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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属下各单位(子公司)外地分公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0-60415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8 21:30: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集团属下各单位(子公司)外地分公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广 东 省 源 天 程 公 司

关于征求“集团属下各单位(子公司)外地分公司

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室: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属下各单位外地公司的经营管理,集团公司起草了“集团属下各单位(子公司)外地分公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并进行征求意见。

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及公司领导的批示,请公司所属各单位、总部各部室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5月6日(星期五)之前,通过公司办公网络或者传真上报公司办公室,如无意见,请用表明无意见后上报。

联系人:凌传盛 联系电话:82683411 传真:82704184 特此通知。

附件:集团属下各单位(子公司)外地分公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集团属下各单位(子公司)外地分公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属下各单位(子公司)外地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外地分公司的经营作用,提高市场份额和品牌的知名度,同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外地分公司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子公司)外地分公司”是指集团所属各单位(子公司)注册地以外的分公司。

第二章 外地分公司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条 设立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子公司外地分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因战略需要而成立的外地分公司:必须提交设立外地分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该根据法人公司战略发展及经营工作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可行性分析:当地建筑市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竞争对手;当地政府对外地企业的准入政策;设立分公司的成本、拟派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联营合作方信誉、实力、在当地的资源优势(如果有);外地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状况等。

(二)因具体项目成立的子公司外地分公司:必须提交项目的分析报告,对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一般情况下,这类分公司的负责人由各单位的主力分公司的负责人担任。

二、子公司(集团所属单位)外地分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 子公司的外地分公司经该子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集团经营部,集团经营部及集团分管经营副总经理提出意见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经营管理规定

一、子公司外地分公司的行政印章(公章),由法人公司统一刻制,并制订印章的管理规定。

二、子公司外地分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法人公司的批准,经批准开设账户后将银行名称、地址、账号报法人公司备案。

三、子公司外地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是中层干部以上人员担任。不允许外单位或个人承包挂靠。

四、子公司外地分公司承接工程必须执行法人公司(子公司)投标、合同签订、结算等工作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工程预算或投标报价严禁低于成本价;结算应及时,结算资料齐全,结算应由子公司预结算员工审核。

五、子公司外地分公司如到法人公司其他属地分公司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时,应事先报告法人公司,由法人公司进行统筹、协调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分公司的统一管理。

六、两个以上法人公司(子公司)外地分公司在承接同一工程项目时,应尽量避免内部恶性竞争,必要时可报集团经营部,由集团公司进行协调。在承接工程时资源共享,协同经营。

七、子公司外地分公司每半年向集团经营部汇报一次经营情况。集 团经营部对外地分公司经营情况每年抽查一次。

八、子公司外地分公司应根据法人公司规定的时间上报产值,并按通知参加相关会议。必须树立企业品牌,维护企业信誉,提高企业在当地的诚信排名。可制订相关的激励措施。

九、子公司外地分公司应防范财务风险。工程项目的收支执行法人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应依法纳税,并及时将纳税情况报法人公司财务部。

十、未经法人公司批准,子公司外地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十一、子公司外地分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将工程竣工资料及获奖证书等交法人公司,统一建档保存。

第五条 监督检查

一、子公司外地分公司必须自觉接受法人公司在经营、项目管理、财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

二、子公司外地分公司应按照法人公司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准时、如实地上报有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以便于法人公司对外地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经常性分析,加强对外地分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各子公司须建立外地分公司负责人向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每年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四、子公司每半年向集团经营部报各外地分公司的项目经营报表,以使集团公司微观地掌握各外地分公司的情况。经营部每半年将各外地 分公司情况汇总报集团领导,并对增减情况做出说明。对优秀外地分公司进行通报表扬,对做得差的外地分公司通报批评,使得子公司加强对外地分公司管理。

五、子公司外地分公司负责人必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的,应及时调整该分公司负责人。

六、子公司外地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包括任期届满、机构撤并、工作调动),必须经过审计后才能离任。

第六条 清理退出

一、清理退出条件

(一)法人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合并或撤销。

(二)经营不善连续两年发生亏损。

(三)管理不善产生重大诉讼给集团带来损失。

(四)其他原因

二、清理退出程序

子公司撤销或中止经营外地分公司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特殊情况,撤销或中止经营外地分公司在集团公司经营工作会议或董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人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法人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定如与内部其他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主。

第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经营部制订,由集团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 月 日实行。

第二篇: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

涞水公司由唐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集团公司分公司有以下三种操作方式:

(1)建材公司以其全部股权入股集团公司→股权变更成为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注销、清算→变更为集团公司分公司

