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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20-8348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3 00:23: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

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实际,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设区市所属高等学校和县(市、区)属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机制

第三条 扩大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主权。

1.有序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臵自主权。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和自主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备案。允许高等学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支持部分高等学校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非升即转”或“任满即走”的用人机制。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高等学校所属院系及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且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3.高等学校聘用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可自主公开招聘,探索建立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符合人才特点和市场规律、有竞争优势的薪酬制度。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政策。

4.鼓励高等学校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学校应积极支持创新项目的实施,赋予创新人才和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

第四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1.高等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2.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不超过三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科研人员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转化成果等相关业绩,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3.离岗创业期满前,本人要求返回单位工作的,按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该等级岗位不空缺,允许一次性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返回单位工作,也可提出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继续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回单位工作又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的,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4.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和返回单位任职制度,对在职创业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及返回单位任职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

5.高等学校要完善产业教授参与研究工作的管理办法,推进研究生工作站等校企合作平台建设,围绕企业技术难题,联合研究攻关,与产业教授所在企业联合申报国家或省市级科研项目。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创造条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应聘企业创新岗。

第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高等学校应深化教学和学籍管理改革,为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读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课程建设。大学科技园应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辅导、孵化场地及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援助。鼓励高等学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科研评价机制。1.高等学校要发挥科研指标在高等学校设臵、岗位聘任和考核、资源配臵、学科评估、研究生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将科研评价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形成公平、公开的竞争与合作机制,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等机构作用,制定和完善适合本校实际的科研评价细则,加强科研评价改革的宣传和引导。

2.高等学校要针对不同类型科研人员、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群体)、科研项目等,建立导向明确、分类合理、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并重、与国际评价标准衔接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多元的评价方法。

3.高等学校要根据科研活动类型和特点,结合人事聘用合同、项目实施过程的要求,适当延长评价周期,注重评价实效;提高科研成果质量;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给予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减少评价频次,适当简化评价程序。

4.高等学校要加强开放、多元的国内外专家数据库建设和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评价工作效率和开放程度,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开放评价规则,健全随机、回避的评价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

第七条 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

1.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开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发挥高等学校专利监控管理平台作用,开展专利资源数据分析和利用,将知识产权产出和实施情况作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标,定期考核公布。2.高等学校要优化专利结构,加大对专利工作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支持高等学校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申报“中国专利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等。

3.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设立知识产权学院,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开设知识产权必修或选修课程,建设知识产权精品课程。支持有关高等学校建设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国家及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集聚高层次知识产权研究人才。

第三章

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加快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项目预算编制、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办法。

1.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高等学校。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2.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重点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突出工作实绩,体现人才价值。

3.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利用科研经费聘请全职或兼职科研人员的管理规定,明确聘用对象、聘用程序、薪酬标准和绩效奖励办法;对聘用人员建立工资专户。

4.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5.高等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九条 建立对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稳定支持的长效机制。省财政整合现有专项设立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作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建立健全科研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

1.明确经费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2.注重加强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3.建立健全科研管理机制,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完善单位内部科研部门、财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完善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于2016年12月底前研究制订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以及符合科研需要的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内部报销规定,明确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以及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人群调查、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报销问题。第四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四条 下放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臵权和收益权。

1.高等学校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研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2.高等学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

3.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

1.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2.统筹科技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建设。

3.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优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

4.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臵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高等学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臵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鼓励高等学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在校内公开。在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听取学校科研人员的意见,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

第十七条 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选择转化主体实施转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可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权研发团队全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事宜,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等作为其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改革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

1.高等学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高等学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3.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4.试点开展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等学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完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约定政策。

1.对符合条件高等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2.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要发挥资产经营公司、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区域(专业)研究院、行业组织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依托其构建技术交易、投融资等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开发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形成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培育并打造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研究院。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1.高等学校要按照中央、省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以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在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工作中增设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

2.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高等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等学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

3.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纳入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的深刻内涵,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是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要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各项工作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1年5月18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发展的最新要求,切实加强科技进步与创新,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的决策部署,现就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大意义

