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条款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6154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3 21:40: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条款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条款

(平保发[2000]155号,2000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附加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且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二、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疾病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豁免保险费:

一、残疾由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残疾确认日之间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残疾由疾病造成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残疾确认日之前一百八十日内投保人已交的应交各期保险费。

二、本公司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前述所称保险费包括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八条 豁免保险费申请

一、由投保人或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保险费: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因被保险人残疾要求豁免保费的,申请人应提供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因被保险人身故要求豁免保费的,申请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身故的,应提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

三、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豁免的保险费。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九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

本公司豁免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第十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投保人未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已豁免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得变更主合同的保额、交费年期、档次等。

第十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第十七条 附加合同解除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于申请解除主合同的同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疾病〗 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三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患的疾病,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患的任何疾病。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0%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保险单上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中的现金价值。

第二篇: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同成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第4.1-4.2两项保障总保险金额为财产保险金额、第4.3-4.5三项保障的总保险金额为责任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2

1.3

1.4 1.5

合同的变更

2.1 2.2 我们的义务

出具保单

索赔材料一次性告知

核定责任及保险金赔偿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如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及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1)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本公司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2)本公司会尽快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2.3 2.4

预先支付

 您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2 缴纳保费

3.3 保护保险标的安全

3.4 及时通知保险标的变化

3.5 及时通知通讯地址变更

订立保险合同,如本公司就保险标的(8.1)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如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8.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如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如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您需一次性缴清本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起期后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对保险费缴清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本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您及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3)您及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1)被保险人的居所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本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您。

4.1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房屋、房保险责任 屋装修及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房屋(8.3)、房屋装修(8.4)及室内财产(8.5)室内财产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4.2 水暖管爆裂

4.3 居家责任(2)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8.6)

(1)除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外其他存放在被保险人天台及庭院的物品;

(2)机件或电器故障引致的电器损毁。

保险责任(1)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下简称水暖管)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爆裂,由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房屋内、楼上住户及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爆裂,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房屋、装修及室内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1)被保险房屋内的水暖管年久失修、自然磨损、腐蚀变质或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导致的损失;(3)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导致的损失;

(4)在水暖管保质期内,应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的水暖管更换费用以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财产损失;(5)管道破裂致使供水中断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中国境内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所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4.4 家庭成员责任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人员、暂居人员(8.7)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但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8.8);(5)精神损害赔偿;

(6)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7)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9)致害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0)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2)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家政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4)未成年人在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指使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7)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8)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4.5 宠物责任

4.6 通用责任免除 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10),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10)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11)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12)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3)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不管有无法律禁止,保险人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5)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6)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以下责任免除适用于4.1-4.5的所有保障内容:(1)以下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现金、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钱币(8.9)、邮票、有价证券、票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食品、动植物、隐形眼镜、玻璃器皿、水晶、瓷器或其他易碎物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录制于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上的数据; 各种机动车、船、飞行器;

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如库存商品。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8.10)或重大过失;

(3)家政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4)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5)不影响物件使用功能的外表刮痕和凹痕的损失;

(6)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7)地震、海啸导致的损失;

(8)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9)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10)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11)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12)任何间接损失(8.11)

5.1

5.2 如何理赔

保险金申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请人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8.12)的,不得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事故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通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4)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赔付金额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计算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有关免赔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8.13)由您与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8.14)发生后,本公司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免赔额(率)。

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您需提供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的理赔资(1)保险单 5.3

5.4 5.5

5.6 料

5.7 代位追偿(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3)损失、费用清单;

(4)发票或照片等可证明保险标的真实存在的证明;

(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如发生犯罪事件,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此外,对4.2居家责任保障,则另需提供一些材料(1)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2)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且该责任方尚未赔偿时,被保险人可要求本公司先行赔偿。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5.8 其他有关理赔的事宜

