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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定稿]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20-52649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6 03:34: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定稿]

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一、管理体制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六)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中央部委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总行;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总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地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办理部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有关政策,领导本行政区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提出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协调组织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同级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地方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及特困生贷款偿还所需经费,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当地有关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同级协调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九)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十一)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十五)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十八)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十九)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二十)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四、贷款回收

(二十一)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二)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三)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二十四)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五)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第二篇: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使其顺利开展,更好地为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基本生活费,使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学校决定成立学校、学院两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负责人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科(以下简称“助贷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工作小组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教务员组成,工作小组设专人兼职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称借款学生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得经办银行审批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经办银行是指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中中标,并与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与广西大学签订银校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委员会的职责

1.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宏观决策;

2.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在校属各部门间协调处理涉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关系和问题。

第六条助贷科的职责

1.根据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申请、发放和日常管理;

2.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申请贷款,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3.建立学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诚信档案,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教育;

4.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5.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6.负责对借款学生开展还贷宣传工作,按时组织应届毕业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并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毕业借款学生的首次就业去向及联系方式;

7.核定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数额;

8.按期向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贷款计划额度以及贷款进度情况,及时向校属相关部门提供国家助

学贷款数据。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的职责

1.及时向助贷科提供受处分的借款学生信息;

2.借款学生毕业或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八条财务处的职责

1.及时查看经办银行是否按学年将贷款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

2.协调经办银行划拨借款学生贷款抵交学费和住宿费;

3.按助贷科核定后的数额划拨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教务处的职责

1.借款本科生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借款本科生即将毕业离校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十条研究生处的职责

1.借款研究生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借款研究生即将毕业离校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书后,给予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十一条保卫处的职责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及发生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保卫处处置后,应及时将名单报送助贷科,以便助贷科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余额;

2.借款学生毕业或发生学籍变更时,在经助贷科确认借款学生已办理贷款停放或终止手续后,予以暂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职责

1.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及相关表格;

2.积极为借款学生推荐就业;

3.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供毕业借款学生的就业情况。

第十三条学院工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

2.对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重点审查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学生品行情况,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请贷款;

3.召集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全面了解申请贷款学生的详细情况,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按照助贷科的要求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审查;

5.协助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督促借款学生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6.对本学院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7.负责定期收集本学院借款学生的诚信档案卡,并对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卡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8.及时向助贷科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9.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助贷科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10.在借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督促贷款见证人与借款学生保持联系,对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的最新变化情况进行核实;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供借款学生和见证人的最新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

11.协助助贷科和经办银行对未按时清偿贷款本息的学生进行催讨。

第三章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的贷款额度由助贷科向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申请,在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安排全年贷款计划。

第十五条学院每年的贷款额度由学院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的实际需要向助贷科申请,助贷科根据广西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银行实际给付的贷款额度、学院申请的贷款额度等情况统筹划拨学院贷款额度。

第四章贷款金额

第十六条原则上,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学生贷款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五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并且正式注册入读的普通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十八条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并且正式注册入读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履行还贷义务;

8.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贷款申请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并如实完整填写。

第二十条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

3.《广西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5.家长意见书及家长身份证明;

6.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助贷科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贷款审批及发放

第二十一条学院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此项工作完成后,应在学院内

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在审查合格学生的“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上加盖学院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按助贷科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助贷科。

第二十二条助贷科对学院工作小组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经办银行提交《广西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学生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助贷科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生效之后,按期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在学校指定的帐户,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个人帐户。

第八章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二十五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最长6年内还清,具体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100%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休学及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帖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二十八条贷款展期。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前向助贷科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助贷科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与学校原先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九章合同变更和还款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应与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助贷科提出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应到助贷科登记备案,并向助贷科提交已还清贷款本息的证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到助贷科登记备案,在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或办理停止发放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在助贷科的统一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借款学生应认真参加由助贷科及学院组织的诚信教育。

第三十三条借款学生每学年需认真如实填写诚信档案卡,并按时上交到学院工作小组。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助贷科将通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相应措施:

1.借款学生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思想状况以及其他材料证件的;

2.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生活散漫挥霍浪费;

3.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行政、党、团警告以上处分的;

4.借款学生学习不努力,不能正常完成学业;

