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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2014.11.12(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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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2014.11.12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1-12 14:15:12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黄毅 川办发〔2014〕9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6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1.项目里程低于100公里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10亿元人民币以上;

2.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3.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与项目估算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公路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4.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失信行为。

(二)联合体投标人。

1.联合体总成员一般不得超过3家;

2.联合体主办方及成员方的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等均应满足独立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联合体主办方应为项目公司的控股方,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51%;

4.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部工作;

(四)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协议规定的服务水平等级;

(五)委托并配合项目沿线政府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臵补偿(含社保)等相关费用;

(六)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七)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臵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权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

(八)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若特许权协议基于法律及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即提前终止),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在特许权协议解除后的10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交回项目。

除上述职责外,项目公司还应履行法律及有关规定或特许权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依法监管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在项目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履约情况;

(五)依法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

(七)依法监管项目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

(二)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至少6个月前,市(州)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作为移交依据。如不能达到特许权协议规定标准,由项目公司负责整改维修直至达到规定标准;如拒绝维修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动用运营履约保证金进行指定维修;

(三)正式移交前,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债务、留臵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市(州)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

(四)项目公司应依法妥善处理项目移交后的员工安臵问题。

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市(州)人民政府应及时接管项目,并报请省政府批准,重新确定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模式。

第二篇:BOT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考核管理办法

BOT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收费站的全面建设,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操作,促进收费站之间的良性竞争,不断提高公司收费运营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照收费站年终考核分数确定收费站星级,根据收费站星级确定收费示范窗口。收费站星级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年参照新的考核名次确定新的星级。

第三条 收费站星级设五星共分五个级次,最高为五星级,依次为四星、三星、二星,最低为一星。连续两年(当年和之前一年)评定为四星级的收费站才可评定为五星级收费站。

第四条 各收费站收费员星级比例大体如下:五星级收费站0-2个,四星级收费站2-3个,三星级收费站2-4个,二星级收费站1-2个,一星级收费站0-1个。出现重大违纪事件和重大管理问题的收费站评为一星级或二星级收费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收费站。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公司的收费站星级考核工作,制定收费站星级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内容

第七条 收费站年终考核分数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收费站年终考核分数=一季度考核分数×权重25%+二季度考核分数×权重25%+三季度考核分数×权重25%+四季度考核分数×权重25%。

第八条 收费站季度考核主要分为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二部分,日常考核分为收费班组管理、票据管理、收费综合管理三部分,综合考核分为综合检查项目、通行费任务、增收堵漏加减分三部分。

第九条 收费站季度考核分数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季度考核分数=日常考核得分×权重50%+综合考核得分×权重50%。

第十条 日常考核总分100分,考核实行扣分制,由相关部门依照《收费站收费工作质量日常考核标准》,不定期进行稽查扣分。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总分100分,在每个季度末前三个星期内由职能部门具体组织的收费综合性考核,季度收费考核参照《收费站收费工作质量季度综合考核标准》进行打分-23-

第三篇: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厅制定了《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 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主体、市场运作的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新体制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三)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经省政府授权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投资人招商、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

(四)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 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州)交通局(委)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的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组建项目法人;

(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和备案事项;(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组织项目建设;(四)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五)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及季进度、月进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具体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建设按计划实施和完成。

(六)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组织实施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实行审批制,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八条 审批制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报省交通厅组织行业审查;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组建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单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三)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查或审批;

(四)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履行招标方案报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备案审查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建设用地手续,组织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

(六)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项目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工程建设,执行批准的设计,组织质量、安全生产、工期、造价管理,按规定报批设计变更,按规定上报工程财务和工程进度等报表;

(八)工程完工后项目通车前,省交通厅组织对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法人主持项目交工验收;

(九)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和各单项验收后,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九条 核准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报省交通厅审查;

(二)组织进行投资人招商;

(三)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组建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单位,报省交通厅备案;

(四)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交通厅组织行业审查;(五)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查或审批;

(六)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批;

(七)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履行招标方案报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备案审查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

(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建设用地手续,组织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

