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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起草和修改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110709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2:17: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司章程起草和修改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司章程起草和修改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杨芳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首先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相当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间的合同,不仅对股东和由股东利害关系所派生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及其成员均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其次,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和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等章程主要内容,应可供公众查阅。工商管理机关也可根据依法登记的公司章程来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新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作了宽松的规定,允许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自由约定,体现意思自治。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解决的问题

公司章程的内容从法律效力看,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从内容性质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二类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类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系;第四是公司运营中的一些规则等。总之,公司章程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公司治理中各类关系,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对外运营等有关的重要制度。新公司法更注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将会发生的各类问题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1、《公司法》第25条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予以记载事项,也就是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将会导致章程的无效,公司注册不能。

2、纵观公司法,在很多条款上都允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不约定不会导致章程的无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办理,这些就是所谓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下面就对这些事项作一个简单的说明: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度,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等等。

可以说在新《公司法》的很多条款中都有类似的规定,给予了公司很大的自治权,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来制定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监事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制衡,这可以体现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上。

3、《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董事权利、监事权利作了一些罗列,但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和经营特点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进行约定,这就是所谓的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要求,完

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记载某些事项的条款。如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物资的采购和产品销售、公司债的发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等条款。

二、公司章程常见的问题

新《公司法》自202_年1月1日生效以后,为了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与法律规定相同步,所有的公司都面临着修改和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客观问题。结合新《公司法》所体现的精神,本人认为目前章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1、章程内容必须体现个性化

新修订的《公司法》更加尊重公司章程的效力,允许公司章程在很多问题上,包括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上进行比以前更加个性化的自由约定。今后公司章程将一改以往内容千篇一律的状况,出现各不相同乃至千变万化的内容。由于这一重大变化,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章程条款的个性化内容将对公司各个方面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如何来体现个性化就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当然这要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有限公司股东(现有股东及将来加入股东)之间的关系、权利制约、风险控制,这些可以在股东的权利义务分配上及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上给予解决和体现。

各个公司因经营范围、治理结构、人文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差异,直接导致管理上的不同。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可见其在公司中的地位,所以更应当根据公司的特点来进行制定。比如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是在公司成立后多长时间内,对于这一点各个公司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约定。当然本人认为对于这一约定要考虑实际因素,最好是约定在公司成立后的10日内,如果约定时间过长,因非货币财产的易变价值的特性可能会使纠纷频频发生。

2、权利义务的明确和风险控制

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主要是指公司章程效力及于哪些主体,即对哪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它将公司法律未能明确的事项予以细化,或者在公司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对公司的制度做出具体规定,是公司组织和经营基本制度建立的基础。公司法对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尽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规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是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予以扩展,引入了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概念。纵观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章程,并未对高级人员的权利义务作出任何规定,所以本人认为为了适应新公司法的要求,完全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以此来约束。

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在公司的组织和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财务的特点是理财,会计的特点是核算和监督,内部审计的特点是监察,而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形成的会计信息,从它们三者之间各自的特点来看,它们又是存在差别的,这种差别也是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形成的会计信息体现出来的,这使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三权分设的内部控制体系成为必然。财务负责人的地位,是由财务和会计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需要所决定的,中外有很多不成功案例可以看出,由于财务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公司最终陷于僵局,所以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就非常有必要把这一部分内容予以明确,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财务负责人的准入制度、分级管理制度以及相对独立制度。

1994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994 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专章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主要职责是保管文件、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文件、保证股东名册妥善设立、确保有关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从目前我国有关规章来看,董事会秘书仅仅是上市公司所特有的,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并没有规定。所以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的规定仅仅是上市公司章程应该予以规定的。如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在结合自身特色的基础上对董事会秘书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董事会秘书的准入制度,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等等。

公司章程所涉及的问题是非常广泛的,比如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等,这里边都会涉及到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监事之间、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制约和平衡,而且公司章程解决的不仅仅是现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还将对今后有可能加入的股东产生同样的约束,所以章程的制定是一项后续性很强的工作,要考虑的问题是千变万化和错综复杂的。由于才疏学浅只能就部分相关性问题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三、章程设计的艺术性

