴110元/人,B类补贴100元/人,C类补贴90元/人。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现行特定就业政策中,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助,以及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偿还并轨开行贷款本息补助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政府承债“4050”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八)其他支出。各地在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前提下,将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适当调整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专项工作补助等支出。
1、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2009年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相应列入每年修改后的科目中。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2、就业专项工作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统筹城乡就业、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专项活动、师资力量培训、就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评、就业政策宣传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印刷工本费等支出,具体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除省级补助外,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专项工作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列入相关部门年初预算,不能列入年初部门预算且执行中确需支出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安排,并实行项目化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预算安排、整合现有各类扶持创业方面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并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规定范围使用。
六、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清理核对财政核拨的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七、账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上级补助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的“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八、监督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按季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九、《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事宜,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中央和省属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财政在对各地就业补助资金进行分配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属企业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十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劳动和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4]123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第二篇: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1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3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我局认真组织对20××—20××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一)收入情况。20××-20××年,全县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3236.62万元。其中:20××年,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20xx.62万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收入1674.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收入349万元,利息收入5.12万元,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30万元),20××年1-9月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1178万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收入1103万元,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75万元)。
(二)支出情况。20××-20××年共计支付就业专项资金2926.32万元。其中20××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1868.63万元(职业培训补贴262.08万元,创业培训补贴42万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6.17万元,社会保险补贴479.01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605.91万元,补充小额货款担保基金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286.46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17万元,其他支出110万元)。20××年1-9月,就业专项资金支出1057.69万元(职业培训补贴45.38万元,创业培训补贴23万元,社会保险补贴125.28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568.57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155万元,其他支出130.46万元)。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明显
两年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一化四建”发展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努力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城镇新增就业稳中有升,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两年来,在扩大就业方面,我们多措并举。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广辟就业门路,拓展就业空间。近两年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企业人才招聘会”、“企业委托招聘”等形式,累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人,新增城镇就业7903人。特别是近两年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一化四建”发展战略,以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为依托,立足县内矿产、建材、化工、电子、种养植业以及服务行业等企业,重点做好了县内就近就地就业工作,通过现场招聘、培训输送等方式,千方百计促进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实现本地新增用工约3000余人,有效缓解了城乡劳动力就业难的问题。如,20××年春节前后,我们按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县广泛开展了以“四送”为主题的“就业援助月活动”。抽调工作人员下到乡镇、社区,大力开展就业政策宣传、上门服务活动。发布就业招聘信息,联合蓝伯化工、汉清生物、远大钒业等用工企业,举办返乡务工人员现场招聘会,实现就近就业160余人。同时,联合火马冲工业园区部分企业,储备就业岗位,开展“送岗位下乡”活动,把就业岗位送到农民的家门口。为促进大学生就业,我们主动联合高校,结合本地企业用工需求,挑选了一批优秀毕业生,送人才上门,解决了县内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才一才难求的困局。
(二)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得到有效保障。
两年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4477人,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1518人。在帮助就业困难对象方面,我们多措联施,结合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县城”、“全国平安县”活动,通过再就业资金扶持、政府资助、乡村自筹等方式筹集就业再就业资金,在县城和有关乡镇、村(社区、居委会)设置环境卫生和110协1警等公益性岗位700余个,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00余人(其中,安排零就业家庭20户),实现了就业工作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灵活就业及自谋职业人员自主就业,鼓励和引导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打零工、夜市摆摊等方式实现自主就业,以促进更多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保补贴,补贴资金182.48万元。
