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的认定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42号)和《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发改服务[2009]356号),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工作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对象为以下五类企业: 1.集信息发布、物流业务交易于一体的物流电子商务企业; 2.集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支付于一体的综合电子商务企业;
3.集大宗商品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为一体的网上专业交易平台企业;
4.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网站企业; 5.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第六条 申报电子商务试点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域范围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和良好的后台数据管理运行系统;
3.信息服务或电子商务领域内有创新型业务,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能为平台应用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4.企业有一年以上经营期,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制度。
第七条 除物流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配套企业外,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会员用户3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2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第八条 申报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应按照《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发改服务[2009]356号)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报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四份报市信息产业局.市发改委(市物流办)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认定。
第九条 自认定为电子商务试点企业之日起,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每2年对其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第十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每年1月,企业将上年度统计报告上报市信息产业局,作为动态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试点企业需要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企业被取消试点资格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部门也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对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按其电子商务研发项目投入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实行资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文
号:
主题词:电子商务 企业 认定 办法 发布机构:科技与合作交流处
发布日期:2009-10-14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的认定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42号)和《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发改服务[2009]356号),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工作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对象为以下五类企业:
1.集信息发布、物流业务交易于一体的物流电子商务企业;
2.集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支付于一体的综合电子商务企业;
3.集大宗商品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为一体的网上专业交易平台企业;
4.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网站企业;
5.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第六条 申报电子商务试点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域范围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和良好的后台数据管理运行系统;
3.信息服务或电子商务领域内有创新型业务,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能为平台应用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4.企业有一年以上经营期,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制度。
第七条 除物流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配套企业外,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会员用户300个以上;
2.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3.企业职工总数2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
第八条 申报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应按照《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发改服务[2009]356号)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报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四份报市信息产业局.市发改委(市物流办)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认定。
第九条 自认定为电子商务试点企业之日起,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每2年对其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第十条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每年1月,企业将上统计报告上报市信息产业局,作为动态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试点企业需要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企业被取消试点资格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部门也将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对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按其电子商务研发项目投入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实行资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提高产业竞争力中的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全国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1号)和《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5]第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工作。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利管理和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形成。
第六条 申报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二)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五)专利试点企业应当拥有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含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拥有授权专利15件以上(其中含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上传者
知盟网 http://www.teniu.cc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授权专利汇总表;
(五)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八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申报每年一次,按属地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条 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中介评估(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评审组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校、企业等单位的科技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等组成,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对申请企业提出评价(评审)意见。
评价结论分为A(推荐)、B(备选)、C(落选)三类。对C类项目,专家应当阐明理由,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二条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进行审核,提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务会议讨论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项目文件,商市财政局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专利试点企业试点时间为一年,到期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试点期间,凡专利申请增量在5件以下,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增长率在10%以下的试点企业实行一票否决。验收合格的专利试点企业可申请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每二年考核(验收)一次。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凡示范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10件以下、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专利示范企业,视为未通过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可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专利(或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不作为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考核(验收)细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甬科知[2003]第11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
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有序发展,规范网上交易秩序,维护电商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依法取得经营和备案资质,开展电子商务及关联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子商务认定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四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宽进严管,诚信受益,违法受惩原则。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采取常年申请,即时受理,集中评定方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电子商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电子商务及关联业务的法人单位;
2.拥有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必需的办公、经营场所以及设备、资金、团队等;
3.有电子商务应用业绩,诚信守法经营;
4.按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整有效。
第七条 申请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必要的网上经营资质证明;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电子商务应用业绩、网络设备情况)、场所证明等;
4.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八条 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程序:
1.申请。拟申请认定的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2.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复核。省直管县(市)初审后直报省商务厅。
3.评定。省商务厅组织评审,提出认定名单并公示,颁发统一印制的“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证书”。
第九条 已通过认定的企业组织机构、经营业务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业务变更等),应在变化后一个月内按原申请程序向认定受理机构报告,经确认和公示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未按要求报告和报告后经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其原认定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其官网和经营网页上注明认定号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配合电子商务统计、信用监测等工作。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纳入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库,择优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不良记录,直至取消其认定。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侵权、售假、严重损害网络消费者和客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3.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不接受依法监管,并拒绝整改的;
4.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
被取消认定的企业,受理机构两年内不再接受其重新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鄞科【2007】13号(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为了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企业信息化进程,促进城市信息化水平提升,根据区委区府有关科技政策文件精神,我区开展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为规范和指导示范企业的创建,确保企业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申报原则和条件:
根据我区产业结构和地域分布情况,坚持企业自愿、择优选择的原则开展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承担过区信息技术推广计划并完成验收的企业优先。申报条件如下:
1、企业负责人重视信息化建设,对信息化工作有明确的认识和目标。
2、企业信息化系统须根据规划实施建设,信息化规划科学合理、目标明确、可行性强。
3、企业信息化领导管理组织健全,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4、企业应保障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保证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拓展,资金投入情况明晰,软、硬件投入比例合理。
5、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良好;人员素质、信息化软件、硬件设备等能满足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6、企业已完成信息化阶段性改造,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信息系统,系统以软件应用为核心,配套设施齐全,设计先进,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效应。
四、申报企业所需提供的资料和要求:
1、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申报书;
2、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
3、有关信息化工程的技术合同、合作协议、企业上财务审计报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资料上报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申报书》需打印,所有资料装订一式六份,连同《申报书》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软盘一起上报。
五、认定程序
1、企业提交书面预申请报告(具体时间根据预申请通知),经当地镇(乡)科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区科技局。
2、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对预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确定正式申报企业。
3、正式申报企业根据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要求提交正式申报资料,当地镇(乡)科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科技局。(具体时间根据正式申报通知)
4、区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正式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打分、考评,确定示范企业推荐名单。
5、准。
六、政策扶持
对认定的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七、本办法由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示范企业推荐名单经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决策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