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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推荐五篇)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60415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8 21:31: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国家战略,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贸易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尊重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将上海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市场体系完备、贸易主体集聚、区域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市场环境公平有序,与我国经济贸易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贸易中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加强对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部市合作机制。

本市设立的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税务、建设交通、规划国土、工商、质量技监、人力资源、金融服务、口岸服务、合作交流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第五条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在贸易领域的合作交流,完善与长三角地区的经贸合作联动机制。

本市加强与其他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贸易企业、贸易促进机构、投资促进机构、贸易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支持其在境外设立贸易营销、促进、研究等机构。

第六条 本市优化完善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贸易平台建设、贸易环境营造和改善、贸易机构引进、贸易促进活动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市场体系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优化货物进出口贸易结构,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上海口岸的集散作用,推动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发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建立国别进口商品中心,促进进口商品的展示、洽谈和交易,支持发展各类外贸转型基地。

第八条 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工商、金融服务、质量技监等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规范和扶持建设具有集聚效应和交易规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现重点大宗商品领域的信息、定价、交易、结算功能,并完善物流、金融、信息、技术等服务。

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企业等编制发布钢铁、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大宗商品领域的价格指数、景气指数和风险指数。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发布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对列入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的服务贸易经营者和项目予以支持。

市统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服务贸易统计指标和体系,完善统计调查办法。市商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贸易综合评估、分析,向社会发布评估分析报告。

第十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利用现有国际国内资源,推动建立服务全国面向全球的技术进出口交易平台,实现信息集聚、资源协调整合、技术贸易促进等功能。

市商务部门应当支持技术进出口促进机构制定交易规则、标准和措施,推动技术进出口集中交易。

第十一条 市商务、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工商、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商业与旅游、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统筹发展中心城区商业、新城和郊区商业、社区商业,重点建设地标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促进大众消费和高端消费、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共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探索实施离境退税政策,选点设立免税商品购物店。

第十二条 本市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鼓励电子商务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推进电子商务与信息、金融、物流等融合发展,推广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发展自营、第三方、专业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培育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规范经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市商务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探索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进出口报关报检、结汇、跨境结算、退税等问题,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章 贸易主体建设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上海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品牌培育中心等具有贸易营运和管理功能的贸易型总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合作交流等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贸易型总部认定标准、优惠措施,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合作交流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本市具有先进技术、品牌优势、规模实力或者市场基础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支持其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和研发中心、拓展境外业务、发展国际营销网络。

市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商业流通、贸易服务等产业发展,支持其开展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物流、会展服务、广告代理、品牌创意、营销策划等业务并拓展境内外市场。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引导企业开拓市场,依法参与贸易摩擦应对、行业评估、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

本市支持咨询、会展、经纪、会计、法律、税务等与贸易有关的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规范经营,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行业自律。本市鼓励境内外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上海设立总部或者常驻代表机构,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促进贸易发展。

第四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依托黄浦江两岸重点发展区域、虹桥商务区和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发展优势,规划建设各类贸易集聚区。

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的要求,保障贸易集聚区的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贸易与金融、航运、物流、制造、会展等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自由贸易园区;在外高桥保税区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拓展离岸贸易等新型贸易服务。

本市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支持开展国际大宗商品、国外高新技术产品和进口消费品的保税展示等业务。

第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发展和人口规模组织编制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商业网点建设以及既有商业网点改变用途和业态的,应当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第二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贸易发展需要,合理规划物流设施布局,保障仓储、分拨、运输、配送等设施的建设用地,推动重点物流园区和物流基地的建 设,构建口岸物流、制造业物流、城市配送物流和电子商务物流相结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建立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和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物流行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五章 贸易便利化和贸易促进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完善贸易便利化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贸易便利化的效率指标体系,规范贸易便利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区、县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贸易便利化集中服务场所,组织口岸查验机构和相关单位进驻联合办公,并建立日常运行协调机制,方便企业办理通关申报和相关的税务、外汇、金融、货代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 市口岸服务、商务等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通关流程和服务、加快口岸监管模式创新,推动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化。

