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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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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8‟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 1 — 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十一五”期间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07‟9号)要求,为加强我区能源节约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 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每年支持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适用原则及支持领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朝阳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

(一)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自主创新的节能产品研发项目;

(三)节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

(四)节能减排诊断、清洁生产咨询项目;

(五)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项目;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

(七)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创建项目;

(八)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励。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分为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

第八条 贷款贴息范围及标准

(一)贷款贴息范围

1.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自主创新的节能产品研发项目; 3.节能产品、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

(二)贷款贴息标准

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合同(1年以上,含1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100%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实际利

— 3 — 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1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技术改造项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

第九条 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财政补助范围

1.节能减排诊断、清洁生产咨询项目;

2.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项目; 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

(二)财政补助标准

对节能减排诊断项目,给予项目诊断费用100%的补助;对清洁生产咨询项目,给予项目咨询费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的100%补助;对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下(表)水源热泵建设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7.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的建设项目,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给予项目投资的50%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直接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直接奖励范围

— 4 — 1.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创建项目;

2.在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包括: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节能技术,超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且节能量在全区前5名的重点耗能企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纳税关系仍留在本区,且提前1年以上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教育、卫生、大型公建等领域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节能技术,在节电、节水、节气、节地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为本区重点耗能企业做节能减排诊断和清洁生产咨询数量达到20家以上,且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的中介机构。

(二)直接奖励标准

1.对列入国家、北京市、本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直接奖励项目由相关部门及单位自愿申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报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向

— 5 — 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每年安排1次。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初审、审核、验收及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拨付,参与节能项目会审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金管理与监督,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效绩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各委办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的项目推荐工作,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节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项目支持资金后,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种财政性优惠或补贴政策,不可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6 —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半年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退回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新技术不具备行业权威部门认定报告的;

(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朝政发„2008‟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8‟29号)部署,我区将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掌握我区区域经济总量及发展变化趋势,摸清本地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布局和运行效益,把握CBD、奥运、电子城三大功能区以及高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金融等四大高端产业的发展状况,找准地区经济发展的主体和支撑点。

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掌握本地区经济运行状况,充分整合各个部门的数据资源,丰富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推进我区宏观数据库建设,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全面优化发展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

— 1 — 用;对于研究和监测奥运后经济发展、评价本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进展、研究制定“十二五”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

四、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次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经济普查工作。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 2 — 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要相应成立普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由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主管经济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抽调统计、宣传、劳动、民政、经管、城管、综治等部门人员组成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二)任务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做好服务奥运和赛事保障的同时,根据普查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办法,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完成好普查任务。要切实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落到实处,建立目标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制定周密的普查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区域划分、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基础工作整顿、清查摸底、普查登记、宣传动员等各环节工作顺利实施。

区建委、区编办、朝阳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所管理单位的名录资料,协助建立本区经济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配合做好清查登记和清查结果的评估分析及资料开发工作,协调本系统配合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教委、区文化委、区国资委、区

— 3 — 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本系统管辖单位的基础工作整顿、清查登记、数据汇总结果的评估以及资料开发工作。

区社会建设办、区农委,负责本系统普查的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落实普查宣传动员、数据发布,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各项普查经费落实。公安朝阳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综治办,负责协助做好入户清查工作。经济普查涉及的其他部门,也应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区和街乡两级财政要确保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时拨付、及时到位,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本辖区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 — 4 — 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加强宣传工作。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方法要求和相关法规,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引导动员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搞好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朝阳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 5 — 附件:

朝阳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 6 — 戴继楼 王 春 刘 野 张建萍 朱 晟 奚传斌 黄英梅 孙 梅 宝月凤 董金亭 唐乃仪 戚道铎 金宏图 皮 猛 董云增 唐涌涛 欧晓勋 苏 哲 郭文武 宋雨声 常务副区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统计局局长

国家统计局朝阳区调查队队长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北京市朝阳区经济社会调查队副队长区建委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区社会建设办副主任 区农委副主任 区国资委副主任 区科委副主任 区文化委副主任 区市政管委委员 区编办副主任 区综治办副主任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国税局副局长 区地税局副局长 区司法局副局长

盛国敏 区监察局纠风办主任 石凤云 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贺铁庆 区民政局纪检组长 杜连生 区卫生局副局长 张 良 区绿化局副局长 吴元隆 区民防局副局长 虞南燕 区体育局纪委书记 张福来 区旅游局副局长 苏 静 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吕 玫 区档案局副局长

