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
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
经办流程
一、参保范围
1、养老保障: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人员;
2、养老保险:年满18周岁,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人员;
3、保障转保险: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人员。
二、养老保障参保手续:
1、《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2、《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明细表》
3、《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汇总表》
三、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
2、《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明细表》
3、《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汇总表》
四、养老保障转养老保险手续:
1、《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2、《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保障转保险人员明细表》
3、《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保障转保险人员汇总表》
五、养老保障办理退休手续:
1、《于洪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核定表》
2、《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退休人员明细表》
3、《于洪区()村被征地农民退休人员汇总表》
六、养老保障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1、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2、户口薄注销页
3、法定继承人公证书(两份原件)
4、法定继承人身份证
5、法定继承人银行存折或卡
以上除公证书以外四项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注:法定继承人存折或卡需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洪支行营业部办理)
七、养老保险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
1、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2、户口薄注销页
3、法定继承人公证书(两份原件)
4、法定继承人身份证
5、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以上除公证书以外四项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
八、已退休办理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
1、户口簿首页
2、户口簿本人页
3、参保人员身份证
4、退休审批表
5、领取退休金银行卡或存折
以上五项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
九、领取遗属金办理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
1、户口簿首页
2、户口簿本人页
3、参保人员身份证
4、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
5、领取人银行卡或存折
以上五项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
第二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书
申请书
本人年月出生,住乡村组,身份证号
码,原承包地亩,因被征地亩。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号)文件精神,现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组织安排使用,特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请批准。
申 请 人:
年月日
第三篇:宣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宣传材料
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宣传材料
一、保障对象及范围
因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不含0.3亩),且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在册农业人口。
政府补助范围为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后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本方案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以现在册农业人口为准;本方案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以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准。
[注:“本方案”指《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二、保障方式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方式实现保障。
三、参保手续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携带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所在村(居)民小组初审,并填写《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
(二)报村(居)委会依据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协议书、土地补偿花名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三)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经国土、农业、公安部门依据征地情况、土地承包情况和户籍性质进行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填写《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参保登记时间要求
本方案实施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本方案实施一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方案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征地后一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
五、补助标准
完全失地的政府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的补助;少地的(少于0.3亩)政府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享受一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不参保缴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不超15年。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又多次被征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经办理变更人员身份核定后按新的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助办法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本方案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次缴费后,按年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当年,符合一次性补缴条件的参保人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后,若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累计仍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
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不需缴费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合并计发。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持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7-11月到所属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享受当年养老保险补助的申请,经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于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政府补助后,将其划到参保人指定账户。
符合本方案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助。在其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接续缴费后,再享受缴费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政府补助年限累计仍达不到15年的,不再给予补助。
七、新老制度衔接
本方案实施时,已按照《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二)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实施细则月预期享受标准×139的金额作为原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金额,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并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既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享受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原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
(三)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
八、个人账户管理和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或积累总额(含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扣除已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九、本方案于202_年9月30日正式实施。
十、其它未尽事宜,请参照《宣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宣政办发【202_】153号执行。
十一、咨询电话:0874—6189644
第四篇: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第四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本着就近、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办理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按照被征土地补偿费15%的标准缴纳。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3600元;二档为6600元;三档为10800元。
第九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30元。
(二)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55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55元。
(三)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20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1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90元。
(四)本办法实施后对征地农民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龄的,个人未缴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本办法施行之月起享受基础养老保险金待遇。首期基础养老保险金在3个月内发放到位。
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也可按照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自愿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 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已按本办法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调剂和挪用,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个人缴费和政府、集体的出资实行分账管理。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入专户,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扣后划入专户。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个人缴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金安区、裕安区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村保险具体办理机构负责收缴,缴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居民)全体会议或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后,向社会公示;
(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进行批复;
(七)金安区、裕安区和开发区农村保险具体办理机构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不得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它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1]
第五篇:镇202_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镇202_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委,镇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和x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x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事务所。
一、目标任务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积极做好符合参加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登记、审核、申报工作;
(三)积极做好与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摸底阶段。镇政府抽调专人对全镇被征地农民情况,包括已批、未批用地进行梳理、登记,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政策;
(二)实施阶段。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人员逐户登记,填写参保农民登记表和审批表,村、社区和镇政府各公示一次,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审核、申报工作;
(三)总结阶段。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有关材料收集归档。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的村、社区给予表彰;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且存在问题的村、社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格审核和养老保障金的存折发放工作。
(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所:县级以上单位征地,征地前通知劳动保障事务所,共同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征地后,对养老保障对象耕地征用情况进行确认,向劳保所提供相关征地资料。
(三)农经站:负责对被征地农民耕地承包权的确认。
(四)财政所: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负责对当年由镇承担的养老保障金一次性缴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负责被征地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调度和对基金运行过程的监督。
(五)派出所:负责对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的出生年龄和被征地时在册的农业人口户籍的确认。
(六)农 办:负责向农委上报相关材料。
(七)党政办:联系各部门,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协调工作。
(八)纪检会:负责对参保对象确认程序、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养老保障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相关村、社居委主要负责人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专人专抓此项工作,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镇分工干部协助工作。
(二)党政办、劳保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所、农经站、农办、财政所、派出所、纪检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村、社区委上报材料共同审核。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组成人员定期到劳动保障事务所集中办公。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收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违者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