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
1、《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章几条,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分总则、设立与运行、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7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制定《条例》的目的什么?
答: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3、《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4、《条例》服务的主体及原则是什么?
答: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5、《条例》规定的各级政府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6、《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7、《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答: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业;(ニ)养殖业、捕捞业;
(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奯、运输;
(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
(五)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六)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七)农业灌溉服务;
(八)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
(九)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8、《条例》对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 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9、《条例》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剩余年限,不得改变出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以海域使用权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且不得改变该海域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计入该成员账户。
10、《条例》规定的入社资格有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人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的居民,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渔场、良种场等单位的职工,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凭家庭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和职工单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按照农民成员身份计算比例。
11、《条例》规定的合作社依法开展的活动有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二)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设施和相关服务;
(三)向成员分配盈余;
(四)定期公开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接受成员的监督;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定期向
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2、《条例》对财务制度如何规定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设立成员账户,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
13、《条例》规定的成员帐户记载内容有哪些?
答:成员账户除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三)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
14、《条例》对联合社登记如何规定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在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15、《条例》对信用合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本社成员之间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禁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16、《条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下列活动:
(一)信息化建设和成员培训;
(二)商标注册、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推介服务活动;
(三)引进新品种和技术推广;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标准化生产;
(五)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整理、储运保鲜、包装设备建设;
(六)农业
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和贷款贴息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17、《条例》对资产管护的规定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及其他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并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资产管护机制。
18、《条例》对金融机构扶持有哪些规定?
答: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支持力度,灵活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可以作抵押办理贷款。
第二篇: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显著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带头人,以及在指导、扶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台湾地区有关组织的交流合作,借鉴管理经验,引进优良品种,学习先进技术,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
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第八条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业;
(二)养殖业、捕捞业;
(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
(五)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六)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七)农业灌溉服务;
(八)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
(九)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鼓励申请人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创新合作社形式,拓展生产经营服务领域。
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剩余年限,不得改变出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以海域使用权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且不得改变该海域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计入该成员账户。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的居民,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渔场、良种场等单位的职工,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凭家庭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和职工单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按照农民成员身份计算比例。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以下活动:
(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二)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设施和相关服务;
(三)向成员分配盈余;
(四)定期公开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接受成员的监督;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告书,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设立成员账户,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成员账户除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三)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不再享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量化份额,但第二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在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本社成员之间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禁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章扶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名优农产品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定期对外公布;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培育、支持、推广力度,发挥示范社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下列活动:
(一)信息化建设和成员培训;
(二)商标注册、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推介服务活动;
(三)引进新品种和技术推广;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和标准化生产;
(五)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整理、储运保鲜、包装设备建设;
(六)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和贷款贴息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第二十条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一)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
(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三)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及其他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交由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并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资产管护机制。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支持力度,灵活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可以作抵押办理贷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四)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六)从事国家确定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税务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其成员参加农业保险的,地方财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及保费补贴分担比例给予保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鼓励有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拓展境外市场。
第二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科研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协等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对签订劳动合同并经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且缴纳养老保险的,可计算工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关政策。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及进行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电子商务平台、设立农产品专营店和在大型连锁超市设立专营柜台,扶持超市、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资连锁经营和农产品连锁销售。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执行,但涉及林地需变更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兴办加工、储存企业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以及农产品贮藏、初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阻挠农民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二)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的;
