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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维简工程及费用管理规定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0-7456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2 21:26: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煤矿维简工程及费用管理规定

不连沟煤业公司维简工程及费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不连沟煤业公司维简工程及费用的管理,完善维简费在生产运行中的投入机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维简费的提取及使用原则

不连沟煤业公司财务部根据煤矿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10.5元/吨的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维简费的使用范围

维简费独立于安全费用,包括煤矿井巷费用和矿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零星购臵等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臵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公司“两堂一舍”建设和职工文化阵地建设

9、由公司立项统一实施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范围

公司各生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维简计划及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

公司计划部负责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维简计划的整理、汇总等工作,协调公司生产技术部、财务部、物资供应部进行计划的审核工作,监督、总结维简费的使用情况。

公司生产技术部、工程部参与维简计划的审核工作,建立维简工程项目台帐,负责工程项目的进度验收及质量验收等工作。

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维简计划中设备、配件、材料等采购、到货质量验收、库存保管、办理发放手续等工作,负责建立物资购买计划台帐、物资出入库台帐,协助公司财务部办理维简费的统计、结算、资金平衡等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负责维简费的统计、平衡、结算等工作,协调其他部门进行维简费的月度对帐工作,向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通报维简费的使用情况。

四、维简费的使用管理

1、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每年第四季度向公司分管领导、财务部、计划部、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等报送下年度生产计划、年度检修计划、生产接续计划,并根据上述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维简计划。维简计划按年度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将项目和费用分解到月。维简计划应科学、客观、合理、详实,并能在实际运行中满足生产需要。

2、公司计划部对下属各生产单位的维简计划进行整理、汇总,根据公司分管领导和上级部门的相关指示结合公司下年度生产规划、资金使用规划联合相关部门对维简计划进行审核、审批。

3、公司计划部每年12月上旬前将审定的维简计划发送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各生产单位,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在5日内将补充内容或修改意见反馈至公司计划部进行审核,公司计划部于12月25日前将最后审定的维简计划下达。

4、煤矿每月28日前将下月维简计划报送公司各职能部门,月度计划应与年度计划相对应,全年月度计划应与年度整体计划相符合。

生产应用中各生产单位报送维简项目时应与编制的年度计划一致,原则上公司各部门部不审核、审批计划外的项目,特殊情况下生产急需的项目除外。

5、公司生产技术部是维简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维简费用的提取、安排、使用、工程的进度、设备及仪器等物质的性能和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同时对维简费用的违规使用有否决权、处罚权。

未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的维简项目、计划外的项目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和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财务部不得入帐。

6、每月25日至30日,公司物资供应部、财务部、计划部、生产技术部联合对当月的维简项目、费用、购臵物资(设备、配件、材料、工具、仪器等)的领用情况进行对帐,结算费用,公司生产技术部对上述维简项目备案管理。

7、公司财务部对维简费的使用要按照项目分类建立专帐管理,做到专帐、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管理。

8、监察、企管、财务部门要对维简费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每季度出一次督查报告,并将督查结果报告公司主要领导,抄送相关业务部门。

9、公司物资供应部每月25日将当月的物资购臵情况通报公司生产技术部、计划部、财务部,并向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出具《维简项目投入物资进出库明细表》,以便于当月维简费的统计及结算。

五、维简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的审批

1、维简项目发生时,必须签订正规合同,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加盖“维简”专用章后再履行其它审批程序。

2、维简项目需要购臵的设备、配件、材料、工具及仪器等物资,需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加盖“维简”专用章后才能交付公司物资供应部进行购买。

对属于维简费规定范围内的物资,使用单位需开具材料领用单,到生产技术部加盖“维简”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中心办理领用手续,如未盖“维简”专用章,物资供应中心严禁出库。

(二)、维简费的审批

1、申请执行月度维简费用计划时,该申请必须附项目明细及维简费用月度预算表,月度预算表应包括:涉及材料的数量、型号、尺寸、单价、工程造价等内容,力求详尽、合理。

2、费用申请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监察部及计划发展部审核后由财务资产管理部确认,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发放使用。

(三)、维简项目的实施

1、各项维简工程都要明确设计、施工单位及负责人、施工期限、施工工艺及质量要求等。

各项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都要向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提出开工报告,得到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操作。

2、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及时向公司各部门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维简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时向公司计划部、生产技术部申请工程项目或质量验收,以便于公司各部门及时掌握维简费的使用情况,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3、生产技术部负责巷道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进度、质量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负责设备维修厂家的确定、维修工艺的审批、维修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等相关工作。

4、其他维简工程项目,按公司有关规定由涉及部门负责。

5、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和执行相关标准,严禁计划外工程。对确需调整或增加的安全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6、负责各项维简项目的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时组织、参加施工图纸、工程方案及设备材料的会审,并依据会审结果编制或调整工程预算,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批。

(四)、维简项目的竣工验收

1、维简工程完成后,施工方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出具验收报告,内容如下:工程内容、工程标准、自检报告,维修设备的还应出具维修工艺及设备配件更换清单等内容。

2、公司生产技术部接到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要求的工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3、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工程量进行实物实地查验,并检查施工档案资料,对工程做客观、全面的评价。

一次验收不合格的,应明确整改内容和再次验收的日期。

4、公司财务部根据验收报告和相关施工档案对维简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六、奖罚规定

