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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精选合集)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52699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6 09:48: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校内自主创业,加强对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创业教育活动、资助大学生创业实践。

第三条 资金初期来源省、市拨款。社会捐资、企业资助、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回报等作为后续基金来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资金使用的审批机构为学院招生就业处。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批;

(二)负责起草资金使用的情况报告;

(三)决定其它有关资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学院财务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

(二)负责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物质形态创新创业

1、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2、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老师科学研究,并独立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

3、学生在校期间将社会上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

(二)非物质形态的创新创业

1、各类艺术方面的创新;

2、民族文化的传承及创新;

3、学生出版的各类专著。

(三)生存类经营项目创新创业

贫困生在校期间,从事实体生存类经营项目取得合法手续且具有较好的创意,或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较突出的管理理念创新等。

第四章 资助申请、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 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创业项目,由学生以个人(大

二、大三学生专业学习成绩较好,遵守纪律)名义经所在系初审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受理创业项目后,按申请项目数大于审批项目数三倍的原则向校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项目名单。

第九条 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后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初步名单。

第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初步名单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每笔资助一般不超过学生自筹投资的50%,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

第五章 基金使用、监督与回报

第十二条 使用基金的个人或团队需与学院招生就业处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学院招生就业处备案,学院招生就业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五条 资金遵循无偿支持、道德回报的原则,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回访母校、对资金进行捐赠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职业学院 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

第二篇: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教学建设、教研与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教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科研经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列为山东铝业公司、中国铝业公司的科技计划项目,其科研经费分别按照两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科研经费管理坚持“分类管理,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教科研经费无论来源如何均为学院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对经费未纳入学院核算的项目,学院不予管理、考核。

学院设立教学建设经费和教研科研经费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 教学建设经费和教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申请人负责制,由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和规定自主支配使用、分配,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

纵、横向项目所带的外来经费及其产生的收益,均计入所在系部创收考核指标。

第五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择优支持、勤俭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经费使用效益。

教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以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学院教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是教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教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学院纪检、上级财务、审计、纪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二章 经费来源、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教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纵向教科研经费:国家、省(部、委)、市等各类教科研计划资助的项目经费。

(二)横向教科研经费:有关企事业等法人单位的委托技术合同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经费)。(三)学院办学经费。

(四)其他经费,如捐赠经费等。第八条 教科研经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教学建设业务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名师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赛建设等费用。

(二)教科研业务费:教科研项目有关的计算、测试、分析费用;调研、学术交流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研究报告、鉴定材料及学术论文等的印刷费、版面费,著作、教材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项目和成果的咨询、指导、评审费、鉴定费;项目检索查新费等。

(三)实验材料购置费:教科研项目实验用消耗性材料、元器件、试剂、药品等购置费。

(四)仪器设备费:教科研项目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及运行维护费,设备仪器的租赁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五)劳务费:用于支付项目研究过程发生的参与研究人员的加班性补偿,以及项目所需的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等。

(六)教科研协作费:根据批复的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研究、建设费用。

(七)信息化教学建设制作费:教学建设中涉及的多媒体课件、动画、微课制作、慕课开发与制作、课程网站制作等费用,按照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等办法办理。

(八)其他费用:项目必需开支的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邮资费、电话费、信息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九)项目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列支项目。

第三章 教科研经费的资助标准

第九条 教学建设费资助标准(一)专业建设

1.院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项目:资助8000元/专业。

2.省级建设项目:申报省级专业建设项目,资助2000元/专业;在建设期各阶段建设达到验收标准的,资助20000元/专业。3.国家级建设项目:申报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资助5000元/专业;在建设期各阶段建设达到验收标准的,资助40000元/专业。

4.申报新专业:申报新专业获得批准,资助3000元/专业。完成专业申报,资助40%;获得省里审批的,资助剩余的60%。

(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

1.院级建设项目:每门人文社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15000元,每门理工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20000元。申报为院级立项的,给予30%经费,中期检查合格的,给予40%经费,经过1年建设期达到省立项评审标准,申请验收合格的,给予30%经费,并授予“院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称号,有效期2年。院级立项课程经2年建设仍不能申报省级立项的,终止经费支持,再次申报该课程立项不予经费支持。

