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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0-79661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4 18:45: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期货经纪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期货经纪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和审计的依据

期货经纪公司目前实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主要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2000]19号)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

财政部2001年底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中已将期货公司其他业务的核算纳入其中。

审计方面的依据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作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0]3号)以及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组织编写的《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等。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的要点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衡量一个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水平的基础,是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主要保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4月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2]10号)。该文件首次将注册会计师对期货经纪公司内控制度的评价报告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会计师事务所除在期货公司审计工作基础上出具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外,还需对公司结算、财务审计、保证金管理、营业部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内控制度评价报告。

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核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管理制度:(1)建立“三会一经理”制度,股东会应正常召开,重大投资问题经董事会决策,涉及董事会决策内容必须召开会议做出决策,并形成相应的决议。(2)监事会应定期召开,监事应履行其监督职责。(3)经理层定期召开办公会,按董事会授权开展业务。

2.营业部的管理制度:

(1)是否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相关原始档案必须定期寄回总部。(3)公司不存在未经批准设立的营业点。

3.交易管理制度:

(1)客户进行交易必须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合同。(2)实行一户一码,专码专用。

(3)交易记录保存完整,杜绝不进场交易、二级代理、吃点等违规行为。(4)严格控制交易风险,按合同的约定收取客户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和进行强行平仓,禁止透支交易。

4.结算管理制度:

(1)公司采用每日结算制,及时与交易所及公司财务部门核对。(2)结算账单及时签字,有交易月报或日报。(3)结算档案的保管年限符合办法规定。

5.保证金管理制度:

(1)专户存储指定银行,不得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2)客户出入金手续齐备。(3)设置客户保证金的明细账。

6.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明确分工,账簿完整齐全,定期与结算部门对账。

7.内部稽核制度:建立内部稽核部门或岗位,对公司内部交易结算、财务及营业部做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出具内部稽核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审计的重点关注事项

1.保证金专户存储。保证金是指客户缴存期货经纪公司用于期货交易、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属客户所有。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目前,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银行为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司只能通过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提取现金。由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已开立了基本账户,结算银行无法再开立基本账户用于客户提取现金,期货公司必须通过自己的经营账户“倒账”。这就成为个别期货经纪公司未进行专户存储的理由。

在审计时,应关注期货公司是否对银行存款进行二级核算。可分为保证金账户和经营账户,并将总部所在地和各营业部所在地分别进行核对,索取银行对账单,发放银行询证函,并且还应通过核对资金调拨指令单与期货交易所所在地银行账户,以判断期货公司保证金是否专户存储?是否由公司集中统一调拨?保证金的入金、出金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手续?

2.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通过以下公式判断是否挪用了客户保证金:

(现金+保证金存款+应收保证金±结算差异)—应付保证金≥0如果上述公式不成立,即可判定挪用客户保证金。计算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认定应付保证金余额。将客户明细账与结算部提供的结算汇总表进行核对,所有客户开户合同与应付保证金的客户明细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应付保证金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应剔除客户穿仓损失,即应付保证金中为负数的金额。客户穿仓会导致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或公司的自有资金,使应付保证金总额变小,虚减了负债,会掩盖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真相。

(3)确认应收保证金的金额。应收保证金是公司存放在交易所的客户保证金,应将应收保证金明细账与交易所提供的资金对账单进行核对。

(4)确认结算差异的真实性。结算差异主要是指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期货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结算,因采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不同形成的应收保证金与应付保证金之间的差额。应对结算差异进行核实,重新验算,避免公司利用该科目调节损益。

3.客户编码。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索取客户合同、成交记录、交易所成交记录、交易所记载的客户开户情况进行核对。尤其需关注注销的客户交易编码的取消情况以及虽未注销但保证金余额很小的客户。一旦发现问题,要求期货公司的结算部门对所发现的问题给予合理解释,发表适当的意见。

4.自营业务。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尽管自营业务是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的行为,但未在各期货经纪公司中完全杜绝。

这方面应注意审查期货公司是否自营。主要从客户合同的真实性、客户交易一户一码制度执行中有无漏洞、应付保证金明细中客户的异常现象等方面,特别关注客户保证金余额虽小、交易量大、出入金频繁的客户,观察有否自营现象。

5.非客户资金混合核算。由于期货经纪公司开户、清户自由便利,个别不合法者会串通期货公司内部人员将非交易用途的资金,以期货公司做为中转站,从事特殊目的的活动,从而给期货经纪公司带来非交易的风险。