1、公司各生产单位应重视维简计划的编制、申报工作,并在公司规定日期内上报审批,不报或逾期上报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对编制计划与生产需要严重不相符的给予5000元罚款。对上述情况造成的责任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2、对未按规定到公司生产技术部加盖“维简费用”专用章,私自领用、发放相关材料、配件、设备等物资造成维简费用结算混乱的,给予领用单位和发放单位各5000元罚款,并按规定要求补办相关手续、材料。

3、用于维简投入的进、出库物资未单独建帐的,对责任部门给予1000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时间向公司财务部、生产技术部提供月度《维简项目投入材料进出库明细表》的,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4、维简项目发生时,未及时签订正规合同,或未完成合同审批程序,即提前安排开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给予10000~20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5、维简费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将本单位月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进度、材料消耗、费用控制及资金使用情况、未完成计划原因、下一步采取的措施)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的,给予责任单位予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6、对违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7、维简项目及费用的管理由公司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办理,各部门在公司分管领导的组织协调下按期保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工作效率低下、借故推委、本职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而造成整体工作滞后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4月10日

第二篇:煤矿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

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加强xx矿基本建设施工的质量管理,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煤矿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煤矿基建工程和监理职责

(一)总工程师负责煤矿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领导工作。

(二)工程部负责煤矿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检、验收工作。

(三)监理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等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对被监理工程的质量负责。

(四)各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煤矿基建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条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测仪器仪表,要有详实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和管理措施。第三条 现场质量监督实行矿方与监理单位双到位原则。

第二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管理

第四条 矿井作为单项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单位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单位工程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要切实可行,不得用标前设计代替施工组织设计。

(一)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措施)由委托工程设计负责编制或自行编制,矿方负责提供必要文件和资料,开工前一周内报矿方审批。

(二)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措施)的审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部、安检部、机电部、监理等部门进行;其他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由工程部专业人员审查、总工师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审查期限:矿井(或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开工前3个月审查完毕;重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措施)必须在开工前7天审查完毕;一般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3天审查结束。

第五条 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工程概况、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和工艺、施工辅助系统、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进度计划与进度控制、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需用量计划、劳动力需用量计划、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证措施。

第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部和监理,按程序经过设计单位认定后方可施工,不按程序擅自变更,涉及到费用增加的,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部应向施工单位进行项目交底,提供相关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必须弄清设计意图,了解所施工工程特点和关键部位技术质量要求,制定出施工作业规程。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好以下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一)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审阅图纸,学习技术规范,组织编写施工作业规程,项目质量计划,准备好各种技术和管理表格,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二)施工现场的“四通一平”工作。

(三)组织施工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规程,质量要求和全面质量管理规定等内容进行学习,并组织专门培训和考试,提高施工人员技术素养,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上岗。

(四)组织对施工所使用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进行试验,检测和试运转工作

(五)准备好工程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并进行质量检测工作。

(六)成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必须完善到位,并做好技术复核,对重要操作技术工作如:工程测量定位、预留预埋件的位置、标高坡度及安装前的开箱检查等应进行检查复核,以免发生重大差错。

第三部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第十条 工程部和监理负责基建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整个施工工程必须进行实时监督,及时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行业技术规范施工,重要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通知工程部和监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分部工程完工后,必须提前两天通知工程部,由工程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评定。第十二条 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混凝土配制,不得随意改变材料配合比,如果因施工需要必须改变材料配合比时,应及时向工程部和监理汇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做混凝土配比试验后,才能进行配制。外加剂添加时必须进行定量控制。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相关专业组、监理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密切配合各部门同心协力搞好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招标书及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要求,遵守下发的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内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施工技术组及各施工队配备专职质检员,班组配备专〈兼〉职质检员,现场跟班检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工程部、计划经营部及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下道工序。由于重大片帮冒顶等自然事故发生不可预见的隐蔽工程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工程部、计划经营部和监理进行检查验收。特殊或关键隐蔽工程需要设计单位、矿领导参加的,由工程部决定并负责通知。

第十六条 矿方和监理对于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应立即下发“工程质量处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按照通知限期整改。如果是隐蔽工程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并经矿方和监理检查合格后可施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提高施工工艺上下功夫,矿各部门要严格检查制度,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分项、分部工程坚决推倒重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矿方、监理负责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级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和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部。

第四部分 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等材料,明确规定生产厂家范围,水泥必须使用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条 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工程材料管理,严把工程材料质量关。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材料管理员,负责对每一批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凡进场材料如砂、石、水泥、外加剂、钢材等主要工程材料,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一)各类材料须有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质检报告

(二)锈蚀严重的钢材和出厂三个月以上或受潮的水泥严禁使用。

(三)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材料不得使用。第二十一条 各类主要工程材料质量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一)水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小于1次;

(二)钢筋:同一截面尺寸,同一炉罐号的钢筋,重量不超过6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1次。

(三)砂、石每400m3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1次。

(四)使用不同生产厂家、产地、尺寸、等级、品种或批号的工程材料,必须另作1组抽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混凝土,砂将配合比的控制,要求搅拌站配有简易混凝土、砂将检测站,随时根据材质提出合理级配和配合比,并根据以下规定制作混凝土试块,到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试块试验。

(一)用于井壁的混凝土每增加一个强度级别或每一段高,必须制作1组混凝土试块试验。

(二)用于巷道支护的喷射砼每30~50m必须作1组混凝土试块试验。

(三)用于硐室支护的喷射砼,1000m3以上的硐室砼试块不得小于5组;500~1000m3的硐室砼试块试验不得少于3组;500m3以下的硐室砼试块试验不得少于2组。

