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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0-57979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5 21:22: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保证金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昆仑银行保证金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外币保证金存款业务的操作,规避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昆仑银行会计手册》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定义

保证金是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融资业务和借款担保、付款保函等非融资业务时,为了降低银行风险而按客户信用等级和信贷管理规定向客户收取的资金。

二、管理要求

1.保证金账户不得作为企业结算账户使用,严禁发生保证金账户与客户结算账户串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

2.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支取、退回及销户必须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方可进行相应的处理,严禁未有相关部门通知擅自办理保证金业务的缴存、支付等相关业务。

3.运营主管应定期根据通知书或协议与保证金登记簿的内容逐项核对,核对要点:产品类别、保证金比率、缴存额、期限是否与通知书或协议相符。

三、基本规定

1.保证金账户属于内部账户,各经办机构不得向企业出售该

账户的支付结算凭证,不得利用保证金账户为企业逃避债务。

2.保证金账户的核算内容仅限于企业向我行申请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业务、信用证、金融衍生产品、贸易融资等业务。

3.保证金账户分为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账户利率按照人民银行下发的相关利率文件及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4.企业需要开立本币保证金账户,必须先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本息的划转。

5.企业需要开立外币保证金账户,原则上要求在我行先开立经常项目项下外汇账户,用于保证金本息的划转。

6、保证金存款使用“251保证金”科目核算,按保证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以开户单位名称设置分户。(注:同一企业只能按不同币种和不同业务类型开立一个活期保证金账户)

四、业务处理流程

(一)人民币保证金账户 1.开户及存入

各经办机构收到相关业务部门出具的一式两份“保证金账户开立/存入通知书”(简称“通知书”)(附1)和客户提交的转账支票和转账进账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开户,并依据通知书中保证金存入期限在核心系统中使用“活期存款开户”或“定期存款开户”交易,“产品组别”选择“保证金存款产品”,并按照保证金的类型选择正确的产品代码,操作完成后,打印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核算用章

后,一份开户申请书和转账进账单作记账凭证,通知书做附件;转账支票作借方凭证,一联转账进账单作保证金客户的贷方凭证;一份开户申请书和通知书回执及转账进账单交客户。

2.支付

各经办机构收到信贷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一式两份保证金划款支付退回通知书(附2),根据通知书的内容将活期保证金款项转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填制一式三联特种转账记账凭证,使用“活期取款”交易,打印划转记录,加盖核算用章,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作保证金科目的借方凭证,通知书作附件;一联特种转账记账凭证作活期存款科目的贷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回单交客户。

3.销户

各经办机构收到信贷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一式两份保证金划款支付/退回通知书,及时查询保证金对应的资产业务是否已到期,审核后,将保证金款项转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填制一式三联特种转账记账凭证,使用“活期存款销户”或“定期存款销户”交易,打印销户记录和利息清单,加盖核算用章或附件章,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作保证金科目的借方凭证,利息清单作应付利息科目的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记账凭证和利息清单作活期存款科目的贷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和利息清单交客户。

注:系统自动销记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及其他保证金除外。

(二)外币保证金账户

1.开户

企业在我行开立外币保证金账户时,须由本行国际业务部向营业机构出具“保证金账户开立/存入通知书”,通知书上须加盖国际结算业务专用章、有权签批人签章。各经办机构记账人员须认真审核通知书上的内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完整,是否加盖国际业务结算业务专用章和有权签批人签章。审核无误后,将通知联作为保证金账户的开户依据,随记账凭证装订在会计凭证里,将回执联加盖营业机构核算用章及记账人员名章返还国际业务部作为业务资料档案备查,达到业务制约和配对作用。

2.保证金的存入

(1)在我行有单位结算账户企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A.如果客户使用转账支票的方式,经办机构凭国际业务部出具书面通知书,审核无误后填写一式三联进账单,使用“国际业务”模块,选择业务类型相对应的产品代码、币种利息入账方式,存入保证金。

B.如果企业事先在开立信用证/保函协议中明确,我行可以直接从其结算账户扣划保证金等费用,经办机构须凭国际部出具书面通知书,使用二借二贷特种转账凭证划转保证金,第一联借方凭证作为经办机构记账人员从结算账户付出资金的核算依据,第二联贷方凭证作为经办机构存入保证金核算依据;第三联借方凭证作为客户付出资金的回单,第四联贷方凭证作为客户存入保证金的回单。