审计时应从审查合同入手,保证金的非交易所去向是否与合同中的名称一致,索取交易日报或月报,观察其交易情况,是否只有很少量的交易或几乎没交易,出金是否频繁,出金的去向是否固定等。对得出的结论应及时与管理当局沟通,提请管理局注意,必要时要求管理当局做出承诺。

6.交易不进场。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后,期货公司将客户保证金打入期货交易所,客户的交易指令通过期货公司下到交易场所内。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公司为获取手续费,欺骗客户,采用“对赌”的方式,未将客户交易下进场内。

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将客户的指令单、结算账单与相应的交易所成交记录仔细核对,即可发现交易不进场的现象。交易不进场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对此注册会计师应给予极大的关注。

7.营业部的管理。经过最近一年多的调整,期货经纪公司的营业部管理基本做到了四统一,即“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营业部实行留存备用金,日常费用开支实行报账制。但即便是做到“四统一”,也存在营业部承包的个别现象。因此注册会计师要协助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作出评价。比较直观的判断就是:账面显示没有资金拨付且营业部费用核算极为随意的,即可判定是承包行为。

8.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目前期货经纪公司做股票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不规范形式:

(1)将自有资金以期货公司的名字开立账户存入某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不做短期投资核算而放入其他应收款核算,不给注册会计师提供证券公司打印的交割单及持仓情况、可使用资金情况核对单,也不核算投资损益。到年末终了时,将本金从证券公司一次性打回期货公司以应付审计或主管部门检查。

(2)将自有资金以期货公司的名字开立账户存入某证券营业部,期货公司做短期投资核算,平时不核算投资损益,甚至年末也未核算投资损益,也不提供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任何原始凭证。

(3)期货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固定收益率,由委托理财公司操作,不提供任何原始凭证,收到收益时,做投资损益核算。

审计中,对第(1)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可要求期货公司按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并向证券公司函证等,如期货公司不同意会计师的要求,可做保留意见。对第(2)种情况,可建议期货公司如果股票交易频繁,可分段核算投资收益,如交易不频繁也可年度终了时核算投资收益。短期投资在期末必须以持仓量按市值披露。对第(3)种情况,要审查并辨别委托理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有必要追加向委托理财公司函证的审计程序,并要求期货公司及时入账,确认投资收益时要谨慎。

9.实收资本。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在审计中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期货公司由集团性公司控股且实际的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容易形成与集团内部公司较大金额的往来款,这些集团内部公司频繁而且长期占用期货公司的资金,发放函证且回函率非常高,但这些往来款的性质仍无法确认,会计师必须特别予以关注。

(2)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实际上这些实物资产未被期货公司使用,且实物资产多年未办理过户手续,会计师要关注原因及未来是否有过户的意图,并提请监管部门关注。

(3)期货公司股东变动,已做账务处理,但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会计师提请期货公司管理当局履行相应手续,关注相应结果。

(4)重点关注期货公司股东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恶化的相关情况。

第二篇:房地产企业审计应关注事项

房地产企业审计应关注的事项

一、存货:

1、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如棚户区改造等还应取得地方政府用地批复、有政策减免的收集政策减免等相关的批复文件。

2、收集公司所开发项目情况汇总表(该表是项目的总体概况、如企业提供了其他类似的资料可以替代)。

3、收集项目施工、设计、市政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文件资料;

4、现场观察记录稿,对项目总体进度情况、楼盘交付情况进行观察;抽查记录稿与收集的资料补索引号;

5、对大额的工程施工、土地支出、征地补偿等一定要收集相关资料。

二、预收账款:

1、收集项目预售许可证

2、收集预收房款明细表,并抽查售房合同,收款凭证。

三、应交税费:

测算土地增值税

四、收入:

1、收入项目明细表

2、收集竣工备案证、企业发放交房通知的邮戳复印件附在底稿里面、交房确认书

3、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4、确认收入的合同与预收账款的合同不要混放

5、编制毛利率分析表,对毛利率较大、异常的项目应关注

五、营业成本:

1、项目单位成本计算表(企业提供)

2、将预算成本单位成本与实际成本单位成本进行比较,关注异常情况

3、将确认收入的面积与结转成本的面积核对复核

4、测算本期应结转的成本

第三篇:企业债券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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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一、企业债券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1、企业债券的基本概念

企业债券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公司债券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之外,其他都基本相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业发行债券。所以,一般归类时,将公司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泛指企业发行的债券,但由于中国一部分发债企业不是股份公司,一般把这类债券叫企业债,如下文所述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2、企业债券的发展现状