(四)用于设备基础的砼必须作1~2组砼试块试验。

(五)当配制混凝土的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必须另作1组砼试块试验。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或新产品,都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制订出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后才允许在工程上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类工程材料、混凝土仪表的质量检测工作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监理报送工程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各类检验记录和构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和送检时,监理必须到位,并在检验报告示上签字。未经监理签字的检验报告无效。

第二十六条 混凝土试块必须在施工现场取样制作,其养所条作必须和施工现环境近似。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设有材料场,各种材料分类存放,并符合以规定。

(一)砂石料场必须平整,并根据甲方要求用不少于30mm厚的砂石混合料垫层进行碾压或用水泥硬化处理,防止泥土和杂物混入。

(二)水泥存放必须有隔潮、防潮措施。

(三)钢筋和水泥均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八条 工程部每月组织一次基建工程材料和施工设备专项检查,并下发检查通报,对各施工单位存在的工程材料和施工设备质量问题出处罚决定,并由施工队负责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用与工程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行业内部有关规定,保证在施工中不影响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建立设备台帐,掌握各种设备运行状态。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部分 监理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监理按照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一条 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具有以下职责:

(一)复核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

(二)审查分部或单位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批准特殊技术处理及特殊施工工艺;

(二)对每道转换工序开工前,检查签发检验通知书;

(三)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进行现场全过程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并作好记录;

(四)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原始记录数据不全的工程,责成施工单位复查、返工或不予验收;

(五)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机械设备,制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

(六)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原因提出分析意见;

(七)审核需存档的各类工程竣工资料;

(八)组织签订中间交验书,组织单位工程竣工和全部工程竣工预验收,协助有关单位编写竣工报告,参加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主管上级主持的竣工验收。

(九)负责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监理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基建工程存在安全、质量等问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可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处理,并及时报告项目部和矿建组汇报。

第六部分 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部工程月度验收由工程部组织,安全部、计划经营部、监理等有关部室人员参加,分部工程月度验收的时间为每月20日。月度完成统计以19号的实际进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 计划经营部在质量评定前将施工单位本月的质量奖罚情况进行汇总,做为月度结算的依据。月度验收存在问题,由安检部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出据质量处罚单,限期整改完毕,由安检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月度结算。

第三十六条 工程部配合监理单位根据各类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验选点的具体规定,设测点检查各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经检查人和监理签字后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作为分部工程月度验收时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矿方每月组织到各基建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分项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按第九部分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队提出验收申请,工程部、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提出初步竣工验收报告。第三十九条 工程部、安检部、监理在对单位工程初验整改合格后,由监理对竣工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负责召集计划经营部、财务部、安检部进行联合验收,调度室负责通知施工单位参与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提前七日递交。

第四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由安检部验收确认;计划经营部负责办理竣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部工程月度验收的人员,应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等级评定。必须严格按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顺序和项目内容分级进行检查验收和等级评定,填写验收表格并存档。

第七部分 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做到无淤泥积水,管线悬挂整齐,各种材料、设备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易燃易爆物品隔离存放,且有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施工牌板应规范整齐、内容齐全。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确保畅通,施工现场应设有排水设备和排水沟,并制定污水、废水和垃圾处理专向措施,保证施工现场无淤泥水,工业或生活废弃物。

第四十五条 矿井内作业区与生活区要明显划分,要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并制定防暑、防冻措施,食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区应设有保健人员,做好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并制定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

第八部分 工程质量资料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必须设专职资料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发放和存档本部门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健全原始记录制度、质量考核制度,并建立单位工程档案,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必须有原材料、机具设备的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种施工原始记录的内容必须能全面反映工程的各项技术要求,表格设计规范。填写人应在施工现场认真准确的填写各项内容,并要求质量检查员当场签字。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记录的各种原始资料、计算资料由施工单位自行保管,各类质量保证资料由监理收集保存,竣工验收时全由监理分类整理审查,合格后交矿资料室。监理每月对各施工单位各种原始、资料和试验资料作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错填、漏填、作假或填写不合格 现象应责令各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条 施工过程中,矿方所进行的日常检查、抽查、阶段验收的原始资料,由安检部负责保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时全部移交矿资料室,工程部组织的月度工程验收、抽查等原始资料由工程部负责保管。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资料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执行,竣工资料不合格的不预验收结算。

第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一式三份,由工程部、监理、施工队存档。

第九部分 奖惩制度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按工程计划完成单位工程或按月工程计划安排完成月度分部工程,完不成月度计划任务的,每欠一米罚施工队1000元。

第六十条 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时,对所检查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每次罚施工单位2000元,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返工,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查员和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检查职责,若有擅自职守、脱岗离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六十二条 矿各级部门对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检查,如果发现所施工工程有使用不合格材料现象,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返工,不合格材料必须立即清理出施工场地,并按照材料在工程中的关键程度对施工单位进行5000~10000元罚款,如果不合格材料未及时清理出施工场地,按照材料价值的2~3倍增加罚款数额并强制进行清除。

第六十三条 施工材料必须按规定设置材料场,且分类挂牌存放,不准有混放现象,否则罚施工单位200~500元。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使用指定厂家范围生产的材料,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使用非指定厂家范围生产的材料,按照使用不合格材料处理。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用于工程施工的机具设备不符合行业内部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质量,发现一次罚有关施工单位1000元。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考核制度,各种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有错填、漏填、作假或填写不合格现象,各种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有作假现象,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混凝土试块试验或材质强度等试验,每少做一组次罚款2000元;所出据的产品合格证、材料质检证明等如果有弄虚作假行为(无论是供货方责任或施工单位责任),一旦查实,罚款10000元。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混凝土配制,随意改变材料配合比,外加剂添加时未进行定量控制,或有偷工减料现象,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在日常的抽查中,分项工程中的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有一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对施工单位处罚如下: 1)巷道(硐室)净宽、净高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施工单位200元/处。