2.省级建设项目。每门人文社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40000元,每门理工科类立项建设课程资助60000元。申报省级立项成功后给予30%,建设期第一年合格的给予40%,建设期第二年合格的给予30%。

立项课程经省厅验收或检查通过后,享受“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称号,有效期5年。

3.国家级建设项目:省级课程申报验收为国家级课程的,享受“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称号,有效期5年。

4.微课、慕课等建设参考执行上述标准。(三)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建设

1.院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院级教学名师,并达到省级教学名师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每年按10个月计),资助300元/(月.人);被确定为院级优秀教学团队,并达到省级教学团队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资助10000元/(年.团队)。

2.省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省级教学名师,并达到国家级教学名师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每年按10个月计),资助1000元/(月.人);被确定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并达到国家级教学团队申报条件的,在两年内,资助30000元/(年.团队)。3.国家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国家级教学名师,在两年内(每年按10个月计),资助3000元/(月.人);被确定为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在两年内,资助50000元/(年.团队)。

(四)教材建设

1.院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院级立项,资助5000元/部。2.省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省级规划立项,资助10000元/部。3.国家级建设项目:被确定为国家级规划立项,资助20000元/部。(五)实训基地建设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提出建设经费预算,报实训就业中心审核,经院领导批准,转财务处办理。

(六)技能大赛建设

参加技能大赛项目,由参赛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部门提出建设经费预算,报教务科研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转财务处办理。

教学建设过程中必须的录像及制作,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组织安排所需专业人员、技术支持等资源,评估费用,编制预算,报学院领导审批实施。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

(一)带资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按经费到账时间执行)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其单列学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软科学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软科学项目及国家其他相关部委立项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

3.厅、局级项目:包括省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等。

(二)无资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申报获得批准的无资纵向教科研项目按照不低于审批部门的要求标准资助经费。没有自助经费要求的,按照下列标准资助。1.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 40000元/项,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50000元/项。

2.省、部级科研项目,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30000元/项,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40000元/项;省高校教改重点课题给予经费资助30000元/项,一般课题给予经费资助20000元/项。

3.厅、局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30000元/项,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10000元/项。

(三)学院立项的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1.社会科学类和教学改革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3000~6000元/项,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5000~8000元/项。

2.学院急需解决的重大攻关课题,由教务科研处会商有关部门及项目组,提出资助经费意见,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后报院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来源渠道和文件。上级教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及资助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各类子课题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四章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由院财务部门按项登记设立帐户,并转单通知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分类、编号、造册管理。

第十三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履行有关手续。经费可以跨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否则,财务部门有权从项目经费中扣除超支款,或追究项目申请人责任。

第十四条 教科研经费一般采用分阶段申请审批报销或拨付的形式,项目申请人按照教学建设和教科研项目进度以及教科研经费预算提出经费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等业务部门审核签章,报院领导批准后转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报销或拨付手续。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持合法的原始票据。

第十五条 教学建设、教科研项目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需要延期的,必须按照要求提前办理申请项目延期手续,但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无充分理由拖延计划完成时间、不按规定提交项目要求材料的,教务科研处将通知财务部门暂缓或停止拨款及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凡在学院领取项目所需器材、材料及接受校内打字、复印等服务,所需费用采取内部记账、转帐方式支付,并计入该项目。凡购置教科研仪器设备、材料、试剂等金额超过财务规定限额的,应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凡属院级教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后经申报又获得了上级经费资助的,不论立项题目是否相同,只要实质内容相同或属包含内容,均应将院级经费资助的部分从下达经费中扣回,转入学院经费。学院资助的开发性项目收入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分配。

第十八条 成果鉴定及其相关的各种开支,项目申请人应提前编制经费预算计划,经教务科研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项目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后,项目申请人应在半年内会同财务部门清理核实项目的各项收支帐目,做好经费决算工作,按要求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经院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及研究成果等报送教务科研处。按要求填写项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存档和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撤消或终止实施的项目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通过结题验收,经费决算批复后,项目结余经费,按下列办法处理、分配。

(一)在研项目的结存经费,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教科研计划项目对项目结余经费处理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按结余经费的60%奖励项目团队,由项目申请人按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