分析:①造成集团公司和混凝土公司交叉持股,股权结构复杂;②涉及集团公司股权变更及建材公司的两次股权变更,变更手续复杂。

(2)建材公司注销、清算→集团公司成立分公司

分析:①涉及建材公司清算手续,需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算,时间较长;②公司清算后资产如何处置,涉及收回投资。

(1)(2)两种方式都要涉及清算手续,清算手续有两方面弊端:①清算手续复杂,引入第三方机构,涉及清算费用及清算时间问题;②公司注销、清算,前期费用及亏损无法在公司正常投产运营后的税前进行抵扣,假设截止注销、清算前各项费用为200万,则涉及企业所得税200×0.25=50万元,损失较大。

(3)集团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建材公司成为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后变更手续成为集团公司分公司

分析:①变更手续同样为两步,和(1)(2)种方式相同;②不涉及公司清算,可避免(1)(2)种方式涉及的清算手续及清算后的税前扣除损失;③因吸收合并可能导致集团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工商咨询确认),如申请变更登记,手续较复杂。

第三篇:新版外地分公司管理制度

外地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分公司的设立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必须选好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4)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队伍。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监,2个专业监理工程师,2个专业监理员。分公司为监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

2、分公司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批准。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股东大会讨论批准。

(3)凡在绍兴地区(除绍兴县及绍兴市区外)内设立分公司一律以市、县为分公司区域范围,其他地区一律以地级市为区域范围,一个区域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区域内的工程,结算口径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和用印保证金。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监理业务。

2、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缴纳用印押金,以督促分公司对印章妥善保管。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5000-50000元的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3、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交易席位费、工程项目监理费开支、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等所有费用。

4、分公司所承接项目监理费发票和税金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和交纳。

5、分公司在承揽监理项目时,必须自己组织监理队伍,总监应由总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总公司可随时撤消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6、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7、分公司在承揽监理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监理服务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

8、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部,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除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及项目监理部进行处罚外,分公司还应对相关借用人员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9、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监理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外地可用传真、电子邮件和总公司网站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10、分公司要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根据分公司监理费收入按比例及时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分公司年产值达不到承包目标的,总公司可随时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11、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接业务,所承接项目监理费必须进入总公司财务,凭总公司发票收取监理费。严禁私自收取监理费,如发现私自收款的,查实后按10倍罚款,罚款金额归总公司所有。

12、分公司已签订的监理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监理费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筑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员工录用审核办法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需要不断地吸引人才,为严格把好招聘关,第一节

总则

选择最适宜的人才进入公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节

招聘的渠道 第二条 招聘的渠道包括:

1、通过招聘广告、人才市场、他人推荐等多种形式公开招聘实用型人才;

2、从应届毕业生中挑选优秀学生加盟公司。第三节

录用条件 第三条 公司本部职能部室录用员工的条件包括: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大专且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四条 第五条 各事业部的职能部室录用员工的条件包括:

1、具有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各事业部基层班组、项目部录用员工的条件包括:

1、持有一、二级相关专业项目具有中专专且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经理证书或等同专业证书的施工管理人员。

2、具有市政、道××梁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并持有“五大员”上岗证书或相关操作上岗证书。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人员的使用上一定要以满负荷为标准,因事设人,核定岗位人员,以提高工作效率。第四节

录用的程序 第七条 1.2.3.4.5.6.7.8.第一节 第八条 第九条 录用员工的程序为: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部复核申请; 发布招聘信息;

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步面试; 人力资源部与用人单位共同面试; 总经理面试;

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录用。

传达录用员工,确定录用意向,并在正式录用时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拒

附则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绝签署保密协议的,不予录用。

附:审批流程表

保密协议

附件1:

审批流程表 应聘人姓名: 应聘人简历

性别

应聘岗位:

学历

职称

出生年月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经历:

用人单位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批示

附件2 上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协议 甲方:上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2.3.4.5.等)

6.企业的技术、设计图纸

新产品、新材料的试验和实验数据

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资料,特别是新开发产品的生产工艺资料 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参数、生产经验 企业的专利技术、发明等资料 客户资料和信息 供应商资料和信息

其他对外泄露后可能会给企业事业不利竞争地位的资料和信息

乙方以个人人格保证,乙方到甲方企业应聘工作未受到任何其他单位的委派并为甲方、乙方本着双方自愿对等的原则,签订如下特别保密协议。

甲方在乙方供职期间和离职后的规定时间内,应对乙方的如下信息保密,愿意承人事档案、相片

工资水平、个人所得税扣缴资料 私生活信息

未经乙方同意的其他个人资料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乙方个人资料传递给其他第三方,但政府有甲方将按照甲方和国家有关个人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和处理乙方个人档案资料。乙方在职期间和辞职后的规定时间内,应对甲方的如下资产保密,并愿意承担泄企业发展规划