C.保证金收妥存入后,营业机构将开户通知书回执移交国际

业务部作为业务资料档案备查。

(2)如果企业在我行无结算账户,保证金由系统外直接汇入方式,由本级行国际业务部要先向营业机构申请开立内部挂账账户,将保证金暂存入内部挂账账户,然后根据国际业务部出具的“保证金开立/存入通知书”,将款项划入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收妥存入后,营业机构将开户通知书回执移交国际业务部作为业务资料档案备查。3.保证金的支付

(1)根据保证金账户的支付管理规定,保证金账户支付时,经办机构必须根据国际业务部出具保证金划款通知书办理支付,不允许凭企业指令支付保证金,不得作为结算账户使用。

(2)国际业务部出具的保证金划款通知书上必须加盖国际结算业务专用章和有权签批人签章,并在保证金划款通知书上注明单位名称(核心客户号)、账号、业务编号、业务币种、支付金额、支付原因,以及收款行的名称和账号等要素。

(3)经办机构记账人员须认真审核保证金划款通知书上的内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完整,是否加盖国际结算业务专用章和有权签批人签章。

(4)营业机构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应在保证金划款通知书上加盖营业机构核算用章及记账人员名章。作为支付保证金的核算依据,随记账凭证装订在会计凭证里,将回执联返还国际业务部作为业务资料档案备查,达到业务制约和配对作用。

4.保证金的退回/销户

(1)对于信用证项下最后一次对外付款后剩余保证金或信用证、保函结卷时保证金的退回,必须由各级行国际业务部向营业机构提交“信用证/保函结卷保证金退回通知书(附3)。”(2)营业机构记账人员审核无误后,在核心系统内将退回剩余部分保证金和利息,一并退回企业结算账户或其他挂账账户中,退回保证金原则上应入原保证金缴存账户。

附:1.昆仑银行保证金账户开立/存入通知书

2.昆仑银行保证金账户划款支付退回通知书 3.昆仑银行信用证/保函结卷保证金退回通知书

附1

昆仑银行保证金账户开立/存入通知书

营业部或支行

编号:

(单位名称),核心客户号

在我行申请办理

业务,合同(协议)编号/业务编号为

,业务币种金额(大写)

。根据合同(协议)约定,需(按照业务金额的 %)存入保证金币种金额(小写)

(大写)

保证金期限为:活期/定期(定期

月)。

请予以开设保证金账户,办理保证金存入手续。

国际业务部或相关部门(章):

有权签批人:

经办;

****年**月**日

昆仑银行保证金账户开立/存入回执

部门

编号:

(单位名称)已在我行(部)开立

业务项下人民币(外币币种)活期(定期

月)保证金账户,账号为

,业务编号为

下已存入保证金(币种金额大小写)

(大写)。

支行(营业部)业务章:

运营主管:

经办:

****年**月**日

备注:该通知书当日有效。

附2 昆仑银行保证金账户划款支付退回通知书

营业部或支行

编号:

(单位名称),核心客户号为

,在我行办理

业务,业务编号为

。现通知将业务项下对应的保证金(币种金额)

转出/退回客户帐,用于支付该业务项下的相应款项。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章):

有权签批人:

经办:

****年**月**日

昆仑银行保证金账户划款支付/退回回执

部门

编号:

我支行(营业部)按照贵部指令已于

****年**月**日将

(单位名称)编号为

,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存款本金

元,转入该公司结算账户,账号为。

支行(营业部)业务章:

运营主管:

经办:

备注:该通知书当日有效。

****年**月**日

附3 昆仑银行信用证/保函结卷保证金退回通知书

营业部或支行

我行客户

,我行信用证/保函编号

,因下列原因要求结卷,并退回剩余保证金和利息,退回保证金币种金额为

,保证金退回到

账户,保证金账户销户处理。

原因: □ 信用证效期已过二个月且未有已承兑未付情况

□ 信用证余额为零

□ 保函已过效期,并收到保函结卷申请 □ 其他

国际业务部或相关部门(章):

有权签批人: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

昆仑银行信用证/保函结卷保证金退回回执

国际业务部

编号:

我支行(营业部)按照贵部指令已于

****年**月**日将

(单位名称)

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存款本金

元利息

元,退回

收款账号为

;收款银行

。保证金账号为

的账户已销户。

支行(营业部)业务章:

