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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0-10452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2 12:18: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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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_年03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落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和生产过程非标准作业行为。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_〕133号)进行认定。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实行集团公司、矿、队(区、科)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生产矿井队正职组织本队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由各分管矿井的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和生产技术部、通风处、机运处、地测处各专业负责人组成;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由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队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队正职、副职、跟班副队长、技术人员和班组长组成。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安监局对矿井上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整理,每月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矿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写出隐患整改报告。生产技术部等各专业处室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组织保证措施的建立,操作人员的培训的内容,现场执行措施的制定,指导协助各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七条 矿井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负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队正职对本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所有的隐患治理过程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

第八条 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员工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员工的培训工作要针对矿井生产条件和人员素质状况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员工的岗位操作水平、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现场管理,理顺生产关系,准确识别危险源和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安全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隐患认定标准进行排查,范围要涵盖矿井生产的所有区域、所有过程、所有环节、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安全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保证措施、资金保障措施,专项技能培训和强制执行措施五到位。

第十一条 矿井各队正职至少每三天组织一次对本队作业范围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按“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治,每半个月向公司安监局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矿井每月4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内容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隐患按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和其他分类填写隐患排查治理表,每一项安全隐患要制定出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治理期间的安全组织措施、现场治理责任人和完成治理的时间期限,验收复查负责人,并且由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专业)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如果当月没有完成治理的,下月仍然上报并注明,直到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为止。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也要填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注明没有安全隐患,并由主管矿领导签字。

第十四条 各矿要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专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内容,报告要经矿长签字。集团公司安监局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川煤集团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矿井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能立即解决的要按规定进行治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的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包括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期间的组织保证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或矿长授权的矿级领导)明确安全隐患治理责任人,责成立即解决或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负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或矿长授权的矿级领导)审核签字备案。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或生产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全面治理,由矿长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的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作业人数、整改范围,并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矿长组织按照标准验收。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验收,各矿安监处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非标准作业行为规范的验收。

第十七条 对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常规性隐患由跟班队长落实,班组长按作业规程和岗位标准进行整改,安检员(瓦安员)负责督促整改和验收。

第十八条 班(组)及零散作业地点,每小班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当班跟班副队长(瓦安员)、班长、安检员(群监员)一同研究整改措施。对一般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组织生产。隐患整改由跟班副队长(瓦安员)负责安排,班组长负责按整改措施(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安检员(群监员)负责现场监督和验收。当班整改不完的隐患,必须及时向所属队汇报并向下一个班对应的负责人进行交接。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较大以上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队及相关部门汇报,待隐患整改方案(措施)确定后,方可按方案和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采掘队组织隐患排查时,对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立即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按照规程、措施,安排当班进行整改,由跟班副队长或指定专人现场监督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方可组织生产。对较大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后,严格按整改方案(措施)整改隐患。

第二十条 辅助区(科)每周对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时,对一般性隐患,立即与队共同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并按整改方案(措施)进行整改,由安全副区(科)长监督隐患的整改或指派专人现场跟班监督隐患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对较大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由区队领导共同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严格按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矿每月全面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时,必须对全矿各系统、各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排查,对一般性隐患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跟班副队长、安检员或瓦安员、班组长现场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队长、班组长负责落实整改,安检员或瓦安员负责督促整改和验收;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必须由隐患所属区(队)主要领导组织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队长、安检员现场监督隐患整改、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产,由矿长或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隐患单位负责人共同研究隐患整改方案和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整改处理时,隐患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现场跟班,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矿业务保安部门、包保责任人、安监部门人员必须重点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整改后由矿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要由矿级领导、队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进行,参加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处理安全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项培训后,具备熟练的专项操作技能,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带班领导人员还应掌握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并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期间,所有该区域人员都必须了解安全保证措施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每月针对各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矿、队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是否全面、是否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和治理期间的组织保证措施、是否对员工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完成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有未排查出的隐患,要先查领导下井记录,再查责任范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专业处室负责对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内容包括:排查的安全隐患是否全面、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矿安监处负责本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认定;检查是否有 已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保证措施;检查专项安全培训工作;指派安检员(瓦安员)监督安全隐患治理的全过程;及时汇总和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总结分析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立队(区、科)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队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矿。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队,将该队定为安全重点监管队,定为安全重点监管的队是集团公司和矿安全检查的重点,给予黄牌警告,由队正职写出书面保证书和整改意见书交矿和集团公司。发现三次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队正职撤职处理,并对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格班前会制度,提高班前会质量,由队长或值班队长对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严禁“三违”。不按规定执行的,给予队正职警告处理,并罚款500元~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没有告知员工工作现场和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或在安全隐患治理中对参加治理的员工没有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队正职警告处理,并罚款500元~1000元。