(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非法收费、摊派的;
(五)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七)其他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的;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对外进行投资的;
(四)向本社转嫁债务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损害本社利益的;
(六)操控农民专业合作社决策,损害本社及其成员权益的;
(七)其他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解答
一、加入合作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而言,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对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言,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如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协会等单位可以以组织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有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成员自身的权益。
2.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认并遵守章程是指对章程全部内容的承认,遵守章程所有记载事项的规定,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在对章程记载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保留的情况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3.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就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明确章程应当将成员入社的程序作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即章程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成员入社手续作出规定。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体构成也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范章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的,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也可以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决权数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三、如何办理合作社登记手续?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申请登记的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示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也是成员资格和权利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明,其真实可靠性是保证社会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登记程序由申请、审查、核准发照以及公告等几个阶段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明确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根据法律实施同步有效性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法也于2007年7月1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同步实施。
为了保证登记事项的及时有效,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交易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法定登记事项变更,主要是指:经成员大会法定人数表决修改章程的;成员及成员出资情况发生变动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这些登记事项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和经营影响很大的事项,直接影响着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有关登记办法和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除法定变更事项外,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情形对相关登记事项进行变更,以保证自身的正常发展以及维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后的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制,即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这里的登记申请,包括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即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的登记工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2)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集合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合作社成员要承担什么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出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有盈余,有的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谁负责?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大会负责合作社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理事长)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策,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如何进行。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聘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经理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在理事会(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经理由理事会(理事长)决定聘任,也由其决定解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经理的,也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履行经理的职责,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总之,经理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机构,合作社可以聘任经理,也可以不聘任经理;经理可以由本社成员担任,也可以从外面聘请。是否需要聘任经理,由合作社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而定。聘任经理或者由理事长、理事兼任经理的,由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直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七、合作社应当如何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成员的这一权利,并对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成员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以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成员对合作社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2.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1)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有关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2)财务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财务报告的成本太高。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3)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业务报告、债权债务报告、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报告等。
八、对合作社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如何实行分别核算?
1.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属性所决定的。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如果一个合作社主要为非成员服务,它就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了,合作社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独立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必要。比如一个西瓜合作社,它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销售成员生产的西瓜,而一个西瓜销售公司的成立目的则是通过销售西瓜赚钱,为了赚钱公司可以销售任何人的西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过程中,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合作社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以是通过合作社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也可以是使用合作社的农业机械、享受合作社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因此,将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开核算,就可以使成员及有关部门清晰地了解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只有确保合作社履行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弱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作用。
2.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为了向成员返还盈余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在确定比例时,首先要确定所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的总数,以及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然后才能计算出每个成员所占的比例。因此,只有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才能为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提供依据。
3.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的需要。由于合作社是成员之间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作为合作社的实际拥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时的价格、交易方式往往与非成员不同,将两类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正常经营的需要。如一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作社,成员购买生产资料时的价格要低于非成员,只有这两类交易分开核算才能更准确的反映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4.为了便于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成员账户这种核算方式。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以确定其在合作社财产中所拥有份额的会计账户。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单独账户进行核算,就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其与成员的交易情况。与非成员的交易则通过另外的账户进行核算。
九、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应当用于哪些方面?
公积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这一条说明了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程序、方式和用途。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积金,由其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状况也不一样,因此不能强求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提取公积金,而是要根据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