(三)职业技能培训在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上成效明显。
近两年,共投入职业技能培训资金382.46万元,举办就业技能培训班122期,培训人数5168人。通过培训,提高了城乡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的稳定性。就业技能和竞争能力得到提高,就业更加稳定。一是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多种培训模式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以县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为主,联合乡镇培训点和其他民办培训机构,不断提高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办教水平。县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培训专业扩展到电车缝纫、汽车驾驶、电子电器、烘焙加工、医药营销等二十多个市场用工需求量较大的热门专业,有效对接用人单位的就业需求。培训学员,大部分被推荐输送到联业制衣东莞有限公司、深圳安华制衣有限公司、富士康集材鸿胜科技、广州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索华电子有限公司等省内外百余家企业就业。二是培训对接就业的转化率不断提升。坚持“以需定培”原则,紧紧围绕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展培训工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的培训方针,全面提升培训就业转化率,就业率达到95%以上。如,20××年6月,我们应县人民医院要求,为其培训了医药商品购销员71名,实现100%就业。三是劳动者职业技能不断提高,收入水平不断增长。两年来,参训学员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数2360人,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人数达到20xx人。通过培训,劳动者职业技能进一步提高,不少参训者成长为用人单位的高专技术人才,为企业、社会创造更多效益的同时,劳动者自己的收入也不断增长。如,农民工谢伯俊,参加焊工培训后,顺利进入县Xx机械厂工作,由于操作技能突出,被企业多次外派参加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已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专业技能人才,被评为“湖南省优秀农民工”。
(四)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日趋完善。
一是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基础平台全面建成。本级财政先后投资近100余万元,在Xx、Xx等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建立了高标准、规范化的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截止目前,全县30个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站,21个社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443个行政村都成立了劳务信息站。配备了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服务窗口,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基础台帐,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二是完善了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体系。为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投资10多万元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配置现代化办公设备,建立和完善了县、乡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基本实现了就业申报审核管理信息和就业服务资源共享,使就业服务功能向基层延伸,提高了就业服务效率。目前,已建立了全县统一的就业失业人员台帐、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劳动力转移台账、各类培训人员台账等相关数据库,为全面扎实推进全县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形成了创业带动就业的可喜局面。
在扶持创业方面,结合我县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活动,积极扶持各类创业群体自主创业,促进就业。一是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我县研究出台了《Xx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等文件,鼓励和扶持创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共同就业,通过资金扶持,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繁荣了城乡市场,催生的各类经济实体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如永发生态养殖、畅哥鸡蛋、东辉家俱等通过贷款贴息扶持,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安置就业能力进一步增强。目前,通过小贷扶持新增的个体工商户856户,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贴息贷款8224.8万元,拨付贴息资金600余万元,带动就业2500余人。二是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创业。帮助创业者系统学习知识与技能,不仅使学员的就业观念发生转变,更激发了他们的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能,增强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20××年至今,共投入创业培训资金75万元,举办创业培训班11期,培训学员1050人。创业成功率在90%以上。
三、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
我们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支出,没有擅自扩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虚列、转移、挤占挪用、滞留就业专项资金等违规情况,确保了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一)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有规可依。
结合我县实际,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金拨付管理,资金使用监督,资金拨付公示,资金支出结果报告,资金监督和跟踪反馈等各项制度。健全专项资金的三级审核制度、资金使用公示制度。特别为了发挥资金预算管理的作用,我们建立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年初与县政府分管领导、人社、财政等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探讨。严格按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科学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重点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为全年的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奠定了基础。
(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我县先后制定了《Xx县财政支付管理办法》、《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拨付管理、资金使用监督、资金拨付公示、资金支出报告和资金监督管理质询、问责、跟踪、反馈等管理规定。本着管理科学、 简便易行、相互制约的原则,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业务操作程序,具体将业务划分为申报、审核、财务、拨付、稽核监督管理等环节,各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管理严格,运行有序。
(三)加强信息台帐化管理,夯实资金管理基础。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我们制定了《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大力开展就业信息监测。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对象范围、认定程序、可享受的政策待遇(补贴范围、标准、期限等)、监督管理等进行严格的限定和明确,从而确保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对各类补贴的申报办理实行台帐化管理,对各类资料实行专业归档,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了招聘求职信息库、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等各类动态数据库。在规范纸质台帐的同时,还全面推行电子化管理,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保补贴的拨付方面,全面实行台帐管理,做到纸质和电子两套台帐同步。建立了完善的资金使用基础台帐,资金财务帐簿、凭证做到了合法、真实,帐表相符、帐证相符。
(四)强化责任,完善监督机制。