第二十九条 矿井没有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没有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警告处理,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条 矿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集团公司报告而被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对矿井罚款202_元~5000元,重大安全隐患罚款5000元~20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从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矿井自己排除出来的安全隐患,并且已经按要求制定了治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保证措施的,未处理完或正在处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包保责任人警告处理,并各罚款1000元,对矿井给予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出来不认真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分管矿领导或包保责任人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没有特殊原因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安全隐患治理的,给予安全隐患治理负责人或包保责任人500元~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进一步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矿井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和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未按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的,给予矿安监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02_年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活动,做到安全生产思想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了安全生产各项目标的实现,现将我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我公司年初重新调整了安全生产领导班子,以安全管理部为主,安全管理部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6名,负责分管全厂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级部门设定负责人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辅助落实各自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把安全生产职责纳入全年考评工作范围,定期不定期地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抽查,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并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安全生产检查目标管理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3月初,安全管理部组织各中层、高层领导培训学习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于各部门、车间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

二、认真做安全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

(一)严格落实202_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要求,确保我公司202_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全面落实。每日安全管理部深入生产一线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每月组织2次进行安全周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重点安全隐患每周二上午在生产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负责人会上做问题点报告。

(二)每月不定期组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月例会,要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上对本部门前期的安全工作完成情况逐一做汇报,如有问题,会上进行协调解决。

(三)6月到8月开展为期100天的“反三违”活动,在此期间重点查处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以点带面,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各级人员行为,建立健全反“三违”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身、设备和财务安全。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

安全生产,不仅是领导的责任,也是每位职工的责任。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并持证,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厂进行培训并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持证上岗,并且在安全管理部备案。我公司以 “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6月份安全月对生产岗位的所有员工进行一次为期一周的关于安全、消防、职业危害的教育培训。7月份利用公司推行的3A管理工作,要求各部门利用点滴教育进行安全培训,由安全管理部制作卡片,下发到各部门岗位,安全员到时现场会验证培训情况。8月份重新整理编制完成了《入厂安全教育》的培训教材,至12月初共计培训150人次,每月定期由安全培训专员对教育培训记录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另外还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举行了第三届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参赛的9支队伍经过初赛2轮、决赛3轮激烈的角逐最后产生了一等奖一名是淀粉车间和储运部;二等奖两名分别是生化一车间提取工段、研究所和品质管理部;三等奖三名分别是生产管理部、生化二车间提取工段、正昕公司。

(二)3月份对厂区安全标示牌进行梳理,统一进行了策划和设计,并着手收集、编制安全宣传展板内容。

(三)6月份分别在厂区制作悬挂了安全、消防宣传条幅,并在主要通道上方制作悬挂了以企业文化为内容的宣传牌。

(四)为了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挖掘岗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在6月份结合消防日主题公司开展以“找岗位隐患,保安全生产”为主题的隐患有奖排查活动。共上报200多项隐患,整核评价后其中对28项安全隐患的提出人给予了奖励。

(五)为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呼市安委会的关心和帮助下,公司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3次参加由呼市安委会分别组织的安全、消防、职业病的培训班学习,参加认证资格考试并领取相关证书。

(六)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应急能力,熟练掌握遇到火灾如何报火警、火场逃生、疏散常识,掌握基本救援常识等,分别在3月底、6月中旬组织了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七)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对上岗、在岗、离岗人员通过县疾控中心对个人全面进行健康检查,健康状况良好,无一人得职业病,并在每个季度都为在厂所有员工统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八)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部安全生产制度,至9月底共修订完善了64个安全管理类制度。并实行制度上墙,在厂房、操作间内悬挂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而且逢会必讲安全,已形成一种制度。

总之,公司通过全面深入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明显提升,在全公司范围内形成了浓厚的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会继续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好地把握隐患治理、事故防范的主动权,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三篇:矿井隐患排查治理总结