5.借款学生拒绝和阻挠学校或者经办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收入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向学院工作小组和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借款学生出现失业、患重大疾病、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学院工作小组和经办银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篇: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无需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贷款人),是指具体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成都市金牛支行。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包括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支付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因额度限制,暂无法提供)。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为我校经济确实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学习费用,品学兼优,并无法提供贷款担保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八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累计重修学分不超过7个;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比例及额度

第九条申请贷款的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全日制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每人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6000元/年。

第十条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和确定当年的贷款规模,并具体分配各院系本国家助学贷款名额。

第十一条借款学生应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本人的贷款额度。

第五章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贷款每年办理一次(一般为每年的九月份),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申请未被批准或中途暂停的除外)。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必须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大一新生如学生证尚未办理,以后统一补交;大一学生身份证可采用旧身份证;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来自农村者,需提供由其原籍所在地乡、镇或县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申请人来自城市者,需提供由其原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经济情况证明应采用打印方式或用钢笔、中性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三)成绩证明材料(由院系教务员老师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原件,大一新生不需提交);

(四)申请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孤儿者无须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但有法定监护人的应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父母没有身份证或只有临时身份证者,必须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上必须有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四条院系应对学生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单。此项工作完成后,院系应对申请人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院系、助学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在收到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书、信息表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信息表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合同。

第十六条助学管理中心应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单公示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汇总后送交经办银行:

(一)书面材料;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三)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四)借款借据;

(五)借款合同;

(六)《西南交通大学20××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第十七条经办银行在收到我校报送的合同及材料后,应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署工作,并将下列材料送交助学管理中心:

(一)签署完成的借款合同;

(二)《西南交通大学20××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

第十八条院系在收到银行签署完成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西南交通大学20××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编制放款通知书,送交学校,并将首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二十条首年及以后各学年贷款发放后,院系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计财处开具的收据发放给贷款学生,并具体负责组织借款学生核实其该助学贷款到帐情况,做好确认记录工作。

第七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境)、失踪、死亡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贷款贴息

第二十四条为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国家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九章贷款的终止、变更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和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款,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经办银行同时可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三)学习成绩差,上一学年内所获得的学分数少于30个学分者;

(四)中途转学、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失踪或死亡者;

(五)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六)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者。

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休学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期满复学,可视具体情况,经学校、银行同意后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转学、出国(境)时,必须先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学院、助学管理中心方可为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第二十八条借款学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时,必须先与银行签定还款确认书,确定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学院、助学管理中心方可为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的贷款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贷款金额保持不变。借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十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主动向院系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辅导员老师提供上一学期的考试成绩,由辅导员老师审核并加盖院系公章。

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向院系学生工作组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不提交上述材料,学院应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生毕业时,助学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有关信息,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为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在录用、发展新的金融业务及出入境验放时提供方便。

第三十三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将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告知院系学生工作组,院系整理汇总后报助学管理中心,由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函告经办银行。

第十一章贷款归还、展期

第三十四条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其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三十六条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借款学生经与贷款人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归还部分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三十七条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贷款人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第三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六年(根据实际学制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借款学生专科毕业当年继续读本科或本科毕业当年继续读研究生或第二学位的,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相应延长在读期间的贷款期限。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仍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

位毕业后六年内还清。

第三十九条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后的六年内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承担;借款学生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贷款人提出展期,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承担外,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四十条借款学生归还贷款时必须利随本清。

第十二章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出现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学校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经办银行,银行有权决定是否终止贷款。

第四十二条对借款学生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三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助学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应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妥善管理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并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四条助学管理中心在每月5日前向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省教育厅贷款管理中心上报学生贷款的情况(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占全校学生比例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有与经办银行规定不一致的,由学校与中国银行参照有关精神,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会同计财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和各院系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2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学生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4 北京银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北京银行国家助学贷款:

北京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是向与北京银行合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在校期间由北京市财政给予贴息,并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照我行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由市财政及各合作高校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可采取信用方式无须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如何申请

申请流程

学生提出申请 → 学校进行初审 → 银行开展审批 → 双方签订合同 → 银行发放贷款 → 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

注:银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申请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因家庭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由所在学校审查同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一般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街道或乡级以上的困难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及本人的现实表现等),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提供还贷担保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