一是实行项目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培训主管部门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工作协议和廉政承诺书,确保培训质量;二是实行项目资金跟踪监控制度。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将项目资金信息录入财政再就业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控;三是严格实行项目“一表一账一单”制管理。严格将经费补助申请表、培训台账、培训清单作为项目检查考核验收和转移培训机构在财政部门报账的依据;四是进一步完善资金“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严格控制资金审批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保障就业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五是建立了常规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内部检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多种检查方式,确保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
四、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通过自查,我们发现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存在如下困难:
(一)就业专项资金短缺矛盾突出。
我县破产、改制企业或停产企业多,下岗失业人员多,就业再就业矛盾十分突出。截止目前,我县已安置公益性岗位730余人,是全市安置人数最多的县之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支出压力非常大。鉴于再就业资金支出压力过大,根据省人民的政府《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县委政府研究决定,今后公益性岗位将不再批量解决,只有在现有公益性岗位人员退休或自动离岗出现岗位空缺时,按照“缺一补一”的方式进行安排。同时,我们对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审批程序也进行了革新,建立了入户调查报告制度和公示异议回访制度,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人数增长幅度。虽然如此,目前我县再就业专项资金短缺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缺口较大。建议省财政对老工业县加大专项资金配套力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亟待完善,实际操作有一定难度。
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省里的政策规定过于宽泛,没有一些硬性指标或条件加以限制,导致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县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2500余人,按文件规定大部分都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但如果执行的话,按目前标准核算,所需资金将会超过600万元,远远超出我县再就业资金的承载能力。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要考虑政策的执行,又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压力,的确很难准确把握。二是各地实际情况有差异,社保补贴政策执行的范围、程度也不一致,很可能会造成各县市同类人群之间相互攀比而引发心理失衡,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建议上级部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进一步补充完善,以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对老工业县市在再就业资金预算拨付时给予适当倾斜,做到应补尽补,从而化解矛盾。
(三)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有待提高。
一方面受培训机构师资、设备、条件、场地等的限制,培训机构的授教能力和水平难以让参训者技能得到明显提升,加上举办的多是一些短、简、快项目和专业,要真正掌握和学精一门技能存在难度。另一方面,参训学员积极性不高,特别农村劳动力普遍抱有“早就业、快就业”心理,加上受培训期间自负生活、住宿等开销的影响,造成参训人员难以安心长时间培训,致使培训质量、效果难达预期。
五、下一步打算
针对以上不足,我们将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整改,努力化解各类问题和困难,更好的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争取力度。
根据本县就业资金支出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和上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增加就业专项资金投入额度。同时,压缩就业资金开支范围和规模,严把各类补贴的审批关,杜绝违规资金支出,最大程度发挥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充分发挥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起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审查制度。
进一步强化人社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职能,经办服务机构的内部监督作用,和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对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实行全程监管,确保各类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科学设置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就业补贴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三)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围绕精、准、优下功夫,改变短、简、快培训模式,把提高培训质量作为培训工作的重点,使培训工作在提升职业技能中发挥主导作用,以防培训工作步入走过场、流于形式的低质、低效状态。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离家较远的参训学员适当给付食宿补助,减轻广大学员参培的经济负担,提高参训积极性。
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2
湖南工贸技师学院创办于1958年,位于株洲云龙示范区职教大学城。是一所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设有现代制造工程系、电气工程系、机械工程系、装饰工程系、经贸物流系等五个教学系,开设22个专业,形成了以数控、模具、机电、焊接等示范专业为主的骨干专业群和以室内装饰设计、电子商务、工业机器人和3D打印为特色的新型专业群。近年来,学院注重将高就业优势发展为优质就业优势,与中国中车、中航工业、中联重科、格力电器、远大集团、北京汽车、广汽菲克等知名大型企业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合格毕业生均能实现高质量就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对20xx-20xx年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资金收支情况
1、20xx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共计250万元。 20xx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资金支出达到272万元,该项支出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和维护 ,实训耗材 ,教师提升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方面。
2、20xx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省级财政补助500万元;其中,20xx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
能力建设支出389.11万元,该项支出用于20xx培训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和维护 ,实训耗材 ,教师提升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方面。项目建设尚未到期,
截止20xx年1-3月开支15.14万元,总开支达到404.25万元,余95.75万元。
3、20xx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获市级财政补助100万元。而20xx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出128.23万元,该项支出用于20xx的培训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和维护 ,实训耗材 ,教师提升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方面。
4、20xx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获市级财政补助130万元。而20xx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出129.05万元,该项支出用于20xx的培训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和维护 ,实训耗材 ,教师提升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方面,余0.95万元。
5、20xx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获市级财政补助100万元。该项支出用于20xx的培训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和维护 ,实训耗材 ,教师提升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方面。本款为20xx年拨款 。建设期在20xx年,截止20xx年1—3月,已开支33.98万元,余66.02万元。
6、20xx年省精品专业专项资金补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30万元,支出达43.57万元,该项支出用于20xx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构建、教学资源建设和实习实训条件建设等方面。