如下事宜,您应当了解:(1)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2)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8.15),或保险人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公司多支付赔偿金的,本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5)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6)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1 如何退保

您有退保您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您决定退保,需提供以下资料: 的权力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4)您的身份证明

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24时起终止。

退保保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全额退还已收取的的计算

保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6.2

7.1 其他事项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7.2

适用法律 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释义

8.1 保险标的8.2 重大过失

8.3 房屋

8.4 房屋装修

8.5 室内财产

8.6 责任免除

8.7 暂居人员

8.8 惩罚性赔款

8.9 钱币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指位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住所,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指为改善位于保单载明地址住所的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的装修材料,包括地板、墙面以及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指位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住所内的如下财产:

(一)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二)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三)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手表

(四)家具、电瓶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五)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六)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七)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又称除外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指在被保险人居所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指法院判决的、在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作为或不作为。

非流通货币。8.10 故意行为

8.11 间接损失

8.12 保险利益

8.13 免赔额(率)

8.14 每次事故

8.15 全部损失

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指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损毁后,进而造成的收益的减少或损失、价值的降低以及支出的增加等后果损失。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指因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

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第三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六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十二条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第四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 配偶(见 7.1)及 子女(见 7.2)投保本附加险。1.4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首次投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按照续保时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自动增加,但以增加5次为限。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见 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 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 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见 7.4)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7.5)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我们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天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 医疗事故(见 7.7);(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9)被保险人从事 潜水(见 7.8)、跳伞、攀岩(见 7.9)、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 7.10)、摔跤、武术比赛(见 7.11)、特技表演(见 7.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见 7.13)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见 7.14)期间;(11)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 净保费(见 7.15)。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配偶及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及全残辅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见 7.16)导致的延迟除外。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及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我们若调整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4.2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应按照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纳保险费;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天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 1年期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合同解除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6.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6.3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6.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6.5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6.6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

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7.释义 7.1配偶

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7.2子女

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 30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7.3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4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7.5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7.7医疗事故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7.8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9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7.10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7.11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2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7.13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7.14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7.15净保费 “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0%)"。7.16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给付比例表 残疾 程 度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手指缺失的(注6)75%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三度 烧 烫 伤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身体部位 项目

烧烫伤等级(烧烫伤面积占皮肤面积百分比)给付比例 头颈、手部 一

不少于8% 100% 二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三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身体(头颈、手部)四

不少于20% 100% 五

不少于15%但少于20% 75% 六

不少于10%但少于1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层组织,甚至更深。

第五篇:员工保险协议书B款

协 议 书

甲方:(公司)乙方:(员工)

为更好的维护甲方和乙方的权益,保障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出资为乙方投保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现就保险费支付及保险金赔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负责为乙方在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统一支付,乙方不承担任何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以保单列明金额为准。

2、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享受该保险保障,乙方离司保险责任终止。

3、乙方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理赔事宜由甲方统一办理,乙方应予以协助。

4、如乙方出现意外事故,无论基于何种法律规定,只要甲方依法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工亡责任),乙方均同意从保险公司就该此事故的赔偿款中等额冲抵甲方应当承担的赔偿及补偿款,保险公司赔偿款少于甲方应当承担的赔偿及补偿款的,差额部分将由甲方支付。

如保险公司赔偿款未及时支付,甲方应按法律规定赔偿或补偿。待保险甲方赔付后,乙方同意将保险公司就该次事故支付的赔偿款归甲方所有,但超过甲方赔偿或补偿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5、乙方出现保险事故,法律规定甲方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的,保险公司就该事故的赔偿款应归乙方所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甲方可以追究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包括保险公司给付的各种名义的金钱;本协议“甲方应当承担的赔偿及补偿款”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各种项目的金钱义务。

7、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将甲方出资为乙方购买保险的行为视为甲方对乙方无条件的赠与。

8、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本协议内容保密,严禁外传。

9、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公章)乙方:(签字)日期: 日期: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条款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