本市支持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提高通关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监管等环节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金融服务等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贸易融资需求开展金融创新,重点发展供应链融资和进出口贸易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推动建设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吸引国际会展资源,促进上海发展成为国际会展中心城市。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会展业相关标准,建立以会展企业诚信度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制度。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市会展场馆的布局和建设,建设国家级国际会展场馆,完善周边配套设施。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会展场馆的运行状况开展分析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会展场馆布局和完善周边配套设施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引导企业参与相关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开展各级各类贸易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境外认证、合格评定等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市按照有利于贸易主体集聚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促进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做好出口退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教育等部门制定贸易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实施国际贸易人才开发计划,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适应的贸易人才使用评价机制。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引进的高层次、紧缺贸易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贸易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手续。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做出贡献的各类贸易人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国家和本市有关贸易发展的产业政策、产品标准、扶持措施、行业动态、办事程序等信息,并集中在《中国(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网》上发布。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本市支持商业财经信息提供商建设与境外证券、期货、外汇、黄金等市场对接的财经资讯信息平台,为贸易主体提供国际贸易财经资讯服务,形成国际经贸信息港和全球贸易信息服务市场。第六章 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配合,定期开展公平贸易情况通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查,加强进出口公平贸易公共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贸易摩擦协调、贸易调整援助、产业损害预警等公平贸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引导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技术性贸易措施等贸易摩擦案件,加强国外相关措施对进出口贸易影响的统计和分析;指导受进口产品冲击的行业、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贸易救济,跟踪分析相关措施对产业的救济效果。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对于因进口增加或者产业转移等遭受严重损害的产业或者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其制定发展振兴规划、实施转产研究、开展新产品研发、优化营销、改进管理、开展人员培训和进行重新安置等贸易调整项目。

第三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定期收集产品进出口数量、价格以及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相关数据,完善产业安全数据库,通过分析评估及时反映本市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等情况。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公共知识产权援助服务平台,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建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海外维权的指导和帮助。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务信用信息征集制度,记录贸易主体获得行政许可、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等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查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业征信、商业保理、中小企业融资等有关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贸易企业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防范经营风险,鼓励贸易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完善贸易纠纷审判机制,加大对贸易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贸易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本市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贸易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招标

上海为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设定的远景目标是,到2015年,上海将基本拥有比较完备的国际贸易中心核心功能框架。“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现代服务业发达,万商云集,服务长三角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与中国经济贸易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贸易中心。”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进入功能突破新阶段,推动了上海商务领域结构优化、转型发展,2011年上海主要商务运行指标全面增长,2012年上海将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商务投资环境。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支点之一就是会展,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非常明显。预计未来几年上海会展业将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

2011年12月26日,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促进中心揭牌暨中国(上海)网上国际贸易中心平台开通仪式在上海举行。中国(上海)网上国际贸易中心平台由商务部和上海市合作共建,由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与上海外经贸计算中心合作运营,是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设的配套服务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一期以商务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主,以商务部公共信息服务资源和上海市商务领域信息资源为依托,提供全面、准确、权威的商务公共信息与决策支持服务。项目二期主要是围绕内、外贸等业务领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平台的功能性服务。目前项目一期建设已完成并正式启用。

依托浦东“三港三区”、虹桥商务区和后世博园区等重点区域 上海将加快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积极推动国际贸易中心平台建设。加快国家会展项目建设步伐,引进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展会。举办中国(上海)国际技术交易会,加快发展技术贸易。建设中国(上海)网上国际贸易中心平台,形成有影响力的商务信息及贸易促进综合服务门户。

今年,上海将进一步扩大口岸对外开放,完善“属地申报、口岸验收”等通关模式,促进国际贸易结算、“一单两报”等试点成果转化。大力推进国别商品中心、海外营销促进中心、国际设计和贸易促进中心等一批功能性平台和多个进出口基地建设,增强高附加值产品进口集散功能。

上海将通过打造十大平台,构建具有国际国内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市场体系。其中: 建设中国技术进出口交易平台,加快服务贸易发展