2.公积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中提取,比例由章程或者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合作社的收人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三种:一是弥补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合作社的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可能有利润,有时则可能出现亏损。有了亏损,就会影响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运转。因此,在合作社经营状况好的年份,在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弥补以往的亏损或者赔未来的亏损,才能维持合作社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二是扩大生产经营。为了给成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社需要扩大生产经营,如购买更多的农业机械、加工设备,建设贮藏农产品的设施、购买运输车辆等,这些都需要增加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在没有成员增加新投资的情况下,在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可以积累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三是转为成员的出资。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并将这些成员所占份额转为成员出资。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盈余应当如何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公斤)按11元/公斤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公斤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公斤1元留在合作社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一2000元)。这1000元剩余,实际上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
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如上面的例子,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
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的农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果成员都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合作社就收购不到农产品,也就无法运转。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合作社来讲,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合作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量(即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重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也就是产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来源,当然,成员出资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4.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合作社中成员出资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这是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
十一、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后如何处置债权和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是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合作社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丧失法人资格,而且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也与以前的合作社不同,对于合作社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因此,合作社合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债权、债务的承继,即合并后存续的合作社或者新设立的合作社,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合作社的对外债权与债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新设的组织承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约定办理。债权人与分立的合作社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二是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后的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请求自己的债权,要求履行债务。被请求的一方不得以各种非法定的理由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哪些情况下解散?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是指合作社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一般来说,解散事由是合作社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合作社的设立大会在制定合作社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合作社的各种解散事由,如合作社的存续期间、完成特定业务活动等。如果在合作社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散合作社。如果此时不想解散,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办法,使合作社继续存续,但这种情况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它有权对合作社的解散事项作出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不受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约束,可以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前,根据成员的意愿决议解散合作社。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当合作社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合作社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合作社分立时,如果原合作社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合作社分立后不再存在时,则原合作社应解散。合作社的合并、分立应由成员大会作出决议。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指依法剥夺被处罚合作社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合作社经营资格。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当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解散。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后如何进行清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合作社债权债务,处理合作社剩余财产,使合作社归于消失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除合作社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合作社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是指在合作社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合作社一旦进入清算程序,理事会、理事、经理即应停止执行职务,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合作社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合作社。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工作的程序是:
1.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合作社在解散清算时,由清算组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有关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自己的债权。为了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避免和减少纠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清算组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期限和方式作了限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明确知道的债权人;对于不明确的债权人或者不知道具体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的,由于难以通知其申报权,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催促债权人申报债权。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则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具体来说,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有无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申报应当逐一查实,并作出准确详实的登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能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清算组在此间对已经明确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有可能造成后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这是对其他债权人权利的严重侵害。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是由清算组制定的、如何清偿债务、如何分配合作社剩余财产的一整套计划。清算组在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尽快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应报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实施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方案的实施必须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后,再按财产分配的规定向成员分配剩余财产。如果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4.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这是清算组的最后一项工作,办理完合作社的注销登记,清算组的职权终止,清算组即行解散,不得再以合作社清算组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篇:2011年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公示[范文模版]
2011年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公示
福州市: 闽侯县竹歧乡蘑菇生产专业合作社 2 闽侯县闽润橄榄专业合作社 3 闽侯县埕元州果蔬专业合作社 4 闽侯县元翔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5 闽侯县南港蔬菜专业合作社 6 闽侯县马坑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 7 闽清县双龙西红柿专业合作社 8 闽清县难得特色农业专业合作社 9 福建闽清雄峰金银花专业合作社 10 闽清县上莲莲峰柑橘专业合作社 11 闽清县街艳蜜柚专业合作社 闽清县池园镇东前兴通农业专业合作社 13 闽清县鑫剑农业专业合作社 14 闽清县新康金银花专业合作社 闽清柯峰山绿色金银花农业专业合作社 16 闽清省璜三星油茶专业合作社 17 闽清县咏嘉毛脚鸡专业合作社 18 闽清县溪源三源油茶专业合作社 19 永泰县红太阳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20 永泰县嵩口顺泽养殖农民合作社 21 永泰县绿景李梅专业合作社 22 永泰县金福果蔬专业合作社 23 永泰县农益果蔬专业合作社 24 永泰县绿园李梅专业合作社 25 永泰县三阳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26 永泰县辅弼土鸡繁养专业合作社 27 永泰县凤星埔洋果蔬专业合作社 28 永泰县蜂好养蜂专业合作社 29 永泰县绿野洲养殖专业合作社 30 永泰县永福天然养殖专业合作社 31 永泰县白土羊农民专业合作社 32 永泰县天成土鸡繁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33 永泰县泰峰茶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34 永泰县宏兴农果蔬专业合作社 35 永泰县丰和油茶专业合作社 36 永泰县方壶岩果蔬专业合作社 37 永泰县天地人茶业专业合作社 38 永泰县丰裕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39 永泰县安洋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40 永泰县同兴席草专业合作社 41 长乐市航农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 42 长乐市隆鑫养猪业专业合作社 43 长乐市丰采园蔬果专业合作社 44 长乐李明锥农业专业合作社 45 长乐金地农业专业合作社