(九)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项目施工许可;

(十)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工程建设,执行批准的设计,组织质量、安全生产、工期、造价管理,报批设计变更,按规定上报工程财务和工程进度等报表;

(十一)工程完工后项目通车前,省交通厅组织对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项 目法人主持项目交工验收;

(十二)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和各单项验收后,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十三)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项目研究、设计和审批等工作,主要包括:路网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报批、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及报批、技术设计(如有)及报批、施工图设计及报批等。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等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用地预审等专项报告的审批手续,落实融资方案,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完成项目安全性评价、通航论证、行洪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 调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省交通厅依据职责承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

(一)制订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下达高速公路建设计划;

(二)负责组织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的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省直管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三)审查高速公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对技术标准、技术指标、建设工期、工程投资等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四)协助政府还贷项目制订融资方案;

(五)组织审查或审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 市(州)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由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州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

(一)组织高速公路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二)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投资人招商工作;(三)协助政府还贷项目制订融资方案;

(四)协助项目法人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五)向省交通厅转报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组织施工图设计预审。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承担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以下工作:

(一)按照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

(二)接收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移交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制订融资方案;

(四)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报批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五)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

(六)报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第十六条 对于由地方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跨市(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省交通厅的组织安排下,有关市(州)可以单独开展或联合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项目法人承担。

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移交的前期工作成果资料后60日内,向完成前期工作的法人单位支付已垫支的各项前期工作费用。

第五章 建设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交易实行开放、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高速公路建设交易活动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高速公 路建设市场。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招标且符合招标规模和标准的,一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活动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资格审查应采取合格制(强制性评审法)。

第二十一条 按照性质和类别的不同,高速公路招标活动实行相应的评标方法。

投资人招标按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实行最短收费期限法等评标方法。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勘察设计招标、监理招标、试验检测、咨询招标、材料和设备采购采用双信封最低评标价法。

未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的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投资人投资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招商单位应当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与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以下重要事项:

(一)项目法人组建、设计完成时间、招标时间、各项行政审 批(含核准)和备案工作要求和时间、开工时间、完工通车时间和工程建设阶段性目标;

(二)对项目法人机构设臵和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人员数量要求;

(三)各建设的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完成计划;(四)前期工作阶段和项目实施各的资金到位方案。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建设招投标行为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对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定标、抽取专家等关键过程依法实施现场监督。

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标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备案审查。

招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不得随意采取补遗等方式变更、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确实需要采取补遗等方式变更、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只用于说明或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且补遗文件发出前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活动,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的竞争秩序。

禁止串标、围标、借牌投标、挂靠投标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行为的,省交通厅按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降低信用 等级,以及采取市场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措施予以处罚。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的机构设臵和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资人不具备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受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的规定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组建后,或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后,逐级向省交通厅备案。

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监理控制、施工负责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执行的工程进度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设计控制、监理监控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高速公路项目应按照优良工程目标组织实施,落实创优方案,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造价,严格执行下达工期,依法组织工程 建设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一)根据建设责任主体的不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上级监督的原则。

(二)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提出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下达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计划和执行计划,负责省直管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督,对市州项目的重点分项工程、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实行重点监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监督计划及工作目标,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造价监督制度。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统一实施全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批复的施工图预算,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工程投资控制督查,对市(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市(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州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工期实行计划管理和目标考核制 度。

(一)省交通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审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计划,下达年进度计划(含季度和月进度计划)。

(二)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具体执行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厅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进度计划和进度目标,督促项目法人落实工程进度措施。

(三)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及季度进度、月进度计划,和工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按月组织落实工程进度保证措施。

(四)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交通厅下达的建设进度计划,及时完成目标任务。提前于投资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完工通车时间通车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未经省交通厅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延迟项目交付使用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或项目法人未严格执行交通厅下达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导致项目开工时间或项目通车时间滞后,但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应按推迟开工或推迟通车的时间总量扣减特许经营合同的收费期限:

(一)推迟开工或通车时间1年以内的(包括1年),按推迟的时间扣减收费年限;

