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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风险提示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62760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0 09:29: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风险提示

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风险提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经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据了解,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即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必须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类高新技术领域其中之一。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需要经过5个环节,包括自我评价、注册登记、准备并提交材料、组织审查与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

麟龙股份企业表示在实践中,有些企业由于在填写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环节不注意技巧,内容填写不够严谨,导致出现实际情况已经符合要求,而企业却与高新技术企业失之交臂。据了解,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申请认定时,未能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为此,业内专业人士建议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在中介机构指导下填写全部资料或由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审核后再提交,节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提高认定申请成功率。

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更层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一)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大)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B、《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7〕39号)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资料该如何填写?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申请资料应以真实情况为根本,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其中: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应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张,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以及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应按上一年度申请认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要是生产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应正确反映申请认定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二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此条仅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此条仅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营业税

●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关税

● 来京投资企业进口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信良好的来京投资企业享受便捷通关待遇,并在重点口岸设立特快报关窗口。

●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人才政策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手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 凡经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可以为其申请一次性购房专项奖励。购房专项奖励标准为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购房时间上一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

● 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

●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 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市经委申请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评选,每一次,对个人和集体科研项目予以无偿资金支持;

● 首都劳动模范: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每一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 经济技术创新标兵: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每一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由北京市科协负责组织评选,每一次,对优秀青年人才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投融资

股权融资:中关村改制上市资金扶持

对于改制、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补贴。创业投资: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 10-30%跟投 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资金 10-15%补贴

中关村投融资促进中心---投融资信息的发布平台 债权融资:瞪羚计划 中关村贴息20-40%

四、专利

申请阶段:试点企业 申请费用全额减免 非试点企业 申请费用减免70% 代理费用 50%补贴(中关村中介专项服务资金)

受理阶段:当年6月1日至第二年5月31日

10-49 申请 70%发明 20万元; 50-99申请 70%发明 50万元; 100以上申请 70%发明 100万元; 20以上授权 发明授权50% 10万元 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每项10万元

实施阶段:专利创业 10或15万元

专利战略 10或15万元

专利质押贷款 利息的5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

五、标准

北京市、中关村、丰台园区

立项 国际 国家 地方 行标 分别50万,50万,25万,25万 获批 国际 国家 地方 行标 分别150万,50万,25万,25万

六、项目

(1)(2)(3)(4)国家火炬计划 属于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国家重点新产品 属于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国家星火计划 属于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 中关村5000万元,丰台区1000万元

(5)北京市火炬计划 属于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6)北京市成果转化项目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三年减半支持。

(7)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一等奖奖金20万元,二等奖奖金10万元,三等奖奖金5万元。

(8)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奖励100万元。(9)北京市发改委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10)北京市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贴息最高额度300 万元,重点项目每年不超过500 万元,项目贴息不超过2 年。财政拨款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1)中关村重大产业化专项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1:1的比例配套,每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贴息:支持额度为贷款利息的50%,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

(12)支持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开展技术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专利标准创制、品牌管理、国际化经营、投融资等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贴。

(13)加大扶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力度。支持更多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推动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在市政、交通、公共安全、教育、医疗等重点民生行业、政府采购及投资项目中的示范、应用与推广。

第三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二、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计算给予拨款奖励。(《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85号令)

四、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五、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30%-70%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66号)

六、科技、财政、发改委、经委立项的必备条件。

七、政府采购、政府招标优先。

八、主要区县相继出台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5-50万元不等的奖励,个别区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增殖税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实行1-5万元的奖励。出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区县有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合川区、江津区、璧山县等。

第四篇:总结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总结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个人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五篇: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关优惠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先通关、查验、放行的优惠待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给予优先办理备案审批的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发展EDI报关。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第2、5、7条 ●外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2条

●对园区内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注册企业用户,利用拨号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25%的优惠;利用专线方式接入的,网络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30%的优惠。对园区内企业用户使用ISDN业务,2B+D端口基本月租费按照现行普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收取。

――《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电信资费优惠问题的批复》(信清[1999]179号)第1、2条

●企业在审批、登记、银行贷款、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权。有关部门在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领照、登记、开工建设等环节的审批过程中,要急事急办,不得延误。――《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4条

国家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人才优惠政策——

一、人才激励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人才,经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二、财税优惠(一)企业所得税

1.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7.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3.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种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一.(2)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据实扣除.(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5.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6.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京财税【2000】848号)文件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7.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二)营业税

1.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 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委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2.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昌平园区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登记处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在昌平园区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待昌平园区,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文件规定: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4.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增值税 1.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2.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1)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其他 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1)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2)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4)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各类企业自办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组建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可对其主要研究开发项目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5)进一步发挥现有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2.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文件规定:(1)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在市外经贸委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3)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4)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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