福清市富源农业综合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47 福清市一都善山融都枇杷专业合作社 48 福清市一都镇惠农枇杷农民专业合作社 49 福清市田博士红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50 福清市富融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51 福清市金利农业综合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52 福清市鑫禾盛农业综合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53 福清市沙埔绿农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54平潭县先锋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55平潭县芦洋乡益农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56平潭县圣福渔农专业合作社 57 连江县丹兴菇业专业合作社 58 连江县丹阳长寿线面专业合作社 59 连江县丹朱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60 连江县五新专业合作社 61 罗源县和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62 罗源县农丰水果蔬菜专业合作社 63 罗源县鑫湖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64 罗源县希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65 罗源县植丰毛豆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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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榕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106 福州市晋安区鑫源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107 晋安区黄甲姆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108 琅岐镇亮丰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109 琅岐镇嘉登鲲腾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110 琅岐镇金旺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111 琅岐镇新兴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112 仓山区鑫山花卉专业合作社 113 仓山区福聚臻养蜂专业合作社 114 仓山区台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厦门市:
1厦门市郭山蔬菜专业合作社 2厦门三秀山蔬菜专业合作社 3厦门市欣禾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4厦门市莲花山花果专业合作社 5厦门市同安区菌秀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6厦门芹兴牛蛙养殖专业合作社
7厦门市同安区丽田园农家乐专业合作社 8厦门西营茶叶专业合作社 9厦门银寿果蔬专业合作社 10厦门市杜川蔬菜专业合作社 11厦门市内庵古名山脐橙专业合作社 12厦门绿野生态农产品联合产销合作社 13厦门市旺源隆蔬菜专业合作社 14厦门西源集富蔬菜专业合作社 15厦门市绿朗果蔬专业合作社
16厦门市小坪岭头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17厦门市垵炉蔬菜专业合作社 18厦门市秀溪茗果蔬专业合作社 19厦门皇蓝旺果蔬专业合作社 20厦门市鑫美园果蔬专业合作社 21厦门绿优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2厦门市宫口蔬菜专业合作社 23厦门市鑫钗果蔬专业合作社 24厦门市西坑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5厦门市顺隆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6厦门市莲花人果蔬专业合作社 27厦门市丰牧畜牧专业合作社 28厦门市祝顺果蔬专业合作社 29厦门市状元尖茶叶专业合作社 30厦门市红得发果蔬专业合作社 31厦门市翔安区鑫毓祥畜禽专业合作社 32厦门市翔安区金莉园蔬菜专业合作社 33厦门市翔安区金镭果蔬专业合作社 34厦门市翔安区佰晶果蔬专业合作社 35厦门市翔安区菜蓝子水培植物专业合作社 36厦门市翔安区嶝旺水产品专业合作社 37厦门市翔安区庄家宝蔬菜专业合作社 38厦门市翔安区大宅果蔬专业合作社 39厦门市翔安区闽翔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40厦门市翔安区万农禽畜专业合作社 41厦门市翔安区鑫建旺畜禽专业合作社 42厦门市翔安区兴莲前果蔬专业合作社 43厦门仙灵旗畜牧专业合作社 44厦门琴鹭鲜花专业合作社 45厦门欣龙溪果蔬专业合作社
46厦门市集美区后林名优水果专业合作社 47厦门市海沧区囷翔菜地专业合作社 48厦门鑫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49厦门市海沧区凰成水产专业合作社 50厦门市海沧区龙杨亿养殖专业合作社
莆田市: 莆田市城厢区镜湖茶果农民专业合作社 2 莆田市城厢区长青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3 莆田市城厢区新时代果品专业合作社 4 莆田市城厢区郑庄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5 莆田市城厢区常保枇杷专业合作社 6 福建省莆田孙氏茶叶专业合作社 7 莆田市涵江区麟凤农机专业合作社 8 莆田市涵江区东盛蔬菜专业合作社 9 莆田市涵江区松岭茶叶专业合作社 10 莆田市涵江区中闽金珍茶场专业合作社 11 莆田市秀屿区兴南鲍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12 莆田市秀屿区亿农养猪专业合作社 13 莆田市荔城区华东农机专业合作社 14 莆田市荔城区昌富农机专业合作社 15 莆田市荔城区镇阳农机专业合作社 16 莆田市荔城区清江农机专业合作社 17 莆田市荔城区华龙农机专业合作社 18 莆田市荔城区三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19 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农机专业合作社 20 莆田市荔城区绿都蔬菜专业合作社 21 莆田市荔城区绿保优农民专业合作社 22 莆田市荔城区凯威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23 莆田市荔城区林氏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24 莆田市荔城区丰隆农机专业合作社 25 莆田市荔城区井兴农机专业合作社 26 福建省仙游县保信农业专业合作社 27 仙游县新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8 仙游县百松果蔬专业合作社 29 仙游县平安火龙果专业合作社 30 仙游茂盛林业专业合作社
福建仙游县金沙薏米开发专业合作社 32 仙游县鸿茂度尾文旦柚专业合作社 33 仙游县创新农机专业合作社 34 福建省仙游县绿野果蔬专业合作社 35 福建省仙游县度尾惠农文旦柚专业合作社 36 福建省仙游县度尾仙溪果业专业合作社 37 福建省仙游县必发种植业专业合作社 38 仙游县仙度果业专业合作社 39 福建省仙游县鲤兴马蓝专业合作社 40 仙游县龙华鑫隆薏米专业合作社 41 仙游县龙华镇果林养殖专业合作社 42 福建仙游县兴民茶叶专业合作社 43 仙游县怡园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44 福建省仙游县绿农蔬菜专业合作社 45 仙游黄花薏米专业合作社 46 仙游县汾阳蔬菜合作社
仙游县度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48 仙游县度尾镇湘溪农果业专业合作社 49 仙游县盛发林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50 仙游县大地果蔬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51 仙游县绿色田园果蔬专业合作社 52 仙游县菜溪顶南湖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53 仙游县建诚林果农业专业合作社 54 仙游县来洋枇杷专业合作社
仙游县一叶流韵菜溪兰花专业合作社 56 仙游县菜溪浔阳油茶专业合作社 57 仙游县龙啜农业专业合作社 58 仙游县玉坤枇杷专业合作社 59 仙游县林庄养殖专业合作社 60 仙游县亿发种养业专业合作社
三明市: 三元区回瑶大圣油桃专业合作社 2 三明市大鹏柑桔专业合作社 三明市三元区红土地鲜果蔬专业合作社 4 三元区松德茶叶专业合作社 5 三明市蓬源药材专业合作社 6 三元区永发果蔬专业合作社 7 三元区明源水果专业合作社 8 三元区鸿源柑桔专业合作社 9 三元区绿园蔬菜专业合作社 10 三元区溪水渔业专业合作社 11 三明市三元区盛昌脐橙专业合作社 12 三元区农友农机专业合作社 13 三元区高山果蔬专业合作社 14 三元区龙兴养殖专业合作社 15 三元区茂盛养殖专业合作社 16 三明市益民提子专业合作社 17 三明市梅列区绿园柑桔专业合作社 18 三明市三合果蔬专业合作社 三明市梅列区宏大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0 永安市铁旗山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21 永安市鸿祥农民专业合作社 22 永安市绿鑫辣椒农民专业合作社 23 永安市花艺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 24 永安市埔岭青年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25 永安市长丰农机专业合作社 26 永安市吉溪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27 永安市青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28 永安市荣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 29 永安市永跃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30 永安市九龙湾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31 永安市天禄菇业专业合作社 32 永安市新丰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33 永安市梦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34 永安市利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35 永安市永丰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36 永安市群盛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37 永安市畲乡白岩旗茶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38 永安市畲乡绿野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39 永安市盛隆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40 永安市农丰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41 永安市燕青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42 永安市畲乡金桥果蔬专业合作社 43 永安市青水祥云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44 永安市永青茶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45 永安市永农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46 永安市青水乡丰田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47 永安市燕雪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48 永安市吉丰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49 永安市新农果蔬专业合作社 50 永安市燕湖渔业专业合作社 51 永安市百叶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52 永安市新源蔬菜专业合作社 53 永安市益溪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54 永安市沃林白杨树农民专业合作社
永安市大湖镇新冲珍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56 永安市槐南盛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57 永安市农大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58 永安市福日笋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59 永安市华新贡鸡专业合作社
永安市佳友笋竹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61 永安市紫云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62 永安市绿源笋竹农民专业合作社 63 永安市上石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64 永安市富农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65 永安市紫荆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 66 永安市昌华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67 永安市大用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68 永安市金忠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 69 永安市喜耕田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70 永安市林海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71 永安市联富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72 永安市众鑫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73 永安市绿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74 永安市绿野山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 75 永安市保源药用植物林业专业合作社 76 永安市兰溪鱼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77 永安市好果子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78 永安市建加木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79 永安市兴和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 80 永安市富满地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 81 永安市阳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82 永安市畅业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 83 永安市八月红柑桔专业合作社 84 永安市新寨果蔬专业合作社 85 永安市田园农机专业合作社 86 永安市和众柑桔农民专业合作社 87 永安市松桂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88 永安市宏发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89 永安市远云柑桔农民专业合作社 90 永安市永辉茶叶专业合作社 91 永安市九龙溪蔬菜专业合作社 92 永安市玉和生猪专业合作社
