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雨政办发〔2009〕90号
YHDR—2009—01011
雨政办发„2009‟90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科园,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雨花区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办简易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在3个班(含3个班)以下,在园幼儿不足75人(每班不超过25人)的非寄宿制民办幼儿园。为规范民办简易幼儿园建设,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设置简易幼儿园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招收0—6岁幼儿的民办简易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举办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举办民办简易幼儿园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简易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筹措办园经费。
2、园舍安全,园址固定。园舍是三楼以下房屋(含三楼),有独立的出入口或两个安全出口。房屋应有产权证,如系租赁,2
应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没有房屋产权证的,须由房屋安全检测权威机构出具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书,确认房屋安全。园舍日照充分,空气清新,远离污染源。
3、占地面积生均不少于6平方米,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到位,每班有活动室和寝室,每室面积均应达24平方米,两室共用不少于36平方米,配有盥洗室、厕所。活动室和寝室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及防寒降温设备。有相应的配套用房,设有办公室、保健室和食堂等。按消防部门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有消防疏散图。
4、有安全的大型户外玩具和体育运动器械,有符合幼儿身高的配套桌椅,有玩具、图书、风琴、录音机等,有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基本教具,有相关挂图5套以上,各种卡片10种以上,有打击乐器、泥工、纸工等用具,有适应教育教学要求的图片资料,订有省级以上学前教育杂志2种以上。
5、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盥洗设备、毛巾架、茶杯柜、保温桶或净水器等。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和体检设备,厨房设施完善。
6、园长应具备中师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持园长培训证上岗。按要求合理配备保教人员,每班至少配备一教一保(规模在10人以下的,可只配教师1人,但须履行保育责任)。教师应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取得保 3
育员岗位培训证。教师、保健医生和保育员、食堂、司机等相关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7、依法办园,办理消防验收意见书、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8、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应依法履行职责。幼儿园应有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有工作计划、有总结、建立幼儿发展档案和保教人员业务档案、档案资料齐全。有专门的档案柜。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责任到人,有防范相关突发事件的预案。建立健全财务档案、专款专用。收、退费公示。每年依法到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以游戏为主,保证幼儿全面发展。有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半小时以上。不购买和使用盗版教材和非法出版物。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民办简易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登记制度,办学许可审批机关为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区民政局。
第五条 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批程序:
1、申办人持举办民办简易幼儿园的申请报告先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签署书面意见,后到区政务大厅消防窗口递 4
交消防安检申请,由公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测房屋建筑及消防设施情况。经公安消防大队检查后,举办者可持《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举办者资质材料到区政务大厅联合委托窗口进行办园许可申报。区教育局在接到申请后核实办学资质,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2、区教育局对民办简易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经验收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同时将幼儿园10万元验资报告、幼儿园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举办人申报材料等存档。区教育局向举办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报市教育局备案,并通报区民政局及所属街道(乡、镇)。
3、举办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再到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接送幼儿园车的,需到公安交警大队办理园车手续。
4、申报合格后,民办简易幼儿园组织工作人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上岗前体检,办理民办简易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5、区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民办简易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6、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简易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分别报市教育局、区民政局及所属街道(乡、镇)备案。举办者必须每年持《办学许可证》,依法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发证机关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发布告示。对不参加年审的民办简易幼儿园限期参加年检,逾期作无证园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实行区政府统筹、街道(乡、镇)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暴发、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单位所承担的职责,追究责任。
第七条 成立雨花区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物价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地税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及各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内。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街道、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把学前教育事业作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6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布局,加强综治消防安全,保障幼儿生命安全和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区教育局是学前教育主管部门,要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对民办简易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民办简易幼儿园教研、科研活动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民办简易幼儿园登记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民办简易幼儿园登记管理工作。检查民办简易幼儿园是否有合法的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对无证办园依法作出取缔决定,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没收其用于非法活动的财产。对符合办园条件的,限期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民办简易幼儿园食品卫生和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民办简易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条件、设施等监督和检查,对食品卫生、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
区消防大队及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民办简易幼儿园房舍建筑的消防安全的鉴定、检查、监督与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民办简易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清理和整治。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民办简易幼儿园园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组织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情况等统一建立档案,杜绝超员人数和违章驾驶。
区发改局(物价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各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等因素,审定民办简易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区地税局负责民办简易幼儿园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手续。第九条 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雨花区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年召开两次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群策群力,共同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推动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对全区所有民办简易幼儿园实行联合检查,共同执法,特别要对没有资质,违法开办的民办简易幼儿园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依法对检查结果做出公开、公正的处理,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乡、镇)会同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依据《雨花区幼儿园年检评估细则》,对辖区内的民办简易幼儿园进行年检评估,年检评估结果和资料由区教育局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对在年检评估中合格的民办简易幼儿园,在网上公布。对不合格的民办简易幼儿园、或已合格的民办简易幼儿园出现滑坡现象的或出现重特 8
大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情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由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复检。对达到整改期限仍未达到标准的民办简易幼儿园责令其停业整顿,如停业整顿仍未达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对未办理登记的民办简易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管理 通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50份
第二篇:雨环发[ ]号
雨环发„2010‟26号
关于印发公示
《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 》的通知
各科(室)、站、队: 为深化全区环保系统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现将《南京市雨花台区环保局服务承诺》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公示 环保 服务 承诺
抄送:市环保局,区级机关工委,区纠风办,区党风廉政室
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15份 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六项禁令”、省环保厅“八项承诺”和市环保局“七条纪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按程序办事,求效率、讲业绩,在工作中做到“四不”: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
二、坚持原则,恪守职责。在工作中做到“三要”: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宣讲政策和法规;要热忱相待、排忧解难,为企事业单位做好服务。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前来办理、咨询环保事项或委托环保服务事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承办科、室、站、队和承办人应将需要办理的手续、程序、标准和要求一次性全部告诉服务对象。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度。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到环保系统办理公务、委托服务或咨询、投诉时,无论找到哪个科、室、站、队和工作人员,都要热情接待。属本单位和科、室、站、队个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不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事项,要将对方介绍和安排给相关职能科、室、站、队及承办人,或提供相关的电话及联系方式;属几个部门共同承办事项,在上级未明确之前,由首问单位、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办理。