2)锚杆(索)要严格按照措施要求的材料、规格、角度、间排距、外露长度、扭矩等进行施工;锚杆抗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锚杆不合格罚施工单位100元/根,锚索不合格罚施工单位500元/根,并补打锚杆(索)。

3)锚杆(索)支护必须及时,顶部锚杆要紧跟迎头,帮部滞后迎头不超过规程及措施规定。否则,罚施工单位1000元/次。4)严格按设计断面形状施工,超、欠挖现象严重,偏差尺寸超过250mm,罚施工单位100元/处。

5)钢筋网必须选用措施要求规格,网格必须焊接牢固,钢(铁)丝网必须压接牢固,并在使用前清除锈污,施工时搭接必须符合措施要求。否则,罚施工单位100元/处。

6)喷射混凝土时,钢筋网保护层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否则罚施工单位100元/处。

7)锚网喷支护,喷层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且平整度不大于50mm,否则,罚施工单位100元/处。

第七十条 施工中出现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下)对有关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上)对有关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或解除承包合同。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文明生产条款之规定,每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

第七十二条 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致使受到环保部门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50%给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在验收抽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各种资料整理不及时,内容不全或不合要求,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罚施工单位2000元。签证或试验资料,每缺少一份,罚施工单位50元。资料检查时不在现场,视为缺项。资料签证不及时时,每缺少一份,罚施工单位50元。

第七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通知项目监理和项目部进行隐蔽工程质量检查,私自进行工程隐蔽的,罚施工单位 10000元,并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决定是否返工处理。

第七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在月度工程结算验收时必须有质量检查人员签字的各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各种试验报告、材料出厂合格证明等,无有关资料或资料不完整的工程不进行月度结算。第七十六条 监理人员未按其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开展工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隐患,情节轻微的扣罚监理费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十八条 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部工程月度验收的人员,不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和竣工标准进行验收,如果该工程在以后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按存档的验收单据追究其验收责任。

第七十九条 各项罚款通知单由领导签字后,由计划经营部在当月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部分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如本《办法》与施工合同有相抵触之处,按施工合同执行。

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

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

有限公司xx煤矿 矿建工程管理规定

编制单位:工程管理部

编制日期:2011年2月

第三篇:煤矿工程管理及结算规定

顾北煤矿工程管理及结算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三类”工程管理程序,加强对列入矿各类专项资金、生产成本费用工程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费用、生产成本的支出,根据集团公司集政[2008]320号和166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总工程师:负责全矿工程立项、项目方案设计的督促落实、技术指导工作。

(二)分管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程从立项到验收全过程管理、监督和落实,并负责工程结算报表的签批。

(三)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分管专业的工程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会审等技术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分工

1、生产技术部

(1)负责全矿矿建工程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会审、项目承包书签订等工作。

(2)负责全矿矿建工程管理,并牵头组织矿建工程验收。参与其它相关工程验收。

(3)负责全矿矿建工程重点头(面)以及岩巷劳动竞赛的考核。

2、机电运输部

(1)负责全矿安装工程(含“一通三防”安装工程及与土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工程)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会审等工作。(2)负责全矿安装工程管理,并牵头组织安装工程验收。参与其它相关工程验收。

(3)负责全矿机电设备设施的维修管理。

3、瓦斯地测部

(1)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程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会审等工作。

(2)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程及打钻工程管理,并牵头组织“一通三防”工程及打钻工程验收。参与其它相关工程验收。

(3)负责全矿地质勘探、补勘工程及防治水工程的管理。(4)参与沉陷治理工程的管理。

4、后勤服务中心

(1)负责全矿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及工程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会审等工作。

(2)负责全矿塌陷赔偿、拆迁安置及青苗补偿等费用确定。(3)负责全矿环境保护工程和沉陷治理工程的管理。

5、安全监察处

(1)负责全矿“三类”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全过程参与全矿“三类”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参与全矿“三类”工程验收。(3)负责全矿打钻工程现场进度的管理。

6、企业(财务)管理部

(1)负责全矿“三类”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按有关管理程序及时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2)负责全矿“三类”工程的结算,参与全矿“三类”工程的验收。

(3)结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下达全矿“三类”工程结算标准。

(4)负责全矿“三类”工程、月度计划的编制。(5)负责全矿“三类”工程的材料考核。(6)负责托管的外委施工单位工资考核。

7、人力资源部

(1)参与全矿“三类”工程验收。(2)负责矿属施工队伍的工资考核。

(3)参与托管的外委施工单位工资考核,并代发工资。

8、审计部门(党群工作部、纪委)按规定对工程管理、工程结算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矿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工程管理

(一)工程立项

1、矿建工程:凡、月度计划安排的工程(含巷修工程、“一通三防”工程)均视为立项。其它零星工程和措施工程由相关职能部门下施工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施工地点、内容(工程量和材料消耗清单及使用资金来源)并附图,其中涉及巷修的工程由分管巷修的副总签字批准,涉及质量标准化的工程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涉及“一通三防”的由总工程师签字批准,超五万元以上的须分管矿长签字批准。

2、土建工程:使用单位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分管土建的矿领导统一安排,超五万元以上的须矿长签字批准。