(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是关系江苏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世界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力度明显加大,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快转变科技和产业发展战略,依靠科技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已成为世界发展的大势。“十二五”时期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胡锦涛总书记殷切希望江苏继往开来,坚持“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并明确提出“六个注重”的新要求,强调要注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注重加强自主创新。江苏人多地少、资源环境约束矛盾突出,能否立足现实、面向未来,依靠科技的力量大幅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直接决定着经济强省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到“两个率先”的进程。针对“十二五”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省委、省政府在明确提出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基础战略的同时,把创新驱动提升到战略层面,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进一步强化了创新发展的鲜明导向。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全球的视野、核心的地位、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大意义,举全省之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使创新真正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新一轮竞争中赢得先机、掌握主动。

(二)把推进科技创新工程作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全省上下坚持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全社会科技创新意识和全民科学素养明显提高,科技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科技支撑和引领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科技进步与创新正处于活跃期。在新的发展阶段,全省上下要进一步明确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目标和内涵,按照系统化安排、项目化落实的要求,集中力量推进科技创新工程,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瓶颈,构建有利于解放科技生产力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大力推进创新国际化,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确保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部署落到实处,实现重点突破,取得预期成效。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创新型省份,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发展创新型经济为主攻方向,以科教和人才为重要支撑,着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创新,着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创新型企业,着力完善有利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体制机制,着力构建富有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和现代产业体系,大幅度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

(四)奋斗目标。到2015年,力争在“十一五”基础上实现全社会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三个“翻一番”,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创业投资规模、科技企业总数三个“翻两番”,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2.5%,人力资本投资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15%以上,百亿元GDP专利授权数达400件,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60%以上,在全国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为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五)重点任务。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组织实施“六大计划”,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实现重点突破。

——高新技术攀登计划。针对产业发展面临的技术瓶颈问题,实施一批重大自主创新项目,突破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获取一批引领产业发展的原创性成果,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高端产品,努力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到2015年,国际PCT专利超过1000件,主要产业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高新技术产业“双提升”计划。实施一批科技创新专项,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一批千亿元级、百亿元级特色产业集群和基地,显著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层次,显著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到2015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40%以上。

——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深入实施自主创新“双百工程”,集成国家、地方及社会创新资源,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到2015年,在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培育100家以上产值超百亿元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创新型园区建设计划。明确高新园区新的发展定位,建立科学的考核导向,引导和推动高新园区加快步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努力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转变发展方式先行区、新兴产业先导区、科学发展示范区。到2015年,全省高新园区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5%,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授权发明专利达100件以上。统筹推进各类科技创业园和科技产业园建设,使之成为创新型经济发展高地。

——民生科技促进计划。适应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科技需求,积极推进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实施科技社区创建行动、民生科技促进行动、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民生科普进社区行动,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显著提升科技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支撑作用,让人民群众真正从科技进步与创新中得益受惠。到2015年,建成10大民生科技示范工程,突破100项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200项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围绕重点产业和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大力培养引进科技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以及具有战略眼光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和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并强化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使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出成果。到2015年,引进100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2000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重点培养1000名科技企业家、4000名中青年创新型科技人才,选派10000名教授、博士到企业和基层服务。

三、着力推进重大技术研发和突破

(六)加强应用基础研究与核心技术研发。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攀登计划,在新型光伏电池及系统、大功率海上风电机组、高性能战略材料、大品种创新药物、新型节能装备、物联网核心器件及应用系统等重点领域,推进重大产业技术研发,攻克一批重要关键技术,形成一批先进技术储备,努力满足当前和长远发展的科技需求。下转A2版

上接A1版 紧扣产业链重要节点,遴选若干关联性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共性技术,集中力量开展科技攻关,争取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进展。积极引进高端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争取在掌握优势产业核心技术、前沿先导技术、产业化应用关键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

(七)培育未来创新发展的技术优势。面向国际科技前沿、江苏战略需求与未来产业发展,在干细胞、微纳制造、系统生物、云计算、高温超导、数字农业等高技术领域超前部署,统筹各类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前瞻性技术研发项目,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主动融入国家创新战略,积极争取国家创新资源,促进应用基础研究、前沿高技术研究与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的紧密衔接,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泛应用前景的重大原始创新成果。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双提升”计划,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加快向产业转移和转化。集成各类产业技术发展资金,组织实施产业科技重大专项,加快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及