永安市曹远镇早桦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94 永安市绿地蔬菜专业合作社 95 永安市埔头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96 永安市健成畜禽农民专业合作社 97 永安市智富珍禽农民专业合作社 98 永安市树人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99 永安市丰云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100 永安市荆坪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101 永安市青龙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102 永安市连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永安市联合林下中草药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 104 永安市屏山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05 永安市大进祥和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06 永安市恒兴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07 永安市上坪乡坑头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08 永安市上坪乡龙竹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09 永安市龙兴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10 永安市绿健笋竹农民专业合作社 111 永安市上坪乡奋进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12 永安市虎山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 113 永安市凯森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14 永安市爱民爱春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15 永安市文山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16 永安市春福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117 明溪县雪峰南瓜专业合作社 118 明溪县上坊柑橘专业合作社 119 明溪县绿园紫地瓜专业合作社 120 明溪县天喜农机专业合作社 121 明溪县茂盛木薯专业合作社 122 明溪县枫华雪莲果专业合作社 123 明溪县民发生态猪专业合作社 124 明溪县绿海淮山专业合作社 125 明溪县森辉花生专业合作社 126 明溪县丹桂园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127 明溪县大焦养殖专业合作社 128 明溪县林宝生态梨专业合作社 129 明溪县立朋厚朴专业合作社 130 明溪县家家蔬菜专业合作社 131 明溪县温庄贡米专业合作社 132 明溪县湾内茶叶专业合作社 133 明溪县姜坊溪禾香大米专业合作社 134 明溪县橘绿柑桔专业合作社 135 明溪县夏坊锥栗专业合作社 136 明溪县李沂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137 明溪县农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138 明溪县富人山果蔬专业合作社 139 明溪县紫云蔬菜专业合作社 140 明溪县嘉城果蔬专业合作社 141 明溪县良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142 清流县红日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143 清流县赖坊大丰山花生专业合作社 144 清流县李家永兴养猪专业合作社 145 清流县富农黄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146 清流县沧龙渔业专业合作社 147 清流县聚福渔业专业合作社
清流县温郊兴农竹业开发专业合作社 149 清流县元福花卉专业合作社
清流县嵩溪爱珍豆腐皮农民专业合作社 151 宁化星星獭兔养殖专业合作社 152 宁化誉源竹鼠养殖专业合作社 153 宁化安乐金鑫笋竹专业合作社 154 宁化富民农机专业合作社 155 宁化宝藤薯类专业合作社 156 宁化连屋玉米专业合作社 157 宁化翠云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158 宁化绿园养殖专业合作社 159 宁化惠农油菜专业合作社 160 宁化安远珍珠茶油专业合作社 161 宁化县淮土茶油专业合作社 162 宁化河龙贡米专业合作社 163 宁化水茜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164 宁化县济村优质稻专业合作社 165 宁化县湖村红薯专业合作社 166 宁化县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
167 尤溪县城关隆景淡水养殖专业合作社 168 福建省尤溪县沈茗茶叶专业合作社 169 尤溪县森信林业专业合作社 170 尤溪县腾洋绿丰茶叶专业合作社 171 尤溪县福鑫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 172 尤溪县城关镇园园养殖专业合作社 173 尤溪县依丰农业专业合作社 174 尤溪县梅仙镇经通养猪专业合作社 175 尤溪县梅仙镇脐橙专业合作社 176 尤溪县峰岩种养专业合作社
177 福建省尤溪县中慧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178 尤溪县登弟农机专业合作社 179 尤溪县下保农机专业合作社 180 尤溪县鑫业农机专业合作社 181 尤溪县乾美农机专业合作社 182 福建省尤溪民兴绿竹专业合作社 183 尤溪县岭头农机专业合作社 184 尤溪县联南农机专业合作社 185 尤溪县联合丰利猪业专业合作社 186 尤溪县联合仙草蔬菜基地专业合作社 187 尤溪县下云农机专业合作社 188 尤溪县源兴金柑专业合作社 189 尤溪县厚丰脐橙专业合作社 190 尤溪县后坪茶叶专业合作社 191 尤溪县广源猪业专业合作社 192 尤溪县文武农机专业合作社 193 尤溪县华兰农机专业合作社 194 尤溪县双洋农机专业合作社 195 尤溪县科竹农机专业合作社 196 尤溪县连洋渔业专业合作社 197 尤溪县永丰淡水养殖专业合作社 198 尤溪县天佑淡水养殖专业合作社 199 尤溪县雍富油茶专业合作社 200 尤溪三联渔业专业合作社 201 尤溪县后楼农机专业合作社 202 尤溪县闽珍果蔬专业合作社 203 尤溪县鑫兴猪业专业合作社 204 尤溪县山木虹种养专业合作社 205 尤溪县洋中镇金鑫油茶专业合作社 206 尤溪县三洋林业专业合作社 207 尤溪县后楼瓯柑专业合作社 208 尤溪县蔡宝朝天椒专业合作社 209 尤溪县梅峰烟草专业合作社
210 尤溪县洋中镇后楼村遵益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211 尤溪县洋中镇后楼村国赏油茶专业合作社 212 尤溪县老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213 尤溪县洋中康民淡水养殖专业合作社 214 尤溪县富佳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15 尤溪县汤川乡龙翔反季节蔬菜专业合作社 216 尤溪县汤川乡高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217 尤溪县丘山农机专业合作社 218 尤溪县珠峰农机专业合作社 219 尤溪县珠建农机专业合作社 220 尤溪县汤川乡广峰茭白专业合作社 221 尤溪县十九都农机专业合作社 222 福建省尤溪县文公茗茶专业合作社 223 尤溪县长丰农业专业合作社 224 尤溪县溪滨农机专业合作社 225 尤溪县光明农机专业合作社 226 尤溪县珠溪农机专业合作社 227 尤溪县神农养鸽专业合作社 228 尤溪县永恒绿竹专业合作社 229 尤溪县耀旺农机专业合作社 230 尤溪县农兴猪业专业合作社 231 尤溪县正祥农机专业合作社 232 尤溪县芝余农机专业合作社 233 尤溪县三华农机专业合作社 234 尤溪县华阳农机专业合作社 235 尤溪县玉溪养殖专业合作社 236 尤溪县尤茶黑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237 尤溪县银杏戴云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238 尤溪县金闽湖芦柑专业合作社 239 尤溪县蓬莱油茶专业合作社 240 尤溪县富民茶叶专业合作社 241 尤溪县闽湖渔业专业合作社 242 尤溪县好兄弟农机专业合作社 243 尤溪县玉田农机专业合作社 244 尤溪县吾园农机专业合作社 245 尤溪县福祥农机专业合作社 246 尤溪县欣荣农机专业合作社 247 尤溪县诚隆农机专业合作社 248 尤溪县兴隆农机专业合作社 249 尤溪县际头农机专业合作社 250 尤溪县下川农机专业合作社 251 尤溪县清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252 尤溪县谐和蔬菜专业合作社 253 尤溪县东风农机专业合作社
254 尤溪县台溪乡廿五都粉干专业合作社 255 尤溪县沈峰油茶专业合作社 256 尤溪县农家茶叶专业合作社 257 尤溪县富荣牛业专业合作社 258 尤溪县大头桥农机专业合作社 259 尤溪县助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60 尤溪县新阳镇益农红心柚专业合作社 261 尤溪县益康山油茶专业合作社 262 福建省尤溪县富源金柑专业合作社 263 尤溪县鲜源金柑专业合作社 264 尤溪县吉梦园果品专业合作社 265 尤溪县清茜扫把专业合作社
266 尤溪县八字桥金柑佛手瓜专业合作社 267 尤溪县兴农金柑专业合作社 268 尤溪县富桥猪业专业合作社 269 尤溪县益民绿竹专业合作社 270 尤溪县九福香茶叶专业合作社 271 尤溪县九阜山农机专业合作社 272 闽心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273 尤溪县上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274 尤溪县东村农机专业合作社 275 尤溪县麻洋农机专业合作社 276 尤溪县绿森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277 尤溪县鸿新农机专业合作社 278 尤溪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279 尤溪县七尺农机专业合作社 280 尤溪县林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281 尤溪县沈源养猪业专业合作社 282 尤溪县荣丰养殖专业合作社 283 尤溪文熔农机专业合作社 284 尤溪县秀村养蜂专业合作社 285 尤溪县富源渔业专业合作社 286 大田县八峰天然菌业专业合作社 287 大田县梅山乡永福芦柑专业合作社 288 大田县屏山乡闲云茶叶专业合作社 289 屏山乡溢香茶叶专业合作社 290 大田县鸡冠山养羊专业合作社
291 大田县屏山乡云雾生态茶叶专业合作社 292 大田县祥意油茶专业合作社 293 大田县利民茶叶专业合作社 294 大田县杨梅养猪专业合作社 295 大田县奇韬镇奇佳油茶专业合作社 296 大田县奇韬镇永仙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297 大田县奇韬镇岬顶山生态茶业专业合作社 298 大田县奇韬镇春荣金银花专业合作社 299 大田县上京镇溪口新农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300 大田县鑫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301 福建省大田县双吉虫草药养鸡专业合作社 302 大田县桃源镇蓝田烟叶专业合作社 303 大田县前村安和林业专业合作社 304 大田县桃源镇兰源蔬菜专业合作社 305 大田县桃源镇永源蔬菜专业合作社 306 大田县文江乡增辉油茶专业合作社 307 大田县和洋茶叶专业合作社 308 大田县鹰峰林业专业合作社 309 大田县顺意茶叶专业合作社 310 大田县仙叶茶叶专业合作社 311 大田县达新茶叶专业合作社 312 大田县武陵乡雪山萝卜专业合作社 313 大田县龙母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314 大田县武陵乡御兔兔业专业合作社 315 福建省大田县梅山乡福威辣椒专业合作社 316 沙县绿健鸭业专业合作社 317 沙县红南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318 沙县金农高优农业专业合作社 319 沙县福缘兔业专业合作社 320 沙县青洽养蜂专业合作社 321 沙县高桥镇新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322 沙县发灶农机专业合作社 323 沙县高桥镇邦农禽业专业合作社 324 沙县富口金富农牧专业合作社 325 沙县兴丰黄花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326 沙县马岩农牧专业合作社 327 沙县青州镇广森柑桔专业合作社 328 沙县高桥镇蓝波湾渔牧专业合作社 329 沙县和顺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 330 沙县湧茂林业专业合作社 331 沙县裕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332 沙县郑湖水柿专业合作社 333 沙县昌源果蔬专业合作社 334 沙县富溪果蔬专业合作社 335 沙县湖源乡梦圆花卉专业合作社 336 沙县夏茂益鑫农业专业合作社 337 沙县富口天富茶叶专业合作社 338 沙县青州兴农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339 沙县玉珠养殖专业合作社 340 沙县海清农机专业合作社 341 沙县富口兴旺瓜蔗专业合作社 342 沙县富口镇集辰毛竹专业合作社 343 沙县胜农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 344 沙县郑湖依红水蜜桃专业合作社 345 沙县明华山茶油种植专业合作社 346 沙县天水禽蛋养殖专业合作社 347 沙县天禄种植专业合作社 348 沙县留春种植专业合作社 349 沙县兴和水柿专业合作社 350 沙县南阳华健养蜂专业合作社 351 沙县龙腾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 352 沙县垅东常绿淮山种植专业合作社 353 沙县凤岗兴渔养殖专业合作社 354 沙县中峰养殖专业合作社 355 沙县夏茂康源鱼业专业合作社
356 沙县富口镇焦坑岭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357 沙县夏茂万来农业专业合作社 358 沙县富口富群种植专业合作社 359 沙县郑湖高源毛竹专业合作社 360 沙县子涵种植专业合作社 361 沙县富洋水果专业合作社
362 沙县大洛御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363 沙县章明农机专业合作社 364 沙县景源花卉专业合作社 365 沙县茂盛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366 沙县坤旺农机专业合作社 367 沙县秋菊养殖专业合作社 368 沙县绿色原野种植专业合作社 369 沙县贵荣种植专业合作社
370 沙县南霞山野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371 沙县富口镇高地毛竹种植专业合作社 372 沙县富口镇佑溪种植专业合作社 373 沙县富口茶坑毛竹种植专业合作社 374 沙县富口山坊毛竹种植专业合作社 375 沙县景远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376 沙县联西茶叶专业合作社 377 沙县旺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378 沙县高桥天台山农牧专业合作社 379 沙县金泉金鑫鸭业专业合作社 380 源明食用菌蔬菜专业合作社 381 茂信蔬菜专业合作社 382 恒盛笋竹专业合作社 383 杏溪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384 盛潭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385 黄潭金溪金银花专业合作社 386 永吉柑桔专业合作社 387 新农键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388 建宁县莲籽专业合作社
389 建宁县里心富农黄花梨专业合作社 390 建宁县缘鑫果业专业合作社 391 建宁县天一油茶专业合作社
392 建宁县濉溪镇顺达槟榔芋专业合作社 393 建宁县桂阳萝卜专业合作社