建设国家级会展设施平台,提高会展业发展水平

第三篇: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25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6月25日通过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中规定:上海市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支持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国内外融资租赁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支持和推动信托租赁业务的发展,并积极推进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

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第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和营造环境为重点,将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关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第七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明确的战略定位和分工,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国内其他中心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和支持,增强本市金融业的服务功能,推动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为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金融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风险防范、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推动在本市的金融机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合作、交流。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形成多功能、多层次、国际化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货币、外汇、债券、股票、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保险、黄金、产权等市场的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信托计划等各类机构投资者。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 本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支持有关机构研究探索以股指、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动离岸金融、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私人银行、券商直投、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的发展,鼓励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完善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相匹配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统一高效的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支持金融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客户服务、电子支付等金融专业化服务产业发展,鼓励设立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诚实守信、服务至上、严格规范的职业操守,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行业协会发挥规范、协调、服务、自律等作用。

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本市金融业空间布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的要求,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时,保证金融集聚区的建设用地。

市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金融机构解决营业、办公用房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集聚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办公、商业等服务环境。

本市电力、通信、交通等相关企业应当做好金融集聚区的电力、通讯、交通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部门制定金融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金融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分类制定与金融人才相关的政策。

第二十条 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金融教育信息资源库,推动教学资源共享。

市教育管理部门和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设立金融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培养各类金融专业人才和金融管理人才。

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国际认可的金融职业能力考试认证机构在本市开展相关认证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的金融人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金融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奖励办法,对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做出贡献的各类金融人才给予奖励。

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改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健全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市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信用服务机构对征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损害被征信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推进在企业融资、创业扶持以及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

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下,将各类金融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实施推广。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创新保护机制,加强对金融创新成果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创新奖励办法,对优秀金融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金融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和评估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开展金融风险预测、评估、防范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及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为金融机构维护重要金融信息系统安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反洗钱、反假币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为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等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依法自主经营。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

第三十六条 本市金融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金融仲裁规则,提高金融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第三十七条 本市支持金融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拓展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为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个人提供金融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媒体和其他形式,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开展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天津国际贸易中心广告营销企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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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贸易中心广告营销企划

天津国际贸易中心广告营销企划

天津国际贸易中心项目介绍:

天津国贸的前身是“欧加华大厦”。凯德置地收购此项目之后,迅速组织专业团队对项目进行详细研究、规划和重新设计,并积极筹备项目的复工安排。在天津市、河西区两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下,天津国际贸易中心于本日实现全面复工。依托集团在中国近100个项目的专业房地产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复工工作将得到稳妥细致的推进。天津国际贸易中心是凯德置地进入天津市场的处子秀,也是凯德置地华北区域战略布局的重要一步。在此之前同为凯德中国旗下的凯德商用和雅诗阁中国已经为天津市场奉献了嘉茂购物中心?天津湾和三处盛捷服务公寓。据悉,天津国际贸易中心项目总占地面积15,709平方米,计划于2014 年中旬竣工。届时,一个集商业、公寓和办公楼多种业态于一体的综合性地标建筑将展现在天津市民面前。

天津国际贸易中心广告营销企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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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从其筹备到真正落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只有切实掌握好其中每一步的关键,才能最终得到理想的结果,其流程通常分为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拿地,规划设计出产品(开发公司广告部)—→确定预算—→寻找广告公司

实施阶段:广告公司了解项目及购买对象信息

广告公司出媒体计划—→确定广告目标

—→主题确定及创意表现

—→广告投放时间的确定

—→媒体选择

传播阶段:各项活动和广告的正式推广

评估阶段:测定广告投放的效率

一.