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智能电网等新兴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产业带动性强的战略整机或产品系统,加快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示范,建设一批支撑产业持续创新的重大科技平台及研发与产业化基地。超前部署膜材料、清洁能源、纳米科技、超导材料、机器人等先导性新兴产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带动性强的战略产品,形成新兴产业跨越发展的创新源。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紧紧抓住研发、创意设计、商业模式创新、销售服务等重点环节,推动高技术服务业与高端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向研发和服务两端延伸。

(九)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向高端环节攀升。全面推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优势产业向高端化、品牌化发展,着力培育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高技术船舶、轨道交通等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产业集群,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研制一批重大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形成一批重要专利群,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产品,重点突破核心装备、关键材料和核心器件等高附加值环节,提升产业层次和国际竞争力。运用数字化设计、绿色制造等新技术,大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节能减排和信息化水平。

五、不断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十)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瞄准世界一流水平,遴选一批具有较大规模优势、较强创新实力、具备发展潜质的骨干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加快培养具有国际眼光、战略思维的创新型企业家,支持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实验室或科学家工作室,集聚国际顶尖人才和团队,建设具有世界一流技术条件和研发水平的重大创新平台,掌握一批产业级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造就在国际上影响行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创新型领军企业主动介入国际研发分工、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更多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十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努力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创新需求、研发投入、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加强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建设技术研究院,支持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鼓励支持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展技术创新,努力实现从一般产品应用开发走向自主创新、从面向自身发展转向引领行业发展。引导企业将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紧密结合,开展产品形态创新、商务模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实施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工程,进一步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六、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园区

(十二)推动高新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创新型园区建设计划,引导高新园区着眼自主创新,着力集聚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加快研发和转化先进科技成果,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各地实际和发展基础,按照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的要求,明确各园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产业,有针对性地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园区做强做大主导产业,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和发展制高点,形成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产业布局。进一步推动海内外创新资源进入高新园区,重点建设好10个集知识创造、技术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为一体的创新核心区,使之成为园区转型发展的重要引擎。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省级高新区,推动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申报国家级高新区。引导高新园区与沿海和苏北地区加强合作,通过挂钩支持、共建分园等方式,实现空间拓展、协作共赢。

(十三)统筹推进科技创业园和科技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引导相关高校集成创新资源,扎实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加强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园区的合作,充分发挥连接上游科学研究与下游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纽带作用。围绕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突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特色鲜明的要求,加快规划建设科技产业园,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科技产业园,使之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重要基地。加快提升留学生创新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园等建设水平,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创办高科技企业,催生一批高科技新业态,重点建设一批规模大、功能完备、海外人才高度集聚的国际创业园。

七、切实加强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

(十四)发挥科技对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实施民生科技促进计划,积极打造民生科技,围绕感知健康、绿色建筑、公共安全、智能交通、防灾减灾、水环境综合治理、科技强警等重点领域,着力开展先进技术攻关,显著提升自主创新水平和集成创新能力。大力创建科技社区,围绕智慧生活、平安生活、低碳生活,建设以“新知识普及、新技术示范、新产品应用”为主要内容的“三新”科技社区,并成为民生科技成果的展示区、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区和科技惠民的先行区。坚持科技引导、改革创新和实验示范,建设一批主题突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十五)强化农业技术集成与创新示范。推动科技资源和成果向“三农”倾斜,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实施粮食丰产、设施农业、科技富民强县、新农村建设、农村科技服务行动,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生物农业,加强品种创新,开展优质高产多抗农业新品种联合攻关,重点育成一批主要农作物、蔬菜园艺及畜禽水产等新品种,建立稻麦生产良种化、机械化、精确化、可持续技术体系。加强农产品生产、食品全程质量安全控制、食品安全质量检测等技术集成示范,形成从“田头”到“餐桌”双向全程质量安全技术体系。开展秸秆等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污水及垃圾处理、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等技术集成示范,建立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新模式。深入开展“送科技下乡、促农民增收”活动,加快全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网络建设,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十六)提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科技水平。按照建设绿色江苏和生态省的要求,在污水深度处理、大气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污染修复、固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药化肥污染防治、环保新材料研发、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等方面实施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建设一批应用示范工程,切实提高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积极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加快建立符合省情特点、产业发展方向和污染防治需要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着力构建设备和技术先进的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反映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趋势。开展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重点开发一批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推广应用一批共性技术,保证节能减排工作顺利推进。