章程设计包括很多方面,章程的结构排序,语言的精炼,条款内容的适当等等。而条款内容的适当是最为关键的,这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的设计和风险控制的设计上。

1、有这么一则案例:某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其中大股东持股66%,小股东持股34%。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的作出须经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后来,公司因业务扩张需要增加资本时,小股东自己既不认购新股,也不允许大股东认购新股,更不同意引进第三投资方。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大股东只好诉诸股东会决议。可惜,大股东虽然持股高达66%,但离三分之二仍有半步之遥,致使股东会的增资决议迟迟不能做出。公司无法正常增资的结果直接束缚了公司的发展,牺牲了公司的效率。究其事实公司章程乃由小股东起草,大股东没有仔细研究。

这个案例展现了小股东的智慧,展现了大股东的粗心大意,更展现了不经意的细微条款对于公司重大决策和命运的影响何其之大。实践中,一些投资者本着“抓大放小”的思想,只注重前期投资伙伴的选择,而忽视后期章程条款和股东协议的起草。有些投资者担心在章程和协议上咬文嚼字会影响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实际上,越是不注重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条款的咬文嚼字,越有可能为事后的公司或者股东纠纷埋下祸根。这就充分体现了章程在权利义务制衡上的艺术性和语言文字上的艺术性。

本案例中的小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不高,但能善用公司章程条款达到以小搏大的法律效果。根据弘扬公司自治的精神,既然大股东愿意拱手把重大决策的否决权送给小股东,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法院自然无权干预。所以随着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鼓励,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利用公司章程来预留权利空间,降低维权成本。所以,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必须在维护公司的最本质利益的基础上来体现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共享。

2、新《公司法》规定了股权可以作为出资,上市公司也可以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股权已经成为收购的支付工具,这将大大减轻上市公司收购人的资金压力,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会掀起大规模的并购浪潮。针对这一即将出现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提升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来看,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些反收购的条款,以此来限制恶意收购。早在1998年,延中实业主导修改的《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67条的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第三款进一步规定说:“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实践证明,爱使股份章程的这些规定,大大延缓了大港油田系等后续举牌者的入主速度。

通过以上案例说明:如果收购方想控制上市公司,其必须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而通过上市公司章程,对董事的提名方式、董事任职资格、更换等作出要求,就能很好的阻碍或者限制收购人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在董事的提名方式上,可以规定提名公司董事的股东的持股时间和比例的限制。如规定只有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在提名董事人数方面,可以对股东提名董事人数进行限制。这特别适用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这样即使收购方取得上市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由于提名董事人数的限制,其是难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的。

在限制董事资格条款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具备某些特定情节者也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这样,将给收购方增加选送合适人选出任公司董事的难度。

在董事更换方面,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这样,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了足够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地入主董事会控制公司。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计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制使少数股东将其支持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成为可能,不致造成大股东占据全部董事名额的局面。收购人即使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也难以完全改选目标公司的董事会。

章程设计对专业性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所涉及到的问题也是方方面面的,总得来说我们应该从公司的需要出发,以维护公司的利益为最终目标。

第二篇:干货起草、修改公司章程的注意要点汇总[推荐]

干货起草、修改公司章程的注意要点汇总

活着的法律

一、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内容

1、公司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或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加以限定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股东会议(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42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东会表决权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5、对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递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

《公司法》第166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10、股份有限公司对税后利润的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1、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法》第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12、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公司法》第217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章程可约定,但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出资额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公司法》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4、股东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董事的任期

《公司法》第46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6、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9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7、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56条: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9、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公司法》第170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10、监事会中关于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

《公司法》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71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11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12、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

《公司法》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篇:买房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买房前需要了解的几个指标