(二)推迟开工或通车时间1年以上的,按推迟时间总量加倍扣减收费年限。第三十三条 对于发生资金不到位、推迟开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推迟完工等严重违约情形的社会企业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高速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和投资人限时整改,责令项目法人和投资人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已经损失的工作时间,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目标履行义务;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能满足工程工期目标和政府目标的,高速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当依法解除投资合同,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解除投资合同后,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当继续承担建设主体责任,通过另行招商选择新的投资人或自行组织高速公路的后续建设实施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滞后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可以采取约谈法人、黄牌警告、重点监督等措施责令整改。

经多次督促整改无效,影响高速公路按期建成通车的,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解除承包合同,采取清退施工单位出场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省交通厅建立高速公路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通报高速公路建设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在每个月的25日前向省交通厅上报工程建设进度报表和工程建设财务等报表,省交通厅对照进度计划提出整改意见。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向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才能组织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交工验收报告应按规定报省交通厅备案,省交通厅在15日内提出备案审查意见。省交通厅对备案的交工验收报告无异议的,高速公路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

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交工验收报告未经备案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试运营。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通车试运营2年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省交通厅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

高速公路竣工验收前,由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在国家、省规定的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16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公开电话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实行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高速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章 建设资金和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承担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以下主要工作:

(一)对于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

(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收集、汇总、报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交、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六)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七)按照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进行审计,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和全过程监督控制的原则。省交通厅负责省直管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的直接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直接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有关单位必须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及时筹集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的资金使用、资金流向,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的建设资金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得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二)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不得将建设资金用于批准设计以外的工程;

(三)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或投资合同有关规定,并及时到位;

(四)按发包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防止承包人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工程预备费;及时拨付征地拆迁款;

(五)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 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非法扩大建设成本;

(六)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健全、规范。

(八)不得违规转移建设资金,不得非法套取建设费用,不得拖欠建设费用。

第四十四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审计。

社会企业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必须接受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实行建设资金到位和建设资金使用汇总情况备案制度。

项目法人应当按将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总体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总体情况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按照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实行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制度。凡是建设规模改变、技 术标准调整和突破施工图预算等性质的变更,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事先履行报批手续,设计变更报批应当说明项目总造价控制情况。因物价上涨因素引起投资增加且突破施工图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计变更实行汇总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当将每年的设计变更情况、造价变化情况和设计变更总体情况、造价变化总体情况向省交通厅报告。

第四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概算费用总额(包括经过批准的概算调整),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高速公路竣工决算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试运营期内及时完成。未在试运营期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不得转为正式运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检查。

省交通厅可以委托有关管理机构或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督查;也可以联合审计、监察部门等其他部门共同组织督查。

实施督查过程中,可以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试验检测或承担督查基础工作。中介机构工作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在履行高速公 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询问;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高速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四)依法查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高速公路开工前主要进行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执行进度、资金到位、招投标情况的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

施工过程中主要进行综合督查或者设计执行、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造价、建设资金使用、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督查。

交工验收前主要进行综合督查或者设计执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督查。

第五十一条 省交通厅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综合督查,并根据高速公路建设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组织专项督查。省交通厅组织的综合督查由省级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承担相关基础工作。省级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自行组织相关专项督查。

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一年至少组织综合督查2次,并根据高速公路建设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组织专项督查。

第五十二条 督查结果由督查单位向项目法人或投资人通报。项目法人或投资人必须按照督查意见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作为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或工程质量检测、工程决算认可、竣工验收的前臵条件,上阶段的问题未整改的,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审查、审批、备案、检测、鉴定或验收手续。

第五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于在督查中发现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审查、备案的事项,由省交通厅审查后上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方法适用于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和普通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川卫办发〔2005〕3号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川卫办发„2005‟3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医学院校及有关单位: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卫生厅2005年1月28日厅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一)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 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 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

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五)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六)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七)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每天授予主讲人2学分、参加者1学分。

(八)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九)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6个月及其以上的,授予25学分;6个月以下的,每1个月授予4学分。