据相关统计,2013年第一季度,地方政府旗下的投资公司发售了2830亿元债券,同比增长一倍多,估计2014年城投公司的到期债券将会超过600亿元,2016年将达到1300亿元,而2017年和2018年均将有近1400亿元到期。目前,中国的债券占GDP比重大约为40%左右,在包括日本、美国、意大利、法国等九个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排名第八。从世界范围内的经验来看,债券所占GDP比重往往高于股票市场,但中国股票市场占GDP已达到60%左右,相对而言,中国未来的债券市场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企业债券的审计内容

企业债券代表着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是企业的债权人,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收回本息。债券发行者的账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潜力等是发行债券审计的重点,具体而言,注册会计师因不同的发债品种而审计的内容会略有不同:

1、对于企业债券,注册会计师应审计发行人最近三个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并提交审计报告。

2、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注册会计师应审计发行人最近二个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并提交审计报告。

与IPO及相关上市公司审计不同的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债券审计报告一般仅需要以为单位出具,并不存在中期财务报表的审计,相关债券发行的主管部门对中期[键入文字]

财务数据仅需发行人提供相关报表即可。

三、企业债券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企业债券审计风险与发行人本身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后,经营状况不好,连续出现亏损,可能无力支付投资者本息,投资者就面临着受损失的风险,这样,出具企业债券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受到牵连。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发行债券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风险评估阶段应关注的重点

1、发债企业所处地区经济总量及经济发展趋势

从目前我国现状来看,相对于诸多欧美国家而言,我国不一定有大量的经济和财务优质的民间企业,但有强有力的、经济和财务相对安全的政府,这是中国现实经济基本格局的一个重要特征。注册会计师在评估现实的债务审计风险,不能不考虑这一重要因素。所以,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所处地区经济总量及总体发展趋势必需有所了解,应对发债企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收入、滚动发债等所带来的现金流等地方债务偿还的现金流来源进行调查。一般来说,在经济发达、快速增长和发展的地区政府偿债能力较强,发生债务违约的风险较小。在经济相对落后、地方政府财务收入较低、融资平台公司现金流较差地区发债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差。

2、发债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

由于企业债券发行的政策性较强,相关监管部门在处理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的同时,会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发债申请企业的所处的行业状况有重点的进行分类管理,比如:

(1)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2)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将企业发债申请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关管理,做到有保有控、[键入文字]

支持重点、防范风险。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企业债券业务时,应对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进行了解,如不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债券发行则不宜进行业务承接。

(二)实质性测试阶段应关注的重点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发债企业在财务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最近三个会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中小企业私募债对财务指标没有做硬性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基本也是按上述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发债规模。

注册会计师在实质性测试中除了对上述财务指标进行关注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关于发债企业的资产注入

(1)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关注是否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已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公益性资产是指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2)注入资产是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及变更工商登记。同时,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注入的土地资产除经评估外,还应检查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划拨、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还应证明原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

(3)关注是否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是否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应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键入文字]

2、关于发债企业的利润构成

(1)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关注其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是否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这里的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2)关注补贴收入的真实性及税收减免的合理性

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补贴收入较多,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发债企业取得补贴收入的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地方政府往往对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有大额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相关税收减免是否有相关的政府批文,是否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关于发债企业的担保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以下担保行为:

(1)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是否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2)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是否已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3)抵质押物是否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在债券征信工作中,关注发行人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情况,发行人是否在综合信用承诺书中对抵质押物没有“一物多押”进行承诺。

第四篇:互联网公司新三板挂牌审计重点关注事项

互联网公司新三板挂牌审计重点关注事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方式上的创新给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企业相较于传统行业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为了协助执业人员更好的认识和理解,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将就互联网企业的审计陆续做出系列专题提示。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1互联网企业的行业特点

互联网企业是以现代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的企业。对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企业经营风险远高于传统行业

互联网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新兴的行业,处于受追逐和追捧的境地,而且互联网企业由于需要抓住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通常都是在短时间内成立并且飞速发展起来。因此,这就导致互联网企业生命周期相比传统行业迅速缩短,需要快速更新创意顺应互联网潮流,这样就导致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高风险。此外,因互联网行业的万众追随,容易滋生创始人盲目扩张情绪,一旦因商业模式甚至创意未充分获得投资方认可的情况下不能持续融资,以及不能够对技术前景进行有效预测,并且对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运作方式及商业模式不具备摸索和创新能力,就会导致在竞争中被淘汰。相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失败是瞬间倒闭而不可能有轰然倒下的过程。