企业重要的财务、会计信息 企业人事资料、工薪福利资料 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议记录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和决策资料(如:新产品开发、重大设备投资、重大人事调整担泄密的责任。

关机构提出要求者除外。

密的责任。

其他单位收集甲方经营管理信息;当甲方发现乙方应聘甲方单位工作系接受其他单位派遣并帮助其派遣单位收集甲方上述信息资料者(简称工业间谍),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包括但不限于立即辞退、提出经济赔偿的处罚,必要时可在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甲方同时有权通过适当的新闻媒体对乙方和其派遣单位的此等行为予以谴责。7.8.9.乙方承诺在其离开甲方单位时,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包括因违反甲方管理规定被甲为保护甲方利益免遭进一步的损失,甲方有权在特殊情况下,要求企业保安人员乙方承诺在离开甲方单位后的3年内不得到与甲方产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供方强行辞退,乙方将主动并无条件退还由其使用、控制保管的上述各项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各种原因离职的乙方实行现场监督物品移交并限时送其离开甲方工作场所。职,包括临时技术指导,也不论是否收取报酬。10.11.12.乙方承诺在离开甲方单位后的3年内,不得将其在甲方单位学到的生产管理知识乙方承诺在离开甲方单位后的3年内,不得自行投资或融资设厂,包括以其直系乙方承诺,当乙方违反上述第6、7、8、9、10、11条承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或职务发明等信息提供给甲方企业的直接竞争对手,不论是否收取报酬。亲属名义设厂生产与甲方企业相同的产品。

包括乙方所供职的单位提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向当地法院提出法律诉讼,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乙方将根据实际损失和法院判决履行赔偿责任。13.14.15.乙方郑重声明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对男方企业的保密内容和本协议上的上述承诺进本协议将作为甲方聘用乙方工作所签署劳动合同的附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行了充分的了解和研究。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章 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发公司员工的职业技能,提高公司员工综合素质,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二节

培训计划

第三条

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应以在职岗位培训、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及管理人员知识更新为主。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定期制定员工教育培训计划,除公司总体安排培训以外,各基层单位或部门也可结合实际需要,举办一些讲座、短训,以帮助员工在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和实际工作能力方面达到本岗位要求。

第五条

员工教育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途径。各事业部和基层单位应重视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并指定专人落实这项工作。第三节

培训内容 第六条

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2.3.4.岗位培训; 继续教育; 素质培训; 特殊培训。

第七条

岗位培训,必须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严格贯彻讲究实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培训的对象是需要持证上岗的各类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分为施工管理岗位和施工操作岗位。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施工管理岗位、施工操作岗位人员制订培训计划,原则上自制度颁布之日起,二年之内都应考出各类相应的岗位证书,二年内未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者,将调整其工作岗位。凡考试(评审)合格者,考试、培训费由公司承担。公司对以下岗位给予奖励,一级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造价师奖励3000元;二级建造师(项目经理)奖励2000元,三级项目经理奖励1000元,五大员上岗证奖励500元。考试(评审)不合格者,考试、培训费自己承担50%。员工取得各类证书后,如因个人原因离职,应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和按服务年限年均制赔偿奖励费用。

第八条

继续培训,主要指职称教育。公司所有符合考试(评审)条件的人员,都应积极争取,凡考试(评审)合格者,考试、培训费由公司承担,职称由公司聘用的,在技术津贴上给予奖励,公司不聘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高级职称奖励2000元,中级职称奖励1000元。

第九条

素质培训,主要是公司组织的高管层理念培训,中层干部管理培训,管理人员务实培训,新进员工入职培训和其他一些培训。

第十条

特殊培训,公司根据一定的选拔机制,按照不同类型,选送优秀人员到国外培训,到国内著名学府轮训以及到新区相关单位挂职锻炼。第四节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员工参加外部各类培训,必须填写“外读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员工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先由本人支付,培训合格后,凭合格证书和“外读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签字后方可报销。第十三条

培训期间奖金处理 1.2.3.由组织选派参加岗位培训,不扣奖金。

由组织选派全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奖金按所在单位(部门)的平均奖计发。各类学习的考试时间,经批准,作公假处理。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修改权属公司。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执行起,原“职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废除。

第三章 第一条 工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机制改革,完善和理顺企业内部分配机制,维护职工利益、第一节