第一阶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总结

新兴矿矿长XXX 根据永煤公司关于煤矿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文件要求,我矿在5-9月份组织并开展了机电运输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活动。在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机电科认真组织和现场指导、各单位的积极行动,本次活动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遏制了机电运输系统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了安全生产。

五月初,矿井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机电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第二季度在全矿范围内组织主提升系统及排水系统专项治理活动,对矿井井上、下机电运输系统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和整治,活动期间区队自查隐患累计32条,整改32条,机电科组织排查隐患累计15条,整改15条,整改率在100%,较好地完成了机电运输安全隐患排查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圆满完成了活动目标。

现简要汇报如下:

永龙新兴矿第一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202_年12月26日至29日,集中对煤矿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治理,共查出各类隐患61条,其中采掘系统10条、地测防治水1条、一通三防系统9条、机电运输系统26条、其他15条。截止202_年1月底,61条隐患全部整改完毕,现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_年12月25日,新兴矿下发了《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成立了以“五职矿长”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明确了隐患排查的方法、步骤和重点。

(二)召开动员会、分析会、推进会

为开展此项工作,矿先后召开了动员会、分析会、推进会。通过召开密集的会议,让全体干部职工提高认识、明确重点、懂的方法。“动员会”由各区队、科室主管参加,我代表矿领导班子进行了动员,主要就当前煤矿的安全形势进行阐述,对我矿目前职工思想动态进行分析,对此次集中进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切性进行说明。动员会后,各单位主管进行了表态发言,大家一致认为要身体力行,不打折扣地开展好此项工作,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分析会”主要有“五职矿长”和生产区队主管参加,会议采取分别发言的方式进行,每个人根据分管的工作内容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就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和主要事项分类阐述。通过这种形式,大家对这次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更加清晰了。“推进会”由矿领导、科室领导、各区队班组长参加,会上传达了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及我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行动方案,我对开展好此项工作班组长应该发挥什么作用进行了具体要求,让每个班组长更加清楚“兵头将尾”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动员会、分 析会、推进会”是开展好此次隐患排产治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三)工作方法步骤

1、自下而上进行自查。要求各班组、区队进行自查,归纳后上报安检科。

2、分系统进行普查。要求生产科、通风科、机电科针对本系统的工作进行普查,归纳后上报生产调度室。

3、“五职矿长”进行专项排查。要求各矿长利用三个工作日进行专项检查,归纳后形成书面材料。

4、集中梳理归纳。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统一拿到生产调度会上进行逐一说明,归纳出隐患的层级并制定出整改方案。

(四)从思想认识上查找问题

矿要求“五职矿长”和区队、科室主管,从思想上查找管理中认识不足、执行力差、管理不到位、标准不高等问题,从而找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深层次原因。

二、具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收获

(一)、机电运输系统排查出隐患26条。包括:12031下巷风口电缆未挂电缆走向牌、11061上隅角处监控线吊挂零乱、11061工作面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四联巷电缆走向牌起点与终点不符、上仓皮带20--25架杆底带跑偏、主井松绳保护行程开关电源线有裂纹等,这些隐患显现出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操作人员操作时检查不细,维修人员责任心差维护不到位,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通过全面了解情况得知所属岗位人员流动性大也是 其中原因之一,还反映出操作人员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

(二)、采掘系统排查出隐患10条。包括:11轨道下山喷浆巷道处有浆皮开裂现象、11061下顺槽5号抬棚一端不接顶20mm、11皮带下山26号皮带杆连板变形等。隐患所反映出的问题就是工作标准低、要求不严,未做到规范管理。

(三)、“一通三防”系统排查出隐患9条。包括:12031下顺槽2号压风自救面罩压力调节忽高忽低、11轨道下山水槽内多处淤堵、11轨道下山三联巷临时风门漏风、11061下顺槽避灾路线牌被挤压变形等。隐患看上去不是很严重,但若长期不整改就会带来大的安全隐患,说明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高。

(四)、其他隐患包括:消防沙潮湿、井底石块未及时升井、职工澡堂门口无防滑垫、职业卫生培训资料不齐全等。这些隐患充分说明我们工作中存在不深入、不具体、不认真的现象。从排查出的61条隐患来看,固然有设备老化、人员流动性大等客观原因,但根本原因还是人的主观原因,所属领导对安全重视程度不高,不能做到居安思危;工作作风浮漂,不能做到俯下身子、放下架子;工作要求不高、标准低、得过且过;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不能做到深入一线,为职工排忧解难。上述问题若不能很好解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这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必须根除弊病、脱胎换骨,才能做到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三、今后工作的方向及措施