八、全力打造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十七)面向创新创业实践育才引才。大力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组织实施十大人才工程,依托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培养造就一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进一步组织实施“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支持高校联合企业布局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重点学科和研发机构,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深入开展招才引智工作,培育国际化引才活动品牌,着力引进海外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紧缺人才;整合人才、项目经费,大力引进创新团队,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组团创新创业;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市县区、开发区和企业)联合引进和使用海外人才。

(十八)加大高层次人才政策创新力度。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人才发展统计体系,进一步强化对人力资源投资占GDP比重、人才贡献率等指标的考核,逐步完善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多元化的人才投入机制。完善有利于发现、选拔、使用人才的体制机制,完善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考评体系,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中人才培养引进的支出比例。打破制约创新与创业的政策壁垒,促进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之间的人才互动交流,从高校院所选派教授、博士到企业、基层服务,吸引“千人计划”人才到企业建立工作站;选聘优秀科技企业家到高校担任产业教授,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建设“人才特区”和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优质服务,使之成为高端人才密集区、创新创业人才首选区,构筑具有持久竞争力的区域发展优势。加快建设人才公寓,积极改善高层次人才生活条件。

九、积极构建科技创新工作新格局

(十九)优化区域创新体系空间布局。立足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和创新基础,深化创新工作部署,加快实现苏南创新提升、苏中创新跨越、苏北创新突破,整体加强科技进步与创新。深化南京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南京建设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中心。大力推进国家

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开展省级创新型城市建设试点,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氛围浓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区域。加快建设沿海科技走廊,广泛集聚创新资源,推动苏中和沿海地区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物流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苏北地区建设一批特色创新基地,支持苏北与苏南共建科技园区,进一步扩大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产业规模,努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十)规划建设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按照“深化改革的先行区、创新驱动的引领区、新兴产业的集聚区”的目标定位,解放思想,大胆实践,以体制机制突破为动力,以集聚创新资源为重点,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显著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努力把苏南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经济集聚区,带动全省创新型经济加快发展。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编制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组织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苏南各市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目标和政策措施,加快启动建设,争取早日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布局。到2015年,苏南地区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左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主要创新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二十一)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激励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涌现。全面推行我省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大力提升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争取大中型企业均拥有发明专利。加大对创新成果获取知识产权的扶持力度,促进创新成果及时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强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转化的支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专利的转化。鼓励企业之间组建技术联盟和知识产权联盟,共同转化知识产权成果,形成合理的产业链和成果转化的群体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创业园、软件园、植物新品种试点示范基地、特色版权产业区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大力吸引海内外科技人才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实施技术标准专项,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科技攻关,推动有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和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完善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工作,以新兴产业为重点,定期发布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知识产权侵权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争端的事件提出预警,及时控制和组织应对,并指导企业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健全维权援助机制,帮助市场主体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鼓励引导企业、行业和地区之间建立知识产权维权联盟,推动市场主体特别是外贸企业和中小企业依法联合维权。

十一、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二十三)加大重点领域科技体制改革力度。在总结南京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科技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建设,着力破除影响科技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从根本上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推进高校院所科研体制改革,创新组织形式,加强以应用和产业化为导向的评价考核,引导科研活动更好地面向实际需求。完善知识产权、技术等作为资本参股的制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创新科技投入机制、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持续大量涌现。健全技术转移机制,加快建设面向国内外的高水平技术转移平台,鼓励支持我省高校普遍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和专职服务队伍,畅通转移渠道,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十四)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产学研合作载体建设,重点发展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学研各方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开展攻关,实现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在产业层面的有机衔接;引导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共建高水平的重大研发载体;建设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区域性技术合作平台,为企业参与国际研发分工、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提供支撑;鼓励企业设立由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各类新型产学研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企业介入高校院所早期研发,构建利益共同体,形成合作长效机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在全省集中力量建设20个以上产学研合作创新密集区。促进产学研资源向苏北地区集聚,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一批新型产学研共建的研发机构。依托高校院所、创新型骨干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