莫 飞 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副局长 赵学山 工商朝阳分局副局长 于慧谦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赵建章 公安朝阳分局副局长 汪 斌 团区委副书记

黄文伟 中关村电子城管委会副主任 刘秀芹 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综合处处长 张玉海 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处级调研员 刘 燕 区教委招生考试中心主任 汪海洋 区交通支队指挥中心主任 姜 玮 区商务局局长助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刘野、张建萍同志兼任。

第三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积极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从单一部门执法向多部门联动转变,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朝阳区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二)工作重点

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本次专项行动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批发市场等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产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种子等特别是食品、药品、服装、通讯类产品为重点查处产品,加强对展会和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的监管,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1.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区文化委、公安朝阳分局、工商朝阳分局、区质监局负责)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虚假标识行为。(区质监局、工商朝阳分局、区国资委负责)

3.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区农委、工商朝阳分局、区园林绿化局负责)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1.加大秀水街等市场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工商朝阳分局负责)

2.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场所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区文化委、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

3.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4.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规范旅行社和导游带客购物行为,加强对星级酒店、社会旅馆、等级景区内商品的检查工作。(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局、区国资委负责)

5.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 — 4 —

欺诈等违法行为。(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6.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市药监局朝阳分局、区卫生局、区国资委负责)

7.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扰乱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区食品办、工商朝阳分局负责)

(三)强化展会、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1.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涉及旅游相关业务内容的推介会、交易会及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区商务委、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工商朝阳分局、区文化委、区国资委、区旅游局负责‟

2.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区文化委、工商朝阳分局负责)

3.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区文化委负责)

(四)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区信息办、区财政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区政府决定成立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负责日常督办和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区信息办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区法制办负责处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二)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 — 6 —

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

加强联合执法,由商务部门牵头,知识产权、工商、文化、税务、质监等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执法,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三)强化工作配合,加强信息报送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做好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特别是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查处的大案要案和发生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事件及时上报,并于每周四下午4点前,将本周工作情况上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每周向北京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本周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

参与监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他相关举报电话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报道,解疑释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26日—11月30日)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1年2月28日)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

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2011年3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对表现突出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北京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区政府。

附件: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朝阳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长:

副组长:成员: — 10 —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吴桂英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阎

区政府副区长 张

区商务委主任

王先勇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主任 方世成工商朝阳分局局长

丰春秋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信息办主任 邵建云

区国资委常务副主任 张晓宁

区农委副主任 洪广欣

区商务委副主任

高连顺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副主任 邸

区法制办副主任

区监察局副局长 魏毅力

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晓静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福来

区旅游局副局长 罗

区卫生局副局长

李奕华

区质监局副局长 郜锡忱

区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赵建军

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郑光瑞

区发展改革委物价检查所所长 吴

区文化委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

区国税局副局长 王京秋

区地税局副局长 何凯声

工商朝阳分局副局长 段志勇

市药监局朝阳分局副局长 杨建国

公安朝阳分局副局长 崔

公安朝阳分局副局长

邹学东

区法院副院长 韩文山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委副主任洪广欣、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副主任高连顺和工商朝阳分局副局长何凯声兼任。

第四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因部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变动,特对工作分工进行了调整。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程连元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编制、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

戴继楼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抓好区政府日常工作。负责综合经济管理、税源建设、筹资融资、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基础设施投资、道路建设、人事人才、区机关服务工作。负责推进奥运功能区建设、奥林匹克公园、朝阳公园建设工作。分管区发展改革委(区物价局)、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 — 1 —

地税局、区国税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奥运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郡王府管理中心、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京广中心商务管理分公司、昆泰集团、京客隆集团、蓝岛大厦、金朝阳运营公司、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弘朝伟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世奥森林公园开发经营公司、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等国有企业。

联系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联系企业联合会、朝阳供电公司。

吴桂英副区长负责商务、市场监管、药品监督、外事、旅游、投资服务工作。负责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北京商务中心区、金盏金融服务园区工作。

分管区商务局(区政府口岸办)、工商朝阳分局(区食品安全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朝阳分局、区外办、区旅游局、区金融办、区投资促进局、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金盏金融服务园区管委会、北京国际商务中心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各金融、证券、保险机构。

联系区工商联、区私个协。

刘希泉副区长负责农村、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农村城市化、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规划建设、垡头储备区和定福庄储备区规划建 — 2 —