_______银行:

我是东华理工学院文法艺术学院___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上饶市农村贫困家庭。现家庭有人口___人,爷爷年老多病,爸爸妈妈在家务农,哥哥在上饶师范学院就读。家庭收入主要靠农作物的收成。加上今年遭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年收入不足___元,难以支付哥哥和我上大学的学杂费。为完成学业,我向贵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费,住宿费___元,申请总金额为____元(四年的费用)计划毕业后6年内还清。我父母也同意并承担保证责任。我保证诚实守信,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感谢贵行的支持,望批准为盼。申请人: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写助学贷款申请书应注意的事项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要点

(1)申请理由应包含家庭经济情况,不能过于简单,应写得情真意切。

(2)所写内容不能与其他材料中的内容相矛盾。

(3)申请书不能涂改。

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该调查表字迹不能更改、擦拭或有内容的添加。

(2)必须用碳素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3)加盖民政部门的公章。

民政部门公章必须含有民政字样(如民政局、民政办公室),业务章无效。

注意:若当地民政部门因故取消,而代之以社会事务办公室,则可以盖社会事务办公室的印章,但应同时由当地政府(乡、镇以上级别)出具此种情况的说明。

(4)贷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亲的姓名必须与各自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5)贫困证明应注明家庭具体人口。

如果家庭人口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贷款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是独生子女的必须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如其父母不是独生子女的,要计算出其父母分担(外)祖父母的赡养费,作为家庭支出。已结婚的兄、姐一般不包括在家庭人口中。(外)祖父母最好不包括在家庭人口中。

(6)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若把兄弟姐妹算在家庭人口中,如他们有收入,则要把他们的收入计算在内。

(7)调查表中的人口与其他资料中的人口应该一致,不能前后矛盾、混乱。

(8)父母离异的在调查表上应填上父母双方姓名。

三.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1)如身份证已失效,可用其户口页(要有父母的身份证号码)复印件盖派出所鲜章代替。

(2)如父母离异的,应提供父母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意:若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情况的内容与实际抚养情况不一致,则应在相应文书上予以注明。(3)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须在贫困证明中注明已故,同时由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加盖鲜章。

死亡证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xxx(贷款学生的名字)的父亲或母亲于x年x月x日死亡。最后由公安机关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四.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学生证复印件应加盖学生处资助中心印章。(由学生处统一办理)

五.2个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个见证人中1名是学校老师,1名是学校同学。

六.未满18岁的学生银行不予贷款。

七.下岗证和低保证不是申请贷款的必需材料,但如果提供上述证件,则更容易申请到贷款。

八、对已办理了信用卡的学生,银行不予贷款,除非具备下列条件:信用卡发卡行出具“办理信用卡时不需要收入证明,不需要担保,银行征信系统数据记录错误”的证明。

九、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逐年发放的办法。每个学生仅有一次贷款机会,即已经贷款成功了的学生不得再行申请。

十、所有材料不得用传真件。

十一、所有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除外)必须加盖相应机关的红章。

第五篇: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这个影片说明了两点中心,一是“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二是“人无信不可立”。也就是说,人要懂得知恩图报,要诚实守信。贫困并不是耻辱,贫困不是博取同情的资本,是催人奋进的动力。虽然我们贷款读书的,但是我们不应该位此感到自卑和低人一等,我们不和别人比吃穿,我们只和别人比贡献。比学到的知识,我们要相信知识是财富,知识是改变命运的根基,我们要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学好本领,将来能为国家,为社会做点事,这才是根本。对于我们这些还在学校的学生,为我们微弱的力量来做些贡献,我们应该互相关心身边的同学,要关心身边的弱势群体,做一个有道德有素质的学生。从小事坐起,严遇律自己。人无信不立,如果一个人不讲信用,就算他其他方面在优秀,也无法在这个社会立足。人穷不能志短,受

人恩果千年记。所以我们要努力去践行对自己,对国家对社会的诺言.国家助学贷款是我们国家在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这项政策解决了许多家庭贫困大学生“上学难”的问题,让我们这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可以接受进一步的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实际上是我们国家给予贴息、学生凭自己的信用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一种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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