394 建宁县均口镇天南星魔芋专业合作社 395 建宁县均口闽源茶叶专业合作社 396 建宁县珍华油茶专业合作社 397 泰宁县大金湖渔业专业合作社 398 泰宁县梅口乡金湖茶业专业合作社 399 泰宁县梅口乡乌凤鸡养殖合作社 400 泰宁县巍宁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401 泰宁县阳光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泉州市:
1、德化县联盛黑兔养殖专业合作社
2、德化石鼓黑鸡放养专业合作社
3、德化县浔中龙翰黑兔专业合作社
4、德化县勤民芦柑专业合作社
5、德化县上涌丰优种粮专业合作社
6、德化县水口镇乐康种养专业合作社
7、德化县群芳农业专业合作社
8、德化县福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9、德化县祥源大果油茶专业合作社
10、德化县生绿农业专业合作社
11、德化县绿园农业综合专业合作社
12、德化县绿林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13、德化县绿源茶叶专业合作社
14、德化县九仙早熟梨专业合作社
15、德化县丰裕硕农业专业合作社
16、德化黑鸡产业合作社
17、德化县五丰农业专业合作社
18、德化县十八格黄花菜专业合作社
19、德化台湾爱玉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20、石狮市顺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1、石狮市古浮和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2、石狮市海狮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23、石狮市万兴海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4、鲤城区泉南花卉专业合作社
25、鲤城区玉霞龙眼专业合作社
26、晋江市晋东联果蔬专业合作社
27、晋江市万兴种植专业合作社
28、晋江市绿园果蔬专业合作社
29、晋江市深沪华清蔬菜专业合作社 30、晋江市绿恒蔬菜专业合作社
31、洛江区宏美农民专业合作社
32、洛江区兴发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33、洛江区河市镇南塘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34、洛江区鑫农农业机械农民专业合作社
35、洛江区荷香槟榔芋农民专业合作社
36、洛江区义峰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37、洛江区联盈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38泉州丰泽区峰源龙眼专业合作社
39、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振川龙眼专业合作社 40、泉州市丰泽区东海鲲鹏龙眼专业合作社
41、福建南安市绿湖养猪专业合作社
42、南安东田盛安茶叶专业合作社
43、南安市益众淡水鱼专业合作社
44、南安市官桥绿美蔬菜专业合作社
45、南安市官桥西山甘薯专业合作社
46、南安市码头金桂荔枝专业合作社
47、南安市乾林格林业专业合作社
48、南安市溪南甲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49、南安市康牧山养猪专业合作社
50、南安市柳城街道山宝黑杨梅专业合作社
51、南安市柳农草莓专业合作社
52、南安市民协富龙眼专业合作社
53、南安仑苍仙福橄榄专业合作社
54、南安市仑苍青庄油茶专业合作社
55、南安市码头金山水稻专业合作社
56、南安市眉山乡集祥养猪专业合作社
57、南安市常翠园葡萄专业合作社
58、南安市蓬华豪实柿子专业合作社
59、南安市蓬华镇天柱山黑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60、南安市蓬华津美脐橙专业合作社 61、南安市南园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62、南安市诗山其凤养鸡专业合作社 63、南安市诗山钱塘养殖专业合作社 64、南安市石井昌盛紫菜专业合作社 65、南安市丰盛水产品专业合作社 66、南安市水头镇曾岭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67、南安市莲塘颖川苗木专业合作社 68、南安市新联众园艺专业合作社 69、南安市悦美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70、南安市翔云皇岭茶叶专业合作社 71、南安市向阳山腰油茶专业合作社 72、南安市连发果蔬专业合作社 73、南安市红豆山竹笋专业合作社 74、安溪县珍田茶业专业合作社 75、安溪县福美茶业专业合作社 76、安溪县金谷华芸茶业专业合作社 77、安溪县双凤站旗茶业专业合作社 78、安溪县立农茶业专业合作社 79、安溪县高岩茶业专业合作社 80、安溪县美庄茶业专业合作社 81、安溪县峰之木茶业专业合作社 82、安溪县举源茶业专业合作社 83、安溪县感德三安茶业专业合作社 84、安溪县华福鹤厅茶业专业合作社 85、安溪县大则峰茶业专业合作社
86、福建省安溪县衡阳儒香茶业专业合作社 87、安溪县大名府茶业专业合作社 88、安溪县金隆源茶业专业合作社 89、安溪县大坂茶业专业合作社 90、福田乡金仑茶业专业合作社 91、安溪县胜果岩茶业专业合作社 92、福建安溪半辟茶寮茶业专业合作社 93、安溪县感德石龙山茶业专业合作社 94、安溪日出茶业专业合作社 95、安溪县好佑德茶业专业合作社 96、安溪县云山茶业专业合作社
97、安溪县魁斗凤山村莲花山茶业专业合作社 98、安溪县湖头五阆米粉专业合作社 99、安溪县桃香茶业专业合作社
100、福建省安溪县参内联盛茶业专业合作社 101、安溪县千粒红蔬菜专业合作社 102、安溪县湖上乡吉缘茶业专业合作社 103、福建省安溪县长安埔茶业专业合作社 104、安溪县萍州茶业专业合作社 105、安溪县大坪村茶业专业合作社 106、福建安溪福美蔬菜专业合作社 107、安溪马峰山茶业专业合作社
108、安溪县金谷镇华芸村茶业专业合作社 109、安溪县景联茶业专业合作社
110、安溪县景联茶业专业合作社 111、安溪县虎邱荣新茶业专业合作社 112、安溪县虎邱镇九百级茶业专业合作社 113、安溪县打石坑茶业专业合作社 114、安溪县三奋茶业专业合作社
115、安溪县西坪镇三匹马茶业专业合作社 116、安溪大茗府茶业专业合作社 117、安溪县西坪镇南轩茶业专业合作社 118、安溪县西坪镇赤水茶业专业合作社 119、安溪县园月茶业专业合作社 120、安溪县坪顶茶业专业合作社 121、安溪县仙醇茶业专业合作社 122、安溪县西坪镇南轩茶业专业合作社 123、安溪县西坪镇尧洋茶业专业合作社 124、安溪县友忠茶业专业合作社 125、安溪县新苑茶业专业合作社
126、安溪县西坪镇凤品香茶业专业合作社 127、安溪县湖美峰茶业专业合作社 128、安溪县西坪阳格畜牧专业合作社 129、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业专业合作社 130、安溪县南峰茶业专业合作社 131、福建省安溪县弘珍茶业专业合作社 132、安溪县西坪镇柏溪茶业专业合作社 133、福建省安溪县中闽弘泰茶业专业合作社 134、福建省安溪县西坪仙韵茶业专业合作社 135、安溪县香苑园茶业专业合作社
136、福建省安溪县西坪德峰茶业专业合作社 137、安溪县福岭茶业专业合作社 138、安溪县园润茶业专业合作社 139、安溪县大坪乡双美茶业专业合作社 140、安溪县秋月茶业专业合作社 141、安溪县雅安竹业专业合作社
142、泉州市泉港区朝阳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143、泉州市泉港区东张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 144、泉州市泉港区惠屿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 145、泉州市泉港区金兴海带养殖专业合作社 146、泉州市泉港区锦联滩涂养殖专业合作社 147、泉州市泉港科兴渔业专业合作社 148、泉州市泉港区乐宜紫菜养殖专业合作社 149、泉州市泉港区龙田跃文蜂业专业合作社 150、泉州市泉港区燕山林业资源开发专业合作社 151、泉州市泉港区漾溢鲍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152、永春湖洋合兴鹌鹑专业合作社; 153、、福建永春县金汇果蔬专业合作社 154、永春县东平太兴柑桔专业合作社 155、永春五里街龟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156、福建省永春县香茗茶叶专业合作社 157、泉州市永春县鸿绿天然葡萄专业合作社 158、福建省永春宏星果蔬专业合作社
159、福建省永春县横口乡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160、福建省永春县横口乡馥峰茶叶专业合作社 161、永春县智富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62、永春丰裕杨梅农业专业合作社
163、福建省永春县天马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164、泉州永春县绿博源果蔬专业合作社 165、泉州市永春县黄沙茶叶专业合作社 166、永春县桂香茶叶专业合作社 167、福建省永春桔源柑桔专业合作社 168、福建省永春天马柑桔专业合作社 169、泉州市永春县仙岭桂花专业合作社 170、永春县呈祥雪山果蔬专业合作社 171、永春县利安芦柑专业合作社 172、永春县锦川冬瓜专业合作社 173、福建省永春县阳高牛羊饲养专业合作社 174、泉州永春天绿葡萄专业合作社 175、永春县村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176、福建省永春瑞云农业专业合作社 177、虎窟铭扬龙眼专业合作社 178、蓝田益民余甘专业合作社 179、惠安更新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180、富农余甘农民专业合作社 181、半岭银辉养蜂专业合作社 182、惠安县民旺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183、惠安县红星农业专业合作社 184、惠安县兴渔渔具农民专业合作社 185、惠安县赖厝培忠水果专业合作社 186、惠安县惠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187、惠安县辉茂海产品专业合作社 188、惠安县木桂油茶专业合作社 189、惠安县惠民山茶油专业合作社 190、惠安县大前行农民专业合作社 191、惠安县振华农业专业合作社
192、惠安县益农桂圆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漳州市:
1.芗城区万桂香蕉专业合作社 2.芗城区绿安龙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3.芗城区华宝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4.龙海市农鑫果蔬专业合作社 5.龙海市玉岛水产专业合作社 6.龙海市旺福果蔬专业合作社 7.龙海市三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8.龙海市永和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9.龙海市民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10.龙海市少艺水产专业合作社 11.龙海市百叶水仙花专业合作社 12.龙海市天珍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13.龙海市旺辉果蔬专业合作社 14.龙海市农大果蔬专业合作社 15.龙海市超农花蔬专业合作社 16.龙海市昌达果蔬专业合作社 17.龙海市建德果蔬专业合作社 18.龙海市嘉鹏杨梅专业合作社 19.龙海市华业果蔬专业合作社 20.云霄县绿野农业专业合作社 21.云霄县上洋农业专业合作社 22.云霄县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 23.云霄县惠农农业专业合作社 24.云霄县富达农民专业合作社 25.云霄县好康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26.云霄县福农农机专业合作社 27.云霄县利农枇杷专业合作社 28.云霄县金山农民专业合作社 29.云霄县列屿供销社海蛎专业合作社 30.云霄县和众养殖专业合作社 31.云霄县佳收蔬菜专业合作社
32.云霄县柳茂种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33.云霄县顺强养猪专业合作社 34.云霄县蕉坑农民专业合作社 35.云霄县绿宝果蔬专业合作社 36.云霄县百年果农业专业合作社 37.云霄县长山果农业专业合作社 38.云霄县圆兴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 39.云霄县瑞丰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40.云霄县列屿巴非蛤专业合作社 41.云霄县琪琪淮山专业合作社 42.云霄县合纵果蔬专业合作社 43.云霄县荷青蔬菜专业合作社 44.东山县农发果蔬专业合作社 45.东山县马銮芦笋专业合作社 46.东山县湖塘南盛蔬菜专业合作社47.东山县旺港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48.东山县山南泰丰养殖专业合作社49.东山县港新种养专业合作社 50.东山县育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51.东山县振海养殖专业合作社 52.漳浦县特阳果蔬专业合作社 53.漳浦县文山杨梅专业合作社 54.漳浦县建龙猪业专业合作社 55.漳浦县建威蔬菜专业合作社 56.漳浦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57.漳浦县超缘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58.漳浦县福绿果蔬专业合作社 59.华安县绿德茶叶专业合作社 60.华安县归德养猪专业合作社 61.华安县岛濑茶叶专业合作社 62.华安县冠华油茶专业合作社 63.华安县华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64.华安县千玉枇杷专业合作社 65.华安县畲寨茶业专业合作社 66.华安县尾岭茶叶专业合作社 67.华安县石龙宫茶叶专业合作社 68.华安县高石茶叶专业合作社
69.华安县明富茶叶专业合作社 70.华安县山海茶叶专业合作社 71.华安县仙农茶叶专业合作社 72.华安县绿宏茶笋专业合作社 73.华安县下樟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74.华安县尚自然茶叶专业合作社 75.华安县良埔茶叶专业合作社 76.华安县茶贝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77.华安县高际岭茶叶专业合作社 78.华安县银河竹业专业合作社 79.华安县祥顺茶叶专业合作社 80.华安县京诚黑山羊专业合作社 81.华安县隆悦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82.诏安后港碧园荔枝专业合作社 83.诏安县鑫民果蔬专业合作社 84.诏安县绿蔬淮山种植专业合作社85.诏安县兴隆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86.诏安县耀初园艺专业合作社 87.诏安丰美蔬菜专业合作社 88.诏安太生蔬菜专业合作社 89.诏安县明兴果蔬专业合作社 90.诏安合盛养牛专业合作社 91.诏安县明湖马铃薯专业合作社 92.诏安县东兴果蔬专业合作社 93.诏安县甲洲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94.诏安县桥东淡发养猪专业合作社95.诏安县红坑蔬菜专业合作社 96.诏安县东沈蔬菜专业合作社 97.诏安县惠民养猪专业合作社 98.诏安县清娇水稻专业合作社
99.诏安县益盛养蜂专业合作社 100.诏安县琦丰养猪专业合作社 101.诏安县建彬荔枝专业合作社 102.诏安县平屿养鱼专业合作社 103.诏安溪南悦丰养猪专业合作社 104.诏安县艺星茶叶专业合作社 105.诏安县红星华金青梅专业合作社 106.诏安县希望果蔬专业合作社 107.诏安县绿都青枣专业合作社 108.诏安县凤钦蔬菜专业合作社 109.诏安县白洋金仙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110.诏安县茂松果蔬专业合作社 111.诏安县兴农果蔬专业合作社 112.诏安县雪清果蔬专业合作社 113.诏安县建设惠农茶叶专业合作社 114.诏安县农家蕉柑专业合作社 115.诏安县梅岭弘农养猪专业合作社 116.南靖县仙富养猪专业合作社 117.南靖县双峰茶叶专业合作社 118.南靖县康牧养猪专业合作社 119.南靖县联众茶叶专业合作社 120.南靖县旺季果蔬专业合作社 121.南靖县惠民农业专业合作社 122.南靖县鸿茂养鳖专业合作社 123.南靖县新兴养鸡专业合作社 124.南靖县宏顺果蔬专业合作社 125.南靖县灵香茗茶茶叶专业合作社 126.南靖县兴农养猪专业合作社 127.南靖县好蔬香果蔬专业合作社 128.平和县树茂金峰蜜柚专业合作社