设工作。

分管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农村集体经济办公室、区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中心、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区农村人才培训中心、区绿指办、区水务局(区节水办)、区劳动保障局、区信访办(区矛盾调处中心)、温榆河生态走廊管委会办公室、田华集团公司。

赵全保副区长负责城市管理、城市运行、环境建设、政法、交通、消防、保密工作。

分管区社会建设办、各街道办事处、区市政管委(区整治办、区爱卫办)、区城管监督中心、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区绿化局(区绿化委)、区环保局、区民防局、区地震局、区环卫服务中心、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区综治办、区流管办、区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公安朝阳分局、市国家安全局朝阳分局、区保密局、区司法局、区法制办、朝阳交通支队、朝阳消防支队。

联系市水、气、热等市政单位,区气象局。

李建海副区长负责城市建设、国土管理、房屋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区属重大项目建设、东坝边缘集团开发建设工作。

分管区建委(区开发办、区危保办)、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朝阳城建开发公司、北京东坝基础设施公司、朝建公司、二建公司 — 3 —

等国有企业。

联系东区邮局。

阎军副区长负责安全生产、科技、现代制造业与高技术产业、信息化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推进中关村科技园电子城科技园区发展。

分管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信息办、区档案局、区志办、中关村科技园电子城科技园管委会、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公司、中关村电子城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区科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张春秀副区长负责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民政、老龄、妇女儿童、残疾人、民族、宗教、对台、侨务工作。负责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工作。

分管区教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区文化委、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文明办、区人口计生委、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区残联、区民宗办、区台办、区侨办、区广播电视新闻中心、社区学院、潘家园文化产业发展中心。

联系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侨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第五篇: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朝科字[2006]18号

朝阳区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日公布)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朝阳区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是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朝阳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的范围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等。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和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二、立项管理

第五条立项原则

1、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的政策、法规、战略、规划、发展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

2、针对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规律及前沿科技领域发展状况,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结合朝阳区经济科技发展的战略定位组织的软科学研究。

3、关系全局或有重大影响的紧迫的软科学研究,以及市、区领导关注的软科学研究。

4、紧紧围绕科委的中心工作开展的软科学研究。

5、凡课题研究成果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用的,或课题成果在有关媒体上发表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其承担单位在次年申请课题时将优先予以考虑。

第六条立项程序

1、申报阶段:每年十月,区科委编制下发《北京市朝阳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2、评审阶段:每年十二月召开软科学研究专家研讨会,对上报的软科学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次软科学研究领域和选题。

3、编制《北京市朝阳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清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北京市朝阳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对一些重点研究项目,经主管领导审批,分别报送市科委软科学处或区相关部门。

三、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软科学研究项目确定后,由区科委下达给软科学项目承担

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下达后,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所申报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应向区科委提出书面报告,经区科委研究,确定最终的项目修改、调整意见,并作为补充材料附在原项目申报书中。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对所申报项目,应认真组织实施。区科委将根据项目申报书中的规定,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处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报书规定期限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者,应向区科委书面提出报告,申请项目延期或中止。区科委视其具体情况,决定项目是否继续进行,如需终止实施,由区科委下达《中止项目研究通知书》,撤消手续,剩余资金悉数收回。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软科学研究经费是从事软科学研究活动,并取得成果和效益的必要条件。为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用,必须加强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按照朝阳区财政局和区科委的有关规定,软科学项目研究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单位自筹,区科委科技经费予以适当补贴。对补贴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的办法。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北京市朝阳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经费栏,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以保证收支平衡,满足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第十三条几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全部经费。对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项目研究通知书》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

算表报区科委,并在两个月之内将余款退回。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项目申报单位可将结余经费作为该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金。

五、项目的结题

第十六条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一个月之内向区科委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包括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模型和数据以及有关背景材料等。第十七条软科学研究的结题和验收,由区科委会同有关专家,比照项目申请书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如认为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均已完成,即可为课题组出具课题结题证明。如未通过审查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研究完善,直至审查通过。

六、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十八条对软科学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属区科委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凡经印刷或出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均需在研究成果封面标明:“北京市朝阳区科委软科学计划项目”或“北京市朝阳区科委软科学经费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区科委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凡在区科委立项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均可参加朝阳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奖。重点研究项目,经过区科委推荐,可申报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宝贵的财富和资源,区科委将积极开发这批资源,推进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它们的效益,充分发挥其作用。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

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区科委将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努力,推广其应用。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朝阳区科委。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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