第七条 学习经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期刊、音像、光盘等刊载的有关四新自学资料,经主办单位考核,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分。接受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参加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授予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四章 学分的要求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至申报晋升职称)累积计算。

第九条 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10学分;少数民族县及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要求获得Ⅰ类学分;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8学分。

第五章 学分的申报、登记、考核与验证 第十条

学分的申报

拟举办下一授予Ⅰ类学分的项目,应于当年的8月20日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经专家评审,批准公布后方可实施。

期刊举办授予学分的项目,应当提供期刊样本、项目内容(讲稿、考题、安排计划等)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并获得批准。申报授予Ⅰ类学分的项目,应当是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获得“中国医学类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称号的期刊。

拟举办集中培训授予Ⅱ类学分的项目,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分的登记 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颁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学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负责审核。

学分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学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学分的考核

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所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并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考核专页上签署意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应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逐级上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分的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所在单位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证;凡拟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Ⅰ类学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负责验证,省级有关单位及市、州卫生局应将拟晋升人员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统一报送省继教办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和执业注册时,应提供《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验证部门的意见,由受理申报的单位进行复查、验证。

第十四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的资格。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全行业管理。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承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标准修订、检查指导、效果评估等任务。

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县级、乡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原制定的《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技教)认可项目学分标准》、《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定认可的通知》、《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

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科研立项: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 等级 获奖者排序(余类推)

国家级奖 一等 20 19 18 17 16 学分(国家发明奖、二等 15 14 13 12 11 学分 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等 11 10 9 8 7 学分

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四等 9 8 7 6 5 学分 省、部级 一等 12 11 10 9 8 学分 二等 10 9 8 7 6 学分 三等 8 7 6 5 4 学分 附件2:

获得市、州、县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科研立项: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市、州级课题 5 4 3 2 1 学分 县(市、区)级课题 4 3 2 1 1 学分

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 等级 获奖者排序(余类推)

市、州级奖

一等 8 7 6 5 4 学分

二等 6 5 4 3 2 学分

三等 5 4 3 2 1 学分 县(市、区)级奖

一等 6 5 4 3 2 学分

二等 5 4 3 2 1 学分

三等 4 3 2 1 1 学分

附件3:

发表学术论文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刊物类别 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1 2 3 国外刊物 10 9 8 学分 国家级刊物 8 7 6 学分 省级刊物 5 4 3 学分 市州级刊物 4 3 2 学分 内部刊物 2 1 0 学分

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以上级别降一级授予学分。

第五篇:高速公路BOT项目投资风险与规避

高速公路BOT项目投资风险与规避

一、BOT项目的运作特点

高速公路BOT建设项目是一种高投资、有一定风险的投资行为,具有投资大、工期长、不可预见的因素多等特点。

目前我国还缺乏针对BOT高速公路项目融资方式的完善法律体系和运作方法。BOT项目的合同结构通常较简单,很多重要问题在合同中都没有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处理,如不采取措施,可能会导致特许经营期内投资者和政府等相关方面的矛盾增多,影响项目的运作效率。因此,在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项目各参与方均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风险。

二、高速公路BOT项目风险分析

高速公路BOT项目存在的风险包括: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经营风险

项目公司将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因素:

1.项目建设风险

(1)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在施工沿线遇到不可预知的地质灾害,使施工难度加大,施工成本增加,施工工期延长。

(2)项目建设所需的原材料如沙石、水泥、钢材及沥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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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将会导致施工总成本的上涨。

(3)如果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未能通过验收,则需要进行工程返工,从而拖延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经营收入。

(4)项目施工建设一般需要选择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如果合作伙伴未能完全履约,将会发生一定的项目投资风险。

2.项目营运风险

(1)项目建成通车后,如果路桥隧需要维修的范围较大,维修的时间过长,则会影响项目的正常通行,影响交通流量,从而导致营运收入减少。

(2)项目建成通车后,如果其联接项目延误,项目吸引交通量的水平将难以达到预计的规模,对项目的运营将是一个较大的威胁。

(3)项目的运营不可避免地要给沿线环境带来一定的、长期的不利影响。随着环境保护方面政策的日益完善、标准不断提高,项目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增加营运成本。