对多数经历过和正在经历的人来说,买房不是件轻松事。其实,购房是件改善生活的高兴事,本应该是轻松愉快的;要让你的购房经历轻松自如,无非是朝着舒服的方向去做,只要不冒险买无证房、不贪心买价低质次房、不冲动买天价概念房……便可实现你的轻松购房梦。

“买房看五证”已成为每一个购房人最先掌握的基本原则。其实,这五证手续办理过程中都存在联系———从《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再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备了这些证件,才能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只要项目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您基本上就可以放心了。不过,购房者应特别注意,看看自己准备买的那座楼、那套房是否在合法销售范围之内。这一证最好到售楼处现场去查阅原件,而不要用复印件。

看房的关键指标在了解完你打算选购的房屋是否具有合法销售的资格后,接下来就要了解,房屋是否住得舒适,你可以根据以下关键几个指标来进行判断。

指标一:住宅的使用率在你掏钱买的面积中,一部分是楼内所有业主都要分摊的公摊面积,另一部分才是落实到自家地盘上的使用面积,使用率反映的是使用面积与总面积之间的比值,计算方法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100%。

指标二:楼间距即从一栋楼的首层到另一栋楼首层的直线距离。一般来说,两个楼房南北之间的距离,如果能大于或等于1倍,就会比较舒适,比如说,南排房间的高度为18米,那么北排房间距它的距离如果能大于或等于18米,就比较好了。

指标三:住宅的开间住宅的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又叫面宽,习惯上,人们把一个房间的主采光面称为面宽,它主要决定了房间的采光条件。

指标四:住宅的进深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一般被限制在5米左右。对于板楼来说,进深在13米左右比较合适。

指标五:住宅的层高住宅的层高是指下层地板面到上层楼层面之间的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层高的高度要合适,太低了显得压抑,太高了使用起来能耗较高,不太经济。厦门的层高一般在2.8米左右。

指标六:住宅的净高住宅的净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在层高一定的情况下,千万不要以为净高越高越好,因为楼板的厚度是有规定的,事关安全,千万马虎不得。

一般来说,在决定买房之前,了解一下上述指标,就可以对房屋的居住品质大致心中有底,也可以避免盲人摸象的情况发生。当然,除了上述指标外,房屋的户型结构也是决定居住品质的重要方面。

购房杀价18式

第一式:不要表露对物业有好感,让对手不知道你的意图,无法争取主动。

第二式:告知对方已看中其他物业并付定金,看对手是否愿意开出更有吸引力的价格。

第三式:告知对方已看中其他物业并已付定金,但亦喜欢此物业,是否能再便宜点以补偿已付出不能退还的定金。

第四式:告知对方已购置物业,但要等现有物业出售后才能买,因此要求卖方在付款方法上再优惠些。

第五式:不停地找物业的缺点,要求降价。

第六式:告知自己很满意,但家人有其他的想法,如果房价便宜则可以解决问题;或者表现出强烈的购买欲望,迫使对方降价格。

第七式:告知准备一次性付款,要求最优惠的价。

第八式:带着5000元,说只要售价合适就马上决定购买。

第九式:如果实在谈不下去,不防抬腿就走,让卖方担心失去你这个有强烈购买欲的客户。

第十式:与其他物业的价格作比较,要求对方再降价。

第十一式:告知能力有限买不起,要求再便宜一点。

第十二式:告知资金在外地或外国,购房款需慢慢支付,以争取更优惠的付款条件。

第十三式:告知物业管理费太贵,不能支付,要求送物业管理费。

第十四式:告知自己现金积压在股市或其他生意上,想购置房子,但希望付款条件或售价能更优惠些。

第十五式:告知这房子是别人送给自己的,自己不想掏钱买,因此预算有限,就这么多钱,不卖就算了。

第十六式:告知从朋友处已知有多少优惠,要求同样的待遇。

第十七式:告知自己没有找代理行,直接与开发商交易希望能免佣金。

第十八式:与谈判人员、销售人员成为朋友,凭交情争取拿到该项目的最优惠的价格。

买房及签合同应注意的重大事项

第一,购房前的准备,购房者首先应该慎重的选择一个物业的项目,就是你准备购买什么样的房子,首先应该考虑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边的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应该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一个了解,就是说在购房前购房者应该对你选择的物业项目有一些最基本的了解。这些基本的了解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了解。