3、安装工程:凡、月度计划安排的工程均视为立项。其它零星工程由机电运输部下施工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施工地点、内容(工程量和材料消耗清单及使用资金来源)并附图,分管副总签字批准,超五万元以上须分管矿长签字批准。

4、经批准的施工委托书由各职能部门直接送交企管部,并建立台账。在每月下达生产作业计划前收到的施工委托书,作为审核材料计划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工程验收和变更管理

1、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验收按矿有关文件要求的程序执行。

2、因地质条件(岩石硬度、地压)、施工工艺等改变需变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分管副总批准(所变更的工程量明细清楚,工程归类明白),交送企管部备案,超五万元以上的须报分管矿长签字批准,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3、零星工程须有工程管理部门下达的施工委托书。验收时验收人员必须核对施工委托书中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质量标准,明确工期。

(三)隐蔽工程

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隐蔽工程,须有工程管理部门人员现场跟班,对工程质量及工程量现场核定,做详细记录,待整个隐蔽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进行竣工验收。打钻和注浆工程竣工验收单必须附跟班人员签字的小班验收记录,和报经集团公司开采总院和上级质监部门的审批表和鉴定书。

(四)抢险工程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和措施组织施工,并由工程管理部门做好施工记录,工程完工后须按本办法中有关规定补齐相关审批手续。

(五)零星签证工程在施工前,由矿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绘制调查图(表),详细注明技术参数,调查人员签认,报分管副总签字批准,做为工程施工和结算依据,验收程序与正常工程相同。

(六)材料代用管理

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中所发生的材料代用,应根据工程性质、工程地点,通过技术方案比较后提出,经分管副总签字批准。

(七)材料供应管理

包工不包料工程用材料全部由物资管理科提供。物资管理科无供货渠道的,可委托施工单位自购,但须有物资管理科签字确认。包工包料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矿不提供材料,确需从矿领用应经矿经营负责人审批。井巷工程用料按定额消耗量与实际领用进行考核;井下安装工程用料由矿机电运输部负责(料单审核、签章)领取后交施工单位安装,矿机电运输部负责对安装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用料考核,施工单位超定额材料费从施工单位安装工程结算中扣除;矿机电运输部按材料费承包指标包干。具体按《顾北煤矿成本考核办法》执行。

(八)实行监理的各类工程,监理工程师参加全程监督与验收。

三、工程结算

(一)工程结算管理的责任部门是企管部。工程结算基础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企管部负责审查。设备、工器具购置以及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中不构成工程实体部分的结算由使用单位编制,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查。劳务费用结算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

(二)、施工承包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工程承包采用包工不包料形式,工程主材由矿方提供,矿与施工单位按人工费、机械费、辅助费、综合取费、税金(全部工程价款含主材取税)进行结算。矿建施工队伍由矿方提供机械设备,据实扣除机械费用。

(三)、工程结算的依据。

1、列入矿计划内的工程。工程项目分工程类别、资金渠道、规模(投资额)大小,均须以企管部下达的、月度计划为准。应急及措施零星工程,必须手续齐全,否则视为无计划工程,不予结算。

2、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开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到一工程一合同,无合同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结算。

(1)经招(投)标确定的工程按中标价格和费率执行,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签证和除矿供材料外,其他材料价格执行投标书中价格,所增加的费用按中标降价系数调整。

(2)井巷工程(含巷修工程、“一通三防”工程)和井下安装工程按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于有特殊工期、质量要求的单位工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土建、地面安装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单位工程,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按中标有关条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万元以下的单位工程,原则上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签订施工合同,实行合同价款包干。

(4)施工承包合同中己明确的工程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减。如确需变动,应由工程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3、月度验收合格的工程,由参加验收的人员签字,工程管理部门盖章后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验收单中须详细说明工程质量、工期、结构形式、地质条件等参数及验收意见。有工期要求的或者合同约定工期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书)必须注明合同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4、矿方会议记要安排的工程必须由工程管理部门以施工委托书的形式完善手续,方可进入工程结算。

(四)、确定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

经招(投)标确定的工程按中标价格和费率执行;未经招标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矿建工程以延米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延米综合单价标准执行2007基价及相关费用定额,工程主材由矿方提供,按人工费、机械费、辅助费(综掘35%,炮掘20%)、综合取费、税金(全部工程价款含主材取税)进行测算,并结合我矿实际生产成本情况确定。由矿方提供机械设备的,据实扣除机械费用。延米综合单价标准见附表。

2、与进度挂钩的各种奖罚按《顾北矿2009年岩巷工程施工劳动竞赛奖罚办法》执行。

3、矿建岩巷工程中难以确定综合单价的小结构工程(风桥、提料斜巷、小联巷、硐室混凝土浇筑工程、大小煤仓工程)的直接定额费、井巷工程辅助费(30%)执行2007基价及相关费用定额。

4、硐室施工井下直接工单价执行90.01元/工日,辅助工同比执行。硐室(含交岔点)导硐按巷道考核,二次刷大并支护时井下直接工单价执行63.81元/工日,辅助工同比执行。砌碹巷道、巷修工程、需打排放钻的煤巷、半煤岩巷工程、联合支护巷道、边抽边掘的煤巷、设备基础及硐室附属工程,井下直接工单价执行63.81元/工日,辅助工同比执行。注浆工程井下直接工单价执行58.06元/工日,辅助工同比执行。井下铺轨、水沟、台阶、扶手、铺底、风门、风墙等井下直接工单价执行51.99元/工日。

5、土建工程(含室内水电安装)执行2007基价及相关费用定额的60%;执行2000年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的,工程类别取费标准应不得高于四类取费。

