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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85111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8 12:48: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高等学校校务公开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应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八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四)学校招生(含研究生考试录取、免试推荐)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五)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高等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应包括本规定的第九条和第十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六)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七)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八)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九)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一)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二)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三)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四)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五)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六)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七)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八)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二十)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公开的校务,高等学校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校务公开网页;

(二)在学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校内发布;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务,应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校务公开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高等学校的接访人员应该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高等学校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校务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对外公开。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校务向申请人公开的,高等学校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为使校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学校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

(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五)学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教育厅、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及广东省教育工会负责指导广东省内(含部属)高校校务公开工作,并通过以下方式对校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情况;

(二)听取所属高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汇报;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开展校务公开工作评议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本校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给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的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应当定期评议相关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高等学校。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施校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隐匿或公开虚假的校务,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校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和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广东省教育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我厅对202_年制定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202_年3月7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

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校实验室(包括各类实训、训练室),是隶属高校或依托高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以建立和维护安全的实验环境,减少实验室灾害性风险,避免职业伤害,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作为工作基本宗旨。践行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基本宗旨是高校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长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应当把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到学校安全整体工作中,同规划、同部署。

第六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责任人负责制,主要责任人包括:学校主要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级单位在此是指学校院(系)、所、中心、处等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九条 高校应当确定主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机构,构建由学校(管理机构)、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鼓励主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机构设立专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工作岗位,安排人员专职负责。

第十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专职管理机构承担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划;

(二)组织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检查监督相关工作及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七)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八)受理本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三)全面辩识和管控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的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承担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做好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员。实验室安全员向实验室主任负责,职责是:

(一)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所属主管单位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高校应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议事机构(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实验室安全专家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和咨询指导。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岗位教育和业务培训,注重骨干队伍培养,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人员队伍稳定。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结合本校实验室实际,建立健全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技能培训,并根据实验室和实验危险程度,实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知晓)确认制度;涉及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形成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岗位责任、违规处罚等作明确规定,把实验室安全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实验室火灾、爆炸、人身伤害,危险品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高校,必须立即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循正常报告程序报告当地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同时抄报省教育厅,不得瞒报。

第二十一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报告制度,由学校实验室安全议事机构对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当建立有效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单位及实验室的安全职责,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五条 高校必须加强实验过程的安全管理。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实验室不开展超范围的实验活动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涉及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的实验项目须事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提出应对风险的措施,并经学校审批备案;进行高危险性实验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第二十六条 高校必须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病原微生物等高危物品的安全监管。强化危险品的采购、领用、交接、运送、使用、退还、废物处置等环节的管理;严格专库、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定期盘查;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危险品还须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当对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实行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确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建立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和数据库,明确每一部位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掌握管控动态。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实验室废物及用剩物,不得违规倾倒排放。危险废物及危险用剩物的处理处置、流向须做记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确认;废物承装容器须标示废物的成份,废物存放点要设警示标识标志;定时定量清理废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当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认真开展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和对安全风险的认知水平。鼓励高校开设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第三十条 高校应当认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联合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应急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同时,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应急组织架构,确保功能完备、人员到位、响应及时、临危不乱。

第三十一条 高校应当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整改事项台账清单,监督整改过程,验收整改结果。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档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迹。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并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四条 高校应当在人、财、物配备方面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形成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项目验收时同步进行安全验收。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应当限期进行改造。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整洁有序,通道畅通,通风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齐备。实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置应当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楼宇和重点风险部位应当处于24小时安保监控状态。

第三十七条 高校必须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保养维护,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事关实验室安全的仪器和设施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险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高校应当建设全校统一的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状态监测、事项监督、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辅助决策、信息共享等综合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高校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不作为或敷衍应付,导致不良后果的高校,省教育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启动或者提请对相关高校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十条 高校应当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校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高校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条款内容由省教育厅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_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2_〕9号印发)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201801

第三篇:校务公开

铜钱关镇中心学校校务财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增强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使学校的管理更趋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校校务公开制度。

一.组织机构

1.成立以校长、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副校长、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上述两个小组的组长。

2.领导小组职责:讨论、研究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领导和落实校务公开工作。

3.监督小组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本校热点问题,提出公开项目。全面了解校务公开的实施情况,及时收集教职工对校务公开的反馈意见,定期向领导小组和教师会汇报。

二.公开原则 1.管理权限公开 2.办事依据公开 3.办事程序公开 4.办事制度公开 5.办事结果公开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校的办学章程、发展规划、与学期工作计划、校委会分工、教师任课分工、课表、作息时间表。

2.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卫生预案、考评方案。3.校内重大人事变动;学校聘任合同制实施方案。4.教职工聘任、职称评审。

5.教职工评优、评先进、晋级、考核、绩效考核、综合考核。

6.教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障。7.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8.幼儿园收费标准、学生代办费支出清单。

