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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料登记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0-50458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4 09:31: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溶肥料登记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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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肥料登记证办理程序和要求都有哪些?

一、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类别

(1)境内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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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及港、澳、台企业。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登记资料具体要求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2)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水溶肥生产工艺交流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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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限固体产品)等。

(4)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5)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6)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7)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8)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9)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10)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11)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三个批次,每个批次200 g(ml),混匀后统一包装,总计600g(ml)。

(12)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考核表或考核不通过不予受理。

(13)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意见表或不予推荐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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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材料: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尽量简明扼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3、基本程序

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临时登记部分。

(1)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备发出预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备发出受理通知书。预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项须尽快补齐;受理回执请务必确认盖章后寄回中心。

(2)有关费用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样品检验。费用未交的,不予检验。

(3)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新产品自评审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临时登记证。

4、样品检验

(1)检验周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2)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须经整改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抽样后交我中心检验,并提交整改报告。

(3)检验结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据为企业申报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必检项目(参见临时登记提交的材料3)。

(4)不属于我中心检验范围的指标,须提交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CMA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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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式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肥效示范试验报告、检验样品、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原登记证复印件

2、资料有关要求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注意事项同临时登记的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

肥效示范试验报告:由农业部认定单位出具的至少2省、市、区的规范示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样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样,填写抽样单。样品量:600g(ml)。

3、基本过程

请参照农业部肥料登记主要程序示意图(境内企业)中的正式登记部分。

请在临时证到期前6个月提交申请;

材料齐全、样品检测合格后,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的产品上报农业部审批肥料正式登记证,评审建议继续临时登记的上报农业部审批临时登记证续展登记,评审认为不宜继续登记的将不再予以续展、变更、正式登记。

4、样品检验

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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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续展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证续展登记

(1)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

(2)登记要求。临时证续展请在临时证到期前2个月提出申请。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临时证可以续展2次(临时证有效期累计为3年)。第二次续展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须提交正式登记申请。材料齐备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2、正式证续展登记

(1)登记资料。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复印件、原有效期内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说明、检验样品。

(2)登记要求。正式证续展请在正式证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如逾期申请,请同时提交逾期原因说明。材料齐备、样品检测合格后,直接上报农业部审批。

(3)样品检验。样品检验同临时登记样品检验。

四、变更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包括: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等变更

1、登记资料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表(作物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的变更均应提交此表),其他相应的材料。

2、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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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商品名称,应当同时提交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变更企业名称,应当同时提交发证工商局出具的同一企业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企业地址,应当同时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进行抽样交中心检验。

临时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

正式登记证变更作物范围,应当同时提交拟增加作物的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和大田肥效示范报告;临时登记证上已有的作物只提交大田肥效示范报告。

变更技术指标,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登记。

其他变更不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其中:变更法人请同时提交说明函和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等)提交说明函即可。

五、其他登记类型资料要求和程序

1、技术转让

通过受让已登记产品(正式或临时登记)技术生产的产品,生产者只能先申请临时登记,可以免交小区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

提交合法的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其他同临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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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如果有变化的须重新提供)、毒性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同一类型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产品: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其他同临时登记。

不同类型产品的登记:可共用生产者基本资料,其他同临时登记。

六、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受理及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6:00 ;周五: 9:00-12:00。

七、注意事项

请表、来函等请法人签字、盖章;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有关试验报告、毒理报告、企业标准、证明材料等一般要求提交原件;所有提交材料,如不特殊要求,提交一份即可;登记证和各种通知,中心以挂号方式邮寄给企业。请及时校核通知、回执中的联系方式,以确保准确及时保持联系;申请登记的各种材料、样品等,均可以邮寄方式寄送中心。

第二篇:肥料登记证办理程序和提交材料

肥料登记证办理程序和提交材料

一、肥料登记程序

1.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土肥站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由所在地的省土肥站安排后,市级土肥站出具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一般16000元/作物);

2.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中心)提出毒性试验报告(1000元); 3.向所在地的省土肥站提出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规定(无费用);

4.抽检产品交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验(一般4000元左右而定);

5.如田间试验报告增产在5%以上,样品符合规定的指标,主指标要达标,重金属不超标;

6.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要参加产品评审,由专家委员会说了算; 7.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直接发放登记证。

综上所述,一般的产品登记费用明的费用在20000元左右,暗的就是差旅费,招待费,视各地情况实际而定,就不好说了。

二、肥料登记提交材料 1.备案登记 A.备案登记申请表 B.推荐信

C.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红掌 2.续展登记 A.续展登记申请书 B.原登记 3.新登记产品 A.肥料登记申请书 B.产品检验报告 C.产品标签样式 D.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

E.田间肥效试验报告(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需提交)

第三篇:肥料网水溶肥料产品标签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登记和销售的肥料(包括水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不适用于复混肥

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标签必须标明的项目

1、肥料登记证号:按肥料登记证。

2、通用名称:按肥料登记证。

3、执行标准号:国家/行业标准或经登记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4、剂型:按肥料登记证。

