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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92665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7 12:17: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海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海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2_〕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2_〕9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风险分级评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风险分级

第五条 综合评估非煤矿山企业固有风险、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

- 1 - 专家“会诊”结果,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A为一般风险、B为较高风险、C为高风险、D为最高风险。

(一)A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切实运行,特别是具备隐患自检和及时治理的能力。

1.露天矿山:

(1)穿孔、铲装、运输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

(2)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为简单;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2.地下矿山:

(1)矿山采用平硐开拓,凿岩铲装运输作业全部机械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运行正常;

(2)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3.尾矿库:

(1)尾矿库等别四等库以下,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没有- 2 -

生产生活设施;

(2)尾矿采用干式排放,建立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

(3)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排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为简单;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油气井不含硫化氢,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

(2)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二)B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企业,动态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隐患排查自诊的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1.露天矿山:

(1)穿孔、铲装、运输作业部分实现机械化;

(2)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

- 3 - 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2.地下矿山:

(1)矿山采用斜井或立井开拓;凿岩铲装运输作业部分机械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部分建成并正常使用;

(2)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3.尾矿库:

(1)尾矿库等别三等库以下,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少量生产生活设施;

(2)尾矿采用干式排放或湿式排放,建立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

(3)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排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油气井不含或者含硫化氢,有规范设计并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

(2)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 4 -

(三)C级企业。尚未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且动态管理水平有较大滑坡的企业,其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或基本建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但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关制度针对性不强或未有效运行和效果有限,隐患自查自纠能力较弱,需通过外部安全监管力量检查督促才能发现隐患问题和进行落实整改。

1.露天矿山:

(1)穿孔、铲装、运输作业部分实现机械化;

(2)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2.地下矿山:

(1)矿山采用混合开拓,凿岩铲装运输作业部分机械化或者人工装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建或者使用不正常;

(2)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3)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3.尾矿库:

(1)尾矿库等别二等库以下,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较多生产生活设施;

- 5 -(2)尾矿采用干式排放或湿式排放,未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3)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排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

(4)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油气井含硫化氢,有规范设计但并未完全按设计开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2)证照齐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

(四)D级企业。尚未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或经整改后基本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缺乏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一些隐患问题特别是“三违”问题突出。

1.露天矿山:

(1)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2)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

(3)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未采用中深孔爆破;(4)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5)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等。2.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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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通风设备、提升设备、排水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未建立排水设施、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工作的;

(3)未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30人未建立人员定位系统;

(4)井下存在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者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采空区;

(5)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6)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排土场为病级或者危险级等。3.尾矿库:

(1)安全度为危库或者险库;(2)防排洪系统缺失或者失效;

(3)调洪库容不足,安全超高或者最小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要求;

(4)排渗设施失效;

(5)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6)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等。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培训合格;(2)高含硫油气井的井下工具及地面配套管材不满足抗硫

- 7 - 要求等。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中应重点考虑的影响因素:

(一)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固有风险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边坡角度、机械化水平、矿山运输、设备设施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封闭圈以下深度、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2.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开采深度、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设备设施情况、采空区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3.尾矿库:库容、坝高、汇水面积、筑坝方式、库址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高含硫井口数、产出物硫化氢含量、原油储罐容量、净化处理能力和周边环境等。

(二)设备设施重点评估内容:

1.采掘、支护和运输系统的机械化程度,通风、排水和提升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2.生产、调度、管理、监控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3.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情况; 4.设备设施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情况; 5.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执行情况。

- 8 -

6.禁止使用设备的淘汰情况。

(三)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6.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7.企业安全资金投入管理使用情况; 8.安全风险公告情况。

(四)企业的人员素质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五)企业的安全业绩重点对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1.建矿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建矿以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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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煤矿山企业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核实非煤矿山企业自报信息,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并公开公示初次分级结果;

(三)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进行申辩与复核;

(四)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将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初次风险分级评定结果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部门。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级别,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特殊情况可越级升降。

第九条 连续两年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可根据实际予以降低一级。

第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可根据实际予以提高一级:

(一)地下矿山当年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露天矿山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一年内受到2次(含)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四)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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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情形的企业,结合其技术装备水平、风险管理能力、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情况,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应当提高一级:

(一)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二)地下矿山: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三)尾矿库: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以及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井口产出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原油站场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场净化处理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天或者周边环境复杂。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提高至D级:

(一)地下矿山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露天矿山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等级升降

- 11 - 条件,自升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由市县安全监管部门重新评定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分级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升降级一次;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级。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评估分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或整改完成后,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其风险级别。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负责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不同等级企业分别按年、半年、季度、月检查。检查工作由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统筹协调完成:

(一)A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二)B级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

(三)C级企业每年不少于3次;

(四)D级企业为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后应形成检查报告,详细列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报省安全监管部门。省安全监管部门可对各市县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对地下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督检查时,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至少一次专家“会诊”,邀请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矿山专家,对矿山进行全面检查。

对露天矿山的检查,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被检查矿山实- 12 -

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邀请矿山专家进行“会诊”。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时,应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的监督检查频次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强化监管执法。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和消减措施,努力降低风险等级。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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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样本

安全生产承诺书

(非煤矿山)

xxxxxxxxx安监局:

我作为xxxxxxxxxxx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xxxxxxx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法定人数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解决安全生产关键问题。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费用,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期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认真开展全员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七、保障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为从业人员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

八、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使用,严格执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员体检制度。

九、按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档

和备案,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责任,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十、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科技成果,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发现并治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加强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保证不使用不具

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保障能力的外协施工和项目承包单位,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

十三、加强本单位班组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企业文化建

设,争创一流班组,丰富企业文化。

十四、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火工品,不发生丢失、挪用、转卖等现象。

十五、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

立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保障应急响应能力。

十六、按要求及时、如实、准确地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做好伤亡人员处理及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七、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履

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

受从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下例条款规定接受处罚:

1.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

(5)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接受终身不再担任本行业

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处罚;

(6)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时,接

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2、企业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5)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3、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等严重

行为的,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期限:202_年1月1日——202_年12月31日。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二〇一二年月日

第三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柳林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承诺单位:(加章)承诺时间:

柳林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柳林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我作为(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本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文件精神和指示要求,依法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并能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2、积极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3、确保安全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使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加强矿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划设计的矿山开采方式、边坡治理、爆破作业、运输系统、排弃场所等作业环境要求组织落实,对开采作业面、排土场等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控和整改;积极做好安全自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整改,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不违规操作。

5、矿区设置完善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如 “当心坠落”、“进入矿区,注意安全”、“当心落物”、“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违章操作”、“禁止酒后上岗”、“当心触电”等)。

6、加强生产场所机械设备、工程车辆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特种设备受检率100%;加强矿山工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不使用拼装车、报废车、带病车运送物料,不超载、不超速。

7、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审批范围开采,不越界开采,保证不引发越界开采等群众纠纷。

8、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做到按规定存放,专人

保管、使用,爆破作业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9、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各工种人员做到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矿长、安全员、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11、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印发不同工种《岗位危险告知书》,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矿山安全防范设施、设备、装备齐全,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劳保手套、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夏季提供必要的防暑药品;为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12、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检查、会议记录、隐患整改、职工信息、爆炸物品管理等一整套规范的安全管理档案;矿区有标准的办公用房,做到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上墙。

13、制定实用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迅速开展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不瞒报、不谎报,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赔偿等善后工作。

14、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绝不弄虚作假;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5、保证本矿在承诺期内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及影响恶劣的其它严重事故。承诺期内,若因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企业及负责人愿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从严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矿山开采企业自存一份,乡安委办备案一份。

第四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市、县安监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努力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五、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在基建期间严格按照《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组织基建,在所签订安全帮扶协议专家指导下进行基建,规范修建上山道路和完善首采平台,在基建期间绝不组织生产,若在基建到期后,未能完成基建工作量或未能达到验收标准,我企业主动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决不再进行矿山开采,否则自愿从重接受处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不发生死亡事故;严格控制重伤、轻伤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不受事故伤害。按上级要求认真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带领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主动上报和录入安全生产信息。

七、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

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基建完成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依然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组织生产,做到分台阶(分层)开采,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与外包单位(爆破、运输等)签订承包协议,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一、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矿山企业留存,另两份交市、县安监局备案。

第五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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