盟,加强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科技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水平。

(二十五)提升开放创新能力和水平。发挥开放大省优势,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拓展获取和利用海外创新资源的渠道。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发展,吸引跨国公司研发中心落户江苏,加强与外资研发机构的合作,促进外资企业技术溢出。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鼓励支持企业到海外建立或兼并研发机构,就地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着力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国际合作联盟,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努力提高我省开放创新能力以及在相关技术标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二十六)推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省建设,创新体制机制,突破瓶颈障碍,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实现政府引导性投入稳步增长、企业主体性投入持续增长、社会多渠道投入大幅增长。不断增加各级财政对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的投入,确保科技经费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充分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推进地方设立引导资金,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尽快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到2015年达2000亿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稳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交易、科技企业债券、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工作。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全面推进国家高新区开展国家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启动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以创业板、中小板为重点,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发展新型科技金融组织,探索建立一批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推进有条件地区设立科技支行,扩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十二、努力为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创新型省份摆上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制定落实政策措施,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和科技创新工程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完善市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加快健全以科技进步与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目标要求,谋划思路举措,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十八)抓好协同整合。制订完善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和举措,加大执行力度,简化手续,规范操作,加强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套,形成全省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政策合力和叠加效应。加强科技管理创新,整合并优化配置全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全社会创新资源,促进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的大型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实现开放共享。大力推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重大自主装备首购首用等政策的落实。管好用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财政科技投入经费,并实行集成联动,引导金融资本、创投基金、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实施科技创新工程计划和项目,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二十九)发展创新文化。进一步树立创新理念,弘扬“三创”精神,积极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大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勇于创新、敢于竞争、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创新文化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学普及工作,全面提高公民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伟大实践中来,夯实推动创新发展的社会基础。加强对重大科技成果、典型创新人物、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加大对创新创造者的表彰奖励力度,在省科学技术奖中增设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使江苏真正成为创新创业创优的热土。

第三篇:珠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探索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 突出港澳特色,发挥高新区创新驱动龙头作用和横琴新区的政策优势,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构建更加开放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创建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权、外资人才中介设立、科技金融创新等方面争取先行先试的政策。

二、实施普惠性企业研发补助

认真执行《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科工贸信„2013‟230号),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税法规定税前可扣除的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额为参考额度,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三、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

— 1 — 市政府发行创新券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新券分为一般券和专项券。一般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转化。专项券用于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包括市级以上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对创新券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探索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推动落实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政策。发挥政府购买和公共财政的引导功能,通过远期约定政府购买,为当前的创新主体和未来的创新需求搭建桥梁,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力。参照省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工信局牵头制定我市落实方案。

五、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基准地价执行我市基准地价政策修订后新型产业用地的地价标准,在基准地价修订前执行工业用地的地价标准。允许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于研发总建筑面积的50%,在不改变孵化器用地功能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和转让。已出让且建成— 2 — 运营的孵化器项目,在通过认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办理土地用途的变更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鼓励通过“三旧”改造建设孵化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分别牵头落实。

六、构建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扶持办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营运情况良好的,可给予30-50万元孵化奖励。对各区(功能区)认定的孵化器,市财政按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联动支持。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珠高校建设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并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租金补贴和优秀项目资助。支持举办或参与各种类型的创新创业大赛,鼓励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由市科工信局和市人社局分别牵头落实。

七、建立对科技企业的投融资补偿和引导制度

建立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给予一定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给予一定比例本金补偿。支持我市创业投资机构向国家、省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起设立主要投向科技企业的子基金。由市金融局会同市科工信局和市

— 3 — 财政局落实。

八、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不需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由市教育局协调落实。

九、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管理政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珠海转移转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由市教育局协调落实。