第二,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这里包括签订补充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到查验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付定金,签订认定书,选择付款的方式,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销售或者叫预售登记,这是购房中的第二个阶段。

第三,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在办理完登记后,签收“两书”,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认购书签订了之后在多少日之内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就应该非常慎重的对待,因为买房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买卖里面。一旦将来和房地产商发生纠纷,购房合同是解决双方分歧的最主要的根据和凭证。所以,在签定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和“五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了,而应当改为办理大产权证的审批手续,去产权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定要看清发展商销售的房子是否包括你所要买的房子。

也就是说一个房屋完整的法律文件在购房的过程中应该查验五证,同时收房子的时候应该有两书。还有更重要的是产权证,拿到产权证,整个购房所有的法律文件就应该算齐备了。

还有一个基本问题,购房合同的签订是跟谁签订?很简单,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定合同。但是,目前有一些开发商常常委托一些中介代理公司负责其销售活动,中介代理公司不能没有开发商的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就是说中介公司不能以他的名义签定合同。签定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把握住是开发商,而不能委托中介公司,以中介公司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再一个提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有一些比例数字。比如说违约金是千分之几还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这些比例数字,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注意,稍微差一个百分数,很多东西就差很多。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第一,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第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第六,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第四篇:课程设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论文

课程设计,是一个多义词词条。它可以指“为掌握某一课程内容所进行的设计”,见概念中的课程设计(Practicum),此含义的课程设计也称作“课程实习”;也可以指“对某一门课程进行教学策划的研究活动”,见概念中的课程设计(Curriculumdesign),此含义的课程设计也称作“课程开发”。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 课程设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论文,欢迎阅读。

摘 要: 文章阐述了课程对于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性,详细论述了课程设计的原则,包括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关系、基本定位、培养目标、学习内容与学时分配、教学形式、考核与评价、课程衔接和与多种课外教学相结合等,旨在帮助教育工作者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关键词: 课程设计 教学质量 注意问题

课程是教学的关键,任何一个阶段的教育都必须围绕课程开展,并且以课程为基础。应该说,没有很好的课程设计与实施,教学过程就是海市蜃楼,教育工作就是一幅不成功的绘画作品。202_年7月教育部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明确指出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1]。提高教学质量的首要任务是课程的有效改革,将教育的宗旨真正落实到课程教学中。

一、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关系

课程设计必须围绕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培养的纲领性文件,引领整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其内容是通过专业阶段的学习,让学生实现知识与能力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教学过程就是课程设置。通常和人才培养方案配套的一个重要文件就是教学进程表,规定了学制与学分,每个学期需要完成的课程内容,因此课程设计必须围绕人才培养方案开展。

二、基本定位

任何一门课程都要有一个基本定位,定位的内容就是定义该门课程在专业课程中的地位,往往分为核心课、非核心课及拓展课等内容。核心课时专业课中基础的内容也是最重要的几门课程,核心课培养学生专业技能,通常核心课会与职业资格认证挂钩。非核心课是核心课的延伸,核心课培养不了的技能需要非核心课完成。拓展课程通常是知识的提升和思维的拓展,这些课程在专业教学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前沿知识的讲座。

课程的定位需要说明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能掌握哪些知识与技能,理解哪些内容,等等。课程的定位不能太高,有些老师为了突出其课程的重要性,往往把课程的定位定得太高,导致教学内容难以设计。课程定位前,必须了解学生的情况,也就是学情分析。学情分析不是得出学生的优点与缺点,而是知道学生心理与智力的发展状况,前面所学课程已经掌握的内容。