7、20xx年省精品专业专项资金补贴,省级财政补助60万元,支出达76.83万元,该项支出用于20xx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构建、教学资源建设和实习实训条件建设等方面。
8、20xx年省精品专业专项资金补贴,省级财政补助60万元,支出达50.57万元,该项支出用于20xx人才
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构建、教学资源建设和实习实训条件建设等方面,余9.43万元,数控铣工专业还在建设期内。
9、20xx—20xx就业培训市级财政补助分别为171.74万元、111.40万元和32.03万元。该项支出分别用于20xx—20xx培训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和维护 ,实训耗材 ,教师提升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等方面。
综上所述,20xx—20xx就业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补助共计620.00万元,市级财政补助共计645.17万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共计280.00万元。20xx—20xx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共计1404.53万元。余140.64万元,20xx年还是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精品专业建设期。
从自查的情况来看,学院领导高度负责,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专项资金为我院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支持,为高技能人才培训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问题:
1、项目分项预算执行不够规范,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够充分。
2、项目资金预算不够完整,部分资金未列入预算。
3、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健全,监督力度还可加大。
三、整改措施:
1、 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机制。
2、 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3、 科学合理编制项目,不断完善项目论证、评审、报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4、 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xx年4月27日
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3
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实处,根据金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我局对20xx-20xx年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20xx年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20xx年我县就业专项资金筹集942.22万元,财政安排932万元,利息收入10.22万元。20xx年我县共支出就业专项资金931.65万元,其中: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761.37万元;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165.63万元;拨付社保补贴4.65万元。年末滚存结余12.63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年末滚存4365万元。
20xx年我县就业专项资金筹集1041.41万元万元,财政安排1035万元,利息收入6.41万元。20xx我县共支出就业专项资金1022.83万元,其中: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998.83万元;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24万元。年末滚存结余31.21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收入1100万元,年末滚存5465万元。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
(一)完善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立足实际工作,认真梳理岗位职责,查找岗位廉政风
险点,将就业专项资金经办、管理、监督等风险等级较高的岗位,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抵御腐蚀的道德防线。二是严格执行各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明确了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和支付管理。从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监督、拨付公示、资金支出结果报告、监督和跟踪反馈等方面对资金进行管理。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夯实资金管理基础。对各类补贴的申报办理实行台帐化管理,要求申报单位对各类资料实行专业归档,分类管理。特别是公益性岗位安置全面实行台帐管理,做到纸质和电子两套台帐同步。建立了完善的资金使用基础台帐,资金财务帐簿、凭证做到了合法、真实,帐表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三)强化责任,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严格监管,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一是建立了常规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内部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多种检查方式,确保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二是实行“一表一帐一单”管理,严格将就业专项资金各类补贴申请表、申请台帐、清单作为该项目检查考核验收和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的依据,落实审核签字制度,“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
三、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明显
近年来,我县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努力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得到了有效保障。一是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的问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以4050人员、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人员为安置重点,主要安置在城市治安及交通管理、绿化环卫、社区协理和工勤等岗位,实现了就业工作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二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各种方式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三是多渠道收集就业岗位并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全力为企业和劳动者搭建用工和就业平台。通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送岗位下乡”“返乡务工人员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鼓励企业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努力促进就业。
(二)职业技能培训在提升劳动者就业竞争力上成效明显。对失业人员进行了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包括办公自动化、电工焊工、挖掘机装载机、服务类等专业,极大提升了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就业及自主创业能力。
(三)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日趋完善。建立和完善了县、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基本实现了就业申报审核管理信息和就业服务资源共享,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功能向基层延伸,提高了服务效率。
(四)形成了创业带动就业的可喜局面。一是通过发放小额
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二是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创业。帮助创业者系统学习知识和技能,不仅使学员的就业观念发生转变,更激发了他们的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能,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就业专项资金短缺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我县破产、改制企业或停产企业多,下岗失业职工多,特别是失地农民逐年增多,就业再就业矛盾十分突出,就业资金支出压力大。
二是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有待进步。一方面受师资、设备、条件、场地等的限制,培训机构的授教能力和水平难以让参训者技能得到明显提升,加上举行的多是一些短、简、快项目和专业,要真正把握和学精一门技能存在难度。另外一方面,参训学员积极性不高,特别农村劳动力普遍抱有“早就业、快就业”心理,导致培训质量、效果难达预期。
三是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下一步打算及建议