五、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办理环保行政审批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结: 建设项目登记表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报告表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在 15日内办结;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核准在30日内办结;排放污染物 许可证在30日内办结;特定时期昼夜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在3日内办结;排污申报登记在20日内办结;排污费征收在35日内办结。
六、实行周三局长接待日制度。每周三上午为区环保局领导班子轮流值班接待日,直接听取来访群众的意见与建议。
七、实行24小时环境投诉受理制度。52425849环境污染投诉热线实行 24小时值班,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在 24小时内分流到承办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八、实行公开接受监督制度。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立意见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室电话: 52423980-840。
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
2010年 7月14日
第三篇:xx政办发xx号财政局职责及编制
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xx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xx市xx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xx年x月xx日
xx市xx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一、职责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编制全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规范纺织城地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合理安排土地收益支出项目,加大对全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按照管理权限,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鼓励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财税措施,缩小全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措施,提出运用财税措施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措施。
(二)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
— 2 — 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和全区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预决算。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金。
(四)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
(六)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导街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核和汇编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拟订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措施,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起草区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推动改革工作;
— 3 — 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参与涉外债务等国际谈判,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全区会计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报考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措施和建议;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财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
— 4 — 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全区财政监督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财政收支预算执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等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或专项财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全区财政支出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报告制度;负责对重大财政支出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负责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财政电子数据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
(二)预算科
研究提出全区财政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区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汇总区本级及全区财政预算方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审核、报批、批复和调整工作;指导街办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税收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企业申请退税的审核及税源普查、税政调研工作。
(三)国库科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全区预算执行情况;拟订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拟订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区级及区对街办财政的资金调度,办理各项财
— 5 — 政资金收支结算划拨业务;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非税收入集中收缴改革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四)行财科
负责行政、政法、党派、群团、教育、科技、文体、经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社会保障科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
(六)农财科
负责农林、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支农周转
— 6 — 金的清理和回收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作;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和日元贷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城建科
负责纺织城综合发展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发展改革、交通、城建、旅游等建设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城市建设资金;负责办理和监督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负责全区城建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xx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x名;科级领导职数x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篇:东政办发
东政办发〔2010〕21号
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及东政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收支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含组织关系在该单位未上班的人员)档案工资为标准,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调整为2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缴纳办法:县直差定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向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缴纳,全额行政事业单位由县财政按进度代扣代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日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缴纳者,将暂停发放该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咸政办发
咸政办发[2009]13号
关于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期房安置过渡
期限的通知
秦都、渭城及高新区城改办,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进一步规范我
市城中村棚户区拆迁补偿工作,根据房屋拆迁及建设平均周 期,经2009年2月24日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 任会议研究决定,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选 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完成搬迁次日起计算,多层建筑 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最长不超过30个月。拆迁人 在过渡期限内交房的,据实结算;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 期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咸阳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7日印发
咸政办发[2008]183号
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
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 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 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本规定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人均居住面积小、环境脏乱差,且集中成片的非成套房屋居住区。
第四条 城中村、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是:保护合法房产权益,取缔不正当得利,公开公正补偿,维护公平和谐。
第五条 城中村、棚户区的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基准价与房屋重置成新价分离补偿的方式,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作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与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
第七条 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根据被拆迁房屋占有院落的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等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
院落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
本款所称院落面积,是指测量机构根据院落现状测定的实际面积。
本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考价,结合拆迁房屋所处区域、环境、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价格。该价格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布。
本款所称容积率调节系数,是指根据房屋实际容积率和国家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数值。该系数须由3家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法定方式评估测算,结果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
建筑物重置价×(1+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
本款所称建筑物重置价,依照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层高调节率,依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成新率,根据房屋建造时间和实际使用保养情况,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综合确定。
本款所称建筑面积,是指2层及以下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凡取得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合法手续的,返迁安置面积按批准的面积计算。
第十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的公用通道、巷道和道路等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或抢占、多占宅基地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2层以上(不含2层)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同一院落居住多户的,分户院落面积依据遗嘱、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凭证确定;没有法律效力文件凭证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照分户房屋面积实占院落总面积的比例划分确定。
第十四条 已划分新庄基后,老庄基地按规定应退还而未退还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补偿一院。
第十五条 房屋和宅基地存在争议纠纷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国有单位房屋和成套单元住宅楼的拆迁补偿,按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咸阳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