(二)毛利率奇高且收入成本配比性差

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特点,同时与成本、费用的直接关联性较小,传统行业常用的毛利率等指标的分析,对互联网企业不具有适用性和可比性。

(三)产品或服务更新替代频率高

互联网企业产品和服务不断交替更新,新的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活动会一直延续,与之相关的研发支出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占据重要部分。

(四)专业化知识密集型产业

互联网企业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人力资源构成企业主要的竞争实力,经营成本中人员成本支出的比重较大。

2互联网企业的业务特点

(一)互联网企业通常都是“用户流量为王”

互联网企业的价值是建立在拥有大量用户的基础上,再将用户流量变现为各种类型的收益,如网页用户的PV(访问量)、UV(独立访客)、IP(独立IP)等指标,APP用户的下载量、注册量、活跃度、留存率等指标,这些指标是独立于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之外的,特别是对于初创期的互联网公司,有用户量的飞速增长,但财务账面上没有反映出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用户量变化可能会在深层次的影响着企业未来的收入和收益。因此注册会计师需关注这些非财务指标,特别是这些指标趋势与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趋势出现背离的情况。

(二)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大部分来自于系统生成的数据 互联网企业不同于传统的行业,在下游的用户不具有固定性,并且面对的用户群体是非常庞大的,存在着业务量大,单笔业务金额小的特点。只有依靠系统后台数据的统计汇总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如视频网站与商家对广告收入按照CPA(实际点击付费)、CPS(实际销售付费)等模式来结算收入,这就需要依靠双方认可的后台系统中统计的广告实际点击量和通过广告来实际消费的情况,再如游戏运营商的游戏产品的收入确认,是通过会员或玩家实际消费的点卡或游戏币或充值卡金额来计算的,对于这种虚拟的货币使用情况依然是通过后台系统来统计汇总。

注册会计师一方面缺乏对系统技术的了解,同时也难以对系统生成的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专家的力量进行IT审计和复核。这其中主要包括系统流程控制,数据集成准确性,数据备份安全性,数据查询检查等几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注册会计师从谨慎性的角度,对系统业务数据的逻辑性、与财务对应的匹配情况来考虑收入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此外还应考虑获取更多的外部证据作为支撑,如经电信运营商确认的系统数据比企业自行生成的数据更具有可靠性。

(三)互联网企业合作分成的运营模式正在发生变化

传统互联网企业主要的盈利模式还是依靠广告,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合作分成的模式越来越被接受,如网络游戏开发商除了自主运营外,还通过其他游戏平台联合运营,这两种运营模式的主要义务责任人均为游戏开发公司,两者的区别在于玩家下载、进入游戏及充值的平台不同。对注册会计师而言,需判断相关交易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相应的在会计核算上会产生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的差异。

(四)互联网企业间业务互换的情况不断增加

互联网企业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为降低宣传推广成本、同时利用现有资源,与相关合作方进行业务上的互换,如许多网络视频网站开展了影片版权互换业务,不同的视频类互联网公司相互让渡影视作品的使用权,即进行使用权的交换,但同时自身仍保留相应版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有如APP开发商在与应用市场结算宣传推广费用的过程中,一部分用所开发的APP向应用市场提供推广服务进行抵偿。这些业务上的互换需注册会计师从交易的实质上、相关产品的公允价值,来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换以及是否确认收入。

3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形式和盈利模式

互联网企业按照主营业务内容可分为五类:从事电子商务的互联网企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网络娱乐服务业的互联网企业、从事互联网通信联系行业的互联网企业和从事互联网信息安全产业互联网企业。其中,根据盈利模式又可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搜索引擎业务类

主要通过竞价排名服务来实现收入。这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用少量的投入就可以给企业带来大量潜在客户,有效提升企业销售额。例如:企业在百度里注册与产品相关的关键词后,企业就会通过搜索引擎被查找这些产品的客户找到。竞价排名按照给企业带来的潜在客户访问数量计费,企业可以灵活控制网络推广投入,获得最大回报。具有针对性强、推广关键词无限制的特点。

(二)门户网站类

主要是通过广告获取收入,包括时长收费,或点击量收费。以大量的免费各类资讯、大小热点新闻去吸引大量的浏览者,形成固定的客户群,以保持较高的点击率和知名度,然后吸引企业在门户网站上投放广告,通过广告推广再推广自己的产品。同时还有大大小小的增值服务,包括:VIP邮箱,企业邮箱,网上商城等,与商家合作从中获取收入。

