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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职责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20-11176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6 13:30: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监事会职责

**公司

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及监事的职责

监事会职责

1、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财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检查公司财务,核对企业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等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每年年终,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3、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的数额较大的投资、融资、担保、产(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进行监督;

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依法做出的决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市国资委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6、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提出建议;

8、对公司独资、控股子企业及重要的参股公司依法进行监督;

9、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2、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3、组织检查、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决议的行为;

4、组织检查、监督公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

5、组织检查、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6、组织核对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7、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8、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9、组织对各部门、驻外机构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10、有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11、有权对公司所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12、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13、负责组织完成国资委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监事职责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决议的行为;

2、负责检查公司经营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3、负责核对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

4、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6、负责对各部门、各驻外机构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7、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9、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第二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责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责、职权条例

一、监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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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篇:企业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职责

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 行)为促进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监事会的组成

(一)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其中外部监事一至二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届满换届的监事会成员、增补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离岗需更换的监事,由市国资委负责委派,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备案;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后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监事会届满换届,原则上应提前二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换届申请报告,并附换届方案;更换、增补监事,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并附更换、增补方案。监事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时换届,应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四)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外部监事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监事可以在一至三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五)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监事工作岗位业务培训,并接受后续教育。

(三)任职监事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未曾在与其任职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四)任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所任职企业发现其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报告;

(五)任职监事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负责指导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工作;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3.组织对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四)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和任期结束后,须向市国资委董监办提交书面履职报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的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其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时作出评判,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或制止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篇:监事会工作职责

监事会工作职责

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结合本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四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三、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盈余分配制度

为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证员证》的社员。

二、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当年盈余10%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酱和弥补亏损。

2、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为80%。

3、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盈余(即剩余盈余=本年盈余-提取10%的公积金-第一次盈余分配的分配额)的50%,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4、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5、本社如有亏损,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用以后盈余弥补逐年分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按交易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五、本社如有亏损,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用以后盈余弥补逐年分摊。

社员大会制度

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结合本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举债、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监事会提议;

3、理事会提议。

十三、理事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会在十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十四、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在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十五、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标数通过。

十六、社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三、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四、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2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直接审批;2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五、合作社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被上亏损;(2)提取公积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六、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

财务管理制度

(二)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七、合作社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八、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第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15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财务预算方案。

九、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损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一、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社员管理制度

(一)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应做出答复。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社员管理制度

(二)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1、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2、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3、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4、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四、其他情况规定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泰和县金松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理事会工作职责

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以及结合本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选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理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社员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篇:监事长、监事会工作职责

一、监事长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社实施制度监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

2、监督理事长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4、向理事长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5、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6、负责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充分准备;

7、对合作社经营成果组织审计,并签字负责;

8、负责受理社员及农民采访;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监事会职责

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快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忙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9、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监事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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