6、安装工程执行2007基价及相关费用定额的60%;执行2000年综合估价表的工程类别取费标准应不得高于三类取费。

7、严格执行直接定额费、取费标准配套使用规定,不得任意交叉使用。定额中个别缺项需补充定额的,必须由集团公司专主管部门报定额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8、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和工作量严格审查,确定工程造价,初审后报企管部审查;经复审或审计后,工程造价若存在核减,按核减额的0.6%扣除工程监理费用。

9、井下打钻工程和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工程计取费用的标准。

(1)井下打钻工程费用计取标准。

淮南矿业集团公司专业化打钻队伍,按《淮南矿业集团打钻专业化队伍管理暂行办法》(集政〔2008〕13号)规定和财务部关于专业化服务收费意见的批复要求进行结算。非集团公司专业化打钻队伍或不属于专业化队伍施工任务范围的打钻收费标准:孔径Φ≤108mm岩孔172.71元/米(综合单价,含材料费、取费、税);孔径Φ≤108mm煤孔70.79元/米(综合单价,含材料费、取费、税)。调整系数岩孔按Φ≤108mm系数为1,108mm<Φ≤127mm系数为1.15,127mm<Φ≤142mm系数为1.2;Φ>142mm系数为1.3,孔深按L≤100m系数为1,100m<L≤200m系数为1.1,200m<L≤300m系数为1.2,L>300m系数为1.3。若需水力冲孔,钻孔单价以系数2.0调整。测压钻孔、前探钻孔施工时如需取芯,取芯钻孔单价以系数1.05调整。

打钻综合单价为包工包料单价,括设备运输,施工用料(含封孔材料费)和税金。

与打钻进度挂钩的各种奖罚按顾北煤矿《关于2009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意见》执行。

(2)工作面安装及拆除费用计取标准。

标准综采工作面的标准:走向长1000~1500m、面长100~150m,煤层倾角≤15°,涌水量≤20m/h,液压支架重量≤15t(支架不解体)。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施工安装费用为260万元/面、拆除费用为95%(非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安装费用为200万元/面、拆除费用为95%,其中12%作为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奖励标准,在合同中说明,经考核后兑现)。

系数规定:根据工作面设计走向长度、面长、倾角、涌水量、液压支架重量等因素进行折算费用。

走向长度:设计走向长度400~1000m,系数为0.95,长度1000~1500m,系数为1,长度1500~2000m,系数为1.1,长度2000~2500m,系数为1.15,长度大于2500m,系数为1.2。

安装工作面打运路线实现连续运输(无极绳绞车运输距工作面不超过100m),系数为1,其他为1.1。

面长:面长小于100米,系数为0.95,面长100~150米,系数为1,面长150~200米,系数为1.05,面长200~250米,系数为1.1,面长大于250米,系数为1.15。

倾角:倾角小于15度,系数为1;倾角15~20度,系数为1.05;倾角20~30度,系数为1.1;倾角大于30度,系数为1.15。

涌水量小于等于20m/h,系数为1,涌水量大于20m/h,系数为1.1。

液压支架:液压支架重量小于等于15t,系数为1,15~20t,系数为1.05;20~30t,系数为1.1;大于30t,系数为1.15。

液压支架不解体,系数为1,在三岔门以外解体或组装,系数为1.05,在三岔门以里解体或组装,系数为1.1。

3310、揭煤补偿费用由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揭煤期在一周内补偿2万元,二周内补偿5万元,一个月内补偿10万元(补偿用于进尺影响和设备闲置);或由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协商,另行签订协议确定揭煤补偿费用。综掘施工过断层及边抽边掘需打钻煤巷,由调度所及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比照揭煤给予补助,打钻费用另计。

11、掘进工作面搬家补偿费用。

炮掘工作面搬迁,出矸系统设备、通风和供电设施需重新布置的搬家补偿费按1万元/次计取,跨水平搬迁的按2万元/次计取。工作面原有设备设施不动的,按一半补偿。卧底、刷大、注浆、改棚或拆除棚等巷修工程以及砌筑风门、密闭门、风墙等工程换地点施工不予补偿搬迁费用。因进度满足不了施工任务被替换的,不给搬家补偿费用。

综掘工作面搬家按5万元/次计取。

12、井巷工程在施工单位所得辅助费基础上,若增设提升系统并交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时,相应增加部分辅助系统费用。(例如:增设一台绞车提升系统,按每小班增加5个人工数×辅助人工工资单价确定每小班的补偿费用。)

13、井下按系统托管给施工单位承包,应由主管部门提出人员使用量,使用时间,经人力资源部核定,报分管领导批准,签订托管协议,确定费用。

14、对于难以确定拨工用量、时间的,如下井口接轨道或长料等,根据当月矿调度安排的打料任务单总量,按平均1700元/45根计,当每次任务量少于等于10件,每次按600元计。

主井卸载煤仓清理,按矿调度安排的任务单每次3000元计。水仓清理以矿调度安排的任务单确定工期,生产技术部验收考核并确定清理量,报企管部据实结算。

井下零星拨工,由使用部门事前提出用工内容、具体时间、用工数量,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企管部备案后包干使用,严禁在施工单位提出的报告上签证,如有发生按同量拨工费用扣减使用部门的工资总额。拨工单价:井巷拨工69元/工日,地面拨工53元/工日执行(含税金)。因矿方影响造成施工人员不能入井作业的,由工程管理部门核定人数,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按地面工资单价给予生活补助费。