(三)项目申请人不得无故终止项目。对批准终止和被撤消的项目,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已拨付使用的全部经费。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无规定的学院全额收回。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必须扣回项目全部投资和中介费、转让活动等开支,所剩纯收入的70%用于奖励,其中的30%奖励系部、70%奖励项目团队。项目团队奖励由项目申请人自主分配。分配方案报教务科研处审核、领导审批,转财务处办理。第二十一条 创造发明及专利实施后收入的分配参照成果和技术转让收入分配。

第二十二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统一管理使用,项目组成员享有优先使用权。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及其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500元以上(含500元)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等资产,如归属委托方所有,必须在技术服务合同中注明,否则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用教科研经费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学院所有,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图书馆验收登记入库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由图书馆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决算报表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除责成及时改正外,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或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申请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6日

第三篇:山东职业学院日常教学检查管理办法

山东职业学院文件 山职院字〔2015〕37号

山东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山东职业学院日常教学检查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山东职业学院日常教学检查管理办法》予于印发,请认真执行。

山东职业学院

2015年5月20日

— 1 — 山东职业学院日常教学检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日常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和稳步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日常教学检查中学院监督检查和系部自查职能,逐步建立起以系部自查管理为主、学院督促抽查为补充的日常教学检查机制,形成有序、规范、高效的日常教学检查平台,规范教学各环节,进一步推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学院教务处牵头成立学院日常教学检查督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督导小组”),系部成立日常教学检查自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自查小组”)。

督导小组由教务处在全院层面抽调部分教师组成,一般为10~18人。

自查小组,由系部主任担任组长,系部书记任副组长,系部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以及辅导员为组员。自查小组成员为5~10人,根据系部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充。

三、工作职责

— 2 — 督导小组和自查小组在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互为补充。

(一)督导小组

1.对系部教学秩序实施督察,对系部日常教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2.对系部发生的和报告的违反教学管理规范的行为和偶发性事件及时处理,对教学事故认真分析、认定和处理。

3.对发现的教学中的重大事件协助系部控制事件态势并及时上报,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教学工作以外的其他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4.做好抽查和督察记录,汇总结果考核,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分管院长报告。学期末汇总结果并作为考核系部教学管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二)自查小组

1.明确自查小组成员组成,并根据系部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成员,并经系部党政联席会通过。

2.制定本系部日常教学检查办法,制定小组成员轮流值班表,并经系部党政联席会通过。

3.对本系部与教学有关的事项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违反教学管理规范的行为和偶发性教学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对重大教学事故及时报告给教务处。

4.做好日常检查记录,每月末汇总结果并报告教务处。

— 3 — 5.对学院日常教学检查督导工作小组反馈的问题及时响应,制订整改措施,检查落实到位。

四、具体内容

1.课堂教学情况的检查与督导:采取随机听课的形式,检查和督导教师准时上、下课情况,教师授课教案、教学进度安排及教学日志填写情况,教学内容正确性、科学性、思想性以及教学方法的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用情况等。

2.教学秩序检查与督导:检查和督导教师准时上、下课情况;检查与督导教师停(调)课、代课情况;检查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情况。

3.实习、实训教学检查与督导:检查与督导实习、实训指导书选用或编用,实习、实训计划的制定;教师现场指导情况;现场安全规范;实训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对学生的考核情况等。

4.课程设计的检查与督导:检查与督导课程设计内容是否有利于综合能力培养;学生工作量是否饱满;课程设计组织、辅导情况;考核办法、考核记录和课程设计成果等。

5.毕业设计的检查与督导:检查与督导毕业设计题目及实用价值;毕业设计计划安排;教师指导情况记录;毕业答辩情况;设计成果等。

6.考试检查与督导:检查与督导考试组织工作、教师履行监考职责、考场纪律情况、试卷质量和阅卷抽查。

7.教研活动的检查与督导:检查与督导教研活动计划的制定— 4 — 与实施,教研活动内容,教研活动记录,教研活动成果等。

五、实施办法

(一)督导小组

1.督导小组成员中专任教师按照工作量按每人每周2~8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2.督导小组每两人一组,常规检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组1天。