5、技术指标:大量元素以“N+P2O5+K2O”的最低标明值形式标明,同时还应标明单一大量元素的标明值,氮、磷、钾应分别以总氮(N)、磷(P2O5)、钾(K2O)的形式标明;中量营养元素以“Ca+Mg”的最低标明值形式标明,同时还应标明单一钙(Ca)和镁(Mg)的标明值;微量营养元素以“Cu+Fe+Mn+Zn+B+Mo”的最低标值明形式标明,同时还应标明单一微量元微量元素检查素的标明值,铜、铁、锰、锌、硼、钼应分别以铜(Cu)、铁(Fe)、锰(Mn)、锌(Zn)、硼(B)、钼(Mo)的形式标明。有机营养成分按肥料登记证以有机质、氨基酸、腐植酸等最低标值明形

式标明。硫(S)、氯(Cl)按肥料登记执行。

6、限量指标:标明汞(Hg)、砷(As)、镉(Cd)、铅(Pb)、铬(Cr)、水不溶物和/或水分(H2O)

等最高标明值。

7、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方法及与其它制剂混用的条件和要求。

8、注意事项:不宜使用的作物生长期、作物敏感的光热条件、对人畜存在的危害及防护、急

救措施等。

9、净含量:固体产品以克(g)、千克(kg)表示,液体产品以毫升(mL)、升(L)表示。其余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0、贮存和运输要求:对环境条件如光杀虫气雾剂照、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给予标明;对于具有酸、碱等腐蚀性、易碎、易潮、不宜倒置或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明警

示标识和说明。

11、企业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与肥料登记证一致。境外产品还应标明境内代理机构的名称。

12、生产地址:企业生产登记产品所在地的地址。若企业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厂点,标签上应只标明实际生产所在地的地址。境外产品还应标明境内代理机构的地址。

13、联系方式:包含企业联系电话、传真等。境外产品还应标明境内代理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等。

三、标签其它项目

1、商品名称:按肥料登记证。不应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境外产品标签需标明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的形式表述

16、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特效杀菌剂不应误导消费

者。

2、商标:在我国境内正式注册,注册范围应包含肥料和/或土壤调理剂。

3、产品说明:包含对产品原料和生产工艺的说明,不应进行夸大、虚假宣传。

4、适宜范围:适宜的作物和/或适宜土壤(区域),应符合肥料登记要求。

5、限用范围:不适宜的作物和/或不适宜土壤(区域),应符合肥料登记要求。

6、生产日期及批号。

7、有效期:含有机营养成分的产品应标明有效期,其它产品根据其特点酌情标明有效期。有

效期应以月为单位,自生产日期开始计。

四、注意事项

1、肥料登记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

2、标签图示应按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执行。

3、标签文字应使用汉字,并符合汉字书写规范。允许同时全水溶性肥料使用汉语拼音、少数

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字体应不大于汉字。

4、一个肥料登记证允许有一个或多个产品标签,允许在单一养分含量、适宜范围、使用说明和包装规格等方面存在差异。标签内容完全相同的,应作用一个标签。

5、标签应牢固粘贴或直接印刷在包装容器上。最小包装中进行分量包装的,分量包装容器上应标明肥料登记证号、通用名称和净含量。

6、标签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余按GB 18382“肥料标识”的规

定执行。

第四篇: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事项名称:肥料登记审批

二、申请条件: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省级肥料登记审批产品

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苗床调理剂。

五、肥料登记类型

1.正式登记―― 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2.续展登记――生产者应当在有效满,提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续展登记。

3.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六、申请肥料登记的要求

复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苗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复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七、正式登记审批程序(一)申请

申请者向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提交以下7项资料各1份: 1.《肥料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产品包装标识(正、反面),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生产许可证(包括附件)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有机肥料除外);

5.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的合法文件),此项为非强制性;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通过计量认定、有资质和具备检测肥料产品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全项检验报告原件。(二)受理

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收到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或修改。(三)企业考核

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组织或委托盟市土肥站对初次申请登记、新肥料种类申请登记、原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进行生产企业考核。(四)评审

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组织相关专家或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登记肥料企业的合法性,肥料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系统评价和评审,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于评审未通过的产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五)审批

评审通过产品,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在7个工作日审批肥料登记证。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期限内。(六)发证

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负责发证。

八、正式登记证续展登记审批程序(一)申请

申请者向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提交以下4项材料各1份: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原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通过计量认定、有资质和具备检测肥料产品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全项检验报告原件。(二)受理、审批、发证 正式登记审批。

九、变更登记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提交以下5项材料各1份: 1.《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原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产品包装标识(正、反面)和使用说明书(加盖企业公章);

5.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应附表提供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商变更材料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受理 正式登记审批。(三)企业考核

内蒙古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组织对变更生产 地址的企业进行生产企业考核。(四)审批、发证 正式登记审批。

http://tfz.nmagri.gov.cn/fldjjba/fldjxx/5998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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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程序

附件9:

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程序

一、许可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二、流程 1.申请

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清单见条款四)。2.受理

统一受理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办证

海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进行数据录入。

4.发证

打印使用登记证,盖章后送达申请人。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

《锅炉注册登记申请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原件(二份);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拥有)

复印件(一份);

2.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3.制造、安装监检报告(进口设备需提供安全性能监检报告)复印件(一份);

4.锅炉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5.原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针对移装、过户锅炉)原件(一份);

四、办理单位:海西洲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办理窗口:州企业服务中心州质监局窗口 窗口电话: 0977-822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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