(三)第三方平台

交易平台及支付平台类,例如淘宝,京东,阿里巴巴等通过收取商品交易扣点、服务费等获益,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通过收取手续费获益。目前第三方平台的主要盈利模式可分为五类:

1.各项服务费用:包括分交易平台卖家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支付平台的收款和付款服务费,比如目前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服务已经由原来的全部免费转变为仅支持手机转账免费;

2.利息收入:盈利主要来源于交易中的手续费和常驻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这种盈利方式可以说是“借鸡生蛋”;

3.服务佣金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业来看,这类业务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密切相关,在某种程度上支付平台就像是一个在网络中搭建的银行,它与银行之间以及与其他第三方支付工具之间的转账活动犹如现实世界中的跨行转账活动,当然最终也会像银行一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4.广告收入: 在支付平台主页上发布的广告针对性强,包括横幅广告,按钮广告,插页广告等;

5.其他金融增值性服务:代理第三方理财产品,包括各类公司基金等,年利率均高于银行存款,非常具有吸引力。比如支付宝涉足基金理财,与天弘基金合作为个人用户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

(四)网络游戏运营类

网络游戏运营类,主要盈利模式包含:1.公司自主经营收入,来源于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购买虚拟游戏装备、某些特殊游戏功能模块或为游戏在线时间支付费用的方式取得在线网络游戏运营收入;2.与游戏平台联合运营的收入;3.与电信服务商、分服运营商的合作运营收入等。

(五)提供数据库,发展会员 提供数据库,发展会员,通过会员费收费类,主要以出售有价值的数据来帮助企业进行智能化决策和精准化营销,最重要的还是对于数据的分析,从里面寻找有价值的数据帮助企业作出更好的商业决策。比如超市通过了解客户的消费记录可以判断这个消费者消费习惯,从而可以精准的向客户提供他所需要的商品折扣信息。

(六)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为企业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类,如阿里云等,发布弹性计算平台、开放数据处理服务、ACE平台、云应用平台、开放存储服务和CDN、开放结构化数据服务等。为依赖于大规模数据分析的阿里巴巴金融、万网、shopex等典型客户服务并间接为20多万家客户提供基于云计算的服务。比如:当前国内金融行业多数采用小型机或大型机,由于其成本高昂以及可扩展性较差,该方案正被云计算架构的解决方案所替代。阿里云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搭建部署构架使其实现与支付平台的快速对接,为其卡用户增加便利的网络支付渠道,增强了卡用户活跃度和粘性。目前已有渤海银行、东海银行、吴江商业银行等上百家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行在阿里云计算上。

4互联网企业审计需重点关注事项

(一)互联网企业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需放到首位 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实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是各行各业财务报表审计的核心目的,而达到这一目的,关键在于判断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匹配性。互联网企业业务模式相对复杂,比如,互联网企业收取款项(资金)时的渠道多种多样,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充分了解其业务模式、资金流向的基础上,充分关注其是否存在把款项,如充值收入、购买某项权利或产品的收入等,存入个人卡或账外账户的情况。再比如,与传统企业不同,互联网企业在前期存在大额研发支出,该类支出可能存在账外支出的情况等,注册会计师对此也需要在充分了解其研发项目投入产出、市场投放的进展情况、研发团队规模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关注其研究费用、开发支出的确认是否与其研发项目进展相匹配。

(二)互联网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存在着经营失败而导致的审计失败的风险

在企业飞速增长的过程中,技术、资金、人员能否及时跟进,是否对市场的变化做出正确的判断,均构成互联网企业持续经营的重要因素,同样经营的不稳定相应的增加了审计风险。若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下,对其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可能造成相关报表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

(三)鉴于互联网企业交易过程的特殊性,该类企业的财务造假行为更具隐蔽性

互联网企业为维持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高速增长的趋势,达到投资人的预期或者获得新的投资人融资,在财务会计上选择激进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利用业务数据系统生成的先天优势进行造假,隐蔽性更强,相应的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四)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带来收入确认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企业具有业务模式多样、结算方式不