运营主管:

经办:

****年**月**日

备注:该通知书当日有效

第二篇:保证金存款

早报记者昨日从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处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已于昨日下发通知,计划将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从9月5日起实行分批上缴。这意味着大量资金将被冻结,相当于未来6个月内上调两至三次存款准备金率。

所谓保证金存款,指的是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资金融通以及承担第三方担保责任等业务时,按照约定要求客户存入的用作资金保证的存款。而在信贷紧缩和存贷比日均考核的监管压力下,银行吸储的方式之一便是开承兑汇票获得保证金存款。央行网站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7月末,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单位项目下保证金存款余额为44222.36亿元,如果再加上个人保证金存款余额192.80亿元,共计44415.16亿元。简单测算,如将存款准备金率考虑为21%的平均比例,则商业银行体系累计需上缴的存款准备金在9500亿元左右。

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央行此次通知,目前将纳入上缴基数的保证金存款将包含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三部分。中、农、工、建、交及邮储六大银行9月5日起分批上缴,而其他银行则自9月15日起分批上缴。

央行还为银行设定了一定的“过渡期”,譬如对大银行来说,9月5日至10月4日,只需要将保证金的20%按比例补交存准,然后10月5日至11月4日按60%的基数补交,11月5日以后才按100%的比例全部计收准备金。对小银行来说,宽限期则长达6个月。“但总的来说,就按100%计,还是相当于未来6个月内收紧约8000亿元资金,接近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三次的效果。”一位交易员昨日如是说。

上述交易员同时感慨道,“之前市场预计银行体系内的资金最多只能再承受一次存款准备金的上调,按目前的情况,如果还要上调存款准备金,就意味着整个银行体系的资金面临枯竭。”

该交易员估计,“不排除央行通过公开市场逆回购放松一点流动性。”

8月中旬,央行在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下一阶段将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调控的基本取向不变,继续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中国银行(601988)间债市昨日现券收益率继续上涨,市场早已流传央行拟扩大银行准备金的缴存范围,因补缴准备金将回笼大量资金,引起市场对于未来资金面的悲观预期。不过,经过几天的“消化”,隔夜市场拆借利率已从23日(存准基数调整消息最早传出日期)飙至4.2306%后于昨日小幅回落至3.2235%。

第三篇: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是什么

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是什么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人在交易时,都需要交纳保证金,可以作为存款存到银行里面。因此保证金作为存款是可以获得利息的。下面,催天下将为您介绍保证金存款的利率是多少,进而解答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是怎样的,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是什么

存款保证金率是指各家银行需要交给人民银行保管的一部分押金,用以保证将来居民的提款,而如果押金交的比以前多了,那么银行可以用于自己往外贷款的资金就减少了。存款准备金是 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发放贷款的,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力度越大。

二、什么是保证金存款

保证金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资金融通以及承担第三方担保责任等业务时,按照约定要求客户存入的用作资金保证的存款。

三、保证金存款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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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取得信用证而按规定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

它也是其他货币资金的明细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其核算为: 企业填写“信用证申请书”,将信用证保证金交存银行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信用证申请书”回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接到开证行通知。根据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保证金存款转回开户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否应从“现金”中扣除,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注重保证金存款的使用是否受限的实质,若使用受限,则应从期末现金中扣除。

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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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2、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

由以上可知,若信用证保证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应从“现金”中扣除;反之,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不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则应从“现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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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继承存款支取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3】3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 [2008] 191 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个人挂失业务是指存款人遗失存单(折)、银行卡或遗忘存款预留密码,要求银行将有关存款账户止付,并按规定手续补发存单(折)、银行卡或更换密码的特殊业务。

第四条 挂失业务按其申请形式分为口头挂失(或称临时挂失)和书面挂失(或称正式挂失);其中书面挂失包括 密码挂失、凭证挂失和密码凭证挂失(简称“双挂失”)。

第五条 挂失按其内容分为:

(一)凭证挂失 是指我行受理的,存款人遗失存款凭证、但知道存款密码,仅对遗失的存款凭证提出挂失申请的挂失业务。

(二)密码挂失 是指我行受理的,存款人持有存款凭证但遗忘了存款密码,仅对遗忘的密码提出挂失申请的挂失业务。

(三)“双挂失” 是指我行受理的,存款人在存款凭证遗失并遗忘了存款密码的情况下提出挂失申请的挂失业务。

第六条 客户存款凭证丢失,既可以办理口头挂失也可以办理书面挂失;存款密码遗忘或凭证丢失并遗忘密码的只能办理书面挂失。

第七条 挂失期限为自办理挂失的当日起开始计算,挂失当日即为一天。口头挂失5日内有效;书面挂失永久有效。

第八条 存款人可在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口头挂失;可在分行所辖的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

书面挂失不能跨分行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挂失申请时,经办柜员在查询、确认存款属实、且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应即时为存款人办理挂失手续。若存款在挂失前或临时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 的,我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 为防止出现存款人的存折及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被盗,或存款人到我行办理挂失手续期间而发生存款人的存款被冒领事件,柜员在受理存款人紧急挂失业务时,应在查询到客户存款状态正常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内先为存款人办理口头挂失,待存款人完备手续后,再办理正式书面挂失。在系统内用“书面挂失”覆盖“口头挂失”。

第十一条 已办理质押的存单(折),不得挂失。第十二条 办理申请挂失手续原则上应由存款人亲自办理,若存款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挂失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代理人应同时出示代理人本人及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三条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存款人原则上应亲自到挂失网点办理解挂(补领新存单(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手续。

第十四条

挂失解挂业务原则上必须由存款人亲自办理,存款人不能亲自办理解挂手续的,代理人须持经过公证的存款人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领新存单(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中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财产继 承、存款人因年龄较大、存款人因重病等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密码挂失手续的,可依据相关证明或经过公证的存款人委托书等代为办理密码挂失和“双挂失”的解挂业务,但支行应安排人员核实真实情况,核实时由两人以上进行。

第十六条 因财产继承需办理挂失及解挂手续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之后,代理人出示存款人死亡证明或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经过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来代办挂失的,应予以受理。

但解挂手续必须由财产继承人亲自办理,财产继承人为多人的,所有财产继承人必须同时到场。

(二)财产继承人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经过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书和其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办理挂失手续后,直接办理解挂手续,支取或转账该存款。

第十七条 对于因老弱病残、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来办理挂失申请业务的特殊客户,经办网点应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可提供上门服务。提供上门服务的,必须由两人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口头挂失不收手续费;书面挂失的收费标准按我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修订)》(【2008】222号)执行,如遇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存款人挂失后又撤销申请的,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口头挂失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九条

存款人遗失存单(折)、银行卡可通过口头或以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向我行任意网点的柜面申请口头挂失,或通过电话银行、自助终端办理自助挂失。

自助办理的挂失视同口头挂失。

第二十条 经办柜员受理客户以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挂失后,应立即在综合业务系统内对该账户进行口头挂失操作。

(一)接到客户电话挂失申请后,应留下客户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挂失操作后及时将综合业务系统生成的挂失号告知客户,同时提醒客户若办理撤挂手续必须提供此挂失号。

(二)接到客户以电报、信函方式挂失的,需将挂失号按电报和信函记载的地址寄给客户。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电话、电报、信函挂失业务,经办柜员必须在挂失申请书上注明“电话挂失”或“电报挂失”、“信函挂失”等字样;在《挂失解挂登记簿》中除记录相关内容外,还应记录挂失时间,挂失时间应与挂失申请书上系统打印的时间一致。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在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口头挂失 时,原则上应出示身份证件,并应提供存款人姓名、账号、存款金额、存款期限等相关信息。

存款人未能提供身份证件的,应提供能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信息。经办柜员应详细了解挂失存款信息,在存款人提供的账户信息与系统内信息相符的情况下也应予以受理。

第二十三条 口头挂失仅作为客户临时无法找到存款权利凭证,防止存款被盗取的一种临时预防措施,因而具有时效性。口头挂失当时生效,5日内有效。

经办柜员办理完口头挂失业务后,应提醒存款人: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5日后口挂失效,5日内必须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理口头挂失5日内,存款人可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原挂失网点办理撤挂手续。

办理撤挂业务必须对存款人身份进行确认,打印两联“单笔核查结果单”和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分别作挂失附件,支行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总行事后监督。

第四章 书面挂失业务处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申请办理书面挂失,须到我行营业机构办理。办理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在《挂失申请书》上填明账户户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挂失 申请书所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第二十六条 经办柜员受理挂失业务时,应审核存款人填写的《挂失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姓名是否与身份证件原件一致。并在公民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对存款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如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审核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公民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对挂失代理人信息进行核查。