9、两免一补执行情况。

10.项目建设、基建维修、设施设备购置。

11、营养餐实施方案、各项规章制度、领导小组、监督小组、膳食委员会,用餐食谱、价格、专项资金收支。

12.须告知教职工的事项。四.校务公开的途径

校务公开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1.教职工大会。2.教代会。

3.校务公开公示栏。

4.各种形式的会议(根据需要及公开范围不同、内容不同,举行支部大会、校委会、师生座谈会、家长会、学生校会等)。

5.印发材料

6.其他可行的民主渠道。五.公开程序

1.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公开项目,有关职能部门筹备公开资料。2.按一定途径和范围公开有关内容。

3.监督小组听取意见,实行监督,反馈信息。4.校委会办公室及时做好公开资料存档工作。六.校务公开情况评鉴

每年年终对当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鉴,评鉴结果向教职工大会通报,并上报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本制度从202_年2月15日起执行。

第四篇:校务公开

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创优达标自查报告

天津市第八十中学是一所区级重点完中校。多年来,我校遵照市、区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校务公开工作机制,推动校务公开工作整体上水平,促进了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了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使学校工作不断上水平。

我校工会教代会于1980年成立,二十多年来,学校党政领导一直非常重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职能作用。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对于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加强学校的民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下,我校以教代会为主线的民主管理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学校的重大决策,群众关注的热点,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的工作都要通过教代会进行审议,如学校的计划、总结、职称评定、房屋分配、评优、晋级、干部的评价、招生工作等,都要通过教代会进行审议,听取广大教工的意见。由于充分依靠群众,发挥教代会参政议政的作用,学校各项工作都能顺利开展,圆满完成。这使我们充分认识到要把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思想落到实处,就必须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近几年,我们又将“校务公开”作为民主管理的重要举措,使学校建设走上了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实行“校务公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也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因此,我校充分发挥教代会的监督职权,注重“校务公开”在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把“校务公开”落到实处,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02_年暑假,我校中层干部班子任期届满,进行换届,学校教代会召开由教代会代表、工会委员、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的扩大会议,听取中层干部的述职报告及青年骨干教师竞聘中层干部的演讲,并对中层干部打分进行评价。为年轻同志推荐岗位,经过教代会的评议、参与,为学校新一届中层班子提供了群众基础,为校领导决策起到了参谋的作用。新一届中层干部班子年轻化,平均年龄

岁,学历层次也大大提高,充满生机与活力,为学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我校教代会也充分发挥了作用,首先在源头上参与,工会主席参与制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实行聘任制工作方案、奖金分配制度,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参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并担任副组长。其次召开了教代会讨论方案,提出意见,成为修改方案的依据,工会的源头参与,有效地维护了大多数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改革是利益的调整,而公开是公正的基础,结合人事制度改革,我校工会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做到聘任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岗位公开、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公开的渠道有张榜公布(如岗位设置)、座谈会等,然后将聘任情况向教代会通报,从而较好地落实了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了改革的公平、公正。

此外,我校还成立了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职工代表为主体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协调在聘任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受理投诉,监督聘任过程,由于工会、教代会的参与,充分发挥了主人翁的作用,使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始终平稳、顺利地进行,并促进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职工心齐气盛,真心实意支持学校工作,保证了我校工作全面上水平。

八十中学坚持依法办学,科研兴校的指导思想,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教育法规和《工会法》等有关民主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参政议政的作用,形成了学校人人关心学校发展,团结协作,提高水平,群众真心实意监督干部工作,干部勤奋、廉洁,关心群众的良好风气,教代会民主管理已成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中不可缺少的支柱。

202_年王凤文校长被评为市级“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好校长”,他写的论文《实行校务公开,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获区教育学会年会一等奖,市三等奖,并在区教委校务公开工作会议上做发言交流。

202_年我校被评为市级“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并首批通过区、局“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考核。

九八年以来,我校初、高中教学工作连续六年双获一等奖,202_年被评为天津市中学“三A”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青少年科技活动示范校”,202_年我校音美组荣获“天津市劳动模范集体”称号,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今年荣获市“十五”立功先进集体,王桂玲校长荣获市级“依靠教职工办学好校长”称号。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感到,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搞好学校民主政治机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

今后我们将继续发挥工会、教代会的主体作用,以极大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追求高水平,实现新跨越,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第五篇:校务公开

寺坪镇中心小学小学工会组织机构

一、工会组织 工会主席:彭家富

工会委员:刘安林、王军朝、周超、卢毅、彭永、刘波、王方

二、工会委员分工情况

工会主席:彭家富,负责工会全面工作

工会委员:周超、卢毅,负责组织工作;王方,负责女工工作;王军朝,工会会计;刘安林,负责工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刘波,负责档案装订工作;彭永,工会出纳。

三、工会经审小组 组长:刘安林

组员:彭永、刘波、王方

四、工会女工小组 组长:王方

组员:彭淑玲、曹佩、张青青、吕秀、熊妍

寺坪中心小学小学教代会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组长:周超

副组长:彭书青

卢毅

成员:

彭远渊、刘建锋、李榜柱、刘波、彭永、曹佩、王方、吕秀、熊 妍、贾幸蕊、彭淑玲、张青青、赵威、刘蓬勃

二、寺坪中心小学教代会领导小组职责

组长为教代会第一责任人,定期召开领导成员会议,研究日常学校各项工作。

寺坪镇中心小学教代会职责

一、教代会的职权和任务

1、职权。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取权:(1)审议建议权。(2)审议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

(4)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2、任务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4)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电大。

二、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根据“教职工百人以下的学校可按20-30%左右比例确定”的精神,我校教代会代表名额可确定为13-15名。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具有教师职称者),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20%。学校党、政、工中的代表名额可放到基层处室选举,不占基层处室名额。代表的产生,先由各处室按比例民主推荐选举,再由党总支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三、代表的条件和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遵章守纪,胜任本职工作。

四、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2、义务

(1)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3)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5)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五、教代会与党、政、工的关系

1、教代会与党组织的关系

学校党组织与教代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1)召开教代会的计划方案由学校党总支讨论。

(2)教代会的议题、议程、报告等,在正式形成前由学校党总支审核,提出原则性的意见。

(3)教代会与学校行政之间产生矛盾和分歧时,学校党总支进行协调解决。

(4)学校党组织选配、推荐得力干部,选进学校工会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2、教代会与学校行政领导的关系

(1)教代会与学校行政领导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教代会要支持和维护学校行政领导的指挥权威,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3)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4)教代会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审议建议权,对某些特定的问题有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

(5)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要求修改和复议的权利。

(6)行政领导行使职权除受国家法律法规制约和上级领导部门监督外,还要受教代会的监督。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经常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并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

3、教代会与工会的关系

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教代会是学校内部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的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寺坪中心小学教代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实行校长责任制的同时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建立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有利于教代会工作的规范化,有利于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制度既是加强和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需要,又是完善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教代会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主席团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应进行广泛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并及时写出调研报告。

二、交流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教代会各小组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直接进行交流沟通,以达成共识。

三、教代会报告制度。

四、代表培训制度。对换届当选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五、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会议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六、教代会评价制度。教代会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下列内容:

1、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重视程度。即党政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制度建设上及物质条件上是否重视并支持教代会工作。

2、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程度。这是教代会工作评价的重点内容。四项职权是指:对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工作的审议建议权;对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例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原则和方法)以及规章制度的审议通过权;对教职工的福利、物质利益等具体工作的审议决定权;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3、教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施程度。这是指教代会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教代会各项工作是否符合要求,会议期间是否充分民主,教代会在开会及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情况如何。

4、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这是指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的开展情况。

七、教代会的职权

①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学年计划、重大教改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②审议通过校长提出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方案及教育基金颁发事项。

③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问题。

④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向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八、教代会的代表产生

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是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代表中教师占60%以上。

九、教代会的任期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寺坪中心小学校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我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厂务(校务)公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制度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要通过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加大全校教职工对学校工作参与和监督的力度,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调动干部和教师的积极性;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工作水平,提高广大干部和教师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树立干部教师公正、高效、廉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北航的积极性,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推行校务公开,必须坚持既要维护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有利于学校领导行使依法治校的权利。

2、坚持内容客观真实、程序简洁清楚、运作规范易行。

3、注重实效,分层次、多形式、逐步推行校务公开。

4、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在校内不同范围公开的事项:

1.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2.选拔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有关程序和决定;

3.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4.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

5.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教育经费的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

6.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7.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8、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

9、学校领导党风廉政制度及纪律规定;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二)、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校招生计划、政策,规程以及结果;

2.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

3.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转学、休学办法等;

4.接受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钱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5.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四、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教代会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二)其他形式

1、有关会议。校长会议、中层干部会议、教职工大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

2、书面公文。学校通过各种文件、公告、公示、行政公报、通报、通知等

3、各种媒体。校园网、校报和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

4、其他形式。设立校长信箱,公布信访举报电话等。

五、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长: 周超

副 组

长: 彭书青

卢毅

成员: 彭远渊

刘建锋

彭永

刘波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组长为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定期召开领导成员会议,研究校务公开工作。

彭书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学校领导党风廉政制度及纪律规定等内容的公开。

卢毅:招生计划、政策,规程以及结果;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转学、休学办法;教学教研制度等内容的公开。

彭远渊:安全、卫生、师生思想教育等方面内容的公开。

刘波:艺术、成幼教等方面内容的公开。

刘建锋、彭永: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教育经费的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教职工 “四金”缴纳、劳动保护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等内容的公开。

六、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组长:周超

组员:彭书青

卢毅

彭远渊

刘建锋

监督小组实行全过程监督,定期检查校务公开的落实情况。每学期综合检查校务公开工作,作出工作总结,提出整改意见交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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