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育津贴申报须知
生育津贴申报须知
申报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所需材料
每月10、20、30日收取生育津贴,须携带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一份,男方单位盖章)
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只需提供前三项材料,且诊断证明内容必须写明孕周数,流产方式。填表注意事项:
1、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时“申领人开户姓名、申领人开户帐号、申领人开户银行名称、行号”不需要填写。
2、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根据谁休晚育奖励假谁享受晚育津贴的原则,由休晚育奖励假的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申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不能申领)。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由男方休晚育奖励假的,既可女方单位负责申报,也可男方单位单独申报。
3、提供的人员信息中使用现役军人军官证号码的,应提供真实18位身份证号,不能填写军官证号。
4、只有申领晚育津贴的人员,才需要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由男女双方签字和双方所在单位盖章,无单位的应签字并注明“无单位”字样。
5、《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由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6、申报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时,应于生育的次次月进行申报。建议每年1至4月生育的人员,于6月按新缴费基数收缴成功之后再进行申报。
7、此表一经申报不再变更。请使用A4纸复印相关材料
生育药费报销须知
每月10、20、30日收取计划生育费用单据,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申报住院分娩及产前检查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
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
原件
3、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原件
外地住院费用: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原件、外地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本人情况说明(内容主要说明去外地医院生育的原因)
4、北京市户口人员:《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复印件
外埠人员:《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诊断证明
复印件
二、申报人工流产及药物流产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
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
原件
3、《结婚证》
复印件
4、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
三、申报上(或取)环费用的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或社会保障卡
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
原件
3、门诊:收据、药费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原件
住院:收据、明细单的原件、《全额结账证明》
特别提醒: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不退还,医保中心收取
团兴公司联系人:王伟 63369988-170
第二篇:申报生育津贴材料
1.北京户籍人员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原件。
2.非北京户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如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分娩或引、流产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若为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并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及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三)引、流产人员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使用A4纸。
第三篇:生育津贴申领须知
生育津贴申领须知
参保单位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时,应在受理时间(每月5-25日)内办理。参保单位应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登记:
(一)参保人员或女性配偶分娩的(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由职工在本市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在外埠生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生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3)婴儿出生证明(出生后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
(5)参保人员和配偶的身份证。如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
(二)女性参保人员流产的(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在外埠流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流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2)《结婚证》或《离婚证》;
(3)本人身份证。(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注意
①以上材料需要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各个材料的内容和公章须复印清除完整。各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需提供原件,并在原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晚育:指妻子生育时年满24周岁且持有红色《北京生育服务证》的。③在引、流产或生育后两个月后才可申请生育津贴。
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第四篇:申报生育津贴所需材料(本站推荐)
申领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门诊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3.《参保单位帐号表》、《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医学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申领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门诊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3.《参保单位帐号表》、《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医学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身份证》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
申领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费收据》、《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门诊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复印件。
3.《参保单位帐号表》、《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
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医学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身份证》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身份证》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身份证》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身份证》原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
第五篇:企业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须知
企业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须知
发布日期:2014-04-11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4号); 《关于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
《关于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二、经办科室: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
三、科室电话:89683703
四、办理条件:
已参保的企业职工或配偶分娩、参保人员流产。由参保单位申报材料,领取生育津贴发给参保人员。
五、所需材料
(一)参保人员或配偶分娩
1.《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任意一方)(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者《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4.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5.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军人也须提供身份证号)6.单位公章
7.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9.《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窗口打印后,单位盖章。
(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参照文件(京人口发〔2007〕4号)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二)参保人员流产
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必须注明孕周数)2.《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复印件正反面都印,军人也必须提供身份证号)4.单位公章
5.《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6.《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窗口打印后,单位盖章。
六、办理时间:
女职工按国家法定假日休完产假后,每月5号至25号(节假日提前)办理,如果只由男职工享受晚育津贴(或女职工流产);在婴儿出生两个月后(或流产手术两个月后);每月的5号至25号办理。办理生育津贴的次月20号左右拨付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