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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社厅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20-9487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5 18:24: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贵州省人社厅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2_]5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5号)精神,结合我省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省情,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_年1月1日起,对202_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_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2、202_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按本款第1、2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本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为20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00元。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1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12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再增加60元。

2、截止202_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一岁增加5元,不足一岁的按一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3、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2_]29号文件精神,202_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2_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2_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从202_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为50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为440元。

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企业 退休 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_年2月29日印发

共印500份

第二篇:关于202_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2_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_]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2_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2_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2_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2_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2_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

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202_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即83元定额计发。2、202_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2_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202_年1月1日后 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700元,副高级职称(包 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600元;此前历年已享受对具有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并按 上述标准补齐后从202_年1月1日起发放。

2、对202_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养老金600元,不纳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 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 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执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总结报告。具体落实情况,202_年3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报,4月10日前将转发本通知的正式文件和书面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第三篇: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劳社[202_]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_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_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202_年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2_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5.2%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60元。

(3)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自这次调整待遇起,凡退休人员年龄上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从次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提高30元;上年满75周岁的提高15元,达到45元;上年满80周岁的提高15元,达到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上述第二项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款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

附件:

1、202_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表2、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四篇: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2_]5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5号)精神,结合我省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省情,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_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2_年1月1日起,对202_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_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2、202_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按本款第1、2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本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为20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00元。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1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12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再增加60元。

2、截至202_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一岁增加5元,不足一岁按一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3、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2_]29号文件精神,202_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202_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2_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从202_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为50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为440元。

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第五篇: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6号)精神,决定从202_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2_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2_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以本人202_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2_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202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2_】61号)规定范围内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2_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属工”以本人202_年12月领取的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202_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202_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_年4月3日

贵州省人社厅关于202_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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