15、巷道掘进后配置的临时设备、设施(轨道、电缆、风水管路等),在巷道贯通或完工后,矿方要求按永久系统的设备、设施重新安装,经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予以结算。临时轨道按永久轨道修复整理,费用计取按敷设永久轨道人工费的30%计取,所发生的材料费按实给予剔除。临时电缆、风水管路按永久修复整理、敷设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费用计取按永久电缆、风水管路人工费30%计取,所发生的材料费按实给予剔除。

16、巷道进行复喷时,对风筒、管路及缆线进行保护所发生的拆除、覆盖及重新吊挂,按复喷巷道50元/米进行补偿,对未按要求进行保护的,按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7、与工程施工以及安全、进度、质量有关的奖罚,由工程管理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以通报的形式分别对施工单位进行奖罚,由企管部直接进入施工单位的工程结(决)算。

18、以上综合单价均含税金,进入工程结算的税金按3.348%的税率执行。

1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跨的井巷工程,施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须办理工程决算。办理完工程决算,返还质保金。对巷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决算,三个月后质量无异议,返还质保金。

(五)工程预算的批准和调整。

工程在开工前一个月内,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施工措施等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企管部在收到施工图预算7天内审批完毕。工程更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应在工程实施前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时提出,经批准的工程更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签证部分进入施工图预算,实行包干。井下巷修、打钻及安装等以施工委托书安排的工程,应在施工委托书中附图,并有详细工程量说明,材料消耗量及工期要求,施工前企管部审核批准工程预算,安排由施工单位包干。无施工委托书的,一律不予结算。

施工期间出现的工程更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经批准的工程量实测或验收记录作为调整结算工程量和工作量的依据。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采用局部调整方法增减结算费用,出现三次以上工程更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增加工程费用,将给予工程管理部门1000元/次以上的罚款。

(六)工程结算方式。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工期三个月以内的工程,不进行月度结算,待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由施工单位编制单位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矿审批,年终不再调整。超出50万元、工期3个月以上的工程,按批准的形象进度预结(跨的工程年终时只对预结额累加进行结算),待竣工后进行竣工决算。

2、井巷工程:按验收合格后的形象进度,实行月结月清,年终对月度结算额累加进行结算。

3、工作面安装、拆除工程,一律实行合同包干价,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清。工程结算按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结算,批准的结算额扣除矿方承担的材料、机械费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费用后,作为施工单位的实际结算金额。

四、其他规定

(一)每月5日前施工单位将上月验收合格工程的结算资料报企管部审批,20日前结算基础资料审批完毕,25日前材料考核完毕,经分管副经理签字后,交财务管理部。手续不全,财务管理部门不予接收,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二)对签证工程一律按调查图(表)所核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对于调查后或施工中增加的工程量,必须重新组织调查签证,否则超出部分一律不予结算。

(三)对实行工期、质量、安全奖励的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奖励标准,工程管理部门要有考核办法,奖励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工作面安装不得超过计费基价的12%;3万元以下奖励须经分管副总签字,超过3万元的,须经分管矿长书面批准。所有奖罚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以考核通报的形式给予公布后进入工程结算。

(四)工程用料按矿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和施工期间各类奖罚及扣款进入当月工程结算。

(五)矿建工程施工机械(零配件)等原则上由矿方提供,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实施领用管理,工程结算中不再计取机械费。矿方不再收取机械设备租赁、使用费。施工机械更换零配件材料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安装施工队伍自备施工用机械设备。

(六)矿供材料不足部分,施工单位应事先征得矿方同意,未事先征得矿方同意擅自使用的,按市场调研价的50%结算。

(七)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预算员并持有有效证件,方可结算,否则不予办理。

(八)单位工程结算发生三次5%以上的高估冒算或审核有误者,施工单位编制人员自动退出,不得再参与本矿工程结算工作,矿审核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对擅自办理不符合手续工程结算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直至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九)结算工作人员在结算工作期间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一)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此前矿相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一日

第四篇:山东省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技术

改造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煤规发〔2011〕184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规范煤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煤炭工业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管理若干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技术改造主要是指生产矿井改造生产环节、更新主要设备、完善生产系统、改革采煤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等建设活动。

第四条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主要范围:

1、新掘通达地面的井筒及其井底车场以及地面配套的工程设施;

2、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风等五大生产系统的重大改造工程;

3、采煤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4、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扩界区的开拓开采工程;

5、新增建选煤厂。

第五条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应按照管理规范化、装备现代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六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煤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属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审查

第七条煤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煤炭行业产业政策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必须是“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齐全;

2、有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勘探报告或批准的煤矿生产地质报告;

3、新建井筒、新增建选煤厂及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术改造项目要取得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或市经信委)核准或备案手续。

4、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或证明。

第八条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由具有乙级及以上煤矿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附有相关支持性文件,符合设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应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新建井筒、新增建选煤厂项目,其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在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其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审批。

第十条煤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形式。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初审或终审煤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和设计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省煤炭工业局自收到申请文件

和设计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同意的,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并予以返回。

第十二条煤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需要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的,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施工及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因素影响,需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及时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新建井筒、新增建选煤厂工程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必须经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不经批准不得进行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新建井筒、新增建选煤厂及其配套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其他技术改造工程按类别和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单位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质量认证。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初步设计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

第十六条严禁利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技术改造工程组织生产。

第十七条技术改造煤矿应按管理程序每半年向设计批准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完成后,应按隶属关系经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试运转时间为1~6个月。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煤矿技术改造完成后,必须经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煤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由原审批单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观音山煤矿工程交接管理规定