总则

提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节

总体目标 第二条 公司重新制定工资制度是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工资管理,在内容上考虑到公司与事业部经营目标责任书相衔接,与事业部内部机制改革相一致。新工资制度是建立岗位工资为基础、效益考核为核心的工资体系。工资体系分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大部分。第三条 第四条 基本工资体现平稳过度、保护老职工的原则,主要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技术效益工资即奖金,主要体现绩效挂钩的原则,即完全人工成本与利润指标、经济津贴三部分组成。目标责任书相挂钩的原则。事业部(中心)的工资总额要在完全人工成本的基础上与净利润相挂钩,实行一定比例的增长或下降,真正体现多盈利、多收益,少盈利、少收益的精神。第三节

实施范围 第五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基本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技术津贴三部分组成。在调整岗位工资前,第四节

基本工资的构成

对公司现有岗位进行梳理。岗位设置是根据公司不同的工作性质而定,管理岗位以责任大小、管理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为依据;技术岗位以技术复杂性、责任大小为依据;操作岗位以责任大小和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因素为依据。经整理,公司管理岗位分为10级,技术岗位分为7级、操作岗位分为6级,以此作为岗位工资的基础。第七条 除公司、事业部发文任命的人员外,其他本部职能管理层和事业部职能管理层人员涵盖管理七级至管理十级,事业部基层单位职能管理层人员涵盖管理九级至管理十级。项目经理岗位涵盖管理六级至管理九级,技术负责人涵盖技术四级至技术六级,施工员、预算员、资料员、质量员、测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试验员涵盖技术六级至技术七级。第八条 岗位工资:将原岗位工资与物价补贴、车贴、饭贴等合并并适当提高形成新的岗位工资。管理岗位工资标准分为10级,技术岗位工资标准分为7级,操作岗位工资标准分为6级,相邻上下级岗位工资有交叉。每级工资分五档,每档相差100元。第九条 第十条 工龄工资:按照连续工龄来进行确定并适当提高标准,每一年工龄工资为从原来技术津贴:技术职称的补贴,保持公司原有标准不变,即高级职称为180元/月,8元提高到12元,四十年为上限。

中级职称、技师为120元/月,初级职称、高级工为80元/月,技术员40元/月。第十一条 一级项目经理参照高级职称、二级项目经理参照中级职称、三级项目经理参照初级职称,项目经理、职称同时具有者就高不就低。

第十二条 工资中法定规定的其他项目如独补等继续保留,原有的班组长津贴在岗位工资体现。

第五节

效益工资构成

第十三条 效益工资总量,“二部一中心”根据经济目标责任书进行确定,每年公司根据与事业部(中心)签定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以及年底事业部(中心)财务净利润情况,在公司对事业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总额。公司本部根据公司整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效益工资分配,公司根据不同岗位工作难度、强度以及该岗位以往收入的基础上,确定了效益工资岗位系数,年终按照该岗位的岗位系数、考核系数以及出勤等综合考核情况进行确定。第六节

工资管理

第十五条 岗位工资的确定。1.2.公司中层以上干部聘任期原则上第一年为本级岗位工资的第一档,第二年经考核公司普通员工岗位工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听取事业部(中心)、本部续聘后上升一档,依次类推,直至最高。职能部门意见后,综合平衡进行确定。3.岗位工资实行一岗一薪,从事复合岗位的员工,取高岗位工资。项目经理以公司发文任命为准,基层单位经理助理、部室(分站)负责人以事业部发文任命为准。

第十六条 岗位工资的晋升。应届生为本级岗位工资的最低档、市场引进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确定档次,岗位工资经“二部一中心”考核后按程序报批晋升。公司通过岗位竞聘等途径,建立优秀人才晋升的途径。第十七条 岗位工资的调整。1.2.3.岗位工资结合岗位聘用,每年调整一次,中途岗位变动,岗位工资次月调整,技岗位调整后,原则上按照调整后岗位工资最低档计发,如晋升岗位最低档工资低岗位工资、技术津贴调整,需要填写岗位工资(技术津贴)调整表,事业部中心术津贴可动态调整。

于或等于现岗位工资,按提高一档工资计发。岗位下降后,按同档工资标准下降。提出意见,人力资源部初审,报总经理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效益工资发放。效益工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先发放,年终总结算。

第十九条 加班工资、有毒有害津贴规定。由于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除法定假10天(国庆、五

一、春节、元旦)以外的加班,由“二部一中心”在年终效益工资中先行计发,有毒有害津贴在年终结合效益工资体现。

第二十条

过节费、高温费规定。“国庆、五

一、春节”每次500元、高温费800元,不纳入员工效益工资。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工资规定。所有新进人员试用期内只有基本工资,应届生效益工资规定。应届博士研究生,效益工资全额。应届硕士无效益工资,试用期后公司留用的,效益工资从试用期算起。