十、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政策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约定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就确认方式和程序制定配套规定,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税务部门落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落实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

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由市人社局牵头落实。

十二、加大新型研发机构扶持力度

落实《关于推进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智能环保家居、软件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和智能机器人等产业,通过财政资助、空间支持、人事待遇等政策杠杆,引导和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对首次列入培育计划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用于补贴其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等。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经考核评价后,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经费补助。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经市政府同意给予支持,不受上述额度限制,并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持续支持。

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依法落实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十三、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体系

高层次人才住房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可通过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周转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分类

— 5 — 保障。市、区政府可以通过集中建设或购买商品住房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市引进高校可以利用政府划拨的教职工住房用地,建设本校教职工住房,统筹解决教职工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支持市引进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骨干企业可以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住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落实市政府与省科技厅签订的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联合推进工作协议,对获得省重大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不低于50%的财政资金配套支持,由市区财政1:1分担。围绕我市智能环保家居、软件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和智能机器人等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需求,遴选4到5个重点技术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市级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壮大一批骨干企业,提升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十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市、区财政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各级税务机关确保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建设,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材料组织、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方面辅导服务。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并择优向科技部和省科— 6 — 技厅推荐,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十六、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经认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最高500万、100万和30万元的财政补贴,用于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检测设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最高70万元的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创新券制度实施。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企业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研发大楼,工业用地性质不变。土地配套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扶持政策由市科工信局牵头制定。

十七、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围绕我市现有优势产业和布局发展的未来产业,对创新创业团队,给予包括项目启动补贴、项目投资和担保贷款等最高2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扶持。鼓励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成功入选的,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创业类),以创业项目经费资助(最高200万元)、场地租金补贴和研发费用补贴的形式给予扶持;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创新类),以工作津贴的形式给予扶持。对经我市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领军人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入选国家、省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留学人员,按所获得国家和省的扶持额度,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

十八、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

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横琴特色试点平台,探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和跨境交易等特色业务,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提供新机制和新平台。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和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推进。

第四篇: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实施工作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精神,结合市“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我市“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科技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增长由资源、资本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鼓励原始创新的同时,着力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2、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引导创新的同时,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围绕市场需求,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拓展新的市场空间,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3、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把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作为科技创新的基础和保障,为科技创新提供内在动力,建立并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形成自由宽松、富有活力的良好创新环境。

三、工作目标

1、科技进步贡献率明显提高。到“十一五”末,全市科技进步贡献率比“十五”期末提高12个百分点,达到60%以上,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2、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到2010年,全市建立20家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5个以上国家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30个以上湖南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全市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6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35%以上。

3、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形成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四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到2010年,新增高新技术创业孵化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5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5%。

4、循环经济加快发展。到“十一五”末,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气处理达标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工业企业万元产值能耗指标达到2.0吨标煤/万元,基本建成初级生态城市。

5、创新创业良好环境基本形成。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投资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对国内外科技资源的吸纳力显著提升,公众科学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全市科普工作社会参与率达到60%,公众科学素质提高1.5个百分点,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100%。

四、主要任务

通过扶持创新型项目,培育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园区,完善创新服务体系,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全力推进科技创新型城市建设。

1、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加强科技攻关和开发,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开发机构和博士后工作站。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培育20家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企业的新产品研发能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能力、规模产业化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到“十一五”末,力争全市90%以上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在企业,90%以上的研究开发人员工作在企业,90%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于企业,90%以上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来自于企业。

4、强化创新激励措施。积极扶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对通过国家级授牌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政府将分别资助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授权的专利每年安排20万元进行奖励。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心和尊重创新型企业家,支持和激励企业家在实践中提升经营理念、战略眼光和管理能力,使他们在社会上有地位、在政治上有荣誉、在经济上有实惠,增强他们的成就感和责任感。

5、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华工业园等科技园区,大力开展科技招商,着力吸引大公司来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和分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积极推进大学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计算中心等向企业开放,大型企业、军工企业重点设备和装备向全社会开放,提高科研设施与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电一体化特色产业基地为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窗口和基地,继续举办地区经济、产业发展需要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利用园区良好的投资与创业环境,开展以企业、产业为主体的国际科技合作。大力扶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加强本地企业与国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的产业水平和对外开放能力,增强我市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6、严格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创建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建立激励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工作的强大合力。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15万元,对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第五篇: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