一、业绩波动普遍等特点,审计人员应关注其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和谨慎性。互联网企业特殊的交易方式,给收入确认审计带来一定风险。比如撮合企业和个人交易的互联网企业,由于下游个人无法开具发票,而上游企业必须要发票,那么互联网企业虽然本质上只是代理收入,但需要全额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互联网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可能会形成账外收入。此外,互联网企业的人工成本很高,为了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会用一些发票顶替,或者用账外收入支付,导致人工成本不实及逃漏个税。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在成立之初由于经营运作不规范而可能出现的账外收入、账外投资,把款项如充值收入、购买某项权利或产品的收入存入个人卡或账外账户等事项,全面分析业绩波动的合理性等。

(五)高额研发费用的重点考虑

由于互联网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普遍较高,实务中普遍存在研究费用与开发支出混淆的情况,审计人员应结合互联网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重点关注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开发完成等各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开发支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开始资本化及停止资本化时点的确定是否合理,及其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六)审计人员对互联网行业、技术缺乏充分的了解,从而导致审计风险。

互联网企业可能利用审计人员对其公司业务和技术的不熟悉而采取各种方式来蒙蔽审计人员,同时审计人员也不能够针对其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相应的增加了审计风险。在审计实务中,要特别关注互联网企业内控制度的设计、制定的合理性及执行的有效性,以确定内控是否可信、有效运行;利用行业专家的工作,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性的判断;或者聘用专门的IT专家实施IT审计,以适应互联网企业的信息系统数据量大、信息多的特点;此外,还需要考虑网络安全问题对于审计的影响。

5互联网企业审计的通用技能

(一)充分了解企业的行业、技术、业务,提升相关知识和能力 注册会计师只有在自己对相关的技术与业务有较深入的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分析与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业务的真实性,才能运用符合互联网企业特性的审计手段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例如掌握互联网企业的专业用语如GMV指成交总额,用户活跃度、灰色用户、活跃用户、付费用户,还有用户留存率可能指产生消费的用户或是用户已达到一定级别或登陆天数等情况,还有游戏分类有端游、页游、手游及HTML5游戏。

再如某互联网物流平台公司,其业务主要系用户(车主和货源方)使用自身开发的APP,用户在APP平台上上传相应的车源、货源、目的地、时间等信息,该公司后台系统通过匹配信息来撮合双方的交易。上述业务的特点实际上与传统的物流中转站信息交换功能相同,不同点在于利用移动互联网的优势,不受地域、时间、空间限制,迅速的扩展用户量。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需关注的是用户获取过程中费用支出与用户获取量的匹配性,并与同行业的单位用户获取成本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以此来判断被审计单位业务数据内逻辑的合理性。

(二)重视企业基本面的分析和逻辑判断

注册会计师在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现状的基础上,更要对互联网企业的业务经营、面临的经营风险、高管人员的背景等进行详细了解与评价;对互联网企业的控制环境、经营环境、产品的制造研发过程进行深入了解与评价;对企业主管机关或供应商的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加以研究或重视。只有在充分了解与分析客户的基础上,才能对客户现状及未来做出准确的判断与评价,从而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例如注册会计师需密切关注互联网企业团队建设情况,特别是团队负责人即CEO的管理和经营风格,是否存在对实现业务爆发式增长的迫切需求,由此在业务上采取激进的营销推广策略,同时在财务处理上有选择性的迎合投资人的期望。

(三)重视企业的非财务信息,从非财务信息印证财务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注重互联网企业与业务相关的非财务信息,寻找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连接点,从逻辑、趋势上判断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充分识别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

例如某互联网车辆在线拍卖平台,在买卖双方通过平台交易成功后,公司根据每次成功的交易收取交易佣金,公司会计上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后台系统的自动生成,注册会计师需关注的是当期总的交易成功量与单次定额收费的乘积是否能够与当期该项收入匹配,是否存在大量成功交易未收取交易费,注册会计师需判断未收取交易费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正常的销售政策,同时还需结合交易佣金费银行流水情况来判断真实的交易量。

(四)特别关注互联网企业内控制度的设计、制定的合理性及执行的有效性,以确定内控是否可信、有效运行;在审计实务中可以利用行业专家的工作,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性的判断;或者聘用专门的IT专家实施IT审计,以适应互联网的数据量多、信息多的特点;此外,还需要考虑网络安全问题对于审计的影响。

6审计新三板挂牌企业程序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是否已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是否已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最近24个月内有没有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或适用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6.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7.公司是否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是否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8、新三板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1)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标准设定是否健全。尤其在责任控制、业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会计控制、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制定了合理、可行的规章制度;确保:①业务记录与会计记录有勾稽关系,定期核对和监督制度健全;②业务记录系统完整;③业务授权和执行分工明确。