研究生第一年效益工资按70-80%计、第二年按100%计。应届本科生第一年效益工资按60-70%计、第二年按80-90%计、第三年效益工资100%计。大专生第一年效益工资按50-60%计、第二年按60-70%计、第三年效益工资70-80%计,第四年效益工资按100%计。非应届毕业生,工作年限在3年内的,参照应届生计发。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员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利用人事档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档案的管理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设专职档案管理岗位专人负责进行管理,并设置档案专用柜存放员工档案。第二节

员工档案管理岗位

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运行。

本制度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

员工档案管理岗位的职责如下: 1.2.3.4.5.6.1.2.3.收集、鉴别、整理和保管员工档案材料,建立完整的登记统计册; 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手续;

及时登记员工档案材料变动情况; 为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个人资料; 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中共党员;

熟悉员工档案管理业务,受过人事档案管理资格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工作责任心强,能严守员工档案秘密。

第四条

员工档案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节

员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五条

员工档案的内容及其分类如下: 1.2.3.4.5.6.7.8.9.10.履历材料; 自传材料;

对员工的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政审材料;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奖励材料; 处分材料;

招用、劳动合同、劳动手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和考绩、审批等材料);

遇、出国、离(退)休、退职等材料; 第四节

员工档案的收集、保管

第六条

对员工的情况变化及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予以收集、整理、立卷,以保持档案的真实与完整。

第七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第八条

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

第九条

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复印件和复写纸书写,应使用毛笔、黑色或蓝黑墨水笔,以正楷书写。

第十条

建立好文书档案室(柜),达到防火、防蛀、防鼠、防潮、防窃、防失密的要求。

第五节

员工档案的查阅和转递

第十一条

查阅员工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专用“阅档”介绍信,并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同意并在介绍信上签名。介绍信由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负责保存。

第十二条

查阅人应为二名中共党员。在指定地点查阅并且档案管理岗位人员必须在场。

第十三条

员工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同意,限时归还,不得转借,同时必须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档案。

第十五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划圈、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后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查阅或借阅人不得擅自拍摄或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档案管理岗位人员的同意。

第十七条

员工调离公司时,须及时向对方单位转递其档案;员工退休后,须及时将其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员工死亡后,其档案由人力资源部保存一年后,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十八条

档案的转递应编造移交表,办理交接手续。第六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修改权属公司。

第四篇: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相关知识

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相关知识

Ⅰ 概念

1.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 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 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2.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 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 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 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Ⅱ 联系与区别

1.总公司与分公司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 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 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 上的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 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 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 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 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 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 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 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3.子公司与分公司 ⑴

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 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⑶

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⑸

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Ⅲ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 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二 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三 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四 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 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③ 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粗凭给子公司使用;

④ 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⑤ 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转移为子公司。

Ⅳ 分公司和子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般来说,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我们称为“绝对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我们称为“相对控股”。与子公司相对应,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因此,我们业务活动中只要注意一下对方的执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清偿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清偿责任。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Ⅴ 事业部 一 定义

指以某个产品、地区或顾客为依据,将相关的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等部门结合成一个相对独立单位的组织结构形式。它表现为,在总公司领导下设立多个事业部,各事业部有各自独立的产品或市场,在经营管理上有很强的自主性,实行独立核算,是一种分权式管理结构。事业部制又称M型组织结构,即多单位企业、分权组织,或部门化结构。

二 事业部制组织结构(Department system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什么是事业部制组织结构

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亦称M型结构(Multipisional structure),简称(M-form),或多部门结构,有时也称为产品部式结构或战略经营单位。即按产品或地区设立事业部(或大的子公司),每个事业部都有自己较完整的职能机构。

事业部在最高决策层的授权下享有一定的投资权限,是具有较大经营自主权的利润中心,其下级单位则是成本中心。事业部制具有集中决策,分散经营的特点。集团最高层(或总部)只掌握重大问题决策权,从而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解放出来。事业部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界定其二级经营单位的模式。

事业部制适用于规模庞大,品种繁多,技术复杂的大型企业,是国外较大的联合公司所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近几年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公司也引进了这种组织结构形式。事业部制结构的起源与发展

事业部制最早是由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总裁斯隆于1924年提出的,故有“斯隆模型”之称,也叫“联邦分权化”,是一种高度(层)集权下的分权管理体制。当时,通用汽车公司合并收买了许多小公司,企业规模急剧扩大,产品种类和经营项目增多,而内部管理却适应不了这种急剧的发展而显得十分混乱。时任通用汽车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斯隆参考了杜邦化学公司的经验,以事业部制的形式于1924年完成了对原有组织的改组,使通用汽车公司的整合与发展获得了较大成功,成为实行事业部制的典型,因而事业部制又称“斯隆模型”。