观音山煤矿工程交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工程交接、验收管理程序,充分发挥交接、验收的考核作用,保证矿井生产秩序的稳定,制定观音山煤矿交接管理规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1、组长:生产副矿长

2、副组长:采煤、掘进、机电、通防、安全副总工程师

3、成员:采、掘、生产辅助单位及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全部、通风工区、经营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调度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范围划分:

1、调度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井下巷道的交接工作;负责交接范围的划分及工程的全面协调;全面掌握交接过程,有权处理在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违反规定现象。

2、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现场信息系统的交接工作,对现场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落实。

3、生产技术部:负责现场工程量的考核和材料清点、验收(定额材料、支护材料、大型材料),协助进行工程质量与规程落实兑现情况的检查及落实工作;协调平衡采掘工程类项目的施工力量。(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及技术交底)

3、机电部:负责现场机电设备及配件的交接转账工作及机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并对现场存在的机电设备问题进行落实,有权对机电安装、撤除工程提出要求。

4、通风部:负责现场通防设施的交接、验收工作;负责通防措施的检查、落实。

5、安全部:负责现场规程、措施落实兑现情况的检查、落实,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设施、轨道质量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的验收工作,有权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问题强制整改。(规程、措施交接)

6、经营部:负责现场所有材料的监督、检查工作,有权对出现的严重浪费问题分析处理;以及负责现场工程量、用工的核实,对现场出现的尾工拿出考核意见。(基建工程的竣工结算资料交接)

7、交出单位:对部门提出的问题要无条件进行整改落实;有权对交接前没有提到的问题提出异议,由分管部门和调度室统筹协调。

8、接收单位:对部门提出的整改问题和增加工作量要无条件接受,有权对工期、经费和工作量考核等提出意见。

三、交接、验收的主要内容:

1、现场责任范围的划分,交接、验收牵头组织责任部门为调度室。

2、现场采掘工程质量、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责任部门为安全部,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通风部协助。

3、现场工程量的考核责任部门为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计划经营部协助。

4、现场支护材料的清点交接、转账责任部门为生产技术部,计划经营部监督、协助。

5、现场机电设备的验收、交接转账责任部门为机电运输部。

6、现场通防设施检查、交接责任部门为通风部。

7、现场信息系统验收、交接责任部门为信控中心。

8、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交接、验收;上井后要将交接验收结果形成意见(附交接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负责汇总成完整的交接验收报告。

9、对单位的月度常规质量、标准化验收,由安全部负责组织,验收结果送调度室备份。

10、专业内部临时变换工作地点进行的交接,必须同时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由专业副总负责平衡协调,工程竣工后进行综合考核。

四、交接、验收有关规定:

1、交接、验收程序:

①单项工程竣工交接前,责任单位要出具验收申请,经专业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调度室、安全部;各单位要根据交接、验收的范围提前对现场的问题进行排查,保证交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②交接、验收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由调度室负责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派1名副科级以上领导或主管技术员参加交接、验收。

③正常交接、验收在早调会后20分钟到井口人车站集合(特殊情况以通知时间为准;若早会延时,必须在早会后15分钟内到场);所有人员到齐后做简单的安排后一起出发。

④ 到达交接、验收现场范围时,参加交接、验收的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安排的地点对交接的范围、事项进行说明、安排;然后各单位、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检查、验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再一次集合汇总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汇总问题时各单位、部门由参加交接验收的领导集中汇报,汇报顺序为:接收单位—各部门—交出单位。

⑤为保证现场的正常秩序,参加验收的主要单位、部门要安排检查人员提前下井检查问题,保证交接验收时间不超过3小时。

⑥ 各部门、单位对交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要在现场向交接单位落实清楚,上井后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报告汇总到调度室(上午交接的要求在下午17:00前,下午交接的要求在第二天上午11:00前)。

⑦调度室负责形成交接、验收报告,在24小时之内报、送到各相关领导及部门、单位,作为单位考核的依据。

⑧跨专业工程交接调度室要提前将工程完成情况跟分管副总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按要求进行考核。

2、存在问题处理办法:

①对现场交接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进行分类检查,历史遗留的问题必须在交接前处理完,新出现的问题由交出单位处理完后交接收单位。

②对交接中剩余的工程量、材料费用转交,矿领导、部门有安排的依据安排进行落实,没有特殊原因未完成的由计划经营部、及相关部门折工返算成工程款,落实到单位。

③对交接中设备损坏、缺件发生的费用由交出单位承担,并按原值进行罚款,机电科负责落实。

④对交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由相关部门拿出处理意见。

3、考核办法:

①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在2小时内能处理好的,由交出单位处理好,并按每条问题100元进行罚款。

②对现场存在时间较长没有部门整改意见的对相关部门按每条问题100元进行罚款,单位没有处理的按100元/条进行罚款。(安全部监督落实)

③对不按要求参加交接、验收的,对部门、单位责任人按100元/次进行罚款。

④参加交接、验收的单位、部门领导对现场问题说不清的,对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罚款100元,并在12小时内把问题落实清楚。

⑤对交接中态度蛮横、不听从安排的,每次给予500元罚款,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交矿领导处理。

⑥对交接中剩余工程量较大,接收单位无法在规定工期内组织生产的视为不具备交接条件,由相关部门重新排定工期,并按每影响一个班次对交出单位罚款1000元进行处罚。

⑦各部门对交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跟踪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落实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相关部门进行对等的处罚。

⑧对交出单位转交给接受单位的工作量由计划经营部核算后双倍处罚。

煤矿维简工程及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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