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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20-59902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6 03:36: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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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市市容管理常用法规

一大队城市市容管理常用法规及案例

I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此文简称《市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处罚《市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房顶、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封闭阳台不得低于木框玻璃标准。临街残墙断壁和破旧房屋应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市条例》无相应处罚参照《省条例》)

第十三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第十五条 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堆放物料以及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处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第十七条 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临街工程施工工地应当围帐作业;工程停工时,应当及时整理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建筑施工以及市政作业所产生的渣土、污物及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在两日内自行清理干净,并平整场地。(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特殊需要时,须经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罚《市通告》第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内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二)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的罚款;

(三)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临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围帐遮挡的;工程停工时不及时整理场地并做必要覆盖的;工程竣工后两日内不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采用《市通告》第一条 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罚款。)

II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市容环卫和城市道路交通问题的通告》此文简称《市通告》(有效期:2011年8月24日—2013年8月23日)

第一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省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制定)

第二条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参照《省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III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此文简称《省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一款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IV 《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亮化的霓虹灯、灯箱、画廊等设施的设置含有广告内容的,应当报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相近。

第二十二条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由设置单位(个人)负责维护,应保持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四条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应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开闭时间:

(一)常年开闭时间:

1、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每日二十时开启,二十二时三十分关闭;

2、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每日十八时开启,二十二时关闭。

(二)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开闭时间。

1、元旦、五一节的开闭时间,在法定的节假日前一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第一项 的规定时间开启并延长一小时关闭;

2、春节、国庆节的开闭时间,在法定的节假日前一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第一项的规定时间开启并延长二小时关闭。

(三)商业、娱乐场所根据营业时间可适当延长关闭时间。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设施办法》、《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夜景灯光亮化设施设置责任者擅自设置、变更、迁移、拆除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影响城市容貌的,处相当于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二)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污损、破旧、文字残缺、灯光显示不全或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又未及时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影响城市容貌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由于夜景灯光亮化设施设置单位(个人)、投资者的责任,致使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夜景灯光亮化设施设置单位(个人)、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即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必须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超出该规定处罚数额必须适用一般程序,所以在日常执法中一定要注意,《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对个人的处罚最高五十元,法人最高一千元。

二、简易程序操作:

1、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身份。

2、告知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并根据何法规应该做出如何处罚。

3、听取被处罚人的申辩。

4、无异议,按要求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并交予被处罚人签字,后交付被处罚人一份。

VI案例分析:

1、某工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便道上堆放近20平米沙子。某工地在公共场地堆放沙子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对该单位处40至200元罚款的决定。(2-10元/平米,适用简易程序)

2、甲占用公共绿地私自搭建小房,估价花费二万元。

甲在公共场地私搭建小房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对甲做出罚款100到500元的决定。(5-25‰,对个人处罚超过50元,不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需经过一般程序)

3、张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公用道路摆摊售卖。

张某未经审批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对甲处以10至5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4、某沿街门市进行店外装修,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该门市临街施工为设置围帐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门市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属法人,适用简易程序)

5、某美容机构负责人李某组织甲、乙、丙、丁四人在沿街的建筑物及树木上张贴并喷涂宣传广告。

甲、乙、丙、丁四人沿街张贴、喷涂广告及李某组织张贴、喷涂广告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市容环卫和城市道路交通问题的通告》第一条之规定,可以分别对甲、乙、丙、丁四人处以50至200元罚款,组织者李某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也可适用《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对李某罚款适用听证程序)

6、某门市将未经审批灯箱占用道路摆放,并有一门多牌,墙面贴挂宣传品。

该门市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可以对该门市做出20至100元的罚款。

7、某广告公司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该广告公司私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对该公司处以500至2500元罚款。

8、某女沿街凉挂衣服及被褥。

该女沿街凉挂衣服及被褥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市容环卫和城市道路交通问题的通告》第二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做出50至200元的罚款决定。也可适用《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9、某商场未经审批在店外搞活动,并私自设置气模彩虹门等造型。该商场私自设置充气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该商场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适用一般程序)

10、某洗车门市在便道上进行洗车。

该门市占用道路进行洗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对该门市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

11、某饭店沿街占道进行露天烧烤,拒不改正。该饭店沿街占道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该门市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12、某男子沿街散发商业广告,拒不改正。

该男子沿街散发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该门市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13、刘某占道加工、制作、修理自行车,拒不改正。

刘某占道加工、制作、修理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该门市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14、某门市门牌设有亮化设施,现部分损坏,灯光显示不全,并不按规定时间修复。

该门市门头牌匾亮化设施显示不全,并不及时修复的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处500至1000元罚款。