几乎与此同时,在日本,“经营之神”松下幸之助在1927年也采用了事业部制,这种管理架构在当时被视为划时代的机构改革,与“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并称为松下制胜的“三大法宝”。3 事业部制标准结构

事业部制的应用

事业部制是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一种形式,即一个公司按地区或按产品类别分成若干个事业部,从产品的设计,原料采购,成本核算,产品制造,一直到产品销售,均由事业部及所属工厂负责,实行单独核算,独立经营,公司总部只保留人事决策,预算控制和监督大权,并通过利润等指标对事业部进行控制。也有的事业部只负责指挥和组织生产,不负责采购和销售,实行生产和供销分立,但这种事业部正在被产品事业部所取代。还有的事业部则按区域来划分。

事业部制适用于规模庞大,品种繁多,技术复杂的大型企业。这种组织结构就是在集团公司最高决策层的领导下,按产品、按地区、按顾客等来划分事业部,如宝洁公司按产品类别划分事业部;麦当劳公司按区域成立事业部;一些银行则按顾客类型为依据来划分事业部,各事业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责任和权力。这种组织结构的基本原则是”集中决策、分散经营”,即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最高决策层进行决策,事业部独立经营。5 事业部制划分形式分析

⑴ 产品事业部(又称产品部门化)

按照产品或产品系列组织业务活动,在经营多种产品的大型企业中早已显得日益重要。产品部门化主要是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为基础,将生产某一产品有关的活动,完全置于同一产品部门内,再在产品部门内细分职能部门,进行生产该产品的工作。这种结构形态,在设计中往往将一些共用的职能集中,由上级委派以辅导各产品部门,做到资源共享。

产品部门化的优点是:

①有利于采用专业化设备,并能使个人的技术和专业化知识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②每一个产品部都是一个利润中心,部门经理承担利润责任,这有利于总经理评价各部门的政绩;

③在同一产品部门内有关的职能活动协调比较容易,比完全采用职能部门管理来得更有弹性;

④容易适应企业的扩展与业务多元化要求。

产品部门化的缺点是:

①需要更多的具有全面管理才能的人才,而这类人才往往不易得到;

②每一个产品分部都有一定的独立权力,高层管理人员有时会难以控制;

③对总部的各职能部门,例如人事、财务等,产品分部往往不会善加利用,以至总部一些服务不能获得充分的利用。

区域事业部制(又称区域部门化)

对于在地理上分散的企业来说,按地区划分部门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方法。其原则是把某个地区或区域内的业务工作集中起来,委派一位经理来主管其事。按地区划分部门,特别适用于规模大的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这种组织结构形态,在设计上往往设有中央服务部门,如采购、人事、财务、广告等,向各区域提供专业性的服务,这种组织结构见图5。

部门化的优点是: ①责任到区域,每一个区域都是一个利润中心,每一区域部门的主管都要负责该地区的业务盈亏;

②放权到区域,每一个区域有其特殊的市场需求与问题,总部放手让区域人员处理,会比较妥善、实际;

③有利于地区内部协调;

④对区域内顾客比较了解,有利于服务与沟通;

⑤每一个区域主管,都要担负一切管理职能的活动,这对培养通才管理人员大有好处。

其缺点是:

①随着地区的增加,需要更多具有全面管理能力的人员,而这类人员往往不易得到;

②每一个区域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单位,加上时间,空间上的限制,往往是“天高皇帝远”,总部难以控制;

③由于总部与各区域是天各一方,难以维持集中的经济服务工作。

总体来说,事业部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相对独立的市场;相对独立的利益;相对独立的自主权。事业部制组织结构模式的基本特点[1] 事业部制是在集团公司中,实行分权式的多分支部门的组织结构模式。

事业部的主要特点是:

⑴ 针对特定的产品、地区及目标客户成立特定的事业部。

⑵ 在纵向关系上,按照”集中决策,分散经营”的原则划分总部和事业部之间的管理权限。

⑶ 在横向关系方面,事业部为利润中心,实行独立核算。

⑷ 总部和事业部内部仍然按照职能制结构进行组织设计,这样就保证了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稳定性。

⑸ 事业部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总部的一个分支机构,对利润没有支配权,不能对外进行融资和投资。

按照上述的基本特点,组建的事业部应体现出集团公司3个中心的统一:集团分业务责任中心—事业部独立经营,保持所属产品市场竞争优势。7 事业部制的优缺点

事业部实行独立核算,更能发挥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更利于组织专业化生产和实现企业的内部协作;各事业部之间有比较,有竞争,这种比较和竞争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事业部内部的供、产、销之间容易协调,不像在直线职能制下需要高层管理部门过问;事业部经理要从事业部整体来考虑问题,这有利于培养和训练管理人才。