(一)进一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一是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二是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三是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管理,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增长幅度。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和本级财政投入,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就业平台建设。
(三)恳请上级继续加大对我县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力度。我县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较多,并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逐年增加,为了不影响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恳请上级继续加大对我县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力度。
第三篇: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3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我局认真组织对2012—2013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一)收入情况。2012-2013年,全县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3236.62万元。其中:2012年,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2058.62万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收入1674.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收入349万元,利息收入5.12万元,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30万元),2013年1-9月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1178万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收入1103万元,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75万元)。
(二)支出情况。2012-2013年共计支付就业专项资金2926.32万元。其中2012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1868.63万元(职业培训补贴262.08万元,创业培训补贴42万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6.17万元,社会保险补贴479.01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605.91万元,补充小额货款担保基金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286.46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17万元,其他支出110万元)。2013年1-9月,就业专项资金支出1057.69万元(职业培训补贴45.38万元,创业培训补贴23万元,社会保险补贴125.28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568.57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155万元,其他支出130.46万元)。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明显
两年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一化四建”发展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努力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城镇新增就业稳中有升,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两年来,在扩大就业方面,我们多措并举。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广辟就业门路,拓展就业空间。近两年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企业人才招聘会”、“企业委托招聘”等形式,累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10人,新增城镇就业7903人。特别是近两年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一化四建”发展战略,以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为依托,立足县内矿产、建材、化工、电子、种养植业以及服务行业等企业,重点做好了县内就近就地就业工作,通过现场招聘、培训输送等方式,千方百计促进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实现本地新增用工约3000余人,有效缓解了城乡劳动力就业难的问题。如,2012年春节前后,我们按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县广泛开展了以“四送”为主题的“就业援助月活动”。抽调工作人员下到乡镇、社区,大力开展就业政策宣传、上门服务活动。发布就业招聘信息,联合蓝伯化工、汉清生物、远大钒业等用工企业,举办返乡务工人员现场招聘会,实现就近就业160余人。同时,联合火马冲工业园区部分企业,储备就业岗位,开展“送岗位下乡”活动,把就业岗位送到农民的家门口。为促进大学生就业,我们主动联合高校,结合本地企业用工需求,挑选了一批优秀毕业生,送人才上门,解决了县内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才一才难求的困局。
(二)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得到有效保障。两年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4477人,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1518人。在帮助就业困难对象方面,我们多措联施,结合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县城”、“全国平安县”活动,通过再就业资金扶持、政府资助、乡村自筹等方式筹集就业再就业资金,在县城和有关乡镇、村(社区、居委会)设置环境卫生和110协警等公益性岗位700余个,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00余人(其中,安排零就业家庭20户),实现了就业工作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灵活就业及自谋职业人员自主就业,鼓励和引导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打零工、夜市摆摊等方式实现自主就业,以促进更多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保补贴,补贴资金182.48万元。
(三)职业技能培训在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上成效明显。近两年,共投入职业技能培训资金382.46万元,举办就业技能培训班122期,培训人数5168人。通过培训,提高了城乡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的稳定性。就业技能和竞争能力得到提高,就业更加稳定。一是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多种培训模式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以县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为主,联合乡镇培训点和其他民办培训机构,不断提高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办教水平。县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培训专业扩展到电车缝纫、汽车驾驶、电子电器、烘焙加工、医药营销等二十多个市场用工需求量较大的热门专业,有效对接用人单位的就业需求。培训学员,大部分被推荐输送到联业制衣东莞有限公司、深圳安华制衣有限公司、富士康集材鸿胜科技、广州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索华电子有限公司等省内外百余家企业就业。二是培训对接就业的转化率不断提升。坚持“以需定培”原则,紧紧围绕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展培训工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的培训方针,全面提升培训就业转化率,就业率达到95%以上。如,2012年6月,我们应县人民医院要求,为其培训了医药商品购销员71名,实现100%就业。三是劳动者职业技能不断提高,收入水平不断增长。两年来,参训学员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数2360人,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人数达到2061人。通过培训,劳动者职业技能进一步提高,不少参训者成长为用人单位的高专技术人才,为企业、社会创造更多效益的同时,劳动者自己的收入也不断增长。如,农民工谢伯俊,参加焊工培训后,顺利进入县Xx机械厂工作,由于操作技能突出,被企业多次外派参加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已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专业技能人才,被评为“湖南省优秀农民工”。