3.收费价格限制的风险。

由于路桥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经政府批准确定,项目公司在决定收费标准时自主权很小,难以根据经营成本或市场供求变化自行及时调整。而且,由于收费标准调整的期限较长,一旦确定便在一个固定时期无法调整,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营运收入。

4.业务结构过度集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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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收入主要集中于车辆过路收费收入,如果交通流量减少,通行费收入下降,将严重影响项目公司的经营。

(二)行业风险

1.产业政策限制的风险。

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指导性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在一个阶段受到政策鼓励和扶持的产业,不一定会在另一个阶段继续得到扶持。

2.行业依赖的风险。

车辆通行费收入的增减与线路所在地区及沿线周边城市的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相关性。周边经济萎缩将给项目带来不良影响。

(三)市场风险

就具体的高速公路而言,它面对着附近公路一定程度的竞争,当然也包括来自铁路、航空、水运等方面的竞争。项目影响范围内新建或改造交通设施,都有可能对项目产生新的竞争。

(四)政策风险

1.项目是在国家现行法律环境下进行的,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法律的变更将可能导致建设运营维护项目变成不合法或不能合理调整收费水平。

2.项目经营期限较长,在经营期限内的所得税征收政策的变更将影响项目的收益。

3.不可合理预见的项目设施的没收、征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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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可抗力风险

1.由于不能合理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病疫等事件导致项目失败或收益大幅度减少的风险。

2.由于不可合理预见的战争、**、罢工等事件发生导致项目失败或收益大幅减少的风险。

三、风险规避对策

针对上述风险,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规避或尽可能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一)经营风险对策

1.项目建设风险对策

(1)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设计机构提供的设计成果进行咨询,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结构安全、工程经济;

(2)认真筛选合作伙伴,优先考虑与行业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合作。

2.项目经营风险对策

(1)加强项目的养护及维修工作,定期对路桥隧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保证路桥表面和隧道情况良好和通行无阻。同时尽可能在路桥表面和隧道出现问题的初期及时进行小修,并将定期大修工作安排在车流量淡季进行,避免因长时间、大范围的大修对路桥通行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车流量减少。

(2)投资者应争取有关方面对联接项目实施进度的承诺,减少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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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公司在营运期间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进一步改善周边环境,如在敏感点新建隔音设施、在公路两侧兴建绿化带等。

3.收费价格限制的风险对策。

在签订特许权协议时,提出通行费可根据物价指数每三(或五)年调整一次。项目公司根据路桥的经营成本、投资回收期及物价水平的变动等情况及时向政府提出相应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争取获得政府的批准。

4.业务结构过度集中的风险对策。

项目公司可进一步提供配套服务,如加油、维修、清洗、零配件等,并在适当的时候发展高速公路沿线的综合开发,进行房地产、饮食、旅游等方面的投资,分散产业结构相对集中的风险。

(二)行业风险对策

考虑到高速公路对稳定和发展国家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性,来自行业方面的风险较小。但是在做可行性研究时,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周边经济变化给项目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市场风险对策

项目公司加强路桥管理,完善配套服务,改善路桥通行环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在中短途运输中快捷、方便、安全、经济的特点,吸引更多使用其他运输方式的交通流量。

(四)政策风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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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现行的政策作一定的保证或承诺。

2.项目经营者可以建立相应的预防基金(可从每年的总收人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建立预防基金),防止因税率的提高而使得项目的预期利润大幅下降。

3.为了避免法律风险,项目公司应聘请当地的法律顾问,尽量使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要求。

(五)不可抗力风险对策

1.对直接损失采取投保的方式,通过支付保险费把风险转移给有承担能力的保险公司。

2.对间接损失主要寻求政府资助和担保。

四、结语

投资者在投资高速公路BOT 项目时面临着多种多样的投资风险,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管理贯穿于整个建设及运营期。针对各类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加强政策、市场调研,深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保持应有的敏感性,有针对性地采取规避、控制及转嫁等风险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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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2014.11.12(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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