缺点:事业部的缺点是:公司与事业部的职能机构重叠,构成管理人员浪费;事业部实行独立核算,各事业部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影响事业部之间的协作,一些业务联系与沟通往往也被经济关系所替代。甚至连总部的职能机构为事业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时,也要事业部支付咨询服务费。8 事业部制结构的形式[2]

(1)“分权管理”表现为事业部自主经营。

各事业部作为独立的利润中心,都实行严格的成本费用及利润核算,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权限;各事业部之间进行协作时应模拟市场交易,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事业部负责人有权任免该事业部下属各部门的负责人;事业部各下属部门和总公司(母公司)职能部门不实行上下对口管理,只对事业部负责人负责,以充分保证事业部负责人的自主权。(2)“集权管理”表现为总公司的一体化集中管理。集权管理体现在行政、资金、利润、风险管理四个方面。其中,行政管理方面表现为总公司(母公司)职能部门和事业部负责人对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资金管理方面表现为总公司(母公司)对各事业部的资金总额进行核定,各事业部只能按总公司(母公司)核定的数字保留一定量的资金,多余部分须上存总公司;利润管理方面表现为总公司(母公司)定期向各事业部下达利润考核指标,各事业部据此制定出一定利润率的经营计划,报总公司(母公司)批准后即要全部负责,对自留利润,各事业部可在内部统筹使用,如扩大生产、添置设备、增加公益金和奖励下属等,也可以存在总公司(母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以获取利息;风险管理方面表现为总公司(母公司)对事业部的经营活动要承担法律责任,重大项目的运作和重大的经济合同的。9 事业部制采用的条件

具备按专业化(地区化)原则划分事业部的条件,并能确保事业部在生产、技术、经营活动方面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以便能承担利润责任。事业部之间应当相互依存而不是互不关联的硬拼凑在一个公司中,这种依存性可以表现为产品结构工艺功能类似或互补,或用户同类,或销售渠道相近,或运用同类资源和设备,或具有相同的科学技术理论基础等。

要保持控制事业部之间的适度竞争、相互促进,竞争可能使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公司要有管理各事业部门的经济机制(如内部价格、、投资、贷款、利润分成、资金利润率、奖惩制度等),尽量避免单纯使用行政手段。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当世界经济景气,国内和行业经济呈增长势头时,企业可考虑采用事业部制。10 事业部制的运作

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是以企业总部与中层管理之间的分权为特征,由作为投资中心的总部、作为利润中心的事业部与作为成本中心的工厂所组成,不同的管理层面承担不同的企业功能,为实现企业的目标而协调工作。每一个事业部作为利润中心.拥有自己广泛的经营自主权,但只有在公司统一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的框架下,谋求自我发展,才是实行事业部制的目的所在。在企业的功能分配上,有些要有公司总部负责,有些要由事业部来负责.事业部共性的事项,设定一部门来完成。公司总部主要负责与企业长远有关的战略问题,事业部经理人选以及事业部经营的监督和控制。战略性的问题包括 企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企业核心能力的培养;投资决策;产品开发;经营地域的界定了重大技术革新;全局性的新市场拓展;企业的财务资产结构;事业部业绩评定和奖惩,等等。而事业部在自己所属的市场或地区内.在企业的发展战略下.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谋求自我发展,从功能上包括 本事业部发展战略的制定;日常经营管理 产品的实际销售;产品的质量控制漕销策略的制定和实施;产品的生产原材料的采购.等等。有些功能和资源由于其共性,赃事业部可共享。如 产品的开发,因其产品开发技术的关联,而由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一部分共同原材料的采购可由原料采购部负责,从而降低采购成本,等等。

由于事业部在生产、经营以及人事方面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时也容易产生本位主义,所以对事业部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使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一致非常必要的。事业部制的管理是以财务为中心的管理,在三个层次设有财务部门,财务负责人受双重领导,既受直接上司的领导,同时又受总部财务部的领导 以利润指标和投资回报率作为对事业部的考核,以资金的利用情况来确定奖金的调配。为确保企业产品的质量,公司对质量也实行双重管理,即工厂的质检负责人由总部任命,质检负责人既受厂长的顿导,同时也代表总部负责产品质量的把关。

各事业部之间的关系可以是互相独立的关系,但是更多的是通过公司政策的调节与影响彼此的关系。例如,二个事业部间有交易关系,则一般有三种不同的价格转移形式,1、指争性成本定价。二个事业部之间按照公司指令进行交易,一产品的成本决定交易价。

