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房屋抵押权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 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 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件;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
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个人房屋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委托书应公证,但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抵押人委
托书无须公证的,抵押人委托书可不公证,委托人身
份证明复印件可不核对原件;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5)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6)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7)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第二篇:一次性告知单(房屋抵押权注销)
抵押权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中国护照;
2、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3、通行证;
4、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5、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6、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含港澳台):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委托及公证文件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 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4、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提交证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五、证明文件
1、抵押权人、抵押人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
2、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3、房屋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注记注销日期后退还);
4、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提交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原件;注记注销日期后退还)。
六、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七、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后,可不核验原件外,其余复印件均应核验原件;
2、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单位法人);
3、书写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
第三篇: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法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两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应当注意的事项
1、事业单位法人填写的各种表格,应当准确、规范、完整;使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省登记管理机关设计制作的表格,不得自行设计制作;应当从计算机软件打印出表,用A4纸,不得复印;手写的,应当字迹工整、整洁,不得涂改,不得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书写材料。
2、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用A4纸复印,且应完整,不得断页复印,并在复印的文件、材料的首页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以示对该文件、材料的合法、有效负责。
申请单位:
送达人:送达时间:年月日 受理人:受理时间:年月日
开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
第四篇:一次性告知单(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登记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中国护照;
2、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3、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4、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5、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6、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含港澳台):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委托及公证文件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交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其中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3、自然人交换房屋后,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提交的委托书应公证;
4、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 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5、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提交证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五、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权人中由何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的协议。
六、证明文件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七、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八、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后,可不核验原件外,其余复印件均应核验原件;
2、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单位法人);
3、书写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
第五篇:一次性告知单(房屋调拨)
房屋调拨登记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委托及公证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证明文件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五、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六、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后,不再核验原件外,其余复印件均应核验原件;
2、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单位法人);
3、书写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