办理书面挂失须复印存款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两份,分别作《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第三联的附件。

办理挂失业务时,经办人员应要求存款人或代理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当天日期和“仅供办理挂失业务使用”字样。

第二十七条 经办柜员对《挂失申请书》及存款人身份审核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挂失业务操作界面进行挂失业务处理。经高级别柜员授权后,打印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书面挂失时,经办柜员应为存款人开具挂失手续费发票,并在综合业务系统“收手续费”模块进行收费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柜员在上述处理操作完毕之后,将《挂失申请书》第二联、挂失手续费发票联及存款人身份证 件交给本人,并应提醒其妥善保管《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在解挂时需交回银行。

《挂失申请书》第一联、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支行专夹保管;《挂失申请书》第三联、身份证件复印件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中心。

第三十条 经办柜员应根据客户填写的《挂失申请书》详细记录《挂失解挂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存款人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等证件办理挂失业务的;或身份证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查询不到结果的,在为其办理书面挂失后,应进行实地核保,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 解挂、撤挂业务的处理流程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办理密码解挂或凭证解挂业务的,经办柜员在当场能够核实、确认存款人本人身份的情况下,应及时为存款人办理解挂手续;

当场不能核实确认存款人本人身份的,应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与客户约定7日内办理密码解挂手续。

存款人可凭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办理更换密码业务。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办理“双挂失”的,经办柜员应对 存款人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在挂失七个工作日后,由存款人凭《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办理换折(卡、单)、补折(卡、单)或支取存款业务。第三十四条 办理解挂业务时,经办柜员必须认真审核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将存款人交回的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与支行保管的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核对;在公民联网核查系统中对存款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打印“单笔结果核对单”两份并留存一份身份证件复印件,无误后方可办理解挂业务操作。

“单笔核对结果单”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由支行妥善保管;《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单笔核对结果单”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作解挂附件送总行事后监督。经办柜员须在“单笔核对结果单”上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核查”字样,并加盖经办柜员个人名章。

第三十五条 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解挂业务处理后,应要求存款人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签字确认,同时加盖经办人、授权人名章。

第三十六条 经办柜员应在《挂失解挂登记簿》上详细填写解挂业务处理情况后交由存款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办理书面挂失后因想起原存款密码或找到原存款凭证需撤销挂失的,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及相关存款凭证到原挂失网点 办理撤挂手续;经办柜员应及时为客户办理。

第三十八条 办理撤销挂失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认真审核存款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及存款凭证。经办柜员应注意审核撤挂申请人是否为存款人本人、提交的凭证是否存在伪造迹象等。如无误,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业务操作,并将打印的撤销挂失申请单交由存款人签字确认。

办理撤挂业务,须在公民联网核查系统中进行核查,并打印“单笔核对单”两联,留存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支行留存一联“单笔核对单”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妥善保管,另一联和身份证复印件作《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作撤挂业务的附件。

撤挂业务处理后,存款人原凭证即可继续使用。第三十九条 经办柜员在系统中进行撤挂操作后,应在《挂失解挂登记簿》上按要求登记“撤挂”信息,并交由存款人在挂失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存款人用函电形式或委托他人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我行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经办柜员在公民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中如发现核查结果与存款人身份信息不符的,如:核查结果无照片、证件号码与名称不符、无身份信息等。可采取下列方式对存款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

(一)要求存款人提供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 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后三类的证明效力较低,应进一步核实)等其他有效证件进行佐证。

(二)为存款人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存款人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第六章 特殊情况业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撤挂特殊情况处理

(一)存款人办理挂失后,超过挂失期限后又找到原来的存单凭证(折、卡)或想起原密码的,可以办理撤销挂失业务。

(二)办理撤挂业务,必须在公民联网核查系统中对存款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单笔结果核对单”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作撤挂附件送事后监督。

(三)存款人办理解挂业务补发存折(卡、单)后又找到原凭证的,经办柜员应将原存款凭证收回,加盖“作废”章后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中心。

第四十三条 存款人将《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丢失,应视同存款凭证丢失,经办柜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业务处理:

(一)存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提供存款人姓名、账号、存款金额及原挂失时间等相关信息后,经办 柜员应根据存款人提供的存款信息查询确认该笔存款的真实性,并让存款人重新填写《挂失申请书》,对已丢失的《挂失申请书》进行挂失。但不再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

(二)经办柜员应将支行留存的原《挂失申请书》的第一联及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与存款人提交的原件进行核对。将原《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新《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一并保管。

(三)经办柜员应在新《挂失申请书》的右上角注明“原挂失申请书丢失,办理二次挂失”,并登记原挂失登记号。在新《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将新《挂失申请书》的第二联及存款人身份证原件交存款人。

新《挂失申请书》的解挂时间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办理。

(四)存款人前来办理解挂时,经办柜员应将解挂信息打印在新的《挂失申请书》上,原《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作为附件,一同留存支行备查,新《挂失申请书》的第二联送事后监督中心。

第四十四条 存款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解挂时,按以下原则,经支行行长批准后可提前办理解挂手续:

(一)本着“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存款人身份及存款事项确认无误的;

(二)经对存款人特殊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

(三)通过公民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或其他方式确认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总行业务系统内留存信息一致,且为本地长住居民并了解存款人住所的;

(四)风险可控。

解挂时,业务行长或会计经理应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签署“同意提前解挂”字样。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综合业务系统生成的挂失登记号按S开头、K开头和Z开头的分别统计,S代表书面挂失,K代表口头挂失、Z代表在自助银行和电话银行办理的挂失,并分别生成《书面挂失解挂登记簿》、《口头挂失解挂登记簿》和《自助挂失登记簿》。

(一)通过自助终端或电话银行办理的挂失不再登记手工《挂失登记簿》。

(二)书面挂失必须登记手工《挂失解挂登记簿》。

(三)受理以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的挂失,仍需登记手工《挂失解挂登记簿》。登记时不需另外设置挂失登记簿。

(四)跨网点办理的挂失解挂业务可在《通兑挂失解挂登记簿》中查询。第四十六条

《挂失申请书》按挂失号顺序排放;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应分别整理排放。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下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规程》(洛商银 [2008] 310 号)同时作废。

第五篇:严控保证金存款占比 正本清源票据业务

严控保证金存款占比 正本清源票据业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刘晓童

1月份的38.5%,2月份的45.5%,今年以来,票据融资在当月新增贷款中的占比连续攀升,但3月份回落至20%左右,4月份基本持平,为21%。其中,票据保证金存款是银行存款增长中不可小觑的部分。

实际上,对于票据融资“井喷”的质疑之声,一直充斥市场;传统的银行承兑汇票开票、贴现业务也被冠以信贷“蓄水池”、企业“套利工具”等称谓。

5月18日,审计署在其发布的《关于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审计情况》(下称“公告”)中称,由于一些基层银行审核把关不严,一些企业利用虚假合同和发票办理票据贴现,部分贴现资金被存入银行谋取利差,而未注入到实体经济运行中。这不仅影响金融对实体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虚增了银行存贷规模,也加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公告同时表示,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有关部门和银行正在研究制定改进办法。

这一信息立刻引发银行人士的高度关注。“我的感觉是,将会有措施出来。比如,加大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票据贴现的利率可能也将有些变化。”5月21日,一家中小银行对公业务负责人说。

而在公告发布前,部分银行已对票据业务采取行动。

5月21日,东部一家城商行人士称,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在开票时,如果不是存入全额保证金,则保证金存款原则上将执行活期存款利率,即年利率0.36%,将大大低于目前的票据贴现利率(目前,长三角地区票据直贴的年利率为1.5%左右)。此举首先将缓解银行的利润压力,其次,企业通过开票、贴现套利的空间不复存在。

而更多的银行则是设法挤掉存款中的“虚增”成分。“我们严格控制保证金存款在全部存款中的比重,不能让这一比例随意增长上来。”是日,一家上市银行管理层人士说。

套利驱动力在银行?

