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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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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4〕58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4〕58号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2004-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办〔2004〕5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市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拉动社会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参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市财政已有切块设立专项资金的,不在此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第三条 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成立由市经贸、财政、交通、工商部门参加的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构优化原则。强化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精做强做大主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安排项目。

(三)突出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原则。实行区(县级市)(下称区县)属项目由区县财政资金与市本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的政策,有效放大市本级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四)强化科学论证,规范管理,加强监管原则。加强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

第二章 项目重点专题

第五条第五条 重点支持市政府明确的支柱产业和工贸、交通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纳税贡献大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加快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

(一)振兴装备制造业。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成套设备、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电子装备、医疗器械、船舶制造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二)石油化工产业。重点扶持炼油、乙烯、石化深加工、汽车和电子化学品、涂料及其他有原料和市场优势的精细化工产品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三)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扶持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宽带接入、高性能数据存储、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与生产、彩色液晶显示、高密度印刷板、数字化视听产品、家庭信息网络平台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四)生物医药和中药现代化。重点支持国家一、二、三类新药、以基因工程品种为代表的生物技术医药产品、以中药现代化品种为核心的现代中药和利用生物技术发展生化制药等的产业化项目。

(五)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材料、高分子结构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和纳米技术与材料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六)大力发展信息化绿色交通。重点支持绿色生态站场、智能交通及运营工具的更新换代。

(七)发展现代流通业。重点扶持连锁经营、新型肉菜市场、第三方物流、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等重点流通龙头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

(八)推进食品安全生产。重点支持食品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检测设备以及生产线的技术改造与更新换代。

(九)停车场建设。重点支持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专题项目。

第六条第六条 市经贸、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

第三章 资金安排方式

第七条第七条 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主要有贷款贴息、补助等:

(一)贷款贴息。

重点支持符合专题、已启动在建并使用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重点项目早建成投产、早发挥效益。项目贴息额原则上按银行贷款1年期利息安排,最多不超过2年。

(二)补助。

为切实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通过设立重大专项和公开招标方式,重点扶持一批攻克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的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体现政府宏观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意图,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带动相关行业快速发展。

1?重大专项补助。由市经贸、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国家、省的做法,根据广州发展实际,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研究确定若干重大专项,并在全市范围内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财政部门发布的重大专项征集通知确定。

2?招标项目补助。由市经贸、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广州市实际研究确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招标专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依法公开招项目承担单位。中标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招标的专题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财政部门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三)项目招标、重大专项评审、集中检查等费用

项目招标、重大专项评审、集中检查等工作由市经贸、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其费用在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第八条 申报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扎实做好市场分析和敏感因素分析。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条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逐级对口申报。区县属企业分别对口向当地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申报;中央、省属企业对口直接向市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必须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近3个月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由申报项目的企业所属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组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报重大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只需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证明等资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要认真审查、筛选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严格把关,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排序后对口上报市经贸、交通等部门。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5日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参加招投标的项目按另行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操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报材料和招投标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选择及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经贸、交通等部门根据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的意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排序意见后报市经贸部门汇总。由市经贸、财政部门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统筹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广州工业信息网等媒介上公示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办理资金拨付。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划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或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制度。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会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经贸、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市经贸、交通等部门负责对口指导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对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财政局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所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经贸、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组织分级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市经贸、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时,须逐级对口书面报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同意。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对口报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财政资金。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收回财政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广州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穗府办〔2008〕3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3号 【发布日期】2008-01-16 【生效日期】2008-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穗府办〔2008〕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委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革水的管理体制”精神以及国家水利部制定的《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广州市水务局的函》(粤机编〔2007〕13号),为提高市政府对全市涉水事务的综合统筹能力和行政管理效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要求,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为动力,整合政府涉水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等方面的职能,理顺水务管理体制,构建城乡一体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供水安全保障体系、防洪安全保障体系、水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和水利综合监察保障体系,实现政府对水务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水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功能,为广州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基本原则:

(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涉水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加强统一管理,建立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水务管理体制。

(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原则。全面统筹城区、农村的水务建设和管理,推动水利进城、供排水下乡,形成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水务管理格局。

(三)政事和政企分开的原则。界定涉水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职责,转变政府职能,引入市场机制,探索水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有效模式,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又要充分考虑实际,把握好改革的时机、步骤和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和矛盾,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设置市水务机构。

撤销市水利局,组建市水务局。将原市水利局承担的全部行政管理职能,市市政园林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水企业行业管理和城区河涌管理职能,市建委有关的水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水行政的工作部门,接受省建设厅、水利厅的业务指导。

通过上述职能调整,整合水利、供水、排水三大行业,归并城乡防汛、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地下水管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五大职能。市水务局主要职能是:

1.统一管理水资源;

2.主管“三防”工作;

3.负责全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4.主管全市河道(河涌)、堤防、湖泊、水库;

5.负责水务行业的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水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7.负责建设和管理各类水务工程;

8.负责水库移民工作。

(二)划转相关机构和人员编制。

1.按照人随事走、编制随职能划转的原则,将原市水利局(成建制)和市市政园林局涉及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中的综合部门相关的人员编制划转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人员编制由市编委核定。

2.将原市水利局属下的事业单位和市市政园林局属下的涉水事业单位(市市政工程维修处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成建制划出,归市水务局管理。将市市政园林局监管的涉水企业划归市水务局监管。

3.市市政园林局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的划出按以下原则办理:(1)经费由财政核拨的事业编制,按局机关划转行政编制15%的比例划出;(2)经费自给的事业编制,按一定比例划出。市水务局后勤服务人员数由市编委按比例核定。

4.原市水利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划转市水务局管理。市市政园林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按办理离退休时所在岗位是否涉及水务管理,并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划转市水务局管理。市市政园林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的调整,根据划出的离退休人员数量等情况,按规定的比例划出。市水务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由市编委核定。