129.平和县功夫果蔬专业合作社 130.平和且源河畜牧专业合作社 131.平和县月阳果蔬专业合作社 132.平和县惠农果蔬专业合作社 133.平和县东坑蜜柚专业合作社 134.平和县源田果蔬专业合作社 135.平和民丰琯溪蜜柚专业合作社 136.平和县信德园果蔬专业合作社 137.平和县农富香蕉专业合作社 138.平和县绿农蜜柚专业合作社 139.平和县兴南园果蔬专业合作社 140.平和县南元果蔬专业合作社 141.平和县国农果蔬专业合作社 142.平和县源盛果蔬专业合作社 143.平和县福茂水果专业合作社 145.平和县欣欣园蜜柚专业合作社 146.平和县高兴蜜柚专业合作社 147.平和县亚木蜜柚专业合作社 148.平和县乐佳琯溪蜜柚专业合作社149.平和县新珍蜜柚专业合作社 150.平和县绿宝果蔬专业合作社 151.平和县绿海水果专业合作社 152.平和县华峰茶叶专业合作社 153.平和县银乔水果专业合作社 154.平和县六叶水果专业合作社 155.平和县东兴果蔬专业合作社 156.平和县南海蜜柚专业合作社 157.平和县晋达果蔬专业合作社 158.平和县浮坪蜜柚专业合作社 159.平和县阳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160.平和县天用白芽奇兰茶专业合作社 161.平和县诗坑蜜柚专业合作社 162.平和县山格禾兴果蔬专业合作社 163.平和县高磜蜜柚专业合作社 164.平和县集农果蔬专业合作社 165.平和县裕民蜜柚专业合作社 166.平和县明忠蜜柚专业合作社 167.平和县龙山水果专业合作社 168.平和县德阳蜜柚专业合作社 169.平和县南霞水果专业合作社 170.平和县前埔水果专业合作社 171.平和县龙祥蜜柚专业合作社 172.平和县文洋蜜柚专业合作社 173.平和县文和蜜柚专业合作社 174.平和县爱兴果蔬专业合作社 175.平和县百盈富蜜柚专业合作社 176.平和县彭林果蔬专业合作社 177.平和县京福果蔬专业合作社 178.平和县万宝山蜜柚专业合作社 179.平和县周福龙蜜柚专业合作社 180.平和县振扬蜜柚专业合作社 181.平和县众品佳蜜柚专业合作社 182.平和县鑫丰蜜柚专业合作社 183.平和县豆坪水果专业合作社 184.平和县永顺果蔬专业合作社 185.平和县弘兴水果专业合作社 186.平和县天用玉米专业合作社 187.平和县锦溪惠农果蔬专业合作社 188.平和县耀成蜜柚专业合作社 189.平和县坑南蜜柚专业合作社
190.平和县群益琯溪蜜柚专业合作社 191.平和县南寨水果专业合作社 192.平和县宏欣琯溪蜜柚专业合作社 193.平和县红中红蜜柚专业合作社 194.长泰县仁旗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195.长泰县龙津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196.长泰县绿港园果蔬专业合作社 197.长泰县益民果蔬专业合作社 198.长泰县珠石峰蔬菜专业合作社 199.长泰县枋洋火焰旗柑桔专业合作社 200.长泰县宝绿蔬菜专业合作社 201.长泰县升辉果蔬专业合作社 202.长泰县锦信青果专业合作社 203.长泰县状元里茶叶专业合作社 204.长泰县科山倒刺鲃养殖专业合作社 205.长泰县内溪蔬果专业合作社 206.长泰县建生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07.长泰县国美果蔬专业合作社 208.漳浦县鼓浪湾水产专业合作社
南平市: 南平市延平区南山稻米专业合作社 2 南平市延平区南山笋竹专业合作社 南平市延平区明洋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4 南平市明洋菌菜花专业合作社 南平市延平区富园女子花果蔬农业专业合作社 6 南平市延平区芹山猪业专业合作社 7 南平市延平区天和猪业专业合作社 8 南平市延平区延台翠冠梨专业合作社 9 南平市延平区顺益柑桔专业合作社
10 南平市延平区王台珍禽专业合作社 11 南平市延平区王台山茶油专业合作社 12 邵武市振辉水产养殖农民专业 13 邵武市南武夷中药村种植专业合作社 14 邵武市洪顺养殖专业合作社 15 邵武市云屏山雷竹种植专业合作社 16 邵武市和信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17 邵武市顺顺福蔬菜种植合作社 18 邵武市健康源茶叶专业合作社 19 邵武市十里香桂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20 邵武市闽汇吊瓜专业合作社 邵武市圣铃马铃薯种植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 22 邵武市康盛养殖专业合作社 邵武市远景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4 邵武市闽溪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25 邵武市福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26 福建省邵武市兴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27 邵武市振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8 邵武市沿山危窠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29 邵武市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30 邵武市建清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31 邵武市菇菇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邵武市沿山志鹤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33 邵武 市古山溪鱼业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34 邵武市创辉淡水养殖专业合作社 35 福建省邵武市新奥养猪专业合作社 36 邵武市拿口丰绿大棚蔬菜专业合作社 37 邵武市卫闽德龙吊瓜种植种植专业合作社 38 邵武市保丰植保综防专业合作社 39 邵武市坪洋竹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邵武市洪墩镇金苗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41 邵武市洪墩镇清照农机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 42 邵武市陈连存农机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 43 邵武市洪墩镇兴民农机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 44 福建省邵武市洪墩镇沙洲上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45 邵武 丰收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46 邵武市洋半天高山云雾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47 邵武市大埠岗镇益农芋头专业合作社 48 邵武市建鑫烤烟专业合作社
邵武市二十都益民生态农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50 邵武市绿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51 邵武市和平镇群芳病虫防治专业合作社 52 邵武市进士茶树良种推广专业合作社 53 邵武市弘农淡水鱼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54 邵武市和平镇样样芋头专业合作社 55 邵武市和平镇泉源农牧专业合作社 56 邵武市和平古镇新生农民专业合作社 57 邵武市聚奎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58 邵武市绿农源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 59 武夷山市桔柚专业合作社
武夷山市三黎芭蕉芋农民专业合作社 61 武夷山市共享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62 武夷山市佳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63 武夷山市五夫白莲专业合作社 64 武夷山市岚谷独秀农民专业合作社
武夷山市岚谷锦秀园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66 武夷山市绿源西芋专业合作社 67 武夷山市林家庄农业专业合作社 68 武夷山市大王西瓜专业合作社 69 武夷山市上梅茶业专业合作社
武夷山市仙茗农机专业合作社 71 武夷山市柘洋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72 武夷山市小竹林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73 武夷山市白水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 74 顺昌县大历惠农柑桔专业合作社 75 顺昌县田溪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76 顺昌县郑坊兴农提子专业合作社 77 顺昌九玖柑桔农民专业合作社 78 顺昌县大历竹荪专业合作社
福建省顺昌天然羊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80 顺昌县富金湖柑桔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81 顺昌县新庄稼人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82 顺昌县新庄稼人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83 顺昌县金银山蔬菜专业合作社 84 顺昌县白龙泉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 85 顺昌县顺吉柑桔农民专业合作社 86 福建省顺昌清香园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 87 顺昌县大干镇来布雷笋竹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88 顺昌县大干源森笋竹农民专业合作社 89 顺昌县筒阳锥栗农民专业合作社 90 顺昌旺发生态竹木茶果农民专业合作社 91 福建省顺昌小菇王农民专业合作社 92 顺昌县佳园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93 顺昌县贝贝星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94 顺昌县永发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95 顺昌县余墩新龙泉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96 顺昌县元坑镇秀丰草莓农民专业合作社 97 顺昌县鑫丰柑桔农民专业合作社 98 顺昌县郑坊乡杉溪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99 顺昌县绿农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顺昌县雲发农林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 101 顺昌县启明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102 顺昌县金祥粮食农民专业合作社
浦城县石陂镇南岸村有平南甜桔柚农民专业合作社 104 浦城县高峰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105 浦城县管厝乡官田绿丰甜柿专业合作社 106 浦城县官路乡信源薏米专业合作社 107 浦城县官路生禾薏米专业合作社 108 福建省浦城县官路神农薏米专业合作社 109 浦城县石陂镇仕云土鸡专业合作社 110 浦城县奔富农机专业合作社
浦城县莲塘兴农病虫综防专业合作社 112 浦城县富岭金禾病虫综防专业合作社 113 浦城县绿丰水稻专业合作社 114 浦城县金叶农机专业合作社 115 浦城县临江镇大坞丹桂专业合作社 116 浦城县枫溪乡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 117 光泽县天子岗杨梅合作社
光泽县司前乡干坑茶叶专业合作社 119 光泽县司前乡农家蔬菜专业合作社 120 光泽县司前乡富源油茶专业合作社 121 光泽县李坊绿源兔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122 光泽县止马新农药材专业合作社 123 光泽县闽光油茶专业合作社 124 光泽县闽光笋竹专业合作社 125 光泽县富屯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126 光泽县闽光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127 光泽县止马镇双华养殖专业合作社 128 光泽县瑞源西瓜专业合作社 129 松溪县兴民果蔬专业合作社
松溪县顺发果蔬专业合作社 131 松溪县畲村云雾野茶专业合作社 132 松兴淡水鱼专业合作社 133 松溪县青缘茶叶专业合作社 134 松溪县湛卢锥栗专业合作社 135 松溪县湛峰茶业专业合作社 136 松溪县小雄锥栗专业合作社 137 松溪县劲强小径竹种植专业合作社 138 松溪县群利毛竹种植专业合作社 139 松溪县万花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 140 松溪县兴发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141 松溪县福源柑桔专业合作社 142 松溪县双青茶蔬专业合作社 143 松溪县祖墩慧添富蔬菜专业合作社 144 松溪县润和茶叶果蔬专业合作社 145 松溪县青然果蔬专业合作社 146 松溪县绿特米果专业合作社 147 松溪县祥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148 松溪县华贵果蔬专业合作社 149 渭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150 绿合养鸡专业合作社 151 松溪县朝礼益农蔬果专业合作社 152 松溪县万里香葱专业合作社 153 松溪县友好葡萄专业合作社 154 松溪县实惠早熟悉芋专业合作社 155 松溪县福来香果蔬专业合作社 156 松溪县绿友茶叶专业合作社 157 政和县盛利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158 政和县顺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159 政和县佛子山蜂业专业合作社
160 政和县星溪三禾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161 星溪乡山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专业合作社 162 政和县星溪乡毛芋专业合作社 163 政和县富美西瓜专业合作社 164 政和县旭日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165 政和县东峰大棚果蔬专业合作社 166 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蔬菜专业合作社 167 政和县石屯镇甘蔗专业合作社 168 政和县有通蜂业专业合作社 169 政和县永林粮食专业合作社 170 政和县金峰农机专业合作社 171 政和县凤谷林果蔬专业合作社 172 政和县绿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173 政和县铁山锥栗专业合作社 174 政和县大岭黄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175 政和县锦屏遂应茶业专业合作社 176 政和县农家人莲子专业合作社 177 政和县镇前镇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 178 政和县杨源乡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 179 政和县锦云仙岩茶叶专业合作社 180 建瓯市东峰柑桔专业合作社 181 建瓯市宗铭果蔬专业合作社 182 建瓯市东峰镇余行果蔬专业合作社 183 建瓯市南源果蔬专业合作社 184 建瓯市东坤源果蔬专业合作社 185 建瓯市旺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186 建瓯市慧建茶叶专业合作社 187 建瓯市金坤源粮食专业合作社 188 建瓯市闽坤果蔬专业合作社 189 建瓯市东阳雷竹专业合作社