3.督导小组针对各系部进行随机抽查,并将常规检查情况及时记录。

4.督导小组每月汇总全院教学检查情况,并向分管院长汇报。

5.督导小组每学期总结全院教学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并向分管院长汇报。

(二)自查小组

1.自查小组以巡视检查为主,辅以专项检查。

巡视检查由小组成员根据排定的值班表,采用全面巡视的方式进行检查,每日巡视1~2次。巡视区域包括各系(院)教学、实训区域,巡视以不干扰正常教学为宜。专项检查根据教学系(院)的阶段性工作重点、与日常教学检查督导工作小组的配合工作等,确立检查主题,集中力量开展,一般每个学期开展2~3项专项检查。

2.基础部、思政部的自查小组以巡视抽检为主,辅以专项检

— 5 — 查。

巡视抽检由小组成员根据排定的值班表,采用巡视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每日巡视1~2次,并主动与教学系(院)日常教学检查自查工作小组加强联系,了解本部教师授课情况。专项检查根据本部的阶段性工作重点、与日常教学检查督导工作小组的配合工作等,确立检查主题,集中力量开展,一般每个学期开展1~2项专项检查。

山东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印发 — 6 —

第四篇:山东大王职业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

山东大王职业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

本学期,学校对系部设置进行了调整,针对调整后的教研室管理等问题,我们在征求系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如下:

一、教研室设置

设英语、两课与语文、计算机与数学、音体美4个基础教研室,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教师可划入两课教研室;中专部设1个教研室;大专部各系设2个专业课教研室;共计11个教研室。

二、教研室的管理

基础教研室由教务处、教科所和教研室主任所在系部共同管理。英语教研室和计算机教研室设在机电工程系;两课教研室和体育教研室设在轻化工程系。专业教研室主要由各系部管理。

三、教研室的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

2、承担本教研室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全面了解有关专业的知识结构体系,制定本课程在不同专业中的教学地位,确定不同专业中,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及课时量;

3、负责承担课程的教学进度安排、统一备课、统一进度;

4、负责本课程的考试拟题、考试改革、题库建设;

5、承担本课程电子课件开发和教学研究或课题研究工作;

6、承担本课程、本教研室的各种统计、分析、档案管理;

7、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根据学校安排开展各类听评课活动,促进教师间交流和学习,帮助青年教师成长;

8、负责本教研室学生兴趣小组的指导及各类参赛活动的辅导等工作;

9、承担学校安排的其它任务。

四、教研室考核

期末考核执行《山东大王职业学院教研室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院教科发[2008]1号),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自评,由所在系部统一上报,教务处(教科所)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和各教研室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日常考核如考勤坐班、上课情况、备课情况、作业批改情况、学生评议、教师评议、教研参与情况及经费发放等由各系部负责。

教研室成员的业绩即计入教研室的考核,又计入所在系部的考核。

五、其它

1、教研室工作计划应切合实际,保证实用性、实效性。教研活动记录要全面、详细、确凿。教研活动要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基础教研室可根据各自实际,每周活动一次或间周活动一次,每学期活动不少于10次。

2、基础教研室主任应根据各系要求,负责定期向成员所在系部提供其教研活动情况,作为系部对教师考核和结构工资(教研费用部分)发放的依据。

3、教研室主任负责对教研室成员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六、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

附:教研室主任名单

2009年3月12日

教研室主任名单

第五篇: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中央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协议),支持我省与国家高层次科技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的科技合作,扩大科技招商,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实施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省院合作协议框架下,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两院院士及其所在单位、中央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省院合作协议负责落实单位,研究提出专项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专项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并提出项目经费建议;负责专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急需的关键技术领域,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类项目。

(二)与合作方签订有正式合作协议,合作对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

(三)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

(四)项目的实施对我省相关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产业技术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意义重大,能够显著提高相关领域的创新能力。

(五)项目以承担单位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我省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的技术开发能力,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具有长期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联合研究或开展成果转化的能力。

(二)与合作方建立了长期良好的科技合作关系,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企业应属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符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专项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发布通知,组织受理项目。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及其附件;

(四)合作协议书;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六)企业还应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的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条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包括省科协、省科学院、农科院)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分领域组织相关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拟支持的专项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

第十六条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负责省院合作协议落实的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项目承担资格。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对专项项目的支持方式为定额补助,主要用于项目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研发专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具体如下: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

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专项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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