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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0-29842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08:35: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昌吉州环保局起草制定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制定,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环保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环保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保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连片开展的行政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农村环境连片包括,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的“地理连片”、同种污染类型同种治理措施或同一保护对象的“同治连片”。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是指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乡),为巩固和提高生态示范建设成效而开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条 农村环保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

组织实施,昌吉州环保局、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第六条

农村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业主。业主对项目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维护全过程负责。县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向州环保局、财政局进行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督管理,州环保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向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申报。州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昌吉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计划》,会同州财政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农村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农村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优先支持位于重点区域、流域、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纳入“安居富民”、“定居兴牧”、新农村建设、对口援疆民生工程等规划已实施和正在建设的村庄。选择城市、乡镇周边人口相对集中的,具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基础,当地政府和群众治理污染积极性高,具有迫切的治理愿望的村庄。

第九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示范区原则上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每个示范区连片整治村庄至少在2个以上,受益农户数不少于400户,通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应达到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

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第十条 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经昌吉州环保局和财政局审核,报自治区环保厅和财政厅。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初次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自治州申请文件和各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两部分:

自治州申请文件。包括自治州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及新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自治州财政局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各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示范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正式申请文件。

2、新疆农村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村庄申请表。

3、整治示范区项目初步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内容、预期目标、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含总投资预算、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额度)、示范成效、保障措施等。

4、整治示范区项目的平面图、行政区域图。

5、县(市)财政局资金配套承诺书。

6、农村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测算参考表。

7、其他证明材料。

(二)二次申报材料

1、新疆农村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表1)。

2、地州市审核编制的本地区农村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资

金项目实施方案。

3、整治示范区项目初步设计。

4、新疆农村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示范村庄项目申请表。

5、县(市)级编制的整治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

6、农村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测算参考表。第十一条 州环保局、财政局对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项目申报审查核查合格的,报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

第十二条 经自治区审查合格的项目,由业主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环保局协助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自治州环保局应委托有资质的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结合本地区实际,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投标文件合同应报州环保局备案。州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合同、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计划实施、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决算审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业主应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州环保局、财政局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

验收的,业主须提前一月书面报请县市环保局同意,并报州环保局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环保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一)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县(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工程监督管理,按照进度分阶段检查、验收,并要求乡镇建立台帐。

第十七条 县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委托县市环保局实行报账制。受委托的县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要按照项目实施所在地的乡镇向当地县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环保局批准,并向州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在项目变更申请未批复前,项目内容按原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业主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的规定,将本地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相关管理制度、考核验收等情况通过网站、报刊、张榜公布等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经过整治的示范村庄,项目验收时应达到以下目标: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村庄整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理,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污水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处理率达到60%以上;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农村环保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具体实施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向州环保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的初步意见;

(二)农村环保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实行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报备和审批制度、公示制度、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度、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村务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办法运行保障制度、预期治理目标要求,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要有项目实施前、实施中、项目完成后的图片资料。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做到三图三表一说明,即项目实施前现状图,项目实施布局图,项目完成后效果图;项目内容及投资计划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表,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及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州环保局将根据提供的材料会同财政局赴现场进行预验收。经州环保局、财政局预验收合格后,向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州环保局、财政局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

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工程:未经州环保局、财政局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的;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经制度行为的。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州环保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自治州环保局和财政局验收后,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乡),明确农村环保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治理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章 项目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 自项目验收之日起,业主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示范区所在县市要建立项目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度。

业主要落实乡镇专职环保员制度、村级保洁员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巡查,并设立环境举报公开电话,鼓励村民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施工期,县市环保局要按月向州环保局报送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施情况。

在项目运行期,县市环保局要参照“重点污染源”的监察管理程序,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情况按季度组织进行环境监

察,并将环境监察结果上报州环保局、州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运行管理人员到位情况、项目运行情况、项目运行维护资金落实情况等。