190 建瓯市桂林葡萄专业合作社 191 建瓯市东游农民果蔬专业合作社 192 建瓯市东游茶叶专业合作社 193 建瓯市山海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194 建瓯市元惠烟叶专业合作社 195 建瓯市康宗茶叶专业合作社 196 建瓯市贵平柑桔专业合作社 197 建瓯市南雅镇集瑞果蔬专业合作社 198 建瓯市朱峰果蔬专业合作社 199 建瓯市南雅镇丰雅葡萄专业合作社 200 建瓯市南爱仔猪专业合作社
201 福建省建瓯市阳光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02 建瓯市百年南路水仙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03 建瓯市南雅镇伊峰葡萄专业合作社 204 建瓯市康心水蜜桃专业合作社 205 建瓯市燎原建州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06 建瓯市闽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207 建瓯市金桥柑桔专业合作社 208 建瓯市闽缘茶叶专业合作社 209 建瓯市南田葡萄专业合作社 210 建瓯市绿洲果蔬专业合作社 211 建瓯市新兴果蔬专业合作社 212 建瓯市新叶果蔬专业合作社 213 建瓯市小桥镇际上茶果专业合作社 214 建瓯市桥民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15 建瓯市小桥镇诚成果蔬专业合作社 216 建瓯市玉山镇玉岭蔬菜专业合作社 217 建瓯市玉敷甜柿专业合作社 218 建瓯市惠津翠冠梨专业合作社 219 建瓯市玉盛笋干专业合作社
220 建瓯市昌明桃梨专业合作社 221 建瓯市玉丰农机专业合作社 222 建瓯市玉房笋竹专业合作社 223 建瓯市强农水稻专业合作社
224 建瓯市东春柃木杨桐种植专业合作社 225 建瓯市迪口老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26 建瓯市绿川锥栗专业合作社 227 建瓯市华歆养兔专业合作社 228 建瓯市日鑫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29 建瓯市白云洋油茶专业合作社 230 建瓯市源丰锥栗专业合作社 231 建瓯市辰山牧羊专业合作社 232 建瓯市宸炜竹笋专业合作社
233 建瓯市官林野生动物养殖专业合作社 234 建瓯市九仙果蔬专业合作社 235 建瓯市九仙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36 建瓯市顺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37 建瓯市房荣渔业专业合作社 238 建瓯市联丰母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239 建瓯市万木林果蔬专业合作社 240 建瓯市金典农机专业合作社 241 建瓯市房道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42 建瓯市宏林笋竹专业合作社
243 福建省建瓯市尤墩月娥红粬专业合作社 244 建瓯市农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45 建瓯市纯然果蔬专业合作社
246 福建省建瓯市丰吉果蔬专业合作社富头分社 247 福建省建瓯市富头蔬果专业合作社 248 建瓯市北津湖渔业专业合作社 249 福建省建瓯市鑫民蔬果专业合作社
250 建瓯市前锋果蔬专业合作社 251 建瓯市宏建林业专业合作社 252 建瓯市富健银杏专业合作社 253 建瓯市旺达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254 建瓯市小武夷茶叶专业合作社 255 建瓯市龙村祥云锥栗专业合作社 256 建瓯市加清香菇专业合作社 257 建瓯市水鑫杨梅专业合作社 258 建瓯市华龙笋竹专业合作社 259 建瓯市石岩茶叶专业合作社 260 建瓯市龙新笋竹专业合作社 261 建瓯市吉阳果蔬专业合作社 262 建瓯市吉阳四宝果蔬专业合作社 263 建瓯市吉阳仙草专业合作社 264 建瓯市兴旺仙草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65 建瓯市光祥莲子专业合作社 266 建瓯市泉荣果蔬专业合作社 267 建瓯市福立达果蔬专业合作社 268 建瓯市小松镇远顺果蔬专业合作社 269 建瓯市小松旗峰杨梅专业合作社 270 建瓯市小松农友农机专业合作社 271 建瓯市福兴林农专业合作社 272 建瓯市洪氏果蔬专业合作社 273 建瓯市建安蔬果专业合作社 274 福建省建瓯市天富水稻专业合作社 275 建瓯市钟楼渔业专业合作社
276 建瓯市富农植保防治服务专业合作社 277 建瓯市通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278 建瓯市阿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279 建瓯市鸿杨养猪专业合作社
280 南平市花优水稻专业合作社 281 建瓯市万艺达果蔬专业合作社 282 福建省建瓯市丰吉果蔬专业合作社 283 建瓯市七里街果蔬专业合作社 284 建瓯市万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285 建瓯市大地林业专业合作社 286 南平市俱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287 建阳市山溪葡萄专业合作社 288 建阳市小湖富民农机专业合作社 289 建阳市武夷露绿葡萄专业合作社 290 建阳市天地菌业专业合作社 291 建阳市楠木林葡萄专业合作社
292 建阳市崇雒乡上洋山地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293 建阳市绿野病虫防治专业合作社
294 福建省建阳市崇雒乡宋慈桔柚专业合作社 295 建阳市沃野水果专业合作社
296 福建省建阳市菇也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297 建阳市武夷农家果蔬专业合作社 298 建阳市中闽林业专业合作社 299 建阳市健泰米业专业合作社 300 建阳市小湖大乌杨梅专业合作社 301 建阳市和平蔬菜专业合作社 302 建阳市恒盛葡萄专业合作社 303 建阳市青山草业专业合作社 304 建阳市小湖马坑农业专业合作社 305 建阳市书坊乡食蕈菌草专业合作社 306 建阳市南望果蔬专业合作社 307 建阳村菇菌业专业合作社 308 建阳市漳墩紫溪锥栗专业合作社 309 建阳市惠农果蔬专业合作社
宁德市: 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金嘉园蘑菇专业合作社 2 宁德市蕉城区桃源甘蔗专业合作社 3 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富民蘑菇专业合作社 4 宁德市蕉城区赤溪安乐里果蔬专业合作社 5 宁德市蕉城区源丰畜牧专业合作社 6 宁德市蕉城区远孚海蛏专业合作社 7 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龙潭杨梅专业合作社 8 宁德市蕉城区万丰畜牧专业合作社 9 宁德市蕉城区海威贝类专业合作社 10 宁德市蕉城区天山竹洋蔬菜专业合作社 11 宁德市蕉城区久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12 宁德市蕉城区西洋水稻专业合作社 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八斗村脐橙专业合作社 14 宁德市蕉城区源禾农茶果养殖专业合作社 15 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 16 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顺峰养殖专业合作社 17 宁德市蕉城区二都晚熟荔枝专业合作社 18 宁德市蕉城区春天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19 宁德市蕉城区飞鸾镇立禾油茶专业合作社 20 宁德市蕉城区九都贵村枇杷专业合作社 21 宁德市蕉城区支提山芦柑专业合作社 22 宁德市蕉城区九都稻丰水稻专业合作社 23 福鼎市分水关茶叶专业合作社 24 福鼎市富农农业专业合作社 25 福鼎市三友鹿业专业合作社 26 福鼎市艺农花卉专业合作社 27 福鼎市梅氏茶业专业合作社 28 福鼎市玉湖金银花专业合作社
29 福安市穆阳苏堤线面专业合作社 30 福安市象环蔬菜专业合作社 31 福安市坦洋新味茶叶专业合作社 32 福安市立峰种植专业合作社 33 福安市茗福茶叶专业合作社 34 福安市丰裕种植专业合作社 35 福安市岳秀华丰水果专业合作社 36 福安市屏中种植专业合作社 37 福安市高琴养殖专业合作社 38 福安市旺然养殖专业合作社 39 福安市叶叶津茶叶专业合作社 40 福安市金茂种植专业合作社 41 福安市旺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42 福安市资发畜牧专业合作社 43 福安市谢岭下雷晟茶叶专业合作社 44 福安市七月七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45 福安市湾坞新兴种植专业合作社 46 福安市湾坞养殖专业合作社 47 福安市鼎盛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48 福安市恒茂养殖专业合作社 49 福安市长源种养专业合作社 50 福安市坑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51 福安市康泰养殖专业合作社 52 福安市青元养殖专业合作社 53 福安市复耕旺种植专业合作社 54 福安市咸福景山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55 福安市绿恒种植专业合作社 56 福安市兴黄儒养殖专业合作社 57 福安市白云山留洋种植专业合作社 58 福安市银城种植专业合作社
福安市穆云王楼种植专业合作社 60 福安市坤园种植专业合作社 61 福安市里楼兴种植专业合作社 62 福安市旺忠兴种植专业合作社 63 福安市虎头水蜜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64 福安市金玫瑰种植专业合作社 65 福安市井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66 福安市益美种植专业合作社 67 福安市仙岫山养殖专业合作社 68 福安市长发养殖专业合作社 69 福安市同鑫种植专业合作社 70 福安市新福田养殖专业合作社 71 福安市材缘芸茶叶专业合作社 72 福安市吉祥种植专业合作社 73 福安市满香园种植专业合作社 74 福安市豪原种植专业合作社 75 福安市增荣种植专业合作社 76 福安市御霖种植专业合作社 77 福安市泽民农业专业合作社 78 福安市同泰春留洋种植专业合作社 79 福安市春垦好农夫种植专业合作社 80 福安市长昌养殖专业合作社 81 福安市兴旺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82 福安市六畜养殖专业合作社 83 福安市富春园专业合作社 84 福安市兴和种养专业合作社 85 福安市榕兴茶叶专业合作社 86 福安市万丰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87 福安市茶屏山种植专业合作社 88 福安市丰藻养殖专业合作社
福安市湾坞红莲种植专业合作社 90 福安市华辉养殖专业合作社 91 福安市海得渔水产前殖专业合作社 92 福安市广博养殖专业合作社 93 福安市众康种植专业合作社 94 福安市盈发种植专业合作社
霞浦县牙城镇后山益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96 霞浦县墓斗宁农蔬菜专业合作社 97 霞浦县柏洋利民农业专业合作社 98 霞浦县牙城镇宏源水产专业合作社 99 霞浦县青叶茶叶专业合作社 100 霞浦县强民油茶专业合作社 101 霞浦县金源农牧专业合作社 102 霞浦县长沙大弹涂鱼专业合作社 103 霞浦县鸿英蘑菇专业合作社 104 霞浦县祥桂蔬菜专业合作社
霞浦县文岐鑫丰海带加工专业合作社 106 霞浦县福农茶叶专业合作社 107 霞浦县水竹林农业专业合作社 108 霞浦县墩后茶叶专业合作社 109 霞浦县源和农业专业合作社 110 霞浦县金东洋海带加工专业合作社 111 霞浦县常绿林业专业合作社 112 霞浦县隆兴舌鳎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113 霞浦县官井洋大黄鱼专业合作社 114 霞浦县雷氏观音茶叶专业合作社 115 霞浦县金康兔业专业合作社 116 霞浦县深蓝紫菜加工专业合作社 117 霞浦县农丰农业专业合作社 118 霞浦县绿盛竹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霞浦县绿野食品加工专业合作社 120 霞浦县长溪牧业专业合作社 121 霞浦县樱桃谷养殖专业合作社 122 霞浦县鑫联海带专业合作社 123 霞浦县长和农业专业合作社 124 霞浦县鸿运农业专业合作社 125 霞浦县金林农业专业合作社 126 霞浦县谢墩茶叶专业合作社 127 霞浦县柏洋谢墩农林专业合作社 128 霞浦县宏祥水产专业合作社 129 霞浦县首马蔬菜专业合作社 130 霞浦县长玉农业专业合作社 131 霞浦县金隆养殖专业合作社 132 霞浦县赤岸蓝天兔业专业合作社 133 霞浦鸿迈农民专业合作社 134 霞浦县暖春专业合作社
霞浦县长春吕峡华顺渔业专业合作社 136 霞浦县霞塘洋水产专业合作社 137 霞浦县金海岸水产专业合作社 138 霞浦县鲁峰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139 霞浦县龙祥海带专业合作社 140 霞浦县富隆水产专业合作社 141 霞浦县海椿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142 霞浦县目海水产专业合作社 143 霞浦县朝生农业专业合作社 144 霞浦县古县葛洪山榨菜专业合作社 145 霞浦县丰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146 霞浦县升发水果专业合作社 147 霞浦县古县兴隆农业专业合作社 148 霞浦县兴鑫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五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材料
“高原之星”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简介
澄城县“高原之星”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是由渭北兴农果业协会发展壮大起来的,该协会组建于2002年冬,在省、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关怀支持下,2004年4月1日,经陕西省澄城县民政局注册批准正式成立,几年来为成员提供了优质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得到了广大成员的一致赞扬和上级组织的充分肯定,农业部优农中心李连海主任、农村经济研究室赵泽琨主任等各级领导先后给予了亲切关怀,中央电视台七套《致富经》栏目曾进行了宣传报道。目前,合作社下设5个部(农资供应部、技术服务部、网络信息部、市场营销部、财务部),6个绿色、无公害标准化示范园和4000亩生产基地。协会会员遍布陕西省澄城县、大荔县、合阳县的12个乡镇,会员586人。
自成立以来,合作社以生产销售绿色无公害果品为已任,以澄城区域唯一的陕西省绿色食品标准化技术推广站为推动,坚持高新技术、科学管理;名牌理念、质量为本;精品农资、滚动经营;实现双赢、共同发展的理念,注册了“帝比”牌系列绿色无公害水果商标,积极为会员及周边群众提供信息、技术、农资、销售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形成了苹果、梨、葡萄、柿子、樱桃系列绿色无公害水果的产前指导、产中监督、产后精装的生产销售模式,为市场提供了精品水果。2005年,澄城县农牧局、工商局联合授予协会“红盾护农投诉点”,澄城县工商局“支农科技示范单位”。2006年,有18名会员获得了“农民技术员”职称,协会被澄城县农牧局授予“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协会的“帝比”牌系列水果,被全国工商联合会评为2007-2008年绿色超市推荐精品水果。