前述中小银行对公业务负责人称,此前,他所在银行曾对票据业务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的情况表明,从承兑、贴现等单个环节来看,企业的做法是合规的,如在承兑环节,有合同;贴现环节,合同、发票都是具备的,而且与票据显示的内容相吻合,都没有问题。但“从票据业务与企业经营情况的关联性来看,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企业往年销售额中只有10%通过票据结算,但今年,这一比例大增,显然在逻辑上有问题,合理性不足。”上述中小银行对公业务负责人直言。

其实,这背后有多重因素。首先,市场化的贴现利率的下降幅度要大于一般性贷款基准利率的降幅,企业融资形式自然转向低利率的票据融资。目前,6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86%,而票据直贴的年利率依然低于1.98%(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在长三角地区,直贴利率只有1.5%左右。

其次,正是因为票据贴现利率与半年期存款利率的倒挂,也为部分企业利用票据融资进行套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种套利路径为,企业通过开半年定期存单,以存单进行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借机赚取利差。以1亿元计算,企业可获得利润10万元左右(已扣除承兑手续费5万元)。企业可用贴现得到的资金循环操作,获得高额利润,并且不占用企业资金。

原则上,企业不得自开、自贴票据;“所以,一般是通过关联企业来实现,还有一些银行给的敞口比较大,保证金存款比例较低,给了企业一定的便利。”5月21日,上海一位大行对公客户经理说。

“虽然有套利的倾向,但实际上驱动力不在企业,而在银行。”前述上市银行管理层人士一针见血地表示,少数地区的银行在企业贷款后,资金并不直接让企业使用,而是开银行承兑汇票,贷款资金变成全额保证金存款,看上去也非常保险,没有风险敞口;而企业也有需求,因为企业必须要融资,1000万元的贷款,开成10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样起到了支付作用。

“承兑业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适当有一些贷款转成承兑汇票,对银行有利,一方面收取了贷款利息,变成票据,有一定的存款沉淀(即保证金存款)。所以,如果是正常的支付手段,企业和社会都有需求。”上述银行管理层人士续称,但如果银行刻意把这样的“文章”放大,就会埋下风险隐患。

他提及一个极端的现实案例,一笔资金竟然滚动开票、贴现达10多次。如此一来,一笔资金就会被放大为数倍的保证金存款出现在银行的账面上。

多位银行人士称,不排除少数基层行为了拉存款,采取一些放大的做法;因为有存款考核任务,同时也有“占据信贷规模的想法”。但上述“放大”的做法会导致票据保证金存款在各项存款中的比重过高,存在一定的“泡沫”。

严控保证金存款占比

前述上市银行管理层人士坦言,如果是银行主导的票据业务非正常增长,“泡沫”累积到一定程度,将会危及银行未来的支付能力。理由是,如果虚增的因素很大,也就表明并没有那么多资金在银行体系内;而有了“虚假”的存款,银行再去发放贷款,一旦票据链条断裂,数次的周转产生的资金效应将会消失。

对此,审计署建议,特别要加强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票据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以及假票据等方面的现场检查。

此前,除业务检查之外,“我们内部还有一些动作,如票据直贴的利率将适度上调;加大检查力度,关键是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前述中小银行对公业务负责人表示。

在实际操作中,票据保证金存款执行定期存款利率水平,不仅是企业实现套利的前提,也是银行吸引企业开票的关键条件。

迫于利润考核的压力,“现在除全额保证金存款执行定期,只要有敞口的,原则上保证金存款都要执行活期存款利率。”一家城商行对公业务人士说。

另一家大型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人士称,“无论是否是全额保证金,都要跟客户谈利率方式,尽量争取活期,这样一来,企业滚动套利的驱动力也就没有了。”

对于票据保证金存款,“我们基本执行活期利率,如果客户的综合贡献度很高,平时有很大规模的存量(如资金沉淀),并且拥有高信用度,才给定期的水平。”上海一家大行信贷说。与同业相比,该行新增贷款中票据融资的占比较低。

如果说票据保证金存款利率的执行情况,需要视企业的意愿和银行的议价能力而定,那么,调整相关的考核办法则是可控的。

在前述上市银行管理人士看来,针对基层银行存在“放大”驱动力的情形,将票据保证金存款排除在存款考核任务之外,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http://bogouyulechang.com 2080186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刘晓童 1月份的38.5%,2月份的45.5%,今年以来,票据融资在当月新增贷款中的占比连续攀升,但3月份回落至20%左右,4月份基本持平,为21%。其中,票据保证金存款是银行存款增长中不可小觑的部分。实际上,对于票据融资“井喷”的质疑之声,一直充斥市场;传统的银行承兑汇票开票、贴现业务也被冠以信贷“蓄水池”、企业“套利工具”等称谓。5月18日,审计署在其发布的《关于中央

保证金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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