三、培养目标

课程的培养目标是课程定位的详细阐述,培养目标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比较流行的格式就是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三部分内容。专业能力是与专业挂钩的技能体现,也是将来工作时用人单位要求的劳动技能内容。方法能力是学习能力,获取知识支撑的能力,科学思维、协作、创新的能力。社会能力主要反映社会和谐相处的能力,在学习阶段表现出来的就是团队的合作和互相沟通、包容的能力。

四、学习内容与学时分配

课程的内容就是教学内容,很多学校在设计内容时会采用项目化或者模块化的形式。内容设置要做到难度适中,学生容易掌握的标准。过难的内容学生接受不了,教学就流于形式。过于简单学生会感觉学不到东西,兴趣往往在短时间提高后又会降低。内容设计前,最好能做好调研工作,和相关企业、院校进行交流,将内容设计得科学、合理。

学时分配是将课程的总学时在每个教学单元进行合理分配。在单元教学中,学时往往体现出教学的复杂性。学时要涵盖全部内容,必须做到重点与难点在学时规定中,补充性的内容可以安排在课后自学等。

五、教学形式

一门课程的教学,不能仅用简单的教学形式。现代教学中,主流形式有任务驱动法、项目管理法、小组团队法、讲练结合法、多媒体讲授法等。要根据实际教学情况,不断调整教学形式。如在基础课中,多采用多媒体讲授法与教师引导法,教师通过多媒体课件的展示,告诉学生应当掌握哪些内容,对于学生不清楚或者不太容易理解的部分,需要进行引导,让学生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在实践课中,绝大部分教师会采用任务驱动或者项目驱动的形式,将课程需要掌握的技能演化成几个任务或者项目,然后拆解,分成若干个实验,根据实验内容,依托实验室环境,让学生独立完成操作过程,这样教学教师起到的就是演示与指导作用。

六、考核与评价

课程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现阶段主要通过考核与评价体现,尽管这样的过程并非十分科学,但考核与评价不能单靠一张试卷的成绩确定,过程性的内容要融入考核评价中,如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等。需要注意的是,分阶段的考核能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老师能做到第一时间了解、调整。因此,将分阶段的考核与最终考核结合,不仅体现了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情况,而且提高了教学质量。

七、课程衔接

课程往往有衔接性,有其前置课程,也有相关后续课程。课程不是独立的,它要根据前面学生所学的内容展开教学,也要通过本身的效果影响后续课程。前置课程的教学目标往往是后续课程的基础。课程的有效衔接可以贯穿整个专业阶段的学习,课程目标能体现出专业的目标。

在衔接课程时,需要关注课程的分类。通常分为同类或者同性质的课程,其衔接程度比较高,否则就较弱。要认识到课程的衔接不是内容的重复,而是提升过程。重复是一种浪费性教学,但是提升是在紧凑的基础上的突破。

八、与多种课外教学相结合受教学进程的影响,课程完全依靠课堂教学是不够的,需要辅以多种课外教学过程,如学生技能竞赛、社团活动、社会服务等,传统意义上的课外教学主要局限于课前预习与课后复习,现代课外教学形式多种多样,如微课等。课外教学需要学生具备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师做好相应的引导工作。

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的课程设计做了总体描述,课程是教育的关键,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内容。任何一门课程的设计必须关注社会的需求与学生的情况,结合教学条件,有效开展实践,对学生知识的掌握与能力的培养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五篇:农村土地流转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土地流转工作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在全国各地大有提速之势。素有山西“乌克兰”之称的运城市,更是把解决今后“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问题当作大事来抓,一时在全市出现了加快土地流转工作热的现象。截至目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54万亩,约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20%,已有四分之一的农户成为耕地流出户。