(2)审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贯彻执行。新三板公司股权集中,可能少数人控制生产管理和经营决策,行为处事具有暗箱操作的特征和意愿,常常导致内控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3)对于组织分散经营的企业,关注是否能够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4)对财务负责人和核心技术人员更替频率高的企业,关注人员变动对内控的影响。

(5)特别关注资金管理,尤其是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真实性和交易背景。包括:

①公司有无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②是否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在银行独立开户;

③个人股东与公司的资产、财务收支是否分开;

④资金是否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方式占用的现象。

(6)关注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9、还应特别关注有无因股权集中而导致的管理层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的风险。如有,应作为特别风险应对。

(二)股权出资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关注公司股东和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注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股本结构设置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有无用公司资产再出资的行为。

如(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关注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属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3、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净资产折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4、集体资产转让给个人的,关注是否得到原来集体人员的一致同意,并亲笔签名,律师见证,不存在潜在的纠纷。

5、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关注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合法性,上报时应提供省级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

6、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关注转让价格的确认情况,是否履行了评估确认手续,转让行为是否经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转让款的来源及支付情况。

7、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A.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B.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8、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9、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

(三)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了解公司是否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通过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情况和风险,调查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目标和计划。审慎、客观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特有风险(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通过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交谈,实地考察公司产品或服务,访谈公司客户等方法,调查公司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了解产品种类、功能或服务种类及其满足的客户需求。

2.了解公司经营业务(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了解每种业务是否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相关要素组成是否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了解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是否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了解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是否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仅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商业合同,走访客户和供应商等方法,结合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关键资源和关键业务流程的调查,了解公司如何获得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构成情况,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订价方式和依据;收入变化情况和影响其变化的原因;成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分析每种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及其变动趋势和变动原因;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尤其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即经营的现金收入是否能抵补有关支出;在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中,分析比较公司与竞争对手之间在产品或服务分布、成本结构、营销模式和产品或服务毛利率等方面的优势劣势,并预估公司在细分行业的发展趋势(主要地区或市场的占有率及其变化)。如果竞争对手的信息不存在,可分析公司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的优劣态势。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重大业务合同等方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了解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各个业务板块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分析公司经营目标和计划是否与现有商业模式一致,揭示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区别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及风险管理机制。

(2)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了解相关事项是否影响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出具。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包括:

3.公司是否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四)公司主要资产状况

1、公司资产是否独立于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主要资产权属是否清晰;取得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产权证明是否完善。关注重组、股东投资、资产交换、以物抵债、接受捐赠等取得的资产是否已办理过户手续;

4、资产是否完整,关注有无账外资产或股东占用资产、公私混用的情形;

5、公司的重要资产不存在质押等限制性条件,没有因诉讼、仲裁等重大争议、潜在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6、特别关注土地问题:

(1)以前划拨地未入账,改制时应办为出让地;

(2)集体土地问题,当地是否允许集体土地流转,如允许,核查相关规定,看是否履行了相关规定。

7、关注商标和专利权。公司是否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所有权。

8、关注公司对无形资产的核算是否正确。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关注判断是否恰当。

(1)没有明确的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无形资产,如永久性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要谨慎判断使用期限。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或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及企业的历史经验等。

(2)对于划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同时,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该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具有合同或法律规定、能否自市场上取得相关信息等。

(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1、关注公司业务是否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营业执照,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从而构成同业竞争。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解释,并了解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以及作出的承诺。

2、关联方界定是否全面,从严把握。特别注意:

(1)创新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核心技术人员。

(2)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自然人的;

②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自然人的。

3、关联交易金额和比例

(1)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方交易,如果金额和比例大,说明公司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较差。

业务独立:通过查阅公司组织结构文件,结合公司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考察公司的产、供、销系统,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通过计算公司的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方交易,判断公司业务独立性。

(2)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果金额和比例过大,说明公司缺乏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

4、关注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未支付对价的也应关注。

5、关注公司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和交易。

(六)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新三板公司多为新兴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内部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重较高,金额一般比较大。同时,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且技术更新产品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新技术、新产品很快就可能面临着被淘汰。因此,1、关注资本化条件和依据

(1)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界定时点是否合理,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费用化;

(2)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是否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资本化,否则费用化。

(3)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

(七)新商业模式下收入的确认

创新型企业涉及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创新,又涉及经营运作模式的创新,即采用了一些非传统的经营运作模式。创新型企业诸多特点导致其收入确认方法、确认时点与传统行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做出灵活的专业判断。但是无论如何,在判断收入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五个原则来判断。