(四)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日趋完善。一是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基础平台全面建成。本级财政先后投资近100余万元,在Xx、Xx等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建立了高标准、规范化的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截止目前,全县30个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站,21个社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443个行政村都成立了劳务信息站。配备了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服务窗口,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基础台帐,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二是完善了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体系。为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投资10多万元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配置现代化办公设备,建立和完善了县、乡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基本实现了就业申报审核管理信息和就业服务资源共享,使就业服务功能向基层延伸,提高了就业服务效率。目前,已建立了全县统一的就业失业人员台帐、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劳动力转移台账、各类培训人员台账等相关数据库,为全面扎实推进全县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形成了创业带动就业的可喜局面。在扶持创业方面,结合我县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活动,积极扶持各类创业群体自主创业,促进就业。一是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我县研究出台了《Xx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等文件,鼓励和扶持创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共同就业,通过资金扶持,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繁荣了城乡市场,催生的各类经济实体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如永发生态养殖、畅哥鸡蛋、东辉家俱等通过贷款贴息扶持,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安置就业能力进一步增强。目前,通过小贷扶持新增的个体工商户 856户,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贴息贷款8224.8万元,拨付贴息资金600余万元,带动就业2500余人。二是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创业。帮助创业者系统学习知识与技能,不仅使学员的就业观念发生转变,更激发了他们的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能,增强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2012年至今,共投入创业培训资金75万元,举办创业培训班11期,培训学员1050人。创业成功率在90%以上。
三、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
我们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支出,没有擅自扩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虚列、转移、挤占挪用、滞留就业专项资金等违规情况,确保了就业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一)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有规可依。结合我县实际,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金拨付管理,资金使用监督,资金拨付公示,资金支出结果报告,资金监督和跟踪反馈等各项制度。健全专项资金的三级审核制度、资金使用公示制度。特别为了发挥资金预算管理的作用,我们建立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年初与县政府分管领导、人社、财政等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探讨。严格按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科学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重点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为全年的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奠定了基础。
(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我县先后制定了《Xx县财政支付管理办法》、《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拨付管理、资金使用监督、资金拨付公示、资金支出报告和资金监督管理质询、问责、跟踪、反馈等管理规定。本着管理科学、简便易行、相互制约的原则,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业务操作程序,具体将业务划分为申报、审核、财务、拨付、稽核监督管理等环节,各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管理严格,运行有序。
(三)加强信息台帐化管理,夯实资金管理基础。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我们制定了《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大力开展就业信息监测。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对象范围、认定程序、可享受的政策待遇(补贴范围、标准、期限等)、监督管理等进行严格的限定和明确,从而确保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对各类补贴的申报办理实行台帐化管理,对各类资料实行专业归档,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了招聘求职信息库、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等各类动态数据库。在规范纸质台帐的同时,还全面推行电子化管理,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保补贴的拨付方面,全面实行台帐管理,做到纸质和电子两套台帐同步。建立了完善的资金使用基础台帐,资金财务帐簿、凭证做到了合法、真实,帐表相符、帐证相符。
(四)强化责任,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实行项目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培训主管部门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工作协议和廉政承诺书,确保培训质量;二是实行项目资金跟踪监控制度。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将项目资金信息录入财政再就业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控;三是严格实行项目“一表一账一单”制管理。严格将经费补助申请表、培训台账、培训清单作为项目检查考核验收和转移培训机构在财政部门报账的依据;四是进一步完善资金“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严格控制资金审批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保障就业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五是建立了常规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内部检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多种检查方式,确保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
四、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通过自查,我们发现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存在如下困难:
(一)就业专项资金短缺矛盾突出。我县破产、改制企业或停产企业多,下岗失业人员多,就业再就业矛盾十分突出。截止目前,我县已安置公益性岗位730余人,是全市安置人数最多的县之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支出压力非常大。鉴于再就业资金支出压力过大,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县委政府研究决定,今后公益性岗位将不再批量解决,只有在现有公益性岗位人员退休或自动离岗出现岗位空缺时,按照“缺一补一”的方式进行安排。同时,我们对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审批程序也进行了革新,建立了入户调查报告制度和公示异议回访制度,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人数增长幅度。虽然如此,目前我县再就业专项资金短缺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缺口较大。建议省财政对老工业县加大专项资金配套力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亟待完善,实际操作有一定难度。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省里的政策规定过于宽泛,没有一些硬性指标或条件加以限制,导致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县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2500余人,按文件规定大部分都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但如果执行的话,按目前标准核算,所需资金将会超过600万元,远远超出我县再就业资金的承载能力。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要考虑政策的执行,又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压力,的确很难准确把握。二是各地实际情况有差异,社保补贴政策执行的范围、程度也不一致,很可能会造成各县市同类人群之间相互攀比而引发心理失衡,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建议上级部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进一步补充完善,以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对老工业县市在再就业资金预算拨付时给予适当倾斜,做到应补尽补,从而化解矛盾。