面对这种土地流转的热现象,运城市政协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研。在调研中,首先看到了一些可喜变化,土地流转主体出现多元化、流转形式呈现多样性、示范带动效应初步显现、流转双方尝到了共赢的甜头。但是,面对这种土地流转热,我们也进行了一些冷思考,发现有7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有贪大求快的倾向。个别地方还存在靠行政命令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的情况。有流转面积越大越受鼓励支持的倾向。若不加以正确引导,容易造成流入主体盲目扩张,盈利压力倍增,违约违规的风险;也容易出现违背流出主体意愿,强行搞流转的问题。二是“非粮化”趋势明显。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实地查看了十余处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情况,只在临猗县牛杜镇看到一家农户流转了300亩土地种植小麦和玉米,其余全是种植经济作物和林木等。由于流入主体经营成本加大,种粮不合算,甚至要赔钱,因此土地流转的速度越快,“非粮化”趋势就越严重。

三是土地流转欠规范。土地流转后有的将部分耕地用于非农设施建设。个别土地流入大户因流转规模过大,导致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跟不上。有的合同中有关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措施缺失。有的流转工作民主程序不健全。多数地方没有建立土地流转保证金,一旦流入主体经营失利,农民利益难以保证。特别是有些合同违规违法,将流转期设定为50年,甚至长达70年,严重超越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30年剩余年限。

四是村委会履职缺位。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享有“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权。但是,在不少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中,村委会职责基本没有体现。村委会监管责任的缺失给日后工作埋下诸多隐患。

五是乡镇农经站力量薄弱。大多数乡镇农经站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少、工作条件差。人少事繁,很难承担起政策宣传、合同管理、化解矛盾、农民培训等重要工作。

六是科技含量普遍不高。农业现代化设施、农产品品牌和品种、农业先进技术,大多还停留在一般化水平上;土壤污染、农药化肥使用量过大,导致农产品质量不高,能叫得响的品牌和高端产品比重很小。

七是保障措施普遍缺失。多数流转合同中,没有涉及失地农民的社保条款,没有风险保障措施。一旦失地农民丧失劳动能力,收入将急剧下降,仅靠微薄的土地租金很难维持生活。如果流入主体经营失利或遇重大灾害,租金支付困难,流转双方就会产生矛盾和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为了正确引导和积极稳妥地搞好土地流转工作,以便对出现的问

题有应对之策,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应正确引导稳步推进,切忌冒进求快。各级政府应正确引导、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工作,避免“夹生饭”,杜绝后遗症。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因势利导,不下硬性指标;宣传引导,不搞行政命令;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规模适可而止,不宜盲目求大;用典型引路,不冒进求快。应以市场调节为主,鼓励农户之间进行中小规模流转。单户流转宜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适度规模。同时,政府应加强引导和必要的审核、监管,保证土地流转在取得实效中稳步推进。

二、应加大粮食靶向扶持力度,遏制“非粮化”倾向。粮食安全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总书记讲,“饭碗一定要端在自己手里。”因此,要制止土地流转“非粮化”倾向,必须要有应对的政策性措施。一是划定基本粮田红线。二是改善农业基本条件的项目款要定准靶向,直接补给种粮大户。三是在农机、仓储、良种、农资、水利设施等项目上加大补贴力度。四是每年按照种粮面积和产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种粮大户进行奖励,充分调动种粮积极性。

三、应严格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强化监管服务机制。一是各级政府应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跟踪监管工作,建立种植业结构调整的审核机制,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要求流转主体双方签订土地保护责任书,将流转土地的位置、数量和保护责任与义务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农业、国土等部门保护农村土地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和动态监管,确保土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

改变。二是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依据各自职能,全面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合同管理、技术培训、纠纷调处等服务工作。三是加强和充实乡镇农经站的力量,保证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应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维护农民基本权益。一是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倾斜力度,坚持广覆盖和低起点的原则,在农村逐步完善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机制。二是提倡在大型流转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对流出土地的农户给予更多的保障。三是应设立土地流转保证金,防止流入主体经营失利,将来把矛盾和风险转嫁给政府。四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有效解决农业保险认定难、赔付难和标准低的问题。

运城市政府希望通过总结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以上各种问题,反复总结,为农民朋友们解决土地流转中的问题,扎扎实实为农民朋友们做好服务。

公司章程起草和修改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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