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政策名称
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0]67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本特色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三、申请条件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下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三)
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位于本市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内容。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对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县)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由区(县)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提交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二)
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篇: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固原市财政局:
我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位于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民族南街清真食品配送园区,隶属于固原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辖。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现有员工108人。其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58人,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36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16人(其中:执业药师5人),高级技术职称的9人。员工大多毕业于药品、医疗、化工等相关专业,职工队伍素质较好,并已全部接受GMP认证培训。公司拥有先进的现代化中药饮片普通和毒性饮片生产线两条,是宁夏规模较大、设备先进、检测手段齐全的现代化中药饮片、特色清真调味品生产企业,可高质量加工中药饮片1200多种。设计年生产中药饮片5000吨。
截止2010年底公司已经完成车间装修,设备订购、安装、调试,《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认证,以及其他生产前期准备工作。依据自治区药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认证要求,还需要进一步装修改造饮片加工车间、原料与成品库房、环氧自流坪、综合办公室、附属设施改造等4400㎡。需添置购买真空汽相置换式润药机、直线往复式切药机、柔性支承斜面筛选机、电汽两用蒸药箱、自控温电热炒药机等加工设备和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薄层扫描仪等检验仪器36台套。
现根据固财(国资)发【2010】1127号《关于做好2010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编写了《年产2000吨中药饮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建设总投资600万元,申请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150万元,自筹资金234万元,银行贷款216万元。通过对饮片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可年生产各类中药饮片2000吨,年销售收入3550万元,利润260万元,增值税与所得税248万元。
该项目建成后,将为国内外医疗和保健市场持续不断地提供适合各种用途的中药原料药2000吨,大幅度提升中药材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本项目可带动人工种植中药材10万亩,每亩增加产值500元,药农年可增加收入5000万元,带动1万户、4万山区贫困群众增产增收;本项目可解决社会就业人员100名,接纳80名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就业。
现申请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请贵局审核,予以支持。
宁夏百草王药业有限公司
2011年1月8日
第三篇:关于做好2010-2011年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关于做好2010-2011年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沪财企„2010‟67号),现将2010-2011年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
(二)节能减排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
(三)专业化协作项目
重点支持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石化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
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 1 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农产品深加工产业、传统特色产业、列入原产地保护的产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的项目
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须符合《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二)项目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
(三)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支持。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
(一)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附件1所列,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项目申请表、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同时报送电子材料。有关表格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teniu.cc),通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下载。
(二)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申报;区(县)税务局征 2 管的单位,向区(县)经委申报,由区(县)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15日,过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区(县)经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
附件: 1.项目申报材料
2.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5.各区县经委项目受理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徐明江 杜俊
电 话:64036622-7121 64036622-6042 地 址:大木桥路108号712室
第四篇: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财政部 2010-06-28 13:13: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日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同一,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据当年预算和各地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分配特色产业资金。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讲解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深财科规〔 2011〕 7号 [内容纠错 ] 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财企〔 2010〕 103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特 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2010〕 103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 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 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 围绕特色产 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在市、区政府规划并投资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孵化器、产业带;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的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发展特色产业的园区(基 地内的中小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 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 2003〕 143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 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组织项目申报审核, 确定资金分配额度, 拨付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和绩效考评。
各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所辖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 支持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 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 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 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支持开展的工业设计、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参与国家级 行业标准制定, 以及为提高特色产品核心竞争力所开展的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 的再创新项目和为提升生产力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开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自主创 新,拥有知识产权的具有创新工艺和技术的产品项目。
(二 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 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 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节能减排所开展的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集群和聚 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
(三 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 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中小企业 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 建项目。
重点支持与大企业有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附加值而开展的技术改造或改扩建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与龙头骨干企业专业 化协作,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或改扩建项目。
(四 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 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 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 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 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 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信用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信用融资平台服务项目。
同一内,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支持。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无偿资助采用事前备案、事后资助方式。项目完成后, 项目单位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一 定比例(最高不超过 50%申请无偿资助,给予单个项目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已获得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 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可申
报中央资金配套资助, 但单个项目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合计不能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 50%。
贷款贴息应在项目完成后申请,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 2年, 给予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 300万元。已申请市、区财政资金贴息的项目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仍可申报, 但单个项目当年 所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能超过当年贷款利息额, 合计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不能超过该项目贷 款利息额,合计贴息期不能超过 2年。
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融资平台服务项目,最高按其融资再担保责任额的 0.2%给予无偿资助,对担保公司提交再担保平台的担保贷款最高按融资再担保责任额的 0.5%给 予无偿资助,但单户资助不超过其再担保保证金的 5%。对信用再担保融资平台建设项目资 助标准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九条 每个项目单位在同一内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而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内 容申请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六项目主体和实施地均在深圳市。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理由和政策依 据;(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服务项目除外;(三项目的技术创新报告(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项目需提供专利证书、产品检测 报告、工业设计产品量产以及研发阶段性成果产业化情况(仅对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项目 , 申请中央资金配套项目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资料;(四项目的节能降耗效果情况(仅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五 项目申报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化关系的证明材料(仅对中小企业与骨干企 业的专业化协作项目;(六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明(仅对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的技术改造项目;(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服务情况(仅对改善中小企业环境服务项目;(八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及纳税证明;(九上或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十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十一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五章 计划及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实际, 制定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或 聚集区发展规划, 提出下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已完工项目汇总计划和各管理 及组织实施方案,于每年 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公开组织特色产业资金的申请工 作。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机构可向所在辖区内的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区财政 部门受理并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 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现场考核和专家评审, 对于评 审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现场考核和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 市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计划, 于当年 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 按照预算 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采用重点检查、委托区财政部门检 查或委托深圳市金融服务中心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 组织绩效考评, 并于每年 2月 底之前报送绩效考评报告。
并将特色产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于每年 3 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骗取资 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具体用于 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委托承办、评审验收、绩效评
估和监督检查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财政部 下达的资金额度的 0.5%,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市财政部门可根据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以中央下达本市的可支持资金为限,中央实际下达资金对当年支出计划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