(三)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有待提高。一方面受培训机构师资、设备、条件、场地等的限制,培训机构的授教能力和水平难以让参训者技能得到明显提升,加上举办的多是一些短、简、快项目和专业,要真正掌握和学精一门技能存在难度。另一方面,参训学员积极性不高,特别农村劳动力普遍抱有“早就业、快就业”心理,加上受培训期间自负生活、住宿等开销的影响,造成参训人员难以安心长时间培训,致使培训质量、效果难达预期。
五、下一步打算
针对以上不足,我们将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整改,努力化解各类问题和困难,更好的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争取力度。根据本县就业资金支出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和上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增加就业专项资金投入额度。同时,压缩就业资金开支范围和规模,严把各类补贴的审批关,杜绝违规资金支出,最大程度发挥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充分发挥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起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人社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职能,经办服务机构的内部监督作用,和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对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实行全程监管,确保各类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科学设置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就业补贴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三)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围绕精、准、优下功夫,改变短、简、快培训模式,把提高培训质量作为培训工作的重点,使培训工作在提升职业技能中发挥主导作用,以防培训工作步入走过场、流于形式的低质、低效状态。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离家较远的参训学员适当给付食宿补助,减轻广大学员参培的经济负担,提高参训积极性。
第四篇: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展开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3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进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我局认真组织对xx年
xx年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展开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以下。
一、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一)收入情况。
xx年-xx年年,全县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3236.62万元。其中:xx年年,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2058.62万元,xx年年1-9月就业专项资金收入总额为1178万元。支出情况。xx年-xx年年总计支付就业专项资金2926.32万元。其中xx年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1868.63万元(职业培训补贴2608万元,创业培训补贴42万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6.17万元,社会保险补贴479.01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605.91万元,补充小额货款担保基金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286.46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17万元,其他支出110万元)。xx年年1-9月,就业专项资金支出1057.69万元(职业培训补贴45.38万元,创业培训补贴23万元,社会保险补贴125.28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568.57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155万元,其他支出130.46万元)。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明显两年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
一化四建
发展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努力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为增进我县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城镇新增就业稳中有升,社会大局***稳定。
两年来,在扩大就业方面,我们多措并举。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理就业、政府增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广辟就业门路,拓展就业空间。近两年通过展开
春盛行动、就业支援月、企业人才招聘会、企业委托招聘
等情势,累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xx年人,新增城镇就业7903人。特别是近两年来,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
一化四建
发展战略,以推动新型产业化和农业产业化为依托,立足县内矿产、建材、化工、电子、种养植业和服务行业等企业,重点做好了县内就近就地就业工作,通过现场招聘、培训输送等方式,千方百计增进城镇失业职员、返乡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实现本地新增用工约3000余人,有效减缓了城乡劳动力就业难的题目。如,xx年年春节前后,我们依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县广泛展开了以
四送
为主题的就业支援月活动
。抽调工作职员下到乡镇、社区,大力展开就业政策宣传、上门服务活动。发布就业招聘信息,联合蓝伯化工、汉清生物、远大钒业等用工企业,举行返乡务工职员现场招聘会,实现就近就业160余人。同时,联合火马冲产业园区部份企业,储备就业岗位,展开
送岗位下乡
活动,把就业岗位送到农民的家门口。为增进大学生就业,我们主动联合高校,结合本地企业用工需求,挑选了一批优秀毕业生,送人才上门,解决了县内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才一才难求的困局。
第五篇: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社〔2009〕18号
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等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以及省政府决定的促进就业其它支出。
三、预算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人数向批准该职业中介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1人实现就业可享受不超过100元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外省入闽求职登记人员除外)、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批准该职业中介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安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服务和信息等资源,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其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对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全面完成各级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过渡期内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或根据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就业人员完成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完成数等)、工作绩效和业务量给予以奖代补。过渡期不超过2011年底。