对环境监察中发现的项目运行管理人员不到位、项目建成后不运行或运行率低、运行维护资金未落实等问题,由州环境监察支队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未成立县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的,将取消县市已安排的项目,追缴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该县市二年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县市环保局在环境监察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县市二年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并对该县市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环境监察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业主,取消该业主二年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视情况采取中止资金安排、追缴已拨付资金、取消二年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的环保项目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县(市)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必须足额落实并与中央专项或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同步到位。不落实配套资金的县(市),自治州将取消该县(市)2012、2013年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州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将对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各个环节进行重点稽查,对项目进展缓慢、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县市,将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环保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州环保局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环保项目”)管理,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保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农村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四条 农村环保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昌吉州环保局、乌昌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村环保项目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村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

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是指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乡),为巩固和提高生态示范建设成效而开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经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审核,报自治区环保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承诺函,县(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的意见及县(市)人民政府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项目申报方案的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项目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环境咨询中心统一编制。

第八条 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对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实施条件是否成熟,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第九条 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由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按照本辖区上一生态示范建设达标情况,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村镇(乡)名单。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环保项目实行报备制度。中央财政下达项目预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自治州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环保项目应结合当地的实际环境问题,选取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措施,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二条 农村环保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一)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县(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工程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要有工程监理,按照进度分阶段检查、验收,并要求乡镇建立台帐,县(市)财政局要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要按照项目实施所在地的乡镇向当地县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环保局批准,并向州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在项目变更申请未批复前,项目内容按原批复执行。

第四章 项目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昌吉州环保局会同乌昌财政局对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治理目标完成情

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环保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具体实施工程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向昌吉州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的初步意见;

(二)农村环保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实行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报备和审批制度、公示制度、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度、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村务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办法运行保障制度、预期治理目标要求,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要有项目实施前、实施中、项目完成后的图片资料。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做到三图三表一说明,即项目实施前现状图,项目实施布局图,项目完成后效果图;项目内容及投资计划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表,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及项目实施情况说明。昌吉州环境保护局将根据提供的材料会同乌昌财政局赴现场进行预验收。经昌吉州环境保护局、乌昌财政局预验收合格后,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自治区环保厅和财政厅验收后,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乡),明确农村环保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治理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县(市)乡镇,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

格,以及追缴已拨付资金等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时限和范围。凡是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简称“项目补助资金”。下同)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在项目资金下达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且完工时间已满二个月的,在资金下达到位后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权限。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也可委托下级环保、财政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具体验收权限按项目资金下达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仍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时间申请验收但未通过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再验收,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使用文件、项目要求文件、经确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文件的各项建设和实施内容;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稳定达到设计要求,并已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技术机构监测(调查),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完成项目资金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

对已竣工三个月但还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向负责验收的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和整改完成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报告表)、环境调查报告(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项目);

(四)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

(五)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应附有效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情况、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决算结论、工程质量检验结论、项目取得的主要环境经济效益、项目建设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主要设施、试运行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境经济效益分析、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工艺控制指标及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格式、存在问题及改进计划。第九条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技术服务单位(主要指环境调查)提供。

第十条

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应附相应的财务会计凭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出具。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首先向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经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认后,按原项目申报程序上报到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报到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和材料后,对项目验收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及时安排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通知项目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和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由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有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和财政部门人员参加。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必须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验收材料、资金使用、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及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经验收,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的由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下达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

(一)验收资料齐全、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可靠;提供资料单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完成了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项目下达的有关的文件、批复和经评审确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

(三)试运行期间运行负荷达到要求,运行稳定,有关运行指标达到可研报告或设计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工程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相应管理制度齐全;

(五)经审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做到专款专用,符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

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

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

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1-

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已实行省直管县的除外,下同),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九条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二)符合规划要求。各地应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报送的项目组织审

查,确定支持项目清单。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调整情况随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应结合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各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十七条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在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实施。

第五篇: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已实行省直管县的除外,下同),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九条 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二)符合规划要求。各地应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报送的项目组织审查,确定支持项目清单。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调整情况随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应结合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各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在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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