市市政园林局主管的市政工程维修处离退休人员,按办理离退休时所在岗位确定是否划转。原则上离退休时所在岗位属于水务管理的,与在职人员一起划转市水务局交相关单位管理。其他成建制划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随单位一并划转。

(三)改革整合涉水企事业单位。

市水务局组建后,要按照创新机制、增强活力、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快水务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区分资源性、公益性与经营性的不同情况,积极推进属下事业单位和监管企业的改革与整合。

(四)调整改革区、县级市水务管理体制。

市水务局组建后,由市编委办牵头会同市水务局深入调研论证,提出区、县级市水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的指导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各区、县级市的不同情况,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快现代化大都市建设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苏泽群常务副市长任组长,陈国副市长任副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单位领导参加,负责研究协调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及负责水务局的组建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编委办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实施步骤。

市级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

第一,准备阶段。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与涉及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单位就职能调整、人财物划转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机构和人员的移交、接收,提出市水务局领导班子人选的建议名单。

第二,实施阶段。成立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领导班子负责拟订广州市水务局“三定”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市水务局“三定”规定经市编委办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尔后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市水务局“三定”规定实施中,不进行人员分流工作。市水务局纪检监察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06〕13号)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三,总结验收阶段。市水务局向市委、市政府呈报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报告,市编委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要增强大局观念,自觉服从改革,正确对待机构及人、财、物的调整重组。要严密组织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改革期间,冻结有关涉水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要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党纪政纪,保证改革过程人心稳定、秩序良好、工作连续、财物完好,圆满完成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一、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企业上一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篇: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穗府办[2007]46号)[范文]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46号 【发布日期】2007-10-28 【生效日期】2007-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穗府办[2007]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草拟的《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市建委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统计工作,明确市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职责和任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提供建设统计资料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在本市建设领域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建设统计调查,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土地资源利用、房屋与房地产业、建筑业、人防建设和管理、电力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统计调查是指: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市固定资产投资、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道路和桥梁(含路灯)、排水和污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电力设施和供应、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青山绿地工程、人防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旧城与危破房改造、城市综合管理、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建筑业、建设工程监理、房屋与房地产业、村镇建设、中心镇建设、勘察设计业、建设科技、建设人才教育培训、大型对外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等内容的统计调查,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要求的建设统计调查等。

第五条第五条 市建委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统计调查工作,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管理行业的建设统计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表填报,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完成国家和地方下达的建设统计调查任务; 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市固定资产投资、村镇建设、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业、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建设科技、建设人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统计调查;负责汇总、上报和公布全市建设统计调查资料,编制全市统―的建设统计报表,并负责组织对建设行业各种统计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二)节统计局负责提供国家统计制度范围的建筑业企业(指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业等有关方面的统计资料。

(三)市交委负责机场、港口、铁路站场等大型对外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公路建设、停车场建设、公共交通及出租车事业、轮渡事业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四)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国有土地出让、城市房屋情况、房地产市场信息、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旧城与危破房改造、采石采泥场整治复绿、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方面的统计调查。

(五)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六)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七)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道路和桥梁、排水和污水、河涌截污等市政设施以及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八)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市容环卫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九)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及其他地厂空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市城管支队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统计调查。

(十二)市地铁总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地铁运营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三)广州供电局负责电力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电力供应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第六条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建设统计工作,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统计业务知识培训。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专业工作能力,依法严格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各种建设统计报表的制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由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综合统计机构按要求填报;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自行制定对本系统的调查报表需报市统计局备案;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自行制定对本系统、本部门以外统计调查的报表,应报市统计局批准。

第八条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或者专项调查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各种报表须由统计负责人和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方可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委。各类统计报表除了法定的报表格式以外,还必须附基层上报数据的情况、统计数据变动情况原因说明,以及简要的统计分析报告。市建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和对外公布属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的建设统计数据信息,应经市统计局审核。

第九条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和建设行业管理的需要,做好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完善建设统计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严格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对所有的建设统计报表,同时使用计算机软件及网络传输和书面文字报表两种方式报送,并逐步建立健全建设统计纸介质文档资料和电子文档数据库。

第十条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允许自行或者授意他人修改;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口径、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修正,并由统计机构保留核实修正的原始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将统计调查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工作考核管理范围,并作为有关企业单位资质审查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部门、单位考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处分;对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及时提交报表的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建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报送的建设统计数据信息,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需要抄送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实现建设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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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穗府办[2008]10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02-13 【生效日期】2008-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穗府办[2008]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并演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组成。

2.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当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应当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良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广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市发改委: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物资调拨。

市经贸委:在审查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负责船舶建造(含修造)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参与化学品生产、工业、商贸行业和能源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禁违反规定出租学校场所;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开展校巴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剧毒物品的安全监管;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及运输的管理;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做好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监察局: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实施监察,督促并落实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交流、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上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负责全市从业人员和工伤事故数据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调查登记和监管工作;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非煤矿山企业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危房检测和改造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相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交委: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拟订有关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标准;检查督促全市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水务局: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污水处理、供水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水库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卫生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将其列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按规定参与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追究企业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处理因生产经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环境污染事件预防等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积极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直属林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并检查、监督实施;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管;负责渔港水域和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和观光休闲渔船)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检验合格证;组织和指导农业机械驾驶员考证及发证工作;组织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纠正和查处有关违章行为;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质监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安监局:依法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或者参与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全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局管辖的道路、桥梁、隧道、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建设、养护、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城市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广州港务局:负责全市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营运的乡镇船舶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监管;负责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港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广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水域和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公路局:依法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包括桥涵,下同)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管辖权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改造;依法审批开挖公路和核准超限运输,依法查处公路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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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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