通过第一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让我们看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的主客观原因,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契机,紧抓安全不放松,以感恩之心牢记职责使命,一心一意扑在生产上,重视安全,关爱生命,努力把工作做好,让上级领导放心。今后工作的方向及措施如下:

1、继续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出一条治理一条,决不敷衍塞责。

2、第一阶段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法,会一如既往的贯穿下去,不歇脚、不停止、不断完善。

3、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再动员、再分析、再推进,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排头兵,当好领头羊,带好班子,建好团队。

5、制定完善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一步一个脚印的搞好“三级”安全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让干部职工开阔视野、增长见识、积累经验。

6、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培养精兵强将,支撑安全生产。

7、强化对标管理,比中学、学中干、干中升,高标准、严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202_年1月29日

第四篇:矿井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矿井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天能公司发〔202_〕32号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依据《山西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成立矿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希锁、刘成林

副组长:冯志刚、张华、李卫国、谷守生、刘玉牛、田学群

成 员:柏宪民、刘振岭、朱桂、许爱国、各生产部室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隐患的范围及分类

1.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2.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A、B、C三级。

A级:危害严重,是指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或公司解决不了,需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是指有可能造成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需由本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危害较轻,是指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由区(队)、部门解决的隐患。

3.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矿震、冲击地压和其它。

三、职责

总经理: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牵头整改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督促治理;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

安监处:负责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四、隐患排查治理、监督、验收及报告程序

1.各单位每月20日前由单位主管技术员牵头排查本单位在生产、安全等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报送分管部室。

2.各分管部室在收到单位报送的隐患排查表后,必须及时进行筛选、统计、汇总,并按业务范围补充整改措施,于每月22日前报公司通防部汇总。

3.公司每月24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领导及各部门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认定,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

4.对所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总经理负责落实各分管副总经理牵头整改、治理。

5.事故隐患上报。公司在隐患排查确认整理后,每月由通防部负责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A、B级事故隐患报煤业公司。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6.由通防部负责将每个季度的隐患治理情况及下季度的排查情况汇总整理后,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参加煤业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汇报会。

7.公司安监处对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实行全面监督、考核,严格措施及现场的落实。

8.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治理单位必须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消除。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煤业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本公司组织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本公司职能业务部室组织验收。

9.矿井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实行跟踪管理,由通防部详细记录重大隐患排查会议内容和整改措施,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制表格按级别和类别,于每月27日前书面上报煤业公司,并存档备查。

10.各有关单位及各部室必须相应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台帐,以便存档备查。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重点内容

(一)一通三防

1.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2.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3.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通风。

4.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

5.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系统。

6.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掘进巷道未装置“三专两闭锁”。

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

8.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9.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防尘设施不齐全,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经验收而生产的。

10.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和装备。

11.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启封火区。

12.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13.长期使用的巷道未进行喷浆的。

14.煤矿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及其他各类传感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

15.单头掘进施工长度超过1500m的掘进巷道。

16.漏风较大的沿空掘进巷道。

1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8.综采(放)工作面放炮;综放工作面月推进速度小于80m的;综放工作面因故停止生产超过7天的。

19.矿井主胶带巷兼作进风的。

20.采区变电所不具备独立通风系统的。

21.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

(二)防治水

1.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

2.巷道通过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未按规定设计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隔水煤(岩)柱被破坏的地段。

3.矿井、采区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够。

4.松散层下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开采上限或近表水体下试采工作面。

5.承压水体上采煤工作面。

6.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或已报废的但未封闭的充水含水层水位观测孔。

7.矿井防水隔离设施不健全或存在问题的。

(三)顶板管理

1.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或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

2.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m。

3.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

4.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边界及重要技术边界。

5.在动压区内进行采掘或维修工作。

6.在高应力集中区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进行采掘工作。

(四)机电运输

1.轨道运输巷及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

2.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

3.井上、下胶带运输机未使用阻燃胶带、缺少保护或保护失灵。

4.电缆老化、绝缘程度低;电缆材质、规格不符合要求;井下使用未经过有资质的阻燃电缆检测站测试的电缆。

5.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不符合规定。井下电器设备失爆。

6.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输变电设备等带病运转。

7.提升机、斜巷乘人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

8.矿井单回路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供电。

9.绞车运输通过风门的。

(五)其他

1.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的。

2.井筒发生破坏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3.井筒安全监控系统未健全或系统运行状态不良。