(二)职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批准该定点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探索以培训券或代金券培训试点。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1.培训方式及申请办法 ⑴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批准该定点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⑵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批准该定点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⑶对本省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学校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承担培训工作的技工学校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技工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机构)共同开展,对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进行各种形式职业技能培训的(如实行培训券的形式),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制定转移就业培训项目,经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可凭职业培训资金申请材料,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资金拨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符合上述第(1)、(2)、(3)种培训方式,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附以下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材料、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对用人单位集中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对技工学校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字样及加盖部门公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单位和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2.培训补贴标准
⑴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职业(工种)按技能鉴定A、B、C三类标准确认(职业工种分类目录详见附件一)。A类标准600元,B类标准500元,C类标准400元。实际培训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后,取得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⑵对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福建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每人300元。
⑶对农村“两后生”,在技工学校培训时间满一个学期的,每人每次按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培训时间未满一个学期即就业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
⑷经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乡组织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可采取经审核同意,具体组织培训前预拨项目经费,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视其完成情况,给予项目经费补助的办法。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考核办法,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培训机构管理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初次通过目录职业或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批准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企业、行业部门内设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的本企业、行业系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可以由企业、行业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拨付劳动者个人。
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职业)(详见附件2)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70元。具体标准由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闽政〔2008〕18 号文规定的对象。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
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属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定额补贴办法。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5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25元。补贴资金由省和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财力状况和比例共同分担。补贴标准一定三年,超过定额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
(2)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两项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等凭证材料。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要指定一个经办窗口并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经办窗口要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与当地的社会保险数据库进行比对,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的真实性,及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具体标准由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以及企业用工登记备案、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给予必要支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2008年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劳动力市场建设”科目。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以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相应列入每年修改后的科目
中。
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上述各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政策补贴
1.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以及濒临破产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国有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资金缺口问题,各级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等安置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省属困难企业和省对市县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创业培训(SIYB)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省级财政补助
我省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由各地政府负责筹集。省级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就业专项资金的适当补助,并对财政困难地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就业工作任务、地方财力情况、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和9月底前分两次下达,实行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六、决算管理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决算及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七、账户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八、监督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
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共同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自查自纠情况。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每年组织1-2次抽查,研究并督促解决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 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事宜,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对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接受相应服务的人员和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相应补贴的标准和申请程序另行制订。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职业工种分类目录
2.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职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