第三篇: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匡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奉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木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敢府应当把城市市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械市市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临汾市城建管理监察队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临汾市市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不得妨碍、阻挠城管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械市市容环境的行为,任何入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城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必须特有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颁发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对在执行公务活动时未能做到亮证执法者,任何公民、组织和法人可以予以拒绝。

第七条 在城市市容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在城市市容环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构筑物及树木、下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其它设施,不得堆放、悬挂杂物,不得张贴有碍市容观暗的物品或随意涂写、剖划。违者责令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个人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遮阳棚应整齐美观,色彩协调,高度不得低于2.4米,探出宽度二般不得超过1.2米。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五)主干道两侧院落应采用绿篱、栅栏、花坛(池)或透景、半遣景围墙与人行便道隔离,其高度不超过2米。

(六)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

(七)喷泉应按规定时间喷水,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卫生。

(八)街头雕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无损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九)未经批准临街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进行开门打窗。

第九条 临街占道摊点设置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予以取缔,并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管监察部门要本着市容与繁荣兼顾,划分区域,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二)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包括早夜市),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按划线定位经营,按时出收摊。商品摆放应整齐有序,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

(三)严禁店外经营和随意摆摊设点,违者视情节予相应的处罚。

(四)游商小贩必须到政府指定市场经营,严禁沿街流动叫卖,违者予以取缔。

第十条 临街施工场地容貌环境应符合下列觌定,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施工场地必须桉规定田栏作业(包括建设、装修、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地下管道改造等),需占道施工的必须事先经城管监察部门批准,并办理占道手续。

(二)工期在15天以内的工程可采用彩条布简易围栏;工期在15天以上的,主要街道必须采用瓦棱彩色铜板或砖砌24花栏墙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2.1米,加高层建筑施工,临街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密封围护设施。

(三)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围栏外无垃圾余土积存。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1棚、设施和其它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在街道、建筑物楼顶及两侧、公共场地、门前堆放物料、杂物、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牌匾、灯箱等)或其它设施。对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责令无条件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每平米50元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相当于其建设工程总造价5%一一20%的罚款。

第十二条 固械市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到城管监察部门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严格控制王要街道、广场和大型公共用地的社会活动。确需举行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占道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械市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保持占用场地及周边5米范围内环境的整洁。

(二)未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占道集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处)搭建内部设施。

(三)占道停车场(处)应设置标志,划定范围,设置护拦(或划定标线),人行道以上车辆存放管理由城管部门负责,人行道以下的由交警部门负责。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

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符合规定的时间、范围。遇有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按时退出或无偿拆除。

第十四条 城市各种公用设施、交通标志、公用场地必须符合容貌标准,设置前必须经规划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标语、电子显示屏幕、画廊、牌匾字号(以下简称标牌)应符合《广告法》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持广告设置图和效果图,报城管监察部门审批,违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坜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等。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违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

(二)不得影响交通视线、建筑物本体的容貌。

(三)国旗应置于显著位置,并不得遮挡或妨碍。

(四)按规定的形式、时限,设置、维修、更换和拆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标牌设置单位应及时对户外广告、标牌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对耒拄规定清洗维护、残损陈旧且又不按要求改正的,可以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流动宣传车(包括公交车辆)张贴广告宣传,车容广告必须保持整洁、美观,并报经城管监察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宣传,违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凡在临街悬挂横幅、条幅、坚幅、巨幅、气球、彩旗,设立招生、咨询站点、开业庆典、设置彩虹门等,必须经城管监察部门审批,保持完好整洁,并按规定时间悬挂、设置和拆除。违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编制城市街道容貌整修和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提出设计方案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街道整修、夜景灯饰建设方案和标准,引导、督促、扶持沿街建筑单位设置霓虹灯、轮廓灯、楼寓射灯等夜景灯饰。

列入计划范围内的沿街建筑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实施,凡改建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方案和标准增设夜景灯饰;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未装置夜景灯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增装夜景灯饰。

建筑物、构筑物的粉饰,应采用较柔和的过渡色。

第二十一条 夜景灯饰责任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违者责令限期改正。

(一)及时维护检查,保持灯饰安全和功能完好。

(二)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显示不低于四十小时。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按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

(三)夜景灯饰损坏时,应在5日内修复。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物体为载体设置的夜景灯饰,由栽体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独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不洁车辆进入城市市区。市区机动车辆容貌应保持车容整洁,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沿街人行道树、花坛、绿地的管理单位应随时清除死枯枝、落叶、边土、杂苹等,违者责令限期清除。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垃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营监察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朔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负有市容环境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王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城管监察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未按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在规定罚款幅度内对其从重处罚或代为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第二十八条 城管监察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夫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城管监察部门的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挠、干扰甚至打骂城市市容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牛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所属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悻的,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篇: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地方人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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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地方人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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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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