4.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场、风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所、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和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

5.公司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职责。

6.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工人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

六、考核管理办法

1.各生产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本业务范围的隐患排查要严细认真,不得有隐瞒不报、漏报,制定措施要到位,否则对责任单位每次处以300元罚款,对行政及技术负责人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2.各单位隐患排查上报要及时,不得有推诿延迟。否则,每超一天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要严格按制定的治理措施进行整改,不得有私自更改措施,偷工减料的行为,否则,对责任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每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4.各生产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重大隐患管理台帐,以便存档备查,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人员每发现一次处以100-300元罚款。

5.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各单位要及时申请验收,验收时要严格按整改措施的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6.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进行排查的,每次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7.各分管部室没有及时报送隐患排查统计表的,每超一天罚款300元,并罚部室负责人100元。

8.分管部室把关不严,造成隐患应当排查未进行排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9.没有建立隐患台帐、没有督促责任单位进行隐患治理的分管部室,每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并罚部室负责人100元。

10.接到施工单位申请,不及时组织验收的,每次罚责任部室300元,并罚部室负责人100元。

11.验收后不及时报送书面验收材料的,每次罚责任部室300元。

12.当月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到下月排查会召开以前没有任何反馈意见的,处罚责任单位及分管部室主要负责人各200元。

七、奖罚措施

1.各类罚款按以上标准执行。

2.公司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由通防部牵头负责。杜绝以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每月度人均300元的标准奖励有功人员。

3.每月罚款由通防部传递单据到安监处,安监处交计财部统一执行。奖励由通防部做表,分管领导审批,计财部执行。

八、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2_〕第16号令)、集团公司、厂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车间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车间各班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难度较大,全部或者局部停止设备运行或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部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理念,牢固树立“全覆盖、无缝隙”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大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闭环管理”原则。按照“排查要认真、治理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和“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全面发动广大职工从安全管理、设施设备、行为规范等各个环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分级督办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各部门应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事故防控体系,努力实现以“零违章”、“零隐患”确保“零事故”的目标要求。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车间行政正职及各班长是车间及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对车间及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解决方案。

第七条

班组设备专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八条 各班组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事生产活动。各班组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记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车间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由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各班长组成。其职责是:落实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接受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班组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由班组长任组长,班组技术员、班组安全员、班组成员组成。其职责是:落实厂、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积极组织开展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接受厂、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坚持日常排查与专项排查、季节性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日常排查为主,专项排查、季节性排查为辅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各班组要加强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仪器、仪表、试验等手段,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判断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并加以整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大检查是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手段,安全检查一般分为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安全检查、专业(项)安全检查等。安全性评价也是事故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

第十四条 每年组织一次春、秋季等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春季事故隐患排查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结束,秋季事故隐患排查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结束。

第十五条 每年6月份以前开展一次防汛事故隐患排查;7月份以前开展一次迎峰度夏事故隐患排查;每年10月份以前开展一次设备防冻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 遇有重大节日、重大事件前开展一次以防火、防盗、防治安破坏为重点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 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产形势不好时,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第十八条 外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本单位应举一反三开展一次针对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九条 开展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卡,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编制整改计划,积极整改,做好闭环管理。安全监督部门下发的整改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的,责任部门制定监控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整改。

第二十条 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管理、劳动安全及作业环境方面的查评并出具查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班组针对安全性评价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期限及责任人。各班组每季度对整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整改内容进行效果评价。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要求,做好每3年上级公司组织的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的配合工作。车间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管理自评估,主要查找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第二十三条 车间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装置性违章检查活动,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和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从组织、工程技术和劳动安全防护等方面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结合上级有关标准和外单位的经验教训,在编制“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划)时将其列入。

第二十五条 车间、班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部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十六条 各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向车间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事故隐患排查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治理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班组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下属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部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安监部及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事故隐患闭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工作,一般事故隐患应坚持及时发现及时消除的原则,重大事故隐患或一时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防止事故隐患的蔓延和扩大,事故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班组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监部和有关领导报告。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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