准备阶段

1.拿地,规划出产品

一般来说,从拿地到规划出产品都是开发商的事,广告公司在这阶段是不介入的,但若是开发公司本身就有广告部,广告部的创意总监从一开始就介入项目的运作,包括土地拿下前后的前期市场调研,产品的规划与设计等,由于广告部在项目初就紧密参与,因而对项目的了解是非常透彻的,非常利于项目以后一系列的推广。对于是自己组建广告部还是对外寻找广告公司这一点上,则是各有各的优缺点。若是开发商自己组建广告部,则对项目的了解会更加透彻,前期准备也就更加充分,同时在整个项目的运作中内部沟通会非常流畅,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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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广告部受公司上层及其他部门制约比较大,始终从开发公司的角度出发,视野狭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外选择广告公司,一方面广告公司会更加专业,经验也更为丰富,另外广告公司从局外人的角度介入项目,可以发现更加适合的产品主题;其缺点就是对项目有可能会理解不透彻,与开发商之间沟通和信任度不够,费用比较高之类

2.确定预算

(1)

广告预算内容

常见的房地产广告预算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A. 广告调查费用

包括广告前期的市场研究、广告效果调查、广告咨询费用、媒介调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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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广告制作费用

包括照相、制版、印刷、录音、摄影、录像、文案操作、美术设计、广告礼品等直接的制作费用

C. 广告媒体费用

购买报纸和杂志版面、电视和电台播出频道和时段、租用户外看板等其他媒体的费用

D. 其他相关费用

是与广告活动有关的公共活动、SP活动、直效营销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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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广告预算的方法

如果是对外寻找广告公司,开发商会在产品出来后根据项目的大小和性质来初步确定广告推广的预算,广告预算的制定还会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如市场竞争程度、广告投放频率的选择、销售速度的制定、企业品牌的知名程度等。通常测定广告预算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A. 量入为出法。即根据开发商本身资金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广告预算,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B.

销售百分比法。即开发商根据既定的销售额的百分比来决定广告费用的大小。

C.

竞争对等法。即根据竞争对手大致投入的广告费用来确定自己项目的预算。

D. 目标任务法。即开发商首先确定促销目标,根据所要完成的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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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目标决定必须执行的工作任务,然后估算每项任务所需要的促销支出,这些促销支出的总和就是计划促销预算。

通常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会把销售百分比法和竞争对等法相结合来确定广告预算,一般广告预算大致控制在楼盘销售总金额的1%—3%之间,而小的开发商则会根据销售状况阶段性的滚动执行,销售结果一旦不如意,广告预算便会停止。在初步确定下广告预算后,开发商也会在找到广告公司后与广告公司再次协商,根据广告公司方面对产品的定义和见解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预算费用的编排最后会由广告公司与开发商一起协商制订。

3.寻找广告公司

通常广告代理公司的选择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广告招标。即向多家广告公司发标,征集广告策划书、平面影视创意及报价。其优点在于创意结果直观,易于判断,并且收费情况清晰;缺点是周期长,使实质性策划工作的时间较为仓促,同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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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规模大、定力强的公司不愿参加招标。

(2)经验选择。根据广告公司以前的作品及业内的地位名声来初步选定一家,请其在一定时间内出策划草案,如小区的形象设计或者SLOGAN之类的,然后凭借其作品确定合作意向。其优点在于比广告招标周期短,广告公司有较多的时间展开实质性工作,深化创意,并且多数广告公司乐于接受;而缺点在于比选的依据不充分不直观,广告个案差异性大,存在一定风险。

3、不同项目会根据其大小性质来选择不同方式寻找广告公司,有很多公司会和广告公司接成长期合作关系,这种模式也为开发商节省了很多斟选方面的时间,并且长期的合作关系也利于广告公司和开发商就项目进行透彻的了解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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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典型电气火灾(上海市二轻局贸易中心大楼火灾1986)

上海市二轻局贸易中心大楼火灾

1986年9月18日 上海市二轻局贸易中心大楼(5层,高27米)发生火灾,烧毁二至五层建筑5560平方米,二轻局产品陈列室内的全部样品、中国机电设备公司华东一级站的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电传机等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品均遭焚毁,直接财产损失318万元。火灾原因是由于安装的电线严重违反敷设规定,造成绝缘层受热老化,致使导线短路打火,引燃周围的尘埃、塑料电线等可燃物。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推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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