在《意见》中,由科技局牵头的主要工作有:

二、建立市场导向的创新型体制机制

(一)深化政府管理创新。

(第四页第二段)改革科技项目管理体制,逐步建立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评估科研项目机制。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具体科技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布局、政策和监管,重点放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根据市里出台办法研究我区的办法)

(二)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

(财政局会同科技局)调整优化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综合协调政府各部门科技投入专项资金,搭建起覆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项目投入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

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公益研究的政府投入,完善稳定支持与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逐步将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政策为主,支持方式主要为后补助及间接投入,且占比逐年提高。完善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机制,接受公众和审计监督。

完善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探索政府采购创新产品的具体方式。将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适用范围,扩大对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制定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采购

首购、订购政策,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和磋商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购买创新产品和服务。

(三)深化科研院所改革。

(科技局牵头,我们区里没有这种情况)

(四)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和政策、标准;在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

对接国家“创新百强”工程,积极争取省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支持骨干企业发挥技术创新核心作用,牵头成立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支持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推动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围绕全区工业、农业、服务业转型升级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实施,开展协同攻关。支持企业建设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以试验验证为主要功能的创新平台,(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平台,落实市里的奖励政策),开展科技成果中试、验证和转化活动,打通从科学研究到产业化之间的通道。

(五)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实施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

备案,主要加强事后监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承担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我们区里没有这种情况)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高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外转移扩散,充分实现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探索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计和报告制度。

三、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我们区里没有这种情况)(五)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在政府设立并投资建设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要按不少于70%、不超出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单位一年内未实施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科技成果转化后,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得领取其它报酬。

四、全面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一)健全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技术创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省级信息服务平台和技术交易市

场的对接,积极培育网上技术市场等新型创新服务业态,探索社会化运营模式。大力扶持、规范发展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培育一批中介机构品牌,鼓励报考专利代理人并在我市执业。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将科技服务及其支撑技术纳入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实优惠政策)

(二)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财政会同科技局)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每年从市科技创新基金中设立不低于3000万元的天使基金,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民间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创新科技信贷模式,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银行,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从科技创新资金中拿出5000万元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科技银行或合作银行匹配不低于15倍的贷款授信额度,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优惠利率进行无抵押贷款;对产生的信贷风险,风险补偿资金池可给予单笔不高于10%的补偿。(建议区政府拿出一定资金)

拓宽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金融办会同科技局)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强化专业化团队服务,推动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板块上市融资。依托“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所等,引导科技型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

开展融资。

(三)推进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引导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成立联合创投基金、建设海外研发孵化中心等多种方式走出去开展合作创新。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对企业建设的海外孵化器、研发中心投入运营且有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优先给予经费支持。

吸引国内外重点高校院所、研发机构来坊子设立研究院或技术转移中心,支持其升级为区域研发中心或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来研发机构参与我区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承接政府科研项目,与相关单位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交流合作活动,实行有别于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国审批制度。

(四)打造更多开放便捷的众创空间。

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加快财政投入的科研基础设施向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开放,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促进创新资源高效利用。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孵化机构,支持有优势的民营科技企业搭建孵化器等创新平台。鼓励通过盘活闲置厂房、改造存量商业商务楼宇等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支持发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服务机构,鼓励开展创意创造活动。扶持发展更多创新创业社区。

五、优化重大科技创新布局

(一)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战略项目。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重点推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机械装备、智能制造与机器人、大数据及云计算等一批重点产业创新战略项目建设,带动提升区域创新竞争力。

(二)建设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集聚区。

结合提升市区等重大战略实施,推动(凤凰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智能装备制造园、地理信息产业园等)园区,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各自特色,创新体制机制,打造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强的科技创新集聚区。各街办、产业园区要因地制宜,围绕推动创新、服务创新,改革政府治理方式,搭建创新创业平台,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新路子。

【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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