2、指令性市场基础价.二个事业部之间的交易价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3、自主交易。公司不要求事业部之间必须进行内部交易。可相外部购买或卖出。上述方式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不断调整。

总之,事业部制就是为了解决企业的集分权问题,如何在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增强各事业部的自主性、积极性,保持企业长期的活力和发展。11 事业部与子公司、分公司的关系[2](1)事业部与子公司界限分明,子公司是母公司控股的独立企业法人,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事业部无法人地位。

(2)事业部与分公司的相同之处:在于其均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同之处在于:通常意义上的分公司是法律概念,被各国法律承认,可办理非法人的营业执照,只需在所在地缴纳流转税,所得税则由总公司统一缴纳;而事业部是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上的概念,不被法律承认,不用办理法人或营业登记。因此在总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凡不涉及法人登记单独缴纳所得税问题的,一般都叫事业部。

参考文献

1.宋建平.事业部制组织结构模式的实践与探索.《纺织机械》,2006年2期

2.伍装.事业部制在银行组织结构中的运用.《银行家》.2008年2期

第五篇: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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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是什么

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

分公司:

登记注册部门:分公司是中**公司通过俄罗斯工商和税局登记注册的法人

可采用税制: 18%增值税,15%简化税种(进款减支出),6%简化税种(所有进款的6%)

注册需要的文件: 中**公司的税务登记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和银行证明.以上文件需要公证翻译并双认证/

分公司总经理任命书,开设分公司决议.以上文书需要公证签名,翻译双认证

注册时间: 文件齐全的情况下莫斯科的注册登记时间是1个月到1个半月

注册费用: 莫斯科公证翻译费用 30000卢布左右

注册分公司的国税150000卢布(国税有可能调整,登记注册时需要再次确认)

注册分公司的服务费用: 4000美金(其中包括任命书和开设决议的俄文版起草;律师费, 双认证文件的审核费用)

外派人员工作许可的办理: 2200美金/人(其中包括分公司工作卡的取得,外籍劳工劳务许可,邀请及在莫斯科办理的多次往返签证)

分公司运营是会遇到的问题: 由于分公司不属于本土公司,在运营中会遇到一些瓶颈.比如,分公司无权自己进行清关的.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部门:分公司是中**公司通过俄罗斯总税局登记注册的法人

可采用税制: 18%增值税,15%简化税种(进款减支出),6%简化税种(所有进款的6%)

注册需要的文件: 中**公司的税务登记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和银行证明.以上文件需要公证翻译并双认证/

子公司总经理任命书,开设子公司决议.以上文书需要公证签名,翻译双认证

注册时间: 文件齐全的情况下莫斯科的注册登记时间是20天左右

注册费用: 莫斯科公证处及开办费用 70000卢布左右

注册分公司的服务费用: 2000美金(其中包括任命书和开设决议的俄文版起草;律师费, 双认证文件的审核费用)

外派人员工作许可的办理: 2000美金/人(其中包括公司外籍劳工用工许可,外籍劳工工作许可,邀请及在莫斯科办理的多次往返签证)

注册时会遇到的问题: 根据俄罗斯公司法,直接登记100%股权的法人不能是外国公司.解决方法: 第一步注册母公司拥有99%的股权,母公司指派一个自然人拥有1%的股权

第二步:注册成功后自然人拒绝拥有1%,将其转给母公司.就此,完成母公司拥有100%的程序.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一、在主体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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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完全不同的:

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二、在关联关系上的区别

1、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一)子公司的处理

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浙江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税总2012年57号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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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列名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列名企业。

2、增值税方面

1、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的组成部分,为便于与文件对接,以下统称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核算、统一申报缴纳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第三条规定,“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应按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总店应纳增值税=所有总、门店销项税额-所有总、门店进项税额;门店应纳增值税为零。”因此,增值税汇总缴纳需要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不能汇总缴纳。

(2)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作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先将相关规定归集: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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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一开始看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处理上述三个文件很难理解,感觉好饶口舌,慢慢思考后悟出了道道:

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将移送到的货物对外销售时使用分支机构当地的发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的,这部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就需要视同销售,开具专用发票给分支机构抵扣。但如果总机构统一收款、统一开票,这部分货物销售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3)营改增(即应税服务)纳税人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该办法汇总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仅对应税服务项目进行汇总,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将总分机构应税服务业务的应交增值税进行汇总,抵减各分支机构对应应税服务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各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总之,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完整的纳税主体。分公司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般情况下,在增值税上按照属地原则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独立申报纳税,但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汇总缴纳,其中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需要按预征率预缴;在所得税上,独立核算的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独立申报纳税,统一核算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集团属下各单位(子公司)外地分公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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