1、采用买一赠一方式进行销售。赠送的商品或劳务不做捐赠处理,而是视同降价销售。例如,预存1000元现金可消费价目表上2000元的商品或劳务,则应视作降价50%销售,一次消费价目表上1000元,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000*(1000/2000)=500元。

2、以货易货的情况。针对此类业务只有在所交换服务项目不相同或相似、而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该收入一般应采用所提供产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3、奖励积分的情况。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积分兑换时转为收入。兑现奖励积分的时候可能会采用奖品的形式,则递延收益确认收入的同时要确认奖品的成本。

4、系统集成的收入确认,一般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确认。也有的公司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才确认收入,如新世纪。

5、远期销售合同,不应按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按准则的五条件,根据合同条款判断风险报酬转移的时点。

6、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情形。

如果可以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应分别核算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和成本;不能单独区分或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在区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提供的劳务是一次性的还是持续的,如果是持续性的则需要考虑在相关受益区间分摊。

7、预售充值卡。

如移动运营商出售话费充值卡、美容院促销出售消费充值卡、健身中心预售消费卡等。在预售发卡时,销售方既未完成服务也未发生提供服务的费用,并且购买方在全额消费之前具有对销售方的债权,在诉讼时效内具有要求退款的权利,因此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和收入确认原则,不能确认收入。即使销售方在售卡时规定的不得退款、有效期一年条款,因与有关法律相冲突,仍不具有免责权利。销售方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信息数据系统,有效控制和记录预售卡的销售及消费情况,根据客户实际消费量确认销售收入。如果预售卡在有效期内一直没有消费完,则可根据合理的会计估计在有效期(或诉讼期)末确认销售收入。

如果预售充值卡收入金额较小、所占比重较小,也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预售时确认收入。但是,在预售时即确认收入必须作出严格限定,如果因大规模促销活动等原因导致预售收入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则不应确认收入。(资料来源:红鲱鱼新三板、北注协)

第五篇:公司类贷款审计关注重点

公司类贷款审计关注重点

一、贷款调查环节

重点关注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1.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土地使用证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实收资本是否实际交付;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收报告与公司章程中的出资人是否完全一致;

3.公司章程是否经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签字确认。

二、贷款审批环节

重点审查贷款审批意见是否严谨、是否全面落实 1.贷款审批意见中是否有“如抵押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在抵押物上进行主体工程的开发,放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不受借款合同期限限制”的条款。依照法律规定,抵押人违约,依法追究抵押人的担保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如贷款在期限内,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前收回贷款,不受“借款合同期限限制”的审批意见不准确;

2、贷款审批意见中是否有“如抵押物开发到一定程度,抵押物上新修建筑达到预售条件,需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的足值的担保措施”。该审批意见存在因抵押土地开发至开发房地产达到预售条件贷款抵押物阶段性悬空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原则上抵押土地担保的贷款未还清前不得进行开发,若贷款人同意开发,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足值抵押物,在依法办妥抵押登记后,方可解除原抵押土地。或签订《抵押担保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用开发后的在建工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抵押人从土地修建房屋起至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期间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限期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3.是否要求放款行与借款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4.是否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是“在还清当期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不对股东进行分红”;二是借款人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三是土地抵押的,担保人是否向贷款人出具若对抵押土地进行开发,必须事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并追加其他合法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承诺;四是借款企业股东是否承诺对借款人在我行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三.贷款发放环节。是否按合同约定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四.贷款支付环节。一是是否向借款人非交易对手支付贷款。二是是否未经借款人委托支付贷款。三是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是否提交“借款支用申请书”、实际支付清单、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重点关注直接通过网银支付的贷款资金。四是是否建立贷款支付台账。

五.贷后检查环节。一是首检内容是否全面,包括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担保是否落实、有无其他风险因素等。二是检查报告中反映情况是否与《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事项、以及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衔接。六.其他。一是借款人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所决议的内容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范围,如“股东会同意以某某公司提供位于…抵押担保”,因为抵押人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超出借款人股东的权力范围。二是抵押人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中,是否有“所有股东均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股东的个人行为,公司股东会无权强制要求股东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个人自愿,并向贷款人出具同意为公司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或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三是股东向贷款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中,是否有“我自愿为该合同的借款人向贵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指向不明,应该为“同意为借款人与你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是借款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否加盖公司公章,全体股东是否签